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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西政|最忆潘金贵老师的“授之以渔”

潘老师的课是我们这次西政培训的重头戏。潘老师是西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西政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他的授课内容是《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时间是5月12日下午,也是我们五天培训的最后一节。

因为电子设备的原因,潘老师这节课的课件没有投放在大屏幕上,但丝毫不影响大家听课,至少我自己是这样。我将老师授课的每一个要点认认真真记录下来,以期有所收获,有所吸收。

      潘老师从三个方面论述他的这次内容,一是证据综合审查运用的基本特点,又细化为整体性、复杂性、终局性三个部分;二是证据综合审查运用的基本要求,细分为:以全面审查证据为基础,以证明力为核心,以证明标准为关键;第三是证据综合审查运用的基本方法,分为:确定核心证据、组织佐证证据,评估证明体系、强化证据收集。

      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据的“两力”,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证据关联性有无对应着证据能力,而关联性大小或程度则对应证明力。证据真实性中的载体真实受客观性保障规则规制,属于证据能力问题,而证据真实性中的证据事实真实则需分情况讨论。如果涉及到新《刑诉法解释》借鉴的证明政策规则,属于证据能力范畴;如果未涉及,则属于证明力范畴。证据的合法性仅与证据能力相对应。

      关于证明标准,则再次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潘老师的金句有:1、组织证据与依法协调是律师的两大工作;2、我对我的博士学生的辩护词不满意的居多,一般都是我自己亲自动手,七八千字都是正常的;3、说服法官,进而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心证。

      老师举的两个案例我至今记得,一是把拐骗的小孩用麻袋捆紧扔进涛涛江中,在尸体不见的情况下可否做到排除“死亡”这一结果的一切合理怀疑;二是一位大学老师先违心认罪认罚,取保候审出来,再组织证据“翻供”,最后宣告无罪。

      潘老师担任主任的西政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有个公众号《证据·刑辩》,非常不错,律师朋友完全可以关注,其中都是刑事诉讼与证据学的专家学者大伽。窃以为它占据国内这一领域的巅峰,有了它,其它公众号无须再花时间了解。这期讲“电子数据证据”和“排除合理怀疑”。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感谢潘老师毫无保留的经验之谈,其实何止是经验之谈,是老师将其学者的证据理论造诣与现实的办案经验,完美结合,天人合一,炉火纯青,坦坦荡荡,授之于众。希望能有其它场合,再睹潘老师的风采。

忆西政|最忆梁爽老师的“双证”

  梁爽老师是西政的副教授,她给我们授课的时间是5月10日下午,梁老师2016年通过英国solicitor 律师资格考试,持中、英两国律师执照。

      这种“双证”在身的优秀律师,全重庆市就梁老师一位,硕果仅存,独一无二。你是不是对她特别的刮目相看?!

      梁老师授课的题目是《律师涉外业务拓展与实务》,内容包括:涉外律师类型及业务领域;域外律师资格取得途径;中外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对比;国际律师视野下的法律分析;涉外案例分析。

2025年我国规划要有75万名执业律师,与其内卷斗争激烈,不如走专业化“双照”律师,突出重围;在国外,都是客户找律师,而不是律师找案源,因为在国外巿场律师适用率高,比做房子转让,强制要有买卖双方律师介入……

      《WTO》一揽子协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纽约公约》、《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一般民商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六年,伤害的诉讼时效三年,无顾忌谈判规则,原告负责送达,28天答辩期,21天的上诉期,执行阶段由申请人负责财产线索的查询……

      香港律师的年薪中值为840,000港币;外地及海外律师香港执业资格考试(简称OLQE)是由香港律师会设立,若内地律师取得5年或以上的执业经验,可以参加OLQE,若干科目可以和香港律师会申请豁免,通过考试后,无需实习,便可以成为香港律师队伍的一员。

      考试科目包括笔试与口试,笔试中还有会计项目。所以,内地将来法考的改革方向,是否也会朝这方面接轨——增加会计与口语?

     课间休息时间,我向梁老师请教:“为什么不留在英国执业?一定要回西政教书?”梁老师回答道:“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父母年纪大,是主要的。”

      “父母在,不远行。”忆西政,最忆梁爽老师的中国、英国两本律师执业证,也深深祝福梁老师父母健康长寿。

忆西政|最忆周清林老师的纵横与睿智

  周清林老师是西政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民商事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公派牛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民法哲学》主编。周老师的授课时间在5月9日上午,题目是《最高院合同案例裁判思维实务问题》,围绕合同主体,合同性质,合同成立三大问题为大家逐一分析。

      周老师个子不高,置身茫茫人海他也是平凡的一位。但老师往讲堂上一站,就换了一个人,他神采奕奕,额头发亮,左顾右盼,针砭时弊,“腹中有书气自虹”,一旦抓住一个知识点,便身䧟其中,忘乎所以,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底下听的学员们眼睛都不敢眨一下,手中的笔刷刷刷刷记录着,担心跟不上他的思路,害怕漏过每一个知识点。

  难忘周老师对授课的负责任态度。他说为了让我们的这些律师这次来西政学有所获,他特地精心准备了十五个人民法院判例。单就老师的这份诚意,就足以令我们感动不已。

      难忘周老师对《民法典》每个条款的如数家珍,了如指掌。你一定知道“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这个法条,但你不一定知道它在《民法典》中是在第61条。但周老师脱口而出,如数家珍。

      难忘周老师讲课时高屋建瓴,中外纵横,时不时告诉大家,一个法律概念的渊源。债权代位权大家一定是知道的,但债权代位权最早源自《拿破仑法典》,却是周老师告诉我的。我在心中平添了两份尊敬,一份是对《拿破仑法典》,一份是对周老师。

      难忘周老师对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375号案例的解读。两份独立的借款合同,出借人王德圣,突破借款人陈世雅,再突破出借人苏金针,直接抵达小华煤业公司,这种“石破天惊”的穿透性审判,之前完全是“不曾领教”。

      下课后,我和郑主任私下讨论了这个案例。主任告诉我,这种判法在司法实践中,估计也没几个法官敢这么判,但通过周老师的授课,至少为大家今后办案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思路。

      忆西政,最忆周清林老师的纵横与睿智。接下来的时间里,我打算好好研读周老师的课件,把这十五个案例逐一研读——“欲穷千里目”,以期在今后的办案中——“更上一层楼”。

忆西政|最忆仲民老师的儒雅与雄辩

西政归来,大家都为李仲民老师的高谈雄辩和谦谦之风所折服。李老师的授课时间是5月10日上午,讲授的题目是《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内容分为企业合规的基本概念,律师在合规中的作用,律师从事企业合规的途径,律师如何维护合规客户。

      授课的八位老师中,唯一着正装系领带的就是李老师。这本身就是一种对授课的态度,一种对听众的尊重(我想李老师在其它正式场合一定也是如此玉树临风的。我想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也应该像他这样着装。)

      李老师一米八的高度,身材魁梧,气宇轩昂,玉树临风,风度翩翩。西政教授的底气加持,光环自带,自信满满。再加强大的口才,标志的普通话,语言话风自带感情,语速缓急控制自如,声音高低拿捏得体。为大家带来一场顶级的听觉盛宴。

李老师整场授课金句不断,印象最深的是:作为一名合规律师,应当懂得如何向顾客“贩卖焦虑”,这个动宾词组放在法学课堂,我的确是闻所未闻,令人耳目一新。

      还有就是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一起合规案例。芜湖中院首次以二审法院身份,主导完成涉刑企业合规整改案,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将一审的缓刑判决,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核心工作是税务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家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的专家评估意见。这个案例为广大学员办理刑事合规业务提供一条办案思路。

    “企业合规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在授课的最后,李老师就这个问题与广大学员上下互动。大家在台下各抒己见踊跃发言,李老师在台上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看着全场热烈的气氛,我想像着李老师作为一名兼职律师,在法庭上他该是如何激情四射!

      忆西政,最忆李老师的儒雅和雄辩。他用一节课的时间告诉我们:在理论和学识上,西政为我们树立了一座丰碑;在形象与口才上,我们可以要求自己的,还有更多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