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居住权,让弱者住有所居

王某在婚前购买一套房屋,其与李某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该套房屋产权归王某所有,李某有居住权。

随后,房屋由李某及其女儿王某甲共同居住。去年王某与其现任妻子何某以结婚后没有房屋居住为由,要求李某搬离该房屋。双方发生争执,王某还携带何某及其母亲强行入屋,对李某谩骂甚至殴打。李某认为王某严重影响了其居住权,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居住权,王某要协助办理对该房屋居住权的登记。

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按协议约定,李某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双方未约定居住权的期限,应视为李某可终身居住。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李某完成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民法典》所确立的居住权制度,其根本目的是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分离,满足了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居住的要求,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居住权人仅为特定的自然人,只能将享有居住权的住宅用于生活居住,一般不能出租,且居住权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后,依法不得转让和继承。

居住权通常可通过合同、遗嘱及法院判决三种方式设立。其中,书面合法形式订立的居住权,需要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以及居住权期限。双方还须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遗嘱形式设立的居住权,居住权人自继承时即取得居住权,但不办理居住权登记将无法对抗第三人。而对于法院判决设立的居住权,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即取得居住权,但应及时要求所有权人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制度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涉及继承、婚姻、房产等纠纷带来的法律社会问题。比如老年人可在住宅出售或赠与给子女时,约定在出售或者赠与的住宅上设定长期居住权,从而达到以房养老、老有所居的目的。夫妻双方离婚时,也可以约定在归一方所有的住宅上设定一定期限的居住权,以满足自身离婚后的居住需求等。

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保障住有所居,但二手房交易也变得复杂。因此,在购置二手房时,应查询房屋的权属、抵押、查封及租赁情况,还应审查所购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登记,以防止所购房屋不能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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