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判定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加加(化名)状告被告学校要求赔偿12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没有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加加是被告学校的一名六年级学生。一天下午下课后,加加同其他学生在教室外玩耍,一位同学在奔跑时撞到加加,致使加加摔倒造成右小腿胫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伤残为十级。

  法院认为,伤害发生之时,原告已经十一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读六年级,接受了一定教育,对课间随意奔跑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认知;本起伤害事故并非在原告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时造成的;事情发生后,学校第一时间将加加带进办公室并及时通知其父母亲。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不完全统计,校园意外受伤事故中,大部分为男学生,以小学生、初中生为主;操场是最易导致校园受伤的地点,其次为楼道、教室、食堂等地;受伤时间大都发生在课后自由活动期间;五成多的意外伤害案件,系学生之间互相追逐打闹时“推倒”、“撞倒”所致;最易受伤的部位为手臂、腿部、牙齿、眼睛等。

  律师认为,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来把握,同时结合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场所、事故现场、伤情结果等判断。一是事前学校管理预防是否到位,安全风险是否提前防范,每天安全日记是否及时更新,导护师是否及时到位及正常巡查;二是事中教育管理是否及时,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苗头是否及时警示并及时管理制止;三是事后处置是否恰当,是否第一时间救治或及时通知家长。

     律师还认为,虽然校园伤害案件应当秉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同时亦应合理兼顾校方利益,严格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予以归责。若过于苛责校方责任,表面上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但也会导致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缩手缩脚,因噎废食,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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