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益观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医疗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认真细化,一共十项。

  医疗费列在首项,指因治疗所受的损伤或损伤所引起的疾病所花费的费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第六条同时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赔偿权利人为证明自己的医疗费损失,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一般有:医疗费收据(即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处方签、医生医嘱、诊断证明书、转院证明、出院记录等。

其中争议最大的有三个问题

01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一般指体内安装钢板钢、也包括整容费、牙齿种植、必要的康复费等。权利人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或医嘱;若不能提供医嘱,应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这边需要提醒的是,各地法院在后续医疗费的把握上不尽相同,莆田地区的做法是: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且数额不得高于一万元。

02非医保用药由谁?担

  非医保用药是指:没有被列入医保用药目录的药品,也就是医保不能报销药费的药品。保险公司多数抗辩,非医保用药的费用应从医疗费中予以扣减,不予理赔,应由车主承担;车主则主张他投的全险,而且不计免赔,他也不承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有车主来承担非医保部分的费用。

03过度治疗与搭车治疗

  该费用属于法条所列“的“不必要”、“不合理”部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保险公司应提供证据用以证明伤者的治疗用药不必要或者不合理,或与治疗交通事故受伤无关。司法实践的做法是:由保险公司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治疗费予以鉴定,以便剔除“不必要”,“不合理”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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