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高空抛物纳入犯罪行为

高某步行途经某小区A栋背面中段时,被高空抛掷的垃圾袋砸伤头部。经鉴定,其左颅骨粉碎性骨折并左顶叶脑挫伤,伤残程度为十级。为此,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陈某、刘某等楼栋住户24人共同赔偿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9万余元。法院最终认定高某受伤地点处于某小区A栋背面中段,该栋一、二层背面处于封闭状态,三、四层阳台相通,三、四层所有住户都存在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因此A栋三、四层实际使用人均应依法对高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高空抛物,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轻则造成公私财产损失,重则危及公共安全,甚至造成人身伤亡,也引发相应的社会矛盾和法律责任。

为规制社会频发的高空抛物行为,破解高空抛物引发的司法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各地市也针对城市文明行为制定地方规定,规制高空抛物行为。《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主体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将高空抛物纳入犯罪行为。

在民事责任层面。根据《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或坠物致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该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均要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规定还明确了公安机关依法及时介入调查的职责,以帮助查明案件情况。高某受害事件中,正是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而三、四层的住户又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法院才依法判令全体涉及的住户分摊补偿责任。

在行政责任层面。以莆田市为例,《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从建筑物向外倾倒液体或者抛撒物品,轻则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重则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此规定对于城市文明建设及规范公民行为具有积极的教育、引导作用。

在刑事责任层面。《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高空抛物罪”,即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将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等罪名加以区分、独立成罪,足见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大。

律师提醒,居民要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避免高空抛物行为,不在窗台外沿放置物品。同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互相监督,做好家庭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言传身教,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律师说案|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判定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加加(化名)状告被告学校要求赔偿12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没有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加加是被告学校的一名六年级学生。一天下午下课后,加加同其他学生在教室外玩耍,一位同学在奔跑时撞到加加,致使加加摔倒造成右小腿胫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伤残为十级。

  法院认为,伤害发生之时,原告已经十一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读六年级,接受了一定教育,对课间随意奔跑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认知;本起伤害事故并非在原告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时造成的;事情发生后,学校第一时间将加加带进办公室并及时通知其父母亲。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不完全统计,校园意外受伤事故中,大部分为男学生,以小学生、初中生为主;操场是最易导致校园受伤的地点,其次为楼道、教室、食堂等地;受伤时间大都发生在课后自由活动期间;五成多的意外伤害案件,系学生之间互相追逐打闹时“推倒”、“撞倒”所致;最易受伤的部位为手臂、腿部、牙齿、眼睛等。

  律师认为,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来把握,同时结合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场所、事故现场、伤情结果等判断。一是事前学校管理预防是否到位,安全风险是否提前防范,每天安全日记是否及时更新,导护师是否及时到位及正常巡查;二是事中教育管理是否及时,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苗头是否及时警示并及时管理制止;三是事后处置是否恰当,是否第一时间救治或及时通知家长。

     律师还认为,虽然校园伤害案件应当秉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同时亦应合理兼顾校方利益,严格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予以归责。若过于苛责校方责任,表面上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但也会导致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缩手缩脚,因噎废食,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

律师说案|房子赠人了,能否撤销要回?

郭某与前妻生有一子,再婚后又生育一子。旧房征迁,可分两期安置两套房子,第一期一套在东侧,可读第一实验小学;第二期一套在西侧,可在第二实验小学就读。

与政府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前,郭家内部有约在先,第一期安置房把小儿子登记名下,第二期安置房登记给大儿子。为让大儿子的孩子将来也可以在第一实验小学就读,小儿子同意将第一期安置房让大儿子挂名四分之一,但约定大儿子的孩子小学毕业后,必须马上退出该安置房挂名。

如今,大儿子的孩子小学毕业,大儿子却反悔了。郭某与前妻离婚之后,大儿子随母亲回娘家仙游居住生活,现在也在仙游成家立业,与郭某感情生疏。

多次协商无果后,郭某一纸诉状将大儿子告上法庭。郭某认为,旧房老宅是自己辛辛苦苦搭建起来,大儿子在二期已有完整一套安置房,不该再占有弟弟的四分之一。

“我62岁了,已经到了退休年龄、需要孩子赡养的时候,大儿子从来不曾关心我。因为这个四分之一产权退回的事情,大儿子不仅在微信上甩出狠话,还将我在二期安置房的衣物全部抛出窗外;更用刀子在我面前晃动威胁,准备闯进一期安置房居住。早知道他如此不孝,当初就不该把一期安置房让他挂名四分之一。”法庭上,老父亲声泪俱下。

房子到手了,赠与人能不能主张撤销呢?代理这起撤销房屋赠与纠纷案件的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建峰介绍,民法典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郭某的大儿子房子到手,不给父亲养老,还出言不逊,甚至拔刀相见,郭某完全有权在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郭某不仅可以撤销一期安置房的四分之一,还可以将二期的安置房一并撤销收回。

律师说案|为他人债务作担保 应注意明确担保方式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经常会要求提供第三人作为“担保人”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保证方式对债权人和保证人所带来的法律效果不同。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一般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换言之,除上述的四种特殊情形外,一般保证人只有在债权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确认后且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在履行顺序上,债务人应先行履行清偿义务,保证人在后履行清偿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承担债务的,一般保证人可以按该规定作为抗辩理由进行抗辩。但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下,债务人只要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仅单独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债务。显然,对于债权人而言,选择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方式更有利于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例如,2020年1月1日黄某向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黄某向刘某借款人民币62万元,月利率1.5%,本人承诺于2020年7月30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本人到期无法偿还,担保人李某愿意代为偿还,立此为据。”李某在该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签字确认。后黄某未归还借款,刘某将黄某和李某诉至法院。在该案中借条中并未写明保证方式,那么李某应当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呢?

民法典实施之前,最高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观点为,因上述表述“如本人到期无法偿还,担保人李某愿意代为偿还”表明了李某保证责任承担的顺序性,李某仅在借款到期、且黄某无法偿还,即客观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方才承担保证责任,而非债务到期、黄某未偿还债务时,即无条件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因此,李某提供的系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但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作出了重大改变。之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现已失效)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则改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民事主体在签订借款协议或者保证合同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所出具的借条等协议,债权人应当注意写明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而非简单地约定作为“保证人”。债务的保证人也应当在充分了解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所带来的不同法律后果之后再为债务作保证。 

律师说案|借条没有配偶签字,如何让配偶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与被告阮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阮某于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以投资加油站为由向原告陈某借款170000元。借款之后,被告阮某仅还款8000元(6000元由阮某的丈夫杨某偿还),其余款项拒不支付。在原告陈某的催讨下,2022年11月17日,被告阮某出具借条,确认尚欠原告借款162000元,每个月还款3000元,月利率1.1%。借条出具后,被告阮某仍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原告陈某向另一被告杨某(阮某的丈夫)电话催讨,录音中杨某表示“这两天安排一下”。但二被告始终没有还款。无奈之下,原告陈某起诉法院,法院被告阮某与杨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判决

被告杨某未在借条上签字,且录音中杨某仅说“这两天安排一下”,不是对债务的全部确认。故,对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杨某共同偿还涉案债务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被告阮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000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对上述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陈某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再次向杨某催讨债务,并做了电话录音。二审中补充提供了与杨某的一段电话录音。二审认为,录音中陈某说“那个时候你们说投资,我二话不说是吧”,杨某回答“是呀…对你这笔借款我肯定认定”,该对话内容可见杨某表示出还款的意思,以及杨某在借款后有实际履行还款,能够形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链条。判决:杨某对陈某的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分析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1、共债共签的原则。

     借条、欠条要求配偶一方共同签字确认。如果没有签字的,在事后催讨中应及时采取微信、电话录音等方式向配偶一方进行催讨,并注意证据保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取证。

2、有证据证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较广,往往是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最好能证明借款用途是用于家庭开支、孩子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日出,建议在款项转账的时,备注具体的用途。此时,债权人是可以举证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公司,款项用于公司的经营,且配偶一方在公司中有股份、担任董监高之类高管等情形。

     本案中,债权人陈某将资金转给阮某,借条也是阮某的签字。那么想到让阮某的配偶杨某承担还款责任,就是让杨某追认债务,在律师的指导下,陈某成功取得电话录音的追认证据,在二审中获得支持。

律师说案|起诉时间如何把握?

《孟子·公孙丑下》有言:“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孙膑兵法·月战》亦言:“天时、地利、人和,三者不得,虽胜有殃。”故而,得天时、地利、人和,后能成事也。在法庭争锋中,这条经验也是制胜良言,掌握天时就是把握起诉的时点,在合适的时间提起诉讼。 

      通常所说的起诉时间,会想到诉讼时效限制。原则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若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就是说,当一件令我们不满的事情发生了,我们可以在3年的时间内要求法院让这件事恢复到、补偿到或者赔偿到令我们满意的状态。比如说,邻居养的小猫偷吃掉我们养在水池中的鱼,3年之内我们可以要求邻居赔偿我们被吃掉的鱼的等值货币。此时不论邻居是否拒绝,法院都将判令邻居赔付我们的损失。但3年之内我们没有提出此事,3年之后再提此事,知法、懂法的邻居提出3年之期已过,鱼儿已经魂归大自然,拒绝赔付。此时,法院将不会判令邻居赔付我们的损失,这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若遇到不知法、不懂法的邻居,不知道3年期间限制的,我们还是有望获得鱼儿的赔款,因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鱼的事情上,知法、懂法的我们宜早提起诉讼,避免权利过期作废。  

     太迟提起诉讼,会使我们在法庭的战斗中失败,而太早提起诉讼,也会使我们在天平的争夺中败北。虽然邻居的小猫偷吃池中的鱼非常可恶,但邻居诚恳道歉,并表示愿意在小猫诞下猫仔时赠与我们一只以相伴,我们欣然受之。转眼数月已过,仍不见猫仔,迫不及待的我们认为邻居故意拖延,提起诉讼,要求邻居交付猫仔一只。此时,法院一定会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因为邻居的猫尚未诞仔,向我们交付猫仔的条件还未成就,诉讼时效期间也尚未开始,这就是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在猫的事情上,知法、懂法的我们宜迟提起诉讼,待我们享有的权利生效后提出请求,避免徒劳无功。 

      几经等待,邻居向我们交付可爱的小猫一只,但小猫太过幼小,只愿意食用猫粮。邻居不忍小猫挨饿,要求我们精心喂养小猫,其承包3年之内的猫粮,逐月给付。3月之后,随着小猫开始在楼宇之间飞檐走壁,邻居没有继续按月赞助猫粮一袋。我们虽感不满,但总盼着邻居能够幡然醒悟。3年之后,我们喜得猫仔3只,看着猫仔食不下咽,记起了邻居欠我们的30余袋猫粮,诉至法院,请求邻居按约交付猫粮。此事虽前后蹉跎四载,已过3年之期,但邻居仍要补给缺少的猫粮,因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猫粮的事情上,知法、懂法的我们做到了或早或晚,不如恰当其时。 

      起诉的时点,要因事、因时、因势而定,顺时而动,则诉已胜三分。

律师说案|子女抚养权之争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在离婚案件数量普遍上涨的背景下,当事人离婚时,除财产分割外,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往往成为双方据理力争的一大焦点。

      朱甲和李丙于2012年9月相识,并于2012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10月,双方生育女儿朱小乙,又于2016年8月生育男孩朱小丁。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甲开始接触赌博且日渐沉迷,对家庭不闻不问,还经常殴打、辱骂李丙。李丙曾于2020年3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一直分居,不再往来,李丙于2021年3月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两个孩子由李丙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李丙自行承担。朱甲表示同意离婚,但两个孩子应由朱甲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朱甲自行承担。

      法院最终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朱甲也同意离婚,故支持了李丙的离婚请求。对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其中女孩朱小乙已年满8周岁,经征求其意见,其本人表示要与李丙共同生活,故女孩朱小乙由李丙抚养。而男孩朱小丁一直在朱甲家生活,从不改变孩子原有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男孩朱小丁由朱甲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立法上遵循的根本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原则。其中,不满两周岁的子女规定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当达不成协议时,法院一般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裁决。而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则应当充分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但这一原则的前提是父母双方均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且均有意愿直接抚养。除子女年龄因素外,子女主要由哪一方照料或共同生活、是否有祖父母或外祖父助力、是否有利于孩子教育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有无过错等方面均是影响能否直接抚养子女的重要因素。

      律师建议,为了能在离婚诉讼的孩子抚养权争夺大战中争取到更大的优势和主动权,需要积极搜集各方面的有利证据,以证明未成年子女由自己直接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具体有以下五个方面:

1、孩子原有生活环境的取证

      司法实践中,陪伴的重要性是抚养条件与能力中最重要的一项。常见证据有与孩子长期共同生活、接送上下学、辅导作业、课外活动、旅游等方面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以及学杂费、生活费等费用的缴费记录等。

2、自身基本条件的取证

      自身基本条件包含工资收入、教育程度、身体情况等,可以提供工资收入凭证、学历证明以及体检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3、孩子的意愿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一般会认真倾听孩子的意见,因此在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需要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让其作出自己的选择。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愿

      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要求并有能力有条件帮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对方抚养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证据

     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有明显过错的,诸如婚外情、家暴、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者对方品质恶劣,多次被刑事、行政处罚,屡教不改,亦或对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均属于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

众益观点|反向穿透,揭开一人公司的神秘面纱

01问题提出

      上周四上午,我所曾建峰律师及其团队,在涵江区法院开了这样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将几百万的投资款汇给被告个人,用于被告经营砂石场。二个月时间不到,原告要求退股,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个人及其实际控股的一个公司还款,但没有加盖一人公司公章。

02争议焦点

      问题是:该一人公司应否对股东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在其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正向穿透。

      那么反过来呢?也即当股东个人对外存在债务时,其各下一人公司是否应与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反向穿透成立吗?

03律师观点

      代理人认为:反向穿透具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即股东一人名下公司,因对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反向穿透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判例,案号是(2020)最高法民申2158号。这份判决书里是这样说理的:“第四,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虽系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公司亦可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4立法精神

      现代公司制度的有限责任是为了保护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被追溯,但反过来又成为了某些股东利用其规避责任甚至牟取不当利益的工具。

      在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愈演愈烈的环境下,人民法院应当大祭反向穿透的大旗,让那些企图利用现代公司人格独立来逃避个人债务的不法之徒无藏身之地,也与当下穿透性审判、实质性审判的司法理念一脉相承。

律师说案|对婚姻第三者的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吗?

王某与查某2014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家庭幸福美满。某日,李三突然来到王某家中,声称怀上查某的孩子。王某了解到李三与查某系同事关系发展为情人,2020年3月至10月,两人一直在外同居。其间,查某频繁向李三微信转账“520”“1314”等代表特定感情含义的金额。不仅如此,查某通过绑定微信亲属卡交易的方式,多次为李三购买物品,赠送财物等,累计金额达十余万元。王某多次要求李三与查某断绝来往未果,随后便要求其返还这些钱款,但李三拒不返还,引发纠纷,王某诉至法院。

      本案中,王某与查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9年,有坚实稳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查某转账给李三的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对这些款项财物等具有平等处理权,查某未经王某的同意,擅自向婚外情对象李三转账大额款项的赠与行为严重损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王某有权主张返还。

      本案中的赠与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何为平等处理权?王某可以向李三主张返还一半还是全部款项?

      平等处理权是指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进行处分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平等处理权并非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也并非只有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而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生效的前提。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全部无效,非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王某有权要求李三返还全部赠与款项,而非一半的款项。查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李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也违背了公平原则。该行为也未得到王某的事后追认,故应属无效。

      同时,婚外情行为系社会道德风俗所不提倡和不允许的,更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的赠与行为系建立在查某与李三的婚外情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综上所述,查某与李三之间的赠与行为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有权要求李三予以返还上述全部款项。

      律师提醒:如遇到这样的情况,作为财产权益受损害的夫妻一方首先应当保持沉着冷静,尽快收集相关证据,例如:酒店入住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等能够确认婚外情关系和财产线索等证据以便应对解决,也可以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说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承包人一地二转怎么办?

1996年10月1日,彭一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了村里35亩鱼塘,承包期限从1996年起至2015年止。2003年1月,彭一将鱼塘进行扩建。2004年3月,彭一与村委会重新签订合同,确认了扩大后的承包面积为38亩鱼塘,承包期限从2004年3月起至2028年2月,合同约定彭一可以转让承包合同。     

2000年3月,彭一将35亩鱼塘转包给陈二,承包期满时间为2015年2月。2003年3月,彭一将扩建部分也交给陈二经营。2004年4月,彭一又与叶三签订合同,将其在村里承包的38亩鱼塘以165000元的价格全部转包给叶三,转包期限自2005年3月起至2028年2月止,彭一在2005年2月28日以前将38亩鱼塘交给叶三。合同签订后,叶三依约向彭一支付了165000元。一年后,彭一没有按照约定将鱼塘交给叶三,叶三知晓后极为不满,将彭一和陈二诉至法院。     

案经审理,此次事件的争议焦点是:承包人将鱼塘转包后,在转包期间是否有权将鱼塘再转包给他人?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王志工律师认为:我国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鱼塘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等。彭一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后,取得了38亩鱼塘的承包经营权,有权将鱼塘的经营权再以转包、出租、转让进行流转。因此,彭一与陈二签订的鱼塘经营权转包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法律保护,合法有效。在彭一已经将鱼塘经营权以转包的方式流转给陈二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彭一丧失了对38亩鱼塘的经营权,陈二取得了鱼塘的经营权,彭一再将鱼塘经营权转包给叶三,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要发生法律效力,要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即取得陈二的追认。陈二当庭拒绝追认,则彭一擅自将鱼塘经营权转包给叶三的合同对陈二没有约束力,彭一与叶三签订的转包合同部分无效。因陈二的承包期限到2015年2月止,叶三的承包期限到2028年2月止,对2015年3月到2028年2月的承包时间,叶三仍然可以要求彭一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38亩鱼塘,陈二取得经营权在先,经营权流转期限远未届满,且至本案开庭审理时一直由陈二正常经营,为保护土地流转秩序,提倡诚实信用,应优先保护陈二的合法权益,判决驳回叶三的诉讼请求,案涉38亩鱼塘由陈二按照合同继续经营。     

律师特别提醒,当事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经营权的,应先做好情况调查,了解相应土地的权属情况;确定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或者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