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归档

众益观点|开设赌场三之从犯缓刑之争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罪,之前已经分享过两篇,一篇是关于赌资如何认定;另一篇是线上平台与线下对赌之分。今天再分享一篇从犯减轻再适用缓刑。

 如前所述,2021年3月之后的开设赌场罪,30万赌资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辩护律师,想为被告人争取缓刑,必须降档减轻,这个时候从从犯角度切入也是一个很好的辩护思路。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举一个刚刚代理的案件,欧某某等三人2021年7月间,合作收取翁某某等下家的赌资,上报给上家苏某某,用于玩澳门六合彩。欧某某获利10万元。而根据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获利3万元以上,就是五年以上。

  有人认为,在网上开设赌场罪,当被告人处于中间位置时,上有上家,下有下家,所以不好分主从,没有主从犯之分。本人认为这一观点并不正确。网上开设赌场,一定有一级代理二级代理多级代理之分,只是不是处于一级(一般情况下,由国内人员联系境外组织取得赌博平台的网站,所以真正老板一般都在国外,国内最大的一般也就二级代理商)都可以去争取认定从犯,都可以去据理力争。

  本人通过Alpha软件,查阅到(2019)粤18刑终221号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骆某某、林某某、龙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属二级代理,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还有就是(2019)粤03刑终2667号,余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后再向上家投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回到上个欧某某的案件,因为欧某某是苏某某的下家,很显然对于上家是主犯的苏某某而言,欧某某是从犯。虽然苏某某尚未到案,但有证据可以证明(比如他们之间的流水以及同案犯的供述),不影响其从犯地位的认定,继而对其减轻至三年以下适用缓刑。类案莆田法院姚某琼开设赌场就是这样判处缓刑的。

  行文至此,不由地想起了艾伦·德肖维茨说过的一句话:“一位好的律师,应该做到当事人利益优先,也就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为代理人全力以赴取得胜利。”

众益观点|开设赌场罪的不同犯罪形式带来的差异化量刑

开设赌场罪,有网上与网下区分吗?如果不是办了莆田法院承办的李某的案件,我还真的不知道。所以说,并不是我“天生丽质”,而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上,而这个“巨人”,就是一个案件一个案件成功与失败积累并总结起来经验。“经验之谈”四个字看起来有点“老气横秋”,但它的确还是“姜的还是老的辣。”

      还是看法律规定———

      什么是网上开设赌场罪?根据二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一款的规定,指的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体如: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简而言之,就是与赌博网站有直接相关,就是网上开设赌场,此类的案件,只要赌资达到30万元,就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请大家一定注意“直接相关”,因为有“直接”,便有“间接”。

      那么什么是网下开设赌场罪?举个例子,甲某接受乙某的投注5000元,按照澳门彩的开奖结果,不报平台,不送上家,直接输赢,与网站没有直接相关,却间接利用了网站的对奖结果,这就是网下开设赌场,简称“对赌。”“对赌”不是《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而是构成《刑法》第302条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

    那么,网下开设赌场有什么“好处”呢?“好处”那可是多着呢!如上所述,网上开设赌场,赌资达到30万就是5年有期徒刑,如果是网下开设赌场,5年以上情节严重所要求的赌资,各个地区掌握不尽相同,但可以肯定的是,都远远高于30万元。有50万,有80万元,有100万元,也有各多。

    有了莆田法院李某这起网下开设赌场适用缓刑的“前车之鉴”,我将之适用于福清法院的杨某某开设赌场案,最终五十万以上赌资的网下开设赌场案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二十一个月,一年9个月。这个赌资,如果是网上开设赌场,试试看,没有5年你是拿不下来的。

      仙游法院2022年判的张某开设赌场案,赌资49万元,其中一部分接受投注的时间,还是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的2021年3月,检察院建议是三年,最终一审二审下来,五年有期徒刑。

      当然了,我们的司法机关一定会是实事求是指控和下判,如果依照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被告人真的是网下对赌,也是会按网下开设赌场的相关司法政策下判的,也会做到不枉不纵。只是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当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同司法机关一道,共同维护法律的正确适用。

众益观点|开设赌场之赌资认定——微信转账

  大家知道,网上开设赌场犯罪,赌资达到30万元,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一款的规定,就是情节严重,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后,刑期就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由此,如何计算赌资数额,就是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讨价还价”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两方争的是数字的多与少,而对被告人而言,那可是实打实的人生。五年是不可能缓刑,而三年以下就有“一万种可能了”,也包括缓刑。

那么,如何正确看待被告人与下家赌客之间的微信转账流水,并将其排除在赌资之外?

      首先看法律规定:《意见》第三款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01一定要把握该转账是否通过银行卡?

      微信没有绑定银行卡是可以进行转账的,只是转账的额度会有所限制,只能是200元每天。收款的话单日限额为3000元。如果没有通过银行卡,那就不好说了。像吉安市隧川区公安承办的陈某某开设赌场案。

      记住,千万不能迷信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讯问时所供述到的“ 一天5000元,累计5000万元”,这种言词证据一般经不起推敲。像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审结的姚某某开设赌场案。

02什么是法条意义上的“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

     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指的是专卡专用。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帐户存在其它正常经济往来,司法机关就不能“一卡打尽”,将帐户上的流水统统认定为赌资。像福州市马尾区法院判的陈某案件。

03如何将可能是“赌资”的转账流水剔除?

      个人认为,关键在“合理解释”。如果你找到汇款人,让他出来作证这笔转帐的具体用途,那是最好的,那肯定是可以减掉的。但一般赌客在实务中不会轻易找到,就看我们自己如何合理解释。

    我们可以从款项的数额,比如说188, 666等社交性经济往来,来合理排除;比如说交易时间,并非发生六合彩开放时间;比如说交易习惯,与六合彩的一入一出,明显不相符;比如说民间借贷有去有回彼此拆借;比如说网上购物转帐支付等等。

     “合理解释”显然是关键,需要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并对转帐流水做足功课,然后再依据刑法的谦抑性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与司法机关有理有据,据理力争,最大限度地将“赌资”排除在外,实现最佳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