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内容)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十七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第五十一条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第五十三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第五十四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六十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一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第六十六条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第六十七条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十八条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第七十条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 第七十一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八十七条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涉外离婚程序涉及的法律问题

涉外离婚程序涉及的内容:

  一、涉外离婚的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法律文书的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涉外离婚证据的认定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四、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问题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时,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这就需要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的效力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众益离婚律师:一方出轨可以净身出户吗

我所离婚律师网经常接到咨询,特别是女性客户,问如果夫妻一方出轨将要净身出户的说法,那么这种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婚姻法是这么规定的吗?下面就由深圳离婚律师网作如下介绍: 
净身出户顾名思义,就是离婚时,将所有财产全部留给另一方,自己不带走任何财产从而解除婚姻关系。在一方婚内出轨时,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净身出户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按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外情等出轨行为并不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法定理由。 
那么出轨等婚外情,婚姻法如何处理呢?  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意,这里规定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一方与第三人长期持续性的共同生活。与一般的婚外情出轨是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区别在于时间,同居不同于出轨,同居是突出的长期持续性的共同生活,而出轨则是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一方与第三人偶尔发生婚外性关系。 
因此,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出轨等婚外情要净净身出户。 
特殊情况  如双方在婚内签署有婚内出轨将净身出户性质的协议时,那么一方在婚内出轨,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依照协议判决出轨一方净身出户。因为这种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 

离婚协议书格式范文怎么写、注意事项

当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合好时,那双方只能结束这段婚姻。如果双方均愿意和平解除婚姻关系,且对离婚相关事项均已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那可以通过向民政局协商离婚方式解除。在民政局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要达成并签署离婚协议书。那么离婚协议书如何起草,有什么格式,有什么注意事项?下面深圳离婚律师网就介绍如下:

一、什么是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认可的书面协议。其主要内容有: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小孩抚养权的归属、小孩抚养费金额及其交付方式、财产分割等。
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离婚协议书大致需要约定的事项如下: 1、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 2、将夫妻共同财产做分割约定(可以尽量详细一些); 3、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如何承担与清偿(可以尽量详细一些); 4、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于谁,另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可一次性、也可每年每月); 5、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 6、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时间。 
三、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1、签订离婚协议书要厘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切勿混同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提前分清楚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依据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继承遗产、知识产权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权。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医疗费补助费、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属于个人财产。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平等分配。 2、签订离婚协议书要警惕一方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 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谨防一方提前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如在知晓双方准备离婚,提前将房产转移至其他亲属名下。或是一方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但一方并不知晓房屋的存在。签订离婚协议前,应当通过婚姻调查,查清楚家庭的共有财产。 3、签订离婚协议书要警惕对方不给抚养费 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孩子归一方抚养,对方每月给予抚养费。但是可能一方会不给抚养费,这个时候我们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还应当约定拖欠或者无故不支付抚养费的后果。比如约定延期支付抚养费按日向对方赔偿违约金,或是约定承担其他后果。 4、签订离婚协议书要警惕一方将个人债务转移到共同债务 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当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约定双方一人承担债务的一半,个人债务应当由一方个人承担。通过调查手段,要确定各自名下有无个人债务,防止转移债务。 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还有很多应当注意的事项,例如阻扰探视孩子、伪造假债务等等问题。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不要因为急切离婚或者情绪不定,冲动离婚,导致后悔。 
四、离婚协议书范文  
离婚协议书男方: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女方:某某,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认识,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方于年月日向XXX所借债务由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女方: 签名: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众益党支部木兰溪主题活动报道|学党史 强信念

在建党100周年之际,为继承和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深入贯彻落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工作要求,4月23日,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共建单位中国银行莆田分行龙桥支行党支部开展了一次题为“学党史,强信念,跟党走”的主题党日活动。

    在我所支部书记林文华的带领下,我所党员前往木兰溪治理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在参观木兰溪治理展示馆活动中,全体党员跟随着解说员认真听取着解说,大家结合展示馆的立体浮雕、动态图文、3D剧场,详细了解了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治理木兰溪提出的:“变害为利、造福人民、”“既要治理好水患、也要实现综合治理;既要实现水安全,也要实现综合治理”的总要求,使全体党员对习总书记治理木兰溪理念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通过这次党史学习教育,大家更深刻认识到要坚定不移地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治理木兰溪的重要理念,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不忘初心,始终牢记使命,为发展新时代律师行业贡献力量。

预防电信诈骗 众益在行动

        为贯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同志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

        2021年4月12日下午,我所受城厢区司法局邀请,携手霞林街道司法所在莆田第五中学会场开展“收起贪欲的心灵,亮出辩证的慧眼,让电诈无立足之地”宣讲活动,我所刘心洋律师为全校师生讲授了一堂十分生动的普法宣传讲座。


       此次讲座上,刘心洋律师将法律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结合近期发生的真实案例向全校师生介绍了“什么是电信诈骗”以及电信诈骗的各种形式、手段和特点。他还告诫大家遇事要沉着冷静,不要贪图小利,并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收到陌生电话与短信时,不要轻易点击链接,泄露个人信息以及发现问题时的紧急处置方式。

       本次讲座现场气氛非常热烈,互动交流频繁,得到了师生代表的一致好评。通过此次讲座,让全校师生对如何防范电信诈骗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提高了教师和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达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讲活动,积极动员全所力量,整合各方资源,争做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排头兵,为国家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为依法治国尽绵薄之力。

踏寻红色足迹 传承革命精神——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长汀-古田红色之行

     7月11日、12日。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为加强全所人员学习革命先辈勇于拼搏、艰苦奋斗、积极进取的精神,开启“踏寻革命足迹 传承革命精神——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长汀-古田红色之行”的征程,开展现场教学,踏上长汀、古田革命老区,沿着历史足迹,追寻伟人的红色故事,重温红色经典,深刻感悟革命精神。01瞿秋白烈士精神永垂不朽

    image.png     2021年7月11日,我们来到红色之行第一站长汀瞿秋白烈士纪念馆、杨成武将军纪念馆。走进红色历史,回忆峥嵘岁月,凝聚奋进力量,传承革命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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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随着讲解员的脚步,我们了解到了瞿秋白同志短暂而又绚烂的一生。瞿秋白是中国共产党早期主要领导人之一,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卓越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也是中国革命文学事业重要奠基者之一。1935年,红军长征后留守苏区、身患重病的瞿秋白奉命从瑞金转移到上海,在向闽西突围时不幸在长汀被捕。瞿秋白用俄语一路高唱《国际歌》,在长汀县罗汉岭的一处草坪前英勇就义,生命定格在了3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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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杨虎城将军纪念馆讲解员为我们讲诉了杨成武将军的生平事迹。杨成武将军于1914年出生在长汀县宣城乡一个贫农家庭。1930年编入工农红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内。17岁就被任命为团政委,在中央苏区一至五次反“围剿”中屡次立战功。长征中,他率领的红四军团又是先锋团,参与指挥强渡乌江、攻打娄山关、风夺泸定桥、攻占腊子口等著名战斗,立下赫赫功勋。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五师独立三团团长、独立第一师师长、晋察冀军区第一军区分区司令员兼政委、冀中军区司令员。在黄土岭战斗中击毙日军“名将之花”中将旅团长阿部规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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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征中,他参与指挥强渡乌江、攻打娄山关、飞夺泸定桥、攻占腊子口等著名战斗,立下赫赫功勋。杨成武将军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战斗的一生,为党和人民无私奉献的一生,他创造的革命战争史上的奇迹和建立的丰功伟绩,永远属于伟大的时代,永远属于伟大的中华民族。

    杨虎城将军展示了我党革命军人的坚毅、勇敢军人形象。02古田会议永放光芒

    7月12日上午,我们来到古田会议遗址参观。古田会议是一个蕴含我党红色基因的巨大思想宝库,确立了我党政治工作的原则与制度,将以农民为主要成分的军队建设成为无产阶级性质的人民军队,是建党建军史上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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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一行人先后参观了“古田会议会址”、红四军司令部旧址、毛主席纪念园瞻仰仪式、古田会议纪念馆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见证了中国革命发展史上重要的历史时刻,在思想上接受了一次深刻学习和洗礼。

    在古田会议会址,党员跟随讲解走进古田会议当年“现场”,聆听会议的历史回声,参观了红四军司令部旧址中兴堂、政治部旧址松荫堂、毛泽东著名篇章《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写作地协成店等革命旧址,实地瞻仰一代伟人的光辉足迹。在毛主席纪念园,举行了庄严的瞻仰仪式,全体党员怀着崇敬心情,向毛主席雕像鞠躬致礼;面对党旗宣誓,重温入党誓词,时刻警醒牢记入党誓词,自觉遵守党章,终身践行入党誓词;环绕毛主席雕像,缅怀毛主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品德。在古田会议纪念馆,党员们追寻和感悟革命先辈践行群众路线、开创不朽基业的伟大历程,接受了一次春风化雨般的心灵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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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党员宣誓台上,我所全体党员在党支部书记林文华的带领下,面对鲜艳的党旗,举起右拳,庄重宣誓:“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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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长汀-古田红色之旅是庆祝建党100周年之旅,也是我们红色思想的洗礼之旅。尽管时间短暂,却受益匪浅,在缅怀革命先烈,追寻红色记忆的同时,更让我们真确感受到革命队伍的艰辛和革命先烈的辛苦付出,学习了先辈们的英雄气概、无私奉献、艰苦奋斗的精神,再次激发了我们的爱国主义情怀。我们要不断的学习红色历史,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尽心尽力开启新征程、承担新使命。

预防校园欺凌 众益在行动

为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平安文明的校园环境,4月15日我所刘心洋律师受城厢区司法局邀请为莆田市理工学校一千多名师生讲授关于”《民法典》与我们的青春环环相扣暨对校园欺凌说NO” 法制教育讲座。

刘心洋律师以《民法典》及十八问为切入点,向学生们介绍了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校园欺凌的危害,以及如何正确应对校园欺凌。劝诫学生遇到矛盾不要采用暴力和欺凌手段,鼓励学生遇到校园欺凌要勇敢站出来,同时,还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宣讲。

通过法制讲座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增长了全体师生的法治知识,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为营造平安和谐校园环境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