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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益动态|我所曾建峰律师受邀至涵江区委组织部开展《您身边的民法典》专题讲座

11月2日晚上,我所曾建峰律师为顾问单位涵江区委组织部开展《您身边的民法典》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组织部吴卫东常务副部长主持。

《民法典》号称老百姓的百科大全书,自2021年1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有近三年时间。曾律师按照《民法典》七个编的顺序,从总则、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侵权,每一个编精选其实际代理的两个到三个真实案例,与大家一起分享在实务中可能陷入的误区,遇到的风险及应该采取的应对策略。同时积极与现场人员互动,为大家答疑解惑,气氛活泼热烈,大家受益匪浅。

通过此次讲座,大家进一步了解了《民法典》的相关专业知识,有效提升了大家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纠纷处理应对能力。大家纷纷表示,要把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做法治思想的传播者,不断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为提升全民法治素养贡献组织部的应有力量。

众益动态|我所陈磊律师、林希平律师受邀为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开展专题讲座

2023年9月15日上午,我所陈磊律师、林希平律师受邀为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开展《企业合规经营与法律风险防范》、《民法典合同编热点解读》专题讲座,讲座在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会议室圆满举办。

首先,由林希平律师讲授《企业合规经营与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其以合规的起源与发展为切入点,对《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和《中国石化诚信合规管理手册》的重点条款内容进行解读,以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针对合同、用工、知产、财税等合规风险进行讲解,透过真实案例分析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对日常经营风险点进行提示。

接着,由陈磊律师讲授《民法典合同编热点解读》专题讲座,主要围绕民法典学习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合同编热点条款解读等进行了讲解。重点介绍了电子合同、赠与合同、保证合同等十几种常见的合同类型,通过典型案例向与会人员生动地解读了《民法典》的规定。

本次专题讲座紧贴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的实际工作需要,对防范重大法律风险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通过此次讲座,既使企业员工增强了法律风险意识,又为企业依法经营以及提升合规管理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帮助。

众益观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医疗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认真细化,一共十项。

  医疗费列在首项,指因治疗所受的损伤或损伤所引起的疾病所花费的费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第六条同时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赔偿权利人为证明自己的医疗费损失,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一般有:医疗费收据(即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处方签、医生医嘱、诊断证明书、转院证明、出院记录等。

其中争议最大的有三个问题

01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一般指体内安装钢板钢、也包括整容费、牙齿种植、必要的康复费等。权利人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或医嘱;若不能提供医嘱,应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这边需要提醒的是,各地法院在后续医疗费的把握上不尽相同,莆田地区的做法是: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且数额不得高于一万元。

02非医保用药由谁?担

  非医保用药是指:没有被列入医保用药目录的药品,也就是医保不能报销药费的药品。保险公司多数抗辩,非医保用药的费用应从医疗费中予以扣减,不予理赔,应由车主承担;车主则主张他投的全险,而且不计免赔,他也不承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有车主来承担非医保部分的费用。

03过度治疗与搭车治疗

  该费用属于法条所列“的“不必要”、“不合理”部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保险公司应提供证据用以证明伤者的治疗用药不必要或者不合理,或与治疗交通事故受伤无关。司法实践的做法是:由保险公司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治疗费予以鉴定,以便剔除“不必要”,“不合理”部分费用。

众益普法|我所王英律师受邀为莆田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普法讲座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弘扬宪法精神,营造学习民法典的良好氛围,2022年12月8日,我所王英律师受邀为莆田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题为“宪法伴我行——民法典时代的公民生活”的普法讲座。

  讲座上,王英律师就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与合同编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并针对胎儿利益保护、离婚后财产分割、民间借贷利息约定、债权人撤销权等民法典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亮点内容进行了详尽说明,引导广大职工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关乎我们每个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通过此次普法活动,有效提高了与会人员对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激发了企业职工守法、学法、用法的热情,有力促进企业形成崇尚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风尚。

《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梳理+解读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01法条梳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02实务要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3)约定的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5)约定的具体内容。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6)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需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需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相对人知道的,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本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2)判决分割。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处,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声明:本文来源《民法典实用速查手册》(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法务之家,转载自“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众益动态|我所王志工主任、陈磊律师受邀为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开展专题讲座

2022年9月15日下午,我所王志工主任、陈磊律师受邀为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开展《企业合规经营》及《民法典分享交流》专题讲座,讲座在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会议室圆满举办,共有五十多名中石化员工参加本次课堂。

首先,由王志工主任讲授《企业合规经营》专题讲座,主要从什么是企业合规经营、为什么要企业合规经营、怎么做企业合规经营三条主线出发,结合有关企业合规经营的生动案例以及中石化森美石油有限公司在实际中会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王主任用精彩幽默的语言、生动贴切的案例分析,有理论有深度,对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

接着,由陈磊律师讲授《民法典分享交流》专题讲座,其围绕与中石化森美石油有限公司及员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浅出的讲解了有关“民事主体”“合同签订解除及风险防范”“诉讼时效”等法律知识,巧妙地通过列举案例,以案释法,图文并茂、通俗易懂,开展了一场有针对性的精彩讲座,激发大家学习《民法典》这一“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热情。

企业合规以及民法典都是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是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以及企业减轻违法处罚的必然要求,也是现在大多数企业所需要了解并运用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众益律师今后也将竭诚努力,为企业健康、稳健的发展保驾护航。

众益动态|我所曾艳律师受邀为筱塘社区女职工开展《生活中的民法典》专题讲座

2022年9月6日下午 ,城厢区总工会、凤凰山街道工会联合会、凤办关公委、筱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合举办关爱女职工活动,曾艳律师受邀为筱塘社区女职工开展《生活中的民法典》专题讲座,共计三十多名女职工参与本次课堂。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人民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典,与我们所有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讲座中,曾艳律师将《民法典》和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巧妙的结合在一起,采用幽默,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使在场的女职工对《民法典》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有助于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

  通过此次专题讲座,进一步加强了女职工的法治观念,引导女职工树立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众益动态|我所林希平律师受邀为莆田市水文局开展《民法典》讲座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6月30日下午,我所林希平律师受莆田市水文局邀请,为全省水文局开展民法典讲座,全省其他各地市水文局通过现场转播的形式在线听课。

林希平律师以《民法典合同编热点解读》为题,围绕民法典学习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合同编热点条款解读等进行了讲解。讲座中,林希平律师重点介绍了电子合同、赠与合同、保证合同等几种常见的合同类型,通过典型案例向与会者生动地解读了《民法典》的规定。最后,林希平律师还就本次《民法典》编纂中的亮点,如“居住权”制度、民间借贷利率如何约定等和与会者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会议在愉快的互动与交流中结束。与会者们一致认为,讲座内容深刻、阐释精当、贴近实务,既有理论高度,又有生动案例,对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民法典》尤其是合同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