月度归档 2023年3月28日

众益动态|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与莆田第九中学举行法律顾问签约仪式

为进一步增强师生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营造和谐、健康、安定的校园环境,3月24日,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与莆田第九中学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莆田第九中学副校长张弦、政教处主任黄东海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志工、执行主任林玲、林希平律师等共同参加了签约仪式。王志工、林希平等律师受聘担任莆田第九中学2023-2025年度常年法律顾问。

  在签约仪式上,王志工主任首先感谢学校对众益律所的信任,他表示,要充分利用法律顾问专业专长,加强沟通交流,深入了解学校、师生需求,履行好法律顾问的各项职责,协助学校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推进依法决策,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和保障学生、教职员工、学校合法利益,为学校稳步发展保驾护航。

      此次法顾问签约仪式,不仅有利于促进学校内部管理的法治化,对保障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等有重要意义,而且通过法律顾问进校园开展法治教育活动,也将促进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众益动态|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与莆田市湄洲日报社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圆满举行

2023年3月24日下午,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与莆田市湄洲日报社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莆田市湄洲日报社总编辑林文家、总编辑室副主任朱金山、政文部副主任吴双双等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志工、执行主任林玲、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林希平等共同参加了签约仪式。

本次合作将依托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的专业作用,加强舆论阵地的法治建设,深入开发律师行业新闻资源,实现互利共赢。充分发挥新时代律师在普法、用法方面的引导作用,提高公众法治意识,增加群众法律常识,强化法治氛围。

      湄洲日报社总编辑林文家表示,此次合作将有助于双方在法律服务、媒体服务领域进行更高层次的交流和更深度的探索。

      我所王志工主任代表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表达了对湄洲日报社及报社同事的美好祝福,并表示借助此次合作,双方以各自领域优势为基础,深入开发律师行业新闻资源,积极发挥新时代律师在普法、用法方面的引导作用,实现权威媒体与律师行业的良性互动,服务莆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法治莆田、平安莆田作出贡献。

众益观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医疗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认真细化,一共十项。

  医疗费列在首项,指因治疗所受的损伤或损伤所引起的疾病所花费的费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第六条同时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赔偿权利人为证明自己的医疗费损失,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一般有:医疗费收据(即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处方签、医生医嘱、诊断证明书、转院证明、出院记录等。

其中争议最大的有三个问题

01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一般指体内安装钢板钢、也包括整容费、牙齿种植、必要的康复费等。权利人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或医嘱;若不能提供医嘱,应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这边需要提醒的是,各地法院在后续医疗费的把握上不尽相同,莆田地区的做法是: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且数额不得高于一万元。

02非医保用药由谁?担

  非医保用药是指:没有被列入医保用药目录的药品,也就是医保不能报销药费的药品。保险公司多数抗辩,非医保用药的费用应从医疗费中予以扣减,不予理赔,应由车主承担;车主则主张他投的全险,而且不计免赔,他也不承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有车主来承担非医保部分的费用。

03过度治疗与搭车治疗

  该费用属于法条所列“的“不必要”、“不合理”部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保险公司应提供证据用以证明伤者的治疗用药不必要或者不合理,或与治疗交通事故受伤无关。司法实践的做法是:由保险公司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治疗费予以鉴定,以便剔除“不必要”,“不合理”部分费用。

众益内训|我所举办企业刑事合规实务操作指引学习交流会

企业刑事合规是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为了提升我所律师企业刑事合规法律服务水平,3月24日下午,我所许如金律师在会议室为大家开展一场以“企业刑事合规实务操作指引”为主题的学习交流会。

讲座伊始,许如金律师以“中兴事件”为切入点,向全体参会律师系统地介绍了企业合规的概念、价值以及企业合规在我国的发展历程。随后,许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办理的案件,进行深刻剖析,重点为大家总结了企业刑事合规业务的实务操作流程,并对所涉及的程序性事项、文书写作、律师应当完成的相关工作内容以及具体应当怎么做等进行了详细讲解。最后,在互动提问环节中,针对参会律师提出的问题,许律师一一进行了细致解答,现场气氛热烈。

此次学习交流会,不仅使得参会律师对企业刑事合规领域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也为律师如何在企业刑事合规案件中有效发挥作用提供了宝贵的实务经验和技巧。下一步,我所将加强在企业合规领域的研究探索,强化律师的合规服务水平与能力,为企业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众益观点|开设赌场三之从犯缓刑之争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罪,之前已经分享过两篇,一篇是关于赌资如何认定;另一篇是线上平台与线下对赌之分。今天再分享一篇从犯减轻再适用缓刑。

 如前所述,2021年3月之后的开设赌场罪,30万赌资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辩护律师,想为被告人争取缓刑,必须降档减轻,这个时候从从犯角度切入也是一个很好的辩护思路。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举一个刚刚代理的案件,欧某某等三人2021年7月间,合作收取翁某某等下家的赌资,上报给上家苏某某,用于玩澳门六合彩。欧某某获利10万元。而根据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获利3万元以上,就是五年以上。

  有人认为,在网上开设赌场罪,当被告人处于中间位置时,上有上家,下有下家,所以不好分主从,没有主从犯之分。本人认为这一观点并不正确。网上开设赌场,一定有一级代理二级代理多级代理之分,只是不是处于一级(一般情况下,由国内人员联系境外组织取得赌博平台的网站,所以真正老板一般都在国外,国内最大的一般也就二级代理商)都可以去争取认定从犯,都可以去据理力争。

  本人通过Alpha软件,查阅到(2019)粤18刑终221号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骆某某、林某某、龙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属二级代理,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还有就是(2019)粤03刑终2667号,余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后再向上家投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回到上个欧某某的案件,因为欧某某是苏某某的下家,很显然对于上家是主犯的苏某某而言,欧某某是从犯。虽然苏某某尚未到案,但有证据可以证明(比如他们之间的流水以及同案犯的供述),不影响其从犯地位的认定,继而对其减轻至三年以下适用缓刑。类案莆田法院姚某琼开设赌场就是这样判处缓刑的。

  行文至此,不由地想起了艾伦·德肖维茨说过的一句话:“一位好的律师,应该做到当事人利益优先,也就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为代理人全力以赴取得胜利。”

助力“她”权益 巾帼暖人心|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驻灵川镇妇女维权服务工作站正式挂牌成立

为进一步发挥“一村一顾问”的作用,深化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化解各类涉及妇女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3月17日上午,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妇女维权服务工作站在城厢区灵川镇正式挂牌成立。灵川镇副镇长宋浩、灵川镇妇联主席张瑞英、众益律所律师孙霞、李凯妮、林晟育、灵川镇各村妇联主任及调解主任等到现场参加,本次活动由灵川镇妇联主席张瑞英主持。

活动上,副镇长宋浩指出,妇联组织是党开展妇女群众工作的重要帮手,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镇妇联应积极发挥作用,团结凝聚广大妇女群众,成为妇女同胞的“娘家人”。随后,孙霞律师结合当前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的主要内容及亮点展开“法律明白人”普法宣讲。孙律师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生动讲解了婚姻家庭中与女性息息相关的家庭暴力、夫妻共同债务、居住权等法律问题和维权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妇女同志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学法、守法、用法,鼓励广大妇女同志勇于维权、善于维权。

下一步,我所与灵川镇妇联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特别是家庭纠纷调解、法律宣传等工作上,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打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

众益观点|对于帮信罪中的“明知”,律师如何有所作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体现在《刑法》第287条之2中,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其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中的“明知”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比较通常的说法是,首先在内容上是概括明知,也即知道被帮助人不必认识到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犯罪的性质与类型,只要认识到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即可。

其次在知道时间上,可以是事前、事中、事后,也即哪怕是在事后提供了帮助,用于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也符合帮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随着2020年10月10日“断卡”行动实施以后,帮信犯罪案件成井喷状态,成为继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涉案人数最多的一个,而且大量学生涉案其中。

    为统一尺度,2022年3月22日,三部门出台了《关于“断卡”行动法律适用会议纪要》。其中,对于帮信罪的主观明知特别涉及:

   “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为明知。

下面是我们去年代理的案件:家住广州的吴姓男子,今年二十五岁,刚刚大学毕业,跟几个同学一起创业,家庭条件优越。其中一个同学以每套500向其借了两套银行卡。最后公安机关找上门,以帮信罪将其刑拘,因为出借的两套银行卡,用于网络诈骗的转帐金额达到1500万元。最后这个人被判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够定罪,关键就在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里面供述:“我知道借出去的卡,同学有可能会用于网络诈骗。”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定他帮信显然没有问题。

      但实际上根据他家庭的条件,他应该是不会去在乎这¥1000的,在出借银行卡的时候,他不一定会对出借银行卡的用途有非常亲晰的认识,最多持“模糊明知”,这与“概括明知”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这点,我们在多次看守所会见他的时候,他都讲到,只不过是他的笔录已经被公安机关做实。

      而凭一句话就将一个案件定为从无罪转为有罪,这在司法实践当中是非常危险的。如果说笔录上没办法固定或者支撑,其主观上对于出借银行卡的主观上明知,辩护人认为,结合上述的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其他材料,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这当然也不是一种马后炮的观点,因为本人认为主观上的明知与否,其实往往也不是凭一句话来得以认定的,有时没有这句话也可以认定主观上明知;同样的,有时有了这句话,也不能理所当然的认定其明知。

      就像2022会议纪要中“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这类案件,哪怕行为人笔述中供述了“可能用于网络犯罪”,也不宜认定其行为构成帮信罪。

新法速递|《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颁布,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3年第1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9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唐仁健

2023年2月17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依法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农村土地的义务。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充分维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承包方案

     第七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十五日。

 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承包方案由承包工作小组公开组织实施。

       第八条 承包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合法;

(二)程序规范;

(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四)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制定承包方案,并对承包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本规范;

(二)内容合法;

(三)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第十一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承包土地的用途;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变更:

(一)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六)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终止:

(一)承包方消亡的;

(二)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四)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承包地被征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申请;

(二)原承包合同;

(三)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协议,交回承包地的书面通知或者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转让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法制定承包方分立、合并、消亡而导致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发包方应当制定承包地调整方案,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调整方案通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当将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调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请批准。

 调整方案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十八条 承包方自愿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交回承包地的其他补偿,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承包方之间可以互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提交备案的互换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互换双方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互换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互换合同备案后,互换双方应当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发包方无法定理由的,不得拒绝同意承包方的转让申请。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转让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四章 承包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专项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与安全。

     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产生、使用和保管的数据,包括承包地权属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等,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管理,组织开展数据采集、使用、更新、保管和保密等工作,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数据。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实现承包合同数据互通共享,并明确使用、保管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组织开展承包合同网签。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相关资料,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承包方家庭成员,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用途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实施,一般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块测量、审核公示、勘误修正、结果确认、信息入库、成果归档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成果,应当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的质量要求,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可以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承包合同,是指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3年11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众益观点|股东名下一人公司,应否与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提出

关于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明确,公司欠债,如果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股东必须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在讨论的问题是反过来:如果股东欠债,其名下一人公司是否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例分歧

目前,直接的法律规定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唯一可以找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判例,案号是(2020)最高法民申2158号。这份判决书里是这样说理的:

  “第四,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虽系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公司亦可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很明显,这个说理是对《公司法》第六十三规定进行了扩大解释。

  这份2020年判决书的说理,很快被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的另一份判决书的说理给否定了,这份新的判决书案号是(2021)最高法民终1301号,它又是这么说理的:

  “本院认为,本争点所涉情形并未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作出规定,应当适用该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结论

作为一线实务者,究竟如何取舍?显然应该是采1301号而舍2158号。毕竟2158号明显是做了扩大解释,没有法律依据;1301号时间在后,且直接否定了2158号的扩大解释。

  实际上,2158号还入选了最高法院十大公司纠纷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在入选理由中有句话是这么说的:“不乏股东为了达到规避《公司法》正向法人人格制度的适用,存在将资产转移至公司,导致股东自身偿债能力不足从而损害债权人,此种情形下允许适用“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具有现实意义。”这其中,“资产转移”是重中之重。

实务操作

首先,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法律推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主张公司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结果可能会输;

  其次,最大限度地向法院举证:被诉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将资产转移到一人公司,进行利益输送,其行为属于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该会赢。

花漾绽放 漫享春日|我所组织开展“三八”妇女节春日踏青活动

“人间最美三月天,

   春花烂漫展新颜。”

      恰逢第113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

为丰富女律师精神文化生活,

增强工作幸福感、凝聚力,

2023年3月10日,

我所组织全体女律师及行政人员前往泉州一日游,

赏春踏青,共享节日美好。

第一站——洛阳桥

乘坐大巴车出发,历经一个多小时的路程,我们到达了中国第一座海湾大石桥——【洛阳桥】,原名万安桥,素有“海内第一桥”之誉,是古代著名跨海梁式石构桥,在中国桥梁史上与赵州桥齐名,有“南洛阳,北赵州”之称,著名桥梁专家茅以升称之为“中国古代桥梁的状元”。世界著名科技史专家李约瑟也对它做了很高的评价。

第二站——五店市

在晋江繁华的闹市中,安静伫立着一处保留众多闽南特色建筑的街区——【五店市】,这里是整个晋江的发源地。

在这里,独具闽南特色的“皇宫起”红砖建筑、中西合璧的洋楼、明清民国至现代的特色建筑保存完好。街区保留和传承高甲戏、木偶戏、南音等晋江传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逛古厝有小曾厝垵之称的晋江五店市,体验小资生活。

第三站——永宁卫城

在品尝了泉州当地特色菜后,我们前往第三站——【永宁卫城】,这是曾与天津卫、威海卫齐名的三大古卫城之一,修建于明洪武二十七年(1394),至今已有六百多年历史。游览城隍庙,寻觅番仔楼,漫步永宁老街。永宁卫城有新、旧卫城;旧城因地形走势如鳌,又称“鳌城”。两城均为古代东南沿海海防工程的重要遗迹。

第四站——洛伽寺

【洛伽寺】占地面积二十多亩,建有“天王殿”、“圆通宝殿”、“念佛堂”、“藏经阁”、“钟鼓楼”和“五观堂”等,寺庙古朴庄严,具有浓郁的闽南古建筑风格,现已成为石狮闽南黄金海岸著名的宗教旅游圣地。

洛伽寺面对台湾海峡,是少有的建于海边的寺庙。在潮起潮落的大海里,在此行走可以感受佛教的宏大气度与海纳百川气势。

第五站——黄金沙滩

  最后一站【黄金海岸】,占地6000亩,海岸线12公里,与台湾隔海相望。月牙形的海湾、清澈湛蓝的海水、金黄连绵的沙滩,望远处海天相接,让人顿生“极目天地宽”之感。那尊高14米的踏浪观音雕像,用九十九块石头精雕而成,背向大海,面朝陆地,容貌慈祥,祈福着两岸人民的和平与安宁。

  美好的时光总是过得很快,活动在大家的欢声笑语中结束。此次春日踏青活动,女同胞们不仅过了一个有意义的节日,增进了彼此之间的感情,同时通过健康向上文化氛围的营造,增强了全体律师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励大家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实际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