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 2023年3月9日

庆“三八” 维护“她”权益|我所孙霞律师走进中国银行莆田分行开展女性财产权益主题沙龙活动

为迎接”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同时也为更好地关爱女职工、增强女职工法制观念及维权意识,提升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3月8日,我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孙霞律师走进顾问单位中国银行莆田分行开展主题为“妇女财产权益维护”的沙龙活动。

孙霞律师从女性财产权益角度出发,围绕女性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展开,以《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为切入,对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居住权、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规、父母如何为子女安全购房等问题进行详细介绍,并对上述疑难问题中易出现的风险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规避方案。沙龙现场,参加的女同胞们也积极踊跃进行互动提问,将法律规定与自己的生活结合起来,大家表示今后应多开展类似的活动,增加自身维权的意识。

通过此次沙龙活动,丰富了女性群众的法治文化生活,使女性了解更多的法治知识,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值此“三八”妇女节,众益律师将继续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努力增强广大女性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为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贡献专业力量!

妇女节特辑|以花之名,致敬最美的你

阳春三月,春暖花开时节,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为让律所全体女律师及行政人员度过一个愉快的节日,营造健康、和谐、积极的节日氛围,3月7日上午,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的女同胞们齐聚一堂,领取专属节日福利~

过去的一年,众益律所全体女同胞们在各项工作中积极努力,锐意进取,充分展示了“职场丽人  风采飞扬”的女性魅力。在这个独特的节日里,律所主任王志工和党支部书记林文华作为律所代表,共同为女同胞们送上鲜花和节日祝福,感谢她们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律所发展建设所作出的重要贡献。

     以花之名,共赴春天,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祝愿全体女同胞节日快乐,愿每一位女生都能被世界温柔以待,在辛苦奋斗的同时也别忘了好好爱护自己。

众益观点|开设赌场罪的不同犯罪形式带来的差异化量刑

开设赌场罪,有网上与网下区分吗?如果不是办了莆田法院承办的李某的案件,我还真的不知道。所以说,并不是我“天生丽质”,而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上,而这个“巨人”,就是一个案件一个案件成功与失败积累并总结起来经验。“经验之谈”四个字看起来有点“老气横秋”,但它的确还是“姜的还是老的辣。”

      还是看法律规定———

      什么是网上开设赌场罪?根据二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一款的规定,指的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体如: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简而言之,就是与赌博网站有直接相关,就是网上开设赌场,此类的案件,只要赌资达到30万元,就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请大家一定注意“直接相关”,因为有“直接”,便有“间接”。

      那么什么是网下开设赌场罪?举个例子,甲某接受乙某的投注5000元,按照澳门彩的开奖结果,不报平台,不送上家,直接输赢,与网站没有直接相关,却间接利用了网站的对奖结果,这就是网下开设赌场,简称“对赌。”“对赌”不是《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而是构成《刑法》第302条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

    那么,网下开设赌场有什么“好处”呢?“好处”那可是多着呢!如上所述,网上开设赌场,赌资达到30万就是5年有期徒刑,如果是网下开设赌场,5年以上情节严重所要求的赌资,各个地区掌握不尽相同,但可以肯定的是,都远远高于30万元。有50万,有80万元,有100万元,也有各多。

    有了莆田法院李某这起网下开设赌场适用缓刑的“前车之鉴”,我将之适用于福清法院的杨某某开设赌场案,最终五十万以上赌资的网下开设赌场案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二十一个月,一年9个月。这个赌资,如果是网上开设赌场,试试看,没有5年你是拿不下来的。

      仙游法院2022年判的张某开设赌场案,赌资49万元,其中一部分接受投注的时间,还是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的2021年3月,检察院建议是三年,最终一审二审下来,五年有期徒刑。

      当然了,我们的司法机关一定会是实事求是指控和下判,如果依照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被告人真的是网下对赌,也是会按网下开设赌场的相关司法政策下判的,也会做到不枉不纵。只是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当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同司法机关一道,共同维护法律的正确适用。

众益观点|开设赌场之赌资认定——微信转账

  大家知道,网上开设赌场犯罪,赌资达到30万元,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一款的规定,就是情节严重,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后,刑期就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由此,如何计算赌资数额,就是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讨价还价”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两方争的是数字的多与少,而对被告人而言,那可是实打实的人生。五年是不可能缓刑,而三年以下就有“一万种可能了”,也包括缓刑。

那么,如何正确看待被告人与下家赌客之间的微信转账流水,并将其排除在赌资之外?

      首先看法律规定:《意见》第三款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01一定要把握该转账是否通过银行卡?

      微信没有绑定银行卡是可以进行转账的,只是转账的额度会有所限制,只能是200元每天。收款的话单日限额为3000元。如果没有通过银行卡,那就不好说了。像吉安市隧川区公安承办的陈某某开设赌场案。

      记住,千万不能迷信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讯问时所供述到的“ 一天5000元,累计5000万元”,这种言词证据一般经不起推敲。像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审结的姚某某开设赌场案。

02什么是法条意义上的“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

     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指的是专卡专用。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帐户存在其它正常经济往来,司法机关就不能“一卡打尽”,将帐户上的流水统统认定为赌资。像福州市马尾区法院判的陈某案件。

03如何将可能是“赌资”的转账流水剔除?

      个人认为,关键在“合理解释”。如果你找到汇款人,让他出来作证这笔转帐的具体用途,那是最好的,那肯定是可以减掉的。但一般赌客在实务中不会轻易找到,就看我们自己如何合理解释。

    我们可以从款项的数额,比如说188, 666等社交性经济往来,来合理排除;比如说交易时间,并非发生六合彩开放时间;比如说交易习惯,与六合彩的一入一出,明显不相符;比如说民间借贷有去有回彼此拆借;比如说网上购物转帐支付等等。

     “合理解释”显然是关键,需要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并对转帐流水做足功课,然后再依据刑法的谦抑性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与司法机关有理有据,据理力争,最大限度地将“赌资”排除在外,实现最佳的辩护效果。

众益观点|“一人犯罪”,“影响三代”?

近日,有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提出建议:取消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考生政审不过的规定。

  实际上,不止是考公,在警校招生和征兵政审中,该规定同样“畅通无阻”,一旦违反,同样一票否决。被政审人只能望“刑”兴叹:

    “我究竟是做错了什么?我可以约束自己不犯罪,我有什么能力去管我的父辈爷辈?要知道,那个时候我还未出到这个世界呢!”

      可是现实就是这样,而且这个政策已经实施很久了,以致大家都觉得它本来就该如此,不该有什么“异说出现”。

      犯罪罚款理论有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说。报应主义指“以牙还牙,以恶制恶”,犯罪的人必须为其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德国康德是这一学说的代表。

      功利主义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特定的犯罪人实施罚款,杀鸡儆猴,以达到震摄社会上一般多数人不敢犯罪。英国边沁是这一学说的代表。

      犯罪子女考公限制显然是持功利主义,即对犯罪分子子女考公的限制,震慑社会上的潜在犯罪分子“不要伸手”,“如果伸手”遭罪的不仅仅是你本人,还会殃及子女。

     作为法律人,我对政协委员的这一建议是支持的。毕竟这种考公限制,违反了现代法之平等与公平原则。我翻了《公务员法》,全篇一百一十三条,也没有找到一条关于被政审人因其亲属刑事案件,而不得录用的相关规定。

      现在有委员在两会提出,放在全国层面讨论,这是好事。西方有句谚语,“人生而平等”,东方《宪法》也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等待虽然可能漫长,我们仍应上下求索。

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

印发十条意见

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会见权等执业权利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下称《意见》),要求从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等方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这十条意见是: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认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严肃责任落实、强化沟通协调。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对于这些事项,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检察机关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应当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为律师会见、阅卷、听取意见等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
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律师可以直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登陆12309中国检察网或者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现场提出上述事项。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二、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三、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人民检察院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规范电子卷宗制作标准,提高制作效率,确保电子卷宗完整、清晰、准确,便于查阅。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四、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拟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应当由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助理在专门的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配备记录人员,完整记录律师意见和工作过程。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并记录在案。
五、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查律师就办案工作提出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应当吸收。在案件办结前,应当通过约见、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并记录在案。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写明律师相关信息,并载明律师意见、检察机关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六、认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律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确有不便的,经辩护律师同意,可以安排值班律师在场履职。
七、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会见,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监督相关部门依法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理完毕。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会见条件的,要及时向律师说明情况,取得理解。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监狱建立及时畅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律师会见问题解决。
八、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可以向该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也可以向所属律师协会反映,律师协会要及时将问题线索转交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相关控告申诉或问题线索后,应当作为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监督案件在第一时间受理,并于十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律师。对于律师提出的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办理的控告申诉,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答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公布各地维权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方便律师查询联系。
九、严肃责任落实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考评体系,引导检察人员全面履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责任。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律师控告申诉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通知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未予纠正或者纠正不到位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予以通报或移送相关线索。对于检察人员违反职责阻碍律师依法执业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十、强化沟通协调
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发挥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不能保证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问题,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工作情况。建立健全检律同堂培训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检律同堂培训。围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检律互动亲清有度,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工作,不断提高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治化水平。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村居法律顾问在身边|我所林丽香副主任应邀在城厢区灵川镇开展法律明白人暨人民调解员培训会讲座

为了深入服务基层,切实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在基层治理中发挥弘扬法治、助力法治乡村建设的作用,3月3日上午,我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林丽香前往城厢区灵川镇为各村村干部开展法律明白人暨人民调解员培训会。

培训会上,林丽香律师针对农村常见矛盾纠纷,重点学习《民法典》重要章节,就其在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的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相邻权纠纷等问题作了详细解读,结合相关案例,用简单易懂的语言,让与会人员能够更清晰的了解到遇见不同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以及如何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次培训内容丰富,有效地提高了各村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能更好地带动身边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壮大普法队伍、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众益律所也将继续定期开展村居法律服务,为推进美丽莆田法治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村居法律顾问在身边|我所刘建勋等律师应邀在城厢区东海镇开展村居普法活动

  为进一步推进村居法律工作扎实开展,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3月1日下午,我所律师刘建勋、郑澈、汪琪葳走进城厢区东海镇西厝中学开展2023年“反校园暴力”法治宣传暨“蒲公英”普法志愿服务进校园活动。此次活动由东海司法所和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

活动现场,刘建勋律师为西厝中学的学生开展了一场以“对校园欺凌说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题的普法讲座。刘律师从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行为的具体形式、有哪些危害、校园欺凌有什么法律后果、如何预防和抵制校园欺凌等方面向学生讲述,并结合新闻报道中的典型校园欺凌事件,以案说法,引导学生学会辨别校园欺凌,掌握具体的应对方法以及被欺凌者应如何寻求帮助。

活动后,我所律师还与东海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现场接受学生法律咨询、发放《民法典与生活同行》资料等方式向学生宣传民法典知识,营造学习民法典的氛围。     

      通过此次普法宣传,让学生得到了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升,让他们明白了校园欺凌的危害性,增强了他们的安全保护意识,提高了他们预防和抵制校园欺凌和暴力的能力,为和谐校园的创建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