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益说法|责任认定是否必然成为判决依据

案件信息

涵江区人民法院2022闽03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3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6日下午5点,蔡某某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在事故路段,与对向陈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下坡交会时,摩托车撞上拖拉机的左后轮,造成摩托车损坏,陈勇英受伤的后果。交警认定,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

争议焦点

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所做的责任认定,是否一定是正确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调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下坡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减速,撞上蔡某某的拖拉机,左后轮,陈某某对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蔡某某正常行驶,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后语

1、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人民法院有权对责任予以调整的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3、公安机关依据“作用”和“过错”对责任依法认定,还包括无证,无照,超载,超重等违章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则从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除了考虑过错程度,还必须同时考虑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综合认定。

4、过错是相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为专业部门,除考完虑行为人过错外,还考虑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作用,作用大,责任就大,无作用,哪怕有过错,也是无责;人民法院则是系统工程,既看过错的程度,同时还必须分析结果的大小,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经验法则作为终局裁决。

众益说法|交通事故中没有接触,并非无责

案件信息

涵江区人民法院(2023)闽0303民初4330号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9日,原告蔡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事故路段,遇前方被告黄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起步变更车道时,采取避让措施后,致连人带车侧翻,造成原告受伤及二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焦点问题

蔡某某的二轮电动车并没有与黄某某的小轿车发生接触,甚至相差十米左右,那么黄某某是否是对事故负有责任?黄某某的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答辩原告是在骗保,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黄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于出事路段占用机动车道停车,于车辆起步变更车道时,影响到后方正常直行的车辆,上述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引起本事故发生的过错之一,负本事故同等责任。

律师后语

这个案件开庭后,法院向交警部门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显示黄某某的小轿车违法占用车道,并打双闪,起步时并没关掉双闪;蔡某某在后骑二轮电动车正常行驶,在前方小轿车起步时突然刹车倒地。

曾建峰律师认为,首先,案发地段位于涵江沃尔玛,本来就属繁华拥挤路段;其次,小轿车占用机动车道,已属违章行为;再次,相较于二轮电动车,小轿车天生具有危险性和紧迫性;蔡某某本来是在正常行驶,案发路段不湿不滑,正常情况下不可能摔倒;正是因为她看见前方的违停小轿车突然起步,所以受到惊吓紧急避让,导致摔倒受伤;最后,两车之间虽然没有接触,但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人民法院采信的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

证据篇|女子偷拍丈夫出轨的隐私视频,能否作为证据?

这几天,法院的书记员一直打我电话,让我将一段作为证据的视频撤回来,理由是:“这个证据严重侵犯对方的隐私,我们法院不能收。”

这个一份什么证据呢?原告李某知道其丈夫吴某有外遇,“工资都不见回来,夫妻生活一年下来没有几次,肯定在外偷腥。”但一直苦于没有证据。

终于有一天,她想了个办法,在一间出租房上安上监控,并拍到了其丈夫与第三者光着身子的画面。“这下终于有证据了,终于可以起诉离婚了。”

那么,女子偷拍丈夫出轨的隐私视频,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性爱视频在证据形式上属于视听资料,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除了视听资料外,证据形式还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

证据必须具有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才是完整的证据,否则至多是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明能力。换句话说,不具备证据资格。不具有证明能力,证明力也为零。

性爱是真实的,与夫妻感情破裂这一待证事实相关联,为什么书记员要求撤回?问题出在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取得合法,形成(程序)合法,形式(载体)合法。那么以偷拍的方式取得对方当事人的性爱视频,到底合不合法?哪个地方违法了?

其实最高院对这个专业问题的解释,是有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最早的时候,未经对方同意,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统统列为非法证据,不得采纳。这一规定体现在1995年3月6日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这一规定出台,全国律师哗然。我要录你的音,还得事先告知你。对方都知道我在录音,还会和我“肝胆相照”?

2002年4月1日《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做了相应的调整,“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换句话说,只要不侵犯他人,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定,未经对方同意,偷录偷拍对方当事人,都是可以的。该视听资料在属性都是合法的。

20022年3月22日最高院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的更加进了一步,增添了“严重”两个字,只要“不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只要“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都是合法的。但保留了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法取得证据。”

那么偷拍配偶与第三者的隐私视频,是否违反了司法解释第106条的规定?

个人认为,这一视频在两个严重违反上都不具备,既不严重侵害他人合权益,也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但在证据取得这一程序上,违反“以禁止性方法取得证据”这一禁止性规定。

实际上,安装摄像头,使用电话监听,都是有权部门依法定审批程序方可行使的,对于一般平民百姓而言,都是禁止的。这不是“只许州官放火”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社会秩序安定稳定的问题。

我们做了李某大量的思想工作,终于她想通了,她同意我们向法院撤回这份证据。她说:“那我向监察部门举报,这下总可以了吧。”

众益说法|发丝的毫厘之争

知法,用法,不以事大而特事特办,不因事小而遇事忍让,发挥规则的作用,相信法治的力量,让法治融入生活的方方面面,让消费者权益受到时时刻刻保护。本文与读者朋友们一同了解一次日常生活中的法治实践。

事情是这样的。一位即将举办婚礼的消费者到美发店,请专业的理发师为其设计和剪裁发型。在理发师开始着手前,消费者和理发师就发型、发色、发长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在理发师一通专业操作后,消费者发现因为理发师不听从要求,将发长多剪了十厘米,导致发长不足以支撑原定的发型和发饰。消费者既难过又生气,便要求理发师退还服务价款,退还会员账户内未消费的剩余存款并赔偿精神损失。理发师认为,虽然剪裁后的效果与商定的效果不同,但同样具有美发效果,不同意退款。消费者当即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现场调取了消费者到达美发店后的视频监控,确定消费者和理发师确有对发长等发型设计要求进行过协商,建议理发师和美发店与消费者协商理赔。

经市场监管部门主持调解失败,消费者将理发店和理发师告上法庭,要求判决理发店和理发师退还消费款项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认为,这件事的争议焦点在于美发店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即美发店是否按照双方约定的长度为消费者修剪头发。为了查明事实,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店内公共监控视频。视频显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之前曾经与理发师就头发长短问题进行过沟通,理发师曾经比对头发长度至消费者手肘部位,后用手截取头发至消费者上臂中段部位,消费者方才就座开始接受服务。然而,受限于监控视频没有声音,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消费者关于具体发长的主张。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最终认定以理发师最后与消费者确定的修剪位置即消费者上臂中段部位为双方协商确定的修剪部位。本案中,理发师为消费者提供修剪头发服务后,消费者的头发被修剪至过肩,短于双方约定的长度。理发师作为专业的理发师,理应对顾客修剪头发的长度具备高度敏感性,其未能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长度为消费者修剪头发,导致修剪后的头发与约定的长度存在差异,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

在赔偿金额方面,由于美发店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且在纠纷发生后未积极妥善解决纠纷,导致该纠纷长时间得不到解决,消费者因多方维权必然造成一定的误工费及交通费,综合全案证据,法院酌定由美发店赔偿消费者合理损失,但头发修复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消费者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另外,关于消费者要求的退还会员卡内余额900元,美发店对该项诉讼请求不持异议,法院予以支持。事后,理发店对此事公开道歉,并承诺积极提高服务水平。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消费者: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在商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只能组织和建议商家与消费者进行调解,但无法强制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最终消费争议仍需要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消费者一定要妥善保存消费记录等相关证据。每一位消费者积极行使权利,才能监督商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服务,形成良性的行业竞争,反推商家创新服务产品和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各行各业的产业升级,发挥法治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强大作用。

众益说法|报警“无价”, 报假警“有代价”

110、119等报警电话既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线”,又是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线”。可偏偏有人谎报警,做出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7月13日18时许,王某乐报案称,其于当天凌晨1时许,在家附近的村道被“多名身份不明的歹徒用棍棒殴打,致身上骨折且有6颗牙齿被打落”。当地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民警展开调查。根据取证情况,所谓的“案发现场”未发现打斗痕迹,报警人的车里也没有血迹遗留,反而在其家中的楼梯处、厕所里发现了血迹残留。在证据面前,王某乐无法自圆其说,只得承认了自己谎报警情。

原来,王某乐饮酒过量,在自家楼梯上摔倒受伤。因伤情严重,又碍于面子,不愿承认自己喝断片摔伤,在亲友的关心询问中谎称是“被打的”。为了圆谎,他又一步步编造了“被打”的时间、地点等细节,还听取亲友建议,“报警做伤情鉴定”。

无独有偶,8月23日,陈某报警称“民房火灾有大人小孩被困”“所有东西都被烧了”。消防救援人员和当地派出所民警先后抵达现场。但经侦查,并未发现起火情况,询问周边居民,也均表示没有发生火灾。为慎重起见,消防救援人员拨打了报警人陈某的电话进行确认。她才表示,因为家里大门口被一辆小车挡住进出不便,报114挪车无果后就想通过谎报火警挪走车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谎报火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最终,王某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陈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报警是“无价”的,但报假警是“有代价”的,捏造事实谎报警情、案情,延误警情的处理,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提醒,医生、警察、消防员等应急处置人员是生命最坚实的后盾,每个人都应牢记报警电话,在遇到危急情况时理性拨打报警电话,但不可以谎报。谎报警情、险情等行为,浪费应急资源的同时,严重影响到其他应急事件的处置。把有限的资源留给最需要的人,共建共享平安城市。

众益说法|远离地下黑彩 共创文明城市

作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远离地下黑彩,方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地下黑彩,即非法博彩活动,最为常见的是六合彩。当前,我国政府没有批准六合彩发行,合法发行的彩票仅有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地下六合彩一般是境内赌博人员利用我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六合彩博彩规则和开奖结果为赌博规则,在内地组织开设赌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犯罪分子以收取六合彩押注为名,以港澳地区六合彩开奖结果为依据,与投注人进行结算,有关犯罪分子实际与港澳地区六合彩销售组织没有关联,对实施的赌博犯罪活动自负盈亏。

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或者开设赌场的,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地下六合彩虽然都以六合彩名义开展犯罪活动,但其组织形式、开展方式和方法、金额、人员构成等犯罪事实在个案中多有不同,须对前述与犯罪构成要件相关的犯罪事实进行具体评价,适用最为契合的罪名。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组织实施地下六合彩的犯罪分子,主要以“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或者“赌博罪”定罪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拘留,并处或者单处罚款。因此,对投注地下六合彩的人员一般给予行政处罚,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误入歧途的涉赌人员,要主动认错认罚,争取从宽处理,也要勇于行使自我辩护和委托辩护的权利,尽早委托律师介入释法明理,分析案情,帮助正确定性罪行、定量刑罚。不论是组织赌博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还是参与赌博的人员,在定罪量刑时,犯罪方式、方法、赌资金额、获利等犯罪事实与情节对罪行定性、定量有重大影响。通过行使律师的阅卷权,帮助嫌疑人审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作用是否符合事实,审查办案机关认定的赌资金额是否准确,保障嫌疑人在认错认罚的同时,不夸大其罪行,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效果,能够更好地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每一位公民都有拒绝赌博的义务,没有人赌博,赌博犯罪活动就没有滋生的土壤,因赌博产生的盗窃、诈骗、打架斗殴等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也会随之减少,居住环境也就更加安全、文明、美好!

众益说法|小区文体活动用房归谁所有?

莆田某大型小区占地面积16万多平方米,建筑总面积41万多平方米。2015年,开发商委托设计并报送原莆田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该小区《总平面图》上明确注明:计容物业等配套公共设施建筑面积合计5300多平方米,其中幢号为S1的文体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为2500多平方米。然而,在该文体活动用房建成后,开发商并未交付给全体业主,而是作为健身会所出租给他人自己收益。2021年底,该小区业委会成立后,于2022年8月委托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林青、董金添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该文体活动用房判属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开发商向法院递交答辩状辩称:案涉文体活动用房系开发商建设,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理应归开发商所有;且开发商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第七条明确约定:未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分摊的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会所、酒店、综合楼、学校、商业街、配套楼、停车场(地上、地下)、架空层、农贸市场、超市等配套建筑,其所有权、收益权属于出卖人,而案涉文体活动用房未计入公摊,应属开发商所有。

林青和董金添律师认为:第一,原《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此作了相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还明确规定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案涉文体活动用房在原莆田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总平面图》上明确注明为配套公共设施,应认定为上述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产权应归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第二,该小区业主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上也明确记载该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第三,案涉文体活动用房虽为开发商建设,但在开发商自己报送审批的《总平面图》中已注明其为配套公共设施的情况下,应视为开发商同意案涉文体活动用房作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使用,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依法不适用“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四,法律明确规定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而是否列入公摊并不是判断产权归属的法定标准,故开发商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明显违反前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林青和董金添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小区业主的请求,判决案涉文体活动用房属于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该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开发商占用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情形时有发生,小区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应履行职责,勇于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案涉文体活动用房价值约4000万元,单就提起诉讼需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就达23万多元。该小区业委会顶住巨大压力,在依法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取得胜诉,切实维护了该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众益说法|电影《孤注一掷》中各角色涉嫌何种犯罪?

近日,反诈骗主题电影《孤注一掷》在国内大火。电影中以陆经理和阿才为首的境外诈骗集团利用高薪工作等幌子,将潘生、梁安娜等人骗去境外之后,采取非法拘禁、暴力殴打、施加电刑等手段强迫他们为诈骗集团工作,实施电信诈骗。

观众们在见识到诈骗分子凶残暴戾的同时,也对他们的诈骗手法有了更深的了解,培养了一定的防范意识。正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本文就来分析一下影片中各角色都涉嫌哪些犯罪。

有观众产生疑问:这些人在境外犯罪,我们国家的法律还管得了他们吗?答案是肯定的。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的属人主义原则,只要诈骗分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犯罪都受我国刑法的管束。第二,根据刑法的保护主义原则,任何针对我国公民的犯罪行为都属于我国刑法管辖范围。也就是说,无论何人于何地,其任何针对我国公民的犯罪行为都将被我国司法机关制裁。

首先讲到最大反派陆经理,他是影片中诈骗集团一切犯罪活动的幕后指挥者,具有中国公民身份。从招募和控制集团的底层人员,到组织实施针对中国境内的公民的诈骗和洗钱活动,再到对试图逃跑的人员实施电刑、处决等“家法”,都是在陆经理的授意下完成的。而这些行为,直接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这些罪名中,故意杀人罪性质最为恶劣,这对陆经理被引渡回国后被依法判处死刑起到决定性影响。

其次是影片中诈骗集团的打手头目阿才。影片中,几乎所有针对受害者的暴力行为都是由阿才直接实施的,这些行为都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犯故意伤害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再有是影片的主角潘生和梁安娜。二人被强迫从事诈骗活动,他们相互配合,诈骗了国内受害者近千万元的资金。被营救回国后,潘生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梁安娜仅仅是被判处两年徒刑,且获得了缓刑。很多观众有了疑惑:他们难道不是诈骗犯吗?为什么判得如此轻?究其原因,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潘生是在遭受了惨无人道的殴打后不得已参加诈骗活动的,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所以并没有追究他的责任。而梁安娜为了高昂的报酬最终主动参加诈骗活动,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但后面因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被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影片中还出现了偷渡、洗钱、网络赌博等情节,这些行为分别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

天上不会掉馅饼。大家要多看多学反诈骗知识,提高反诈骗意识,树立正确的奋斗观、价值观,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让诈骗分子有机可乘。

众益说法|农村自建房,能否自由买卖?

何某与何某良是亲戚,都居住在明星村。1985年,何某良户口从村里迁出。1998年,何某和妻子肖某在所属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但建成后未居住。1999年底,夫妻俩将房屋租给何某良。2001年初,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何某向何某良出具《房产转让协议》,将房屋卖给何某良,同日,肖某向何某良出具了一份收到购房款的字据。何某夫妻当时除这套转让的房屋外,还有单位分配的房屋。何某良购房后一直居住至今。

2013年初,因项目开发,明星村土地被纳入国家征收范围内,何某良的房屋也在项目征迁范围内。2014年底,该村土地被政府全部征收,明星村已收到土地补偿款和拆迁安置方案。何某夫妻就房屋征迁安置问题与何某良协商,要求何某良房屋征迁后所获补偿的房屋分一套给自己,但未得到何某良认同。于是,何某和肖某向法院提起确认《房产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何某良提出反诉,要求何某、肖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搬家损失、违约等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条“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予以支持。

何某夫妻与何某良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何某良应当返还房屋给何某夫妻。何某夫妻明知房屋不能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出卖,仍然卖出,且又在房屋纳入征迁范围后,为获取经济利益而诉至法院,其行为既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严重违背了《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综合考虑,确定何某夫妻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合同无效95%的责任;何某良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订立买卖房屋合同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合同无效5%的责任。故对何某良请求何某夫妻支付购房款及利息、搬家损失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该案表明,在宅基地流转的非试点地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各方对无效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律师提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农村宅基地及依附其的农村房屋是一个整体,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势必会涉及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物权的属性,但这种权利只能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和保障功能,农民无偿获得,但是向城镇居民流转是严格限制的。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无效后,买受人应该返还房屋,出卖人应该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对于因为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应该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

律师说案|“假结婚”“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吗?

“假结婚”“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吗?试看以下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朱某与孟某签订协议约定:为解决孟某女儿就学问题,朱某与孟某结婚,婚期一年,到期后立刻办理离婚手续。在婚姻存续期间,朱某意外身亡,其生前未立遗嘱。为防止孟某争夺遗产,朱某的母亲与儿子便对孟某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朱某与孟某间不存在真实的结婚之意,但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在法律上孟某确实为朱某的配偶,当然有资格成为其法定继承人,故有权分得朱某的遗产,法院酌情确定孟某可继承遗产份额的10%。  

案例二:陈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后陈某与张某签订“假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也进行了约定。离婚后,张某又与朱某办理结婚手续,后陈某根据协议要求撤销陈某与张某的离婚登记。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表示,陈某和张某在离婚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已办理离婚手续,故属于合法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张某和朱某的婚姻也符合法定条件,故此对陈某的要求不应予以支持。  

以上案例表明,在“假结婚”“假离婚”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以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确立、解除夫妻关系之时,一般都不希望在将来发生由假成真的情况,多数当事人是希望借此手段以规避某些政策性原因从而达成自己的经济目的,或是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或为节省房产交易税费、或为逃避债务等,不一而足。倘若进展顺利,双方均得到了事前约定的利益,依约恢复原先的真实关系,但往往由于当事人所要追求的经济利益存在严苛要求和复杂程序,或者发生意外情况,当事各方就新情况达成一致的难度极高,容易产生纠纷。  

尽管法学理论界对“假结婚”“假离婚”的效力存在不同观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已达成相对统一的裁判观点,即当事人只要办理了法定的结婚、离婚手续,且符合法定实体条件,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婚姻关系就随之成立或消灭。尽管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各式各样看似内容完备、程序严谨的“假结婚协议”“假离婚协议”,但由于这种协议系虚假的意思表示,且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并不会因为协议中有“双方必须复婚”的约定而判决假离婚无效。一言以蔽之:在法律意义上没有所谓真假结婚、离婚的问题,只要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婚姻关系就由此产生或解除。     

律师提醒,“假结婚”“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很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一是自身的财产被无故分割。倘若假结婚的当事人没有签订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协议,那么在离婚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有可能被对方分割份额。二是背负无关债务。若假结婚的一方当事人对外举债,则有可能会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三是可能涉嫌财产犯罪。如有人为多分拆迁款而多次离婚复婚,后因户籍造假,以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四是假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效力不明。高某和马某协议约定假离婚,并对财产归属进行草率的协议约定,后因高某不想复婚,马某起诉要求按假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对于此类案件,各地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有判决认为协议签署过程中无欺诈、胁迫情形,故财产分割协议有效;也有判决认为该协议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