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 2022年12月15日

新法速递|“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2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2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15日

法释〔202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

(一)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二)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是否属于“拒不执行”,应当综合考虑行政决定、命令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行政决定、命令的内容和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行为人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执行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的“危险物品”,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确定。

对于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危险物品”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地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第五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情形之一,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等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

(一)故意伪造的;

(二)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四)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影响评价结论,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对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无主观故意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有本条第二款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四)两年内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在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及其获利情况、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第八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该中介组织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解释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宪法宣传周 | 一起来学习宪法知识

国家宪法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目的在于纪念现行宪法的诞生,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培养社会公众崇尚宪法、服从宪法和遵守宪法的意识。

宪法宣传周

“宪法宣传周”是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部署开展的宣传活动,2018年12月4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一个“宪法宣传周”。

2022年12月4日是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今年的主题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

万事之仪表也。”

让我们一起尊崇宪法、学习宪法

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让宪法成为我们共同的信仰!

宣传挂图

来源:央视新闻网、中国普法网

众益普法|我所王英律师受邀为莆田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普法讲座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弘扬宪法精神,营造学习民法典的良好氛围,2022年12月8日,我所王英律师受邀为莆田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题为“宪法伴我行——民法典时代的公民生活”的普法讲座。

  讲座上,王英律师就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与合同编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并针对胎儿利益保护、离婚后财产分割、民间借贷利息约定、债权人撤销权等民法典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亮点内容进行了详尽说明,引导广大职工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关乎我们每个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通过此次普法活动,有效提高了与会人员对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激发了企业职工守法、学法、用法的热情,有力促进企业形成崇尚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风尚。

众益动态|众益所与灵川镇下辖15个村(居)举行村(居)法律顾问签约仪式

为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切实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2022年12月7日上午,我所与城厢区灵川镇下辖15个村(居)开展“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签约仪式。灵川镇司法所所长蔡明华,助理员吴述军、灵川镇各村居书记与调解主任出席,我所林希平、郑爱美、李凯妮、林晟育、徐心怡等五位律师参加本次签约。

  本次签约仪式由灵川镇司法所所长蔡明华主持,蔡所长宣读了关于“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的有关文件,对“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深刻意义作了全面阐述。会上,林希平律师代表众益所与15个村(居)签订《聘请常年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并进行公示牌授牌。

会后,林希平律师结合村居管理的实际情况,就《民法典》的主要亮点和框架结构等内容进行了专业解读。林希平律师通过自身办理的案例,运用以案说法的方式,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现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

  活动当天,律师们就地开展宪法宣传活动,通过现场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发放宪法宣传单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宪法知识,进一步增强群众尊法、知法、学法、用法、守法意识。

      在以后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中,众益律所将以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着力于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积极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乡村法治环境,为推动乡村的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宪法宣传周 众益在行动|我所孙霞副主任应邀为城厢区东海镇开展宪法宣讲活动

2022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现行宪法公布实施第四十周年。12月6日,城厢区东海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宪法进机关”法治宣讲活动,我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孙霞律师特邀主讲,旨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弘扬宪法精神,增强东海镇各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活动现场,孙霞律师围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使命”这个主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详细讲解什么是宪法、宪法有哪些特征、宪法的原则、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宪法日的由来及意义等方面的内容,让在场村干部对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一重要地位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进一步唤醒在场村干部心中对于宪法的敬畏及尊崇,把宪法镌刻在心中。

      本次宣讲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激发了东海镇各村干部学习宪法、遵守宪法、运用宪法的浓厚兴趣和热情,让各村干部对宪法的基本内容有了更深了解,进一步树立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以实际行动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的理念。

众益动态|我所许如金律师受邀为莆田文献中学学生开展“拒绝校园欺凌,共建平安校园”专题讲座

为增强广大学生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提高学生预防校园欺凌和处置暴力事件的能力,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12月5日下午,我所高级合伙人许如金律师受邀至莆田文献中学为该校学生开展“拒绝校园欺凌  共建平安校园”专题讲座。

讲座上,许如金律师通过丰富的案例展示、知识点问答等形式,向学生阐述了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以及校园欺凌的危害和产生的原因。提醒学生如何正确应对校园欺凌,若遭遇校园暴力不要独自一人承受恐惧和痛苦,更不能以暴制暴,应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向警察求助,必要时更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用正确的方法面对校园欺凌,敢于向校园暴力说“不”!

本次讲座有效的帮助青少年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培养他们的基本法治观念、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为平安校园建设奠定了基础。今后,众益律师将继续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理念,为助力创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织密未成年人安全成长的保护网,守护祖国未来贡献微薄之力。

众益动态|众益所与东海镇下辖13个村(居)举行村(居)法律顾问签约仪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切实推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加强法治乡村建设,进一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2022年12月5日下午,我所与城厢区东海镇下辖13个村(居)举行村(居)法律顾问签约仪式。东海镇副镇长黄剑恒、东海镇海头社区、东海村等13个村的党支部书记、工作人员出席,我所副主任孙霞及执业律师刘建勋、翁争霞、曾缘、俞子勇、郑澈一并参加本次签约。

本次签约仪式由东海镇副镇长黄剑恒主持,黄镇长先向与会人员传达“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的方案,并介绍本次村(居)法律顾问的相关服务事项。我所副主任孙霞在会上表示,本次村(居)法律顾问是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继2019年为东海镇13个村(居)提供法律服务后,与东海镇的第二次结缘,今后将加强与各个村(居)的联系与交流,服务乡村振兴的大局。会上,13个村(居)与众益所签订《聘请常年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并进行公示牌授牌。

会后,孙霞、刘建勋律师分别前往海头社区、东海村开展“法律明白人”的法律培训。在海头社区的培训会场中,孙霞律师就“民间借贷常见问题”中的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诉讼管辖、律师费承担方式以及借条规范书写等问题进行了阐述,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使在场群众深入了解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东海村的培训会上,刘建勋律师与东海村两委干部就村(居)治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展开交流,刘建勋律师提出,《民法典》时代下,村干部依法管理村居有了新的挑战,特别是疫情管控中对特殊人员的临时照料,参加农村纠纷调解等工作,前提要立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鉴于本周是“宪法宣传周”,活动当天,我所还与东海司法所携手开展“宪法进村居”活动,通过现场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发放《宪法知多少》资料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宪法知识,营造学习宪法的氛围。

今后,众益所将通过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等各种方式,切实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切实解决群众的法律问题,以实际行动为东海镇的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众益动态|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破产重整案入选“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2022年11月29日,福建高院发布11起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成功入选。

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01基本案情

  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莆田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5日,注册资本15亿元,公司共有三名股东,其中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公司)持股80%。公司经营建设的冷轧项目定位于以汽车和家电用冷轧板和镀锌板为主,具有较强竞争力,对于延伸钢铁产业深加工链条、推进跨地区战略布局、促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该项目投资较大,并恰逢钢铁市场价格大幅下跌,致使公司持续经营亏损,陷入生产经营困境。鞍钢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占股80%)和最大债权人,有意向推动鞍钢莆田公司重整。2021年12月29日,经债权人申请,莆田中院裁定受理对鞍钢莆田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2年1月18日指定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02审理经过

  鞍钢莆田公司重整一案,债务规模巨大(45.75亿元)、涉职工人数众多(215名),在莆田中院指定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后,我所全力做好重整前期工作,多次与莆田中院、鞍钢莆田公司沟通,开展资产调查、委托评估、债权审查、偿债能力测算,全面掌握资产、债权债务、职工等情况,为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做好准备。根据鞍钢莆田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和论证,在原有方案基础上,动员财产担保债权人放弃现金清偿(共计11.48亿元),一并予以债转股,担保财产作为鞍钢莆田的经营资产,继续用于企业的后续生产经营,有效保障重整后的企业价值。2022年3月25日,莆田中院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准备充分、沟通细致,本案创造了莆田市破产案件债权人到会率、投票率、赞成率历史最高记录。2022年3月31日,莆田中院裁定批准鞍钢莆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

03典型意义

本案是提升债权清偿率,助力民营企业纾难解困,有效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双优双赢”的典型案例。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该企业自行营业,结合公司债权债务情况、主要资产价值等,通过债转股、分期偿债等方式,让重整企业恢复经营,相关债权人的债权也得到保障。本次鞍钢莆田公司破产重整的成功,激发市场活力,带动就业创业,促进了复工复产不仅赋予了企业重生的机会,更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图片

   此次入选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既是对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尽职履责的认可,也是对众益律师专业能力、切实帮助国有企业重整、恢复生机能力的肯定。众益将继续以法律为依托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更多企业通过清算、重整实现转型发展,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平稳有序运行与持续有效发展。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破产与重组专业团队简介

自2007年起,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就专注于困境企业拯救和破产管理业务,逐步成熟于2016年,之后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破产与重组专业团队由十多名优秀律师组成,在公司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公司并购、公司重组改制及外商投资等多个相关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且已经被载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是莆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主要发起人,是莆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会长单位。凭借卓越的破管专业能力、丰富的破管实践经验及良好的业界声誉,于2022年作为唯一的管理人入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名册。

自2007年起至今,成功办理了福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天尊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福州华钢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闽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项目,福州开发区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项目,莆田市川龙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莆田市集友艺术框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莆田县对外贸易公司破产清算案法律顾问和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重整项目等等。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天尊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福州华钢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闽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入选2019-2021年福州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2022年莆田中院审理的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入选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团队成员所撰写的文章多次参加省、市律师实务论坛并获奖,如:《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税收处理问题》参加省律师实务论坛,《试谈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清收机制》和《破产企业个别清偿的若干实务问题探讨》分别获得2020年和2021年度《莆田市律师实务论坛》一等奖、二等奖,《浅谈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现实障碍与完善》、《认缴制下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分析》分别获得2021年度和2022年度《莆田市律师实务论坛》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