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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西政|最忆潘金贵老师的“授之以渔”

潘老师的课是我们这次西政培训的重头戏。潘老师是西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西政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他的授课内容是《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时间是5月12日下午,也是我们五天培训的最后一节。

因为电子设备的原因,潘老师这节课的课件没有投放在大屏幕上,但丝毫不影响大家听课,至少我自己是这样。我将老师授课的每一个要点认认真真记录下来,以期有所收获,有所吸收。

      潘老师从三个方面论述他的这次内容,一是证据综合审查运用的基本特点,又细化为整体性、复杂性、终局性三个部分;二是证据综合审查运用的基本要求,细分为:以全面审查证据为基础,以证明力为核心,以证明标准为关键;第三是证据综合审查运用的基本方法,分为:确定核心证据、组织佐证证据,评估证明体系、强化证据收集。

      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据的“两力”,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证据关联性有无对应着证据能力,而关联性大小或程度则对应证明力。证据真实性中的载体真实受客观性保障规则规制,属于证据能力问题,而证据真实性中的证据事实真实则需分情况讨论。如果涉及到新《刑诉法解释》借鉴的证明政策规则,属于证据能力范畴;如果未涉及,则属于证明力范畴。证据的合法性仅与证据能力相对应。

      关于证明标准,则再次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潘老师的金句有:1、组织证据与依法协调是律师的两大工作;2、我对我的博士学生的辩护词不满意的居多,一般都是我自己亲自动手,七八千字都是正常的;3、说服法官,进而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心证。

      老师举的两个案例我至今记得,一是把拐骗的小孩用麻袋捆紧扔进涛涛江中,在尸体不见的情况下可否做到排除“死亡”这一结果的一切合理怀疑;二是一位大学老师先违心认罪认罚,取保候审出来,再组织证据“翻供”,最后宣告无罪。

      潘老师担任主任的西政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有个公众号《证据·刑辩》,非常不错,律师朋友完全可以关注,其中都是刑事诉讼与证据学的专家学者大伽。窃以为它占据国内这一领域的巅峰,有了它,其它公众号无须再花时间了解。这期讲“电子数据证据”和“排除合理怀疑”。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感谢潘老师毫无保留的经验之谈,其实何止是经验之谈,是老师将其学者的证据理论造诣与现实的办案经验,完美结合,天人合一,炉火纯青,坦坦荡荡,授之于众。希望能有其它场合,再睹潘老师的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