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 2024年1月25日

武秀珍律师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电话:15160252088
邮箱:191128978@qq.com

武秀珍,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6年7月份从安徽师范大学毕业,之后在福建理工学校任教,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11月份开始正式执业。担任莆田市大川实业有限公司、莆田市第一医院荔城分院、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从事领域有:公司法律顾问、经济合同、民间借贷、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和刑事辩护等。执业10多年,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经验丰富,认真负责。从业宗旨:认真钻研、办好每一个案件、不辜负每一份信任!

郑韩飞律师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电话:13599000704
邮箱:13599000704@126.com

郑韩飞,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软件设计师,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在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从事财税工作,成功承办过多起破产重整税收筹划项目,凭借“财务+税务+法律”的专业优势,致力于财税法服务领域提供税务争议解决、税务筹划、税务合规、尽职调查、重组并购、破产重组等法律服务。

刘君律师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706089590
邮箱:542613694@qq.com

多年的执业过程中,本人在工作当中始终能够严于律已、求实上进、一丝不苟,尽职尽责地处理好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故受到众多当事人的好评,未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还利用业余时间不断学习、积累,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能够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尽心尽职地办好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

黄伟清律师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电话:15860043330
邮箱:595510049@qq.com

专注劳动法、房地产开发、金融、破产清算等领域法律服务。担任多家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提供包括合同审查,用工制度设计,起草法律文书,参与企业项目开发、融资,处理相关法律纠纷等业务服务,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运作中涉及的劳工问题和用工风险,保障用工权益最大化的同时为企业良好运行保驾护航。在公司领域包括企业投资设立登记、股权转让、破产清算重整等业务领域拥有丰富经验,参与了包括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

众益喜讯|我所多名律师荣获莆田市律师协会2021-2022年度表彰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对律师提出的“五点希望”,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2024年1月6日,莆田市律师协会在悦华酒店国际会议中心凌云厅举办全市律师、实习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与警示教育培训,并举行“2021-2022年度莆田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公职(公司)律师”颁奖仪式。

根据中共莆田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莆田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开展“2021-2022年度莆田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优秀律师 优秀青年律师 优秀公职(公司)律师”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各律师事务所、专门、专业委员会、公职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申报、推荐,莆田市律师协会评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评选,并报莆田市律师行业党委审核通过,我所蔡建成、许如金两位律师获评“2021-2022年度莆田市优秀律师”,众益(涵江)律所郭丽双获评“2021-2022年度莆田市优秀青年律师”。

优秀律师

优秀青年律师

此次市律协向我所律师颁发的荣誉,不仅是对律师们专业能力的肯定,更是鼓舞律师们不断进步的强大动力。众益律师将再接再厉,做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专业力量。

众益说法|论交通事故中基础性疾病参与度与赔偿比例扣减

案件信息

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202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8日16:49许,周某某驾驶货车与姚某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受伤,经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姚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姚某某送至九五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姚某某伤残程度五级(大腿截肢),姚某某自身糖尿病与右下肢截肢所致的伤残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轻微作用,自身疾病参与度为百分十五。

案件焦点

姚某某是否应对其自身糖尿病而自负15%的责任?

裁判要旨

虽然姚某某自身糖尿病与其右下肢截至所致的伤残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为轻微作用。其交通事故创伤为本次截肢的主要因素,故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不考虑损伤参与度。

律师后语

第一,虽然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某自身糖尿病参于度为15%,但是与截肢五级伤残鉴定结果,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不会有姚某某截肢的损害结果;第二,自身糖尿病并非姚某某自己的过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因为姚某某糖尿病对事故发生并没有过错,所以对基础性疾病不应扣减赔偿比例。

众益说法|旅游途中遇到侵权行为,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节假日里,许多人选择带上家人、邀上朋友出门旅游。但如果在旅行中遇到令人不悦的事,旅途的好心情就自然大打折扣。那么,在旅游过程中遇到侵权行为,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一、酒店对提前下订单的消费者以“停业”“装修”名义退单,随后又悄悄涨价,消费者应该如何应对?

商家宁愿违约也要砍单涨价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也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针对酒店恶意退单,实则是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顾客有权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消费者可以这样做:保存被取消的订单截图,收集能够证明商家恶意解约的材料;联系平台进行投诉,并要求平台提供商家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可以向消协、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追究商家的行政责任;采取司法手段,将纠纷诉诸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处理。
二、旅行过程中,发现旅行团存在强制消费、加价等行为,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若消费者遭遇强制购物,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证明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强制购物。比如,使用手机录制视频资料、保存购物小票。随后可以通过投诉、提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跟团旅游期间受伤了,谁来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如果是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当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是旅游者自身有过错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责任。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提醒,旅途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突发情况或纠纷,切忌着急,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及时采取措施维权。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我们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让旅行更加美好。

众益动态|我所吴林鹰律师受邀至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法律专题讲座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12月27日上午,我所吴林鹰律师受邀前往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讲授《依法行政及法律风险》讲座。

讲座中,吴林鹰律师围绕依法行政的发展背景、基本要求、行政法基础知识、常见行政法律风险四个部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理论讲解和典型案例相结合的方式,现场答疑解惑,以案释法,为参会人员讲授了一场主题鲜明、全面系统、内涵丰富、生动精彩的法律专题讲座。

本次讲座加深了参会人员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理解与认识,增强了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奠定了基础。

惩治与预防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

12月18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曾建峰律师有两点要说:

一是酒精度150毫克/毫升以下的,无罪但并非没有任何代价。根据《意见》第十二条第(一)的规定,150毫克/毫升以下的,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国家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又一显著举措!无罪,一下子从原来80毫克/毫升提高到150毫克/毫升,我们以前讲危险驾驶罪是当下第一大罪,我相信从今往后一定可以“退居二线”。

但是并不意味着你可以随便海喝,因为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等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该条规定,法院不追刑,但公安机关可以吊销驾驶证,而且五年之内禁考。

二是短距离挪车与停车入位无罪的问题《规定》第十二条……(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第一是酒精度没有封底,不论是150毫克/毫升,180毫克/毫升,还是更高,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无罪(我认真研读了该条款,的确是如此,似乎有点后怕?);其次有三个充分且必要条件,一是居民小区、停车场,二是挪车或停车;三是短距离,这三个条件中前面两个条件好理解,那么什么是“短距离”,5米之内,10米之内,还是更长?这是的确不好把握。荔园小区从小区入口到停车位,长的有约200米,这算不算“短距离”?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统一尺度。

总之,这个《规定》出台的好,以致律师朋友们第一时间在朋友圈转发,这并不是说政策放开让大家大胆去喝,而是我刚刚说过的,是国家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大举措,标志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不断向前推进。

证据篇|自认与认可

上周收到莆田市中院关于一起民间借贷改判的判决,其中关于证据法上的自认规则与认可规则,写写关于这方面的办案心得。

案情是这样:A与B是亲戚关系,A通过B,借给C十万美金,C通过B支付了部分利息给A。之后,A向B 催讨借款,B以自己是介绍人、C才是借款人,拒绝还款。A于是起诉B和C,要求C还款,B承担保证责任。

C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在与A的微信聊天中承认自己是借款人。开庭时,C的律师否认了借款事实。庭审之后法院调解时,C的律师同意分期还款。因为A要求B一并担保,调解不成。一审以A不能提供借条和转帐凭证驳回A的诉讼请求,二审以C构成自认改判C承担还款责任。

又是一份冰火两重天的迥然不同判决。

什么是自认?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C在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明确承认有收到A通过B给他的借款,构成自认。对于自认,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哪怕A不能提供借条及转帐凭证,C承认有向A借款,法院仍可判C还款。

这里延伸第二个问题,如果C没有在聊天记录中承认有向A借钱,法庭上也不承认,但是开庭之后的调解中同意分三期还款,是否构成自认?

这也是C方二审答辩的主要观点,理由是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这就是平常所讲的认可。

曾建峰律师认为,十万美金不是小数目,C不可能随意作为还款的承诺,所以C不是“为达成调解协议作为妥协而认可”,而是为达成调解让A作为让步、分三期还款的意思表示。否则,就会出现:明明法官内心确信C有欠款、却作为驳回A诉请的相反判决,也与目前民事审判所强调的“穿透性审判”以及“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一脉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