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 关于民法典,这些知识你知道吗?

01民法典的地位是什么?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02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6.绿色原则。

03民法典对法律适用的规定有哪些?

1.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4公民民事权利的内容有哪些?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分为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2.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为绝对权(对世权)和相对权(对人权);

4.根据两项权力之间的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6.根据权利有无转移性,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05民法典的特点有哪些?

1.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
2.具有显著的开创性;

3.具有很强的实践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06民法典的重要变化有哪些?

(一)总编

1.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2.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3.规定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时间调整为八周岁;

5.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6.民事权利的保护——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7.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岁之日起算;

8.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支付抚养费、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实效规定。

(二)物权编

1.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受益属于业主共有;

2.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4.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

5.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增加“疫情防控”;

6.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依法予以配合相关工作;

7.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增加规定居住权;

9.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10.完善担保物权的规定。

(三)合同编

1.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2.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3.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4.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5.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

6.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7.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8.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9.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10.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11.完善了格式条款等合同订立制度;

(四)人格权编

1.规定了“性骚扰”认定标准和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2.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3.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4.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式;

5.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

6.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7.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8.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肖像权;

9.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有关规定;

10.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有了明确的规定;

11.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诉良俗;

(五)婚姻家庭编

1.“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2.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

3.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4.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5.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6.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7.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胁迫婚姻请求撤销起算时间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8.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9.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10.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明确规定;

11.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12.增加登记离婚冷静期规定;

13.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14.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5.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16.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17.完善收养制度的相关内容。

(六)继承编

1.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2.完善对继承人宽恕制度;

3.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4.遗嘱继承中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5.遗产的处理方面增加遗传管理人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6.完善遗赠抚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均可以成为抚养人;

(七)侵权责任编

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3.“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4.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5.完善公平责任规则;

6.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7.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担负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8.非经营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9.医疗损害责任有新变化;

10.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11.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12.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13.完善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14.增加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来源:学习强国 

诚聘英才|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招聘

PART 01
律所简介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为莆田市规模最大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现拥有合伙人、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政辅助人员共80多名,多数律师毕业于国内著名法学院校,形成一支有实力、经验丰富的法律服务队伍。众益是全市唯一拥有从事证券和省级破产管理人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经过 30多年的积累和发展,众益不仅在诉讼法律服务上取得了骄人的成绩,非诉讼法律服务同样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除了为政府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二百多家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外,众益不断开拓新型非诉讼服务领域,成功办理多起企业破产案件,其中福建闽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入选2019-2021年福州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2022年莆田中院审理的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入选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在莆田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为全市二百多个村(居)提供法律指导,获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众益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众益被福建省司法厅、莆田市政府等部门多次授予“福建省优秀律师事所”、“先进集体”、“先进律师事务所”、“文明单位”、“支持公益事业爱心单位”、“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示范点”称号。

欢迎加入众益,让我们一起成为热爱法律的技术派!

PART 02
招聘岗位

律师助理:

1、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法学功底和教育背景;

2、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能够独立执业办案,能熟练使用办公软件;(男生优先)

3、工作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操守,遵守律师执业规范;

4、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PART 03
简历投递

1、简历命名:应聘职位+姓名

2、投递邮箱:530032777@qq.com

3、投递要求:附带个人近期证件照的PDF版本中文简历

律师说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承包人一地二转怎么办?

1996年10月1日,彭一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了村里35亩鱼塘,承包期限从1996年起至2015年止。2003年1月,彭一将鱼塘进行扩建。2004年3月,彭一与村委会重新签订合同,确认了扩大后的承包面积为38亩鱼塘,承包期限从2004年3月起至2028年2月,合同约定彭一可以转让承包合同。     

2000年3月,彭一将35亩鱼塘转包给陈二,承包期满时间为2015年2月。2003年3月,彭一将扩建部分也交给陈二经营。2004年4月,彭一又与叶三签订合同,将其在村里承包的38亩鱼塘以165000元的价格全部转包给叶三,转包期限自2005年3月起至2028年2月止,彭一在2005年2月28日以前将38亩鱼塘交给叶三。合同签订后,叶三依约向彭一支付了165000元。一年后,彭一没有按照约定将鱼塘交给叶三,叶三知晓后极为不满,将彭一和陈二诉至法院。     

案经审理,此次事件的争议焦点是:承包人将鱼塘转包后,在转包期间是否有权将鱼塘再转包给他人?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王志工律师认为:我国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鱼塘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等。彭一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后,取得了38亩鱼塘的承包经营权,有权将鱼塘的经营权再以转包、出租、转让进行流转。因此,彭一与陈二签订的鱼塘经营权转包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法律保护,合法有效。在彭一已经将鱼塘经营权以转包的方式流转给陈二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彭一丧失了对38亩鱼塘的经营权,陈二取得了鱼塘的经营权,彭一再将鱼塘经营权转包给叶三,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要发生法律效力,要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即取得陈二的追认。陈二当庭拒绝追认,则彭一擅自将鱼塘经营权转包给叶三的合同对陈二没有约束力,彭一与叶三签订的转包合同部分无效。因陈二的承包期限到2015年2月止,叶三的承包期限到2028年2月止,对2015年3月到2028年2月的承包时间,叶三仍然可以要求彭一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38亩鱼塘,陈二取得经营权在先,经营权流转期限远未届满,且至本案开庭审理时一直由陈二正常经营,为保护土地流转秩序,提倡诚实信用,应优先保护陈二的合法权益,判决驳回叶三的诉讼请求,案涉38亩鱼塘由陈二按照合同继续经营。     

律师特别提醒,当事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经营权的,应先做好情况调查,了解相应土地的权属情况;确定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或者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忆西政|最忆梁爽老师的“双证”

  梁爽老师是西政的副教授,她给我们授课的时间是5月10日下午,梁老师2016年通过英国solicitor 律师资格考试,持中、英两国律师执照。

      这种“双证”在身的优秀律师,全重庆市就梁老师一位,硕果仅存,独一无二。你是不是对她特别的刮目相看?!

      梁老师授课的题目是《律师涉外业务拓展与实务》,内容包括:涉外律师类型及业务领域;域外律师资格取得途径;中外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对比;国际律师视野下的法律分析;涉外案例分析。

2025年我国规划要有75万名执业律师,与其内卷斗争激烈,不如走专业化“双照”律师,突出重围;在国外,都是客户找律师,而不是律师找案源,因为在国外巿场律师适用率高,比做房子转让,强制要有买卖双方律师介入……

      《WTO》一揽子协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纽约公约》、《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一般民商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六年,伤害的诉讼时效三年,无顾忌谈判规则,原告负责送达,28天答辩期,21天的上诉期,执行阶段由申请人负责财产线索的查询……

      香港律师的年薪中值为840,000港币;外地及海外律师香港执业资格考试(简称OLQE)是由香港律师会设立,若内地律师取得5年或以上的执业经验,可以参加OLQE,若干科目可以和香港律师会申请豁免,通过考试后,无需实习,便可以成为香港律师队伍的一员。

      考试科目包括笔试与口试,笔试中还有会计项目。所以,内地将来法考的改革方向,是否也会朝这方面接轨——增加会计与口语?

     课间休息时间,我向梁老师请教:“为什么不留在英国执业?一定要回西政教书?”梁老师回答道:“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父母年纪大,是主要的。”

      “父母在,不远行。”忆西政,最忆梁爽老师的中国、英国两本律师执业证,也深深祝福梁老师父母健康长寿。

众益动态|我所林希平律师受邀至莆田第十八中学开展“防治校园欺凌 守护少年的你”普法宣传讲座

为预防和减少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提高青少年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推进平安校园建设,5月16日,我所林希平律师受邀到莆田第十八中学开展以“防治校园欺凌  守护少年的你”为主题的普法宣传讲座。

讲座上,林希平律师通过案例解读、播放视频等形式,生动讲解了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类型、校园欺凌的后果以及如何预防校园欺凌等,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校园欺凌的危害性以及触犯法律的严重性,警示同学们要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坚决不做欺凌者,不做被欺凌者,不做旁观者。

此次法治讲座,使同学们对校园欺凌的危害有了更深的了解,大大提高了同学们防范校园欺凌,保护自己的安全法治意识,为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打下了良好基础。今后,我所律师将继续开展各类校园法治教育,筑牢校园安全墙,为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忆西政|最忆周清林老师的纵横与睿智

  周清林老师是西政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民商事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公派牛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民法哲学》主编。周老师的授课时间在5月9日上午,题目是《最高院合同案例裁判思维实务问题》,围绕合同主体,合同性质,合同成立三大问题为大家逐一分析。

      周老师个子不高,置身茫茫人海他也是平凡的一位。但老师往讲堂上一站,就换了一个人,他神采奕奕,额头发亮,左顾右盼,针砭时弊,“腹中有书气自虹”,一旦抓住一个知识点,便身䧟其中,忘乎所以,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底下听的学员们眼睛都不敢眨一下,手中的笔刷刷刷刷记录着,担心跟不上他的思路,害怕漏过每一个知识点。

  难忘周老师对授课的负责任态度。他说为了让我们的这些律师这次来西政学有所获,他特地精心准备了十五个人民法院判例。单就老师的这份诚意,就足以令我们感动不已。

      难忘周老师对《民法典》每个条款的如数家珍,了如指掌。你一定知道“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这个法条,但你不一定知道它在《民法典》中是在第61条。但周老师脱口而出,如数家珍。

      难忘周老师讲课时高屋建瓴,中外纵横,时不时告诉大家,一个法律概念的渊源。债权代位权大家一定是知道的,但债权代位权最早源自《拿破仑法典》,却是周老师告诉我的。我在心中平添了两份尊敬,一份是对《拿破仑法典》,一份是对周老师。

      难忘周老师对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375号案例的解读。两份独立的借款合同,出借人王德圣,突破借款人陈世雅,再突破出借人苏金针,直接抵达小华煤业公司,这种“石破天惊”的穿透性审判,之前完全是“不曾领教”。

      下课后,我和郑主任私下讨论了这个案例。主任告诉我,这种判法在司法实践中,估计也没几个法官敢这么判,但通过周老师的授课,至少为大家今后办案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思路。

      忆西政,最忆周清林老师的纵横与睿智。接下来的时间里,我打算好好研读周老师的课件,把这十五个案例逐一研读——“欲穷千里目”,以期在今后的办案中——“更上一层楼”。

新法速递|最高法发布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附全文)

2023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并就准确适用司法赔偿案件案由下发通知。
《案由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设置了三级司法赔偿案件案由,其中一级案由2个、二级案由7个、三级案由20个,并逐个说明案由适用范围。《案由规定》在尊重既往案由使用习惯的基础上,遵循必要性、实用性修改原则,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进行了修改,解决了原有案由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案由划分过于粗疏、部分案件无案由可用以及以申请赔偿理由代替案由等问题。修改后的案由体系更加完整、分类更加准确、适用更加方便,可以为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立案、审判工作精细化发展以及准确统计各类司法赔偿案件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法〔2023〕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已于2023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法﹝2012﹞32号)同时废止。现将《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适用《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案由规定》

本次对案由规定进行修改,坚持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据,重点解决原案由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案由划分过于粗疏以及司法赔偿审判实践中部分案件无案由可用、以申请赔偿理由代替案由等问题。案由规定的修改以必要性和实用性为原则,尊重既往案由使用习惯,结合审判实践需要,确保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体系完整、分类准确、适用方便。

准确适用司法赔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立案、审判工作的精细化,有利于提高案件统计的准确性,可以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有效参考。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准确适用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案由规定》,理解案由层级式列举的体系和具体适用规则,准确选择适用具体案由,依法维护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权利,切实落实新时代司法赔偿审判工作“人民性”理念,不断促进司法赔偿审判精细化发展。

二、案由的体系编排和确定标准

《案由规定》坚持以国家赔偿法篇章体系为依据,将案由的列举方式由原案由规定的平铺式改为层级式,以“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2个一级案由为基础,进行三级分类,使每一个司法赔偿案件都有可适用的案由。其中,“刑事赔偿”案由按照侵权客体分为3个二级案由,分别是“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生命健康损害刑事赔偿”和“财产损害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案由按照侵权行为分为4个二级案由,分别是“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赔偿”“违法保全赔偿”“违法先予执行赔偿”和“错误执行赔偿”。

三级案由以原有的14个案由为基础,除“违法保全赔偿”“错误执行赔偿”被保留为二级案由外,其他12个原有案由均被保留为三级案由。同时,根据司法赔偿审判实践需要,新增三级案由8个,分别是“变相羁押赔偿”“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致死赔偿”“违法没收、拒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赔偿”以及涉执行司法赔偿案由“无依据、超范围执行赔偿”“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赔偿”“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赔偿”“违法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赔偿”“违法不执行、拖延执行赔偿”。

三、案由具体适用规则

(一)一般适用规则

《案由规定》实现了人民法院各种司法赔偿案件类型的全覆盖。在具体适用时,不应在《案由规定》之外创设其他案由,如“其他赔偿”“国家赔偿”等。应当按照层级递进原则,由下至上,先适用三级案由;无对应的三级案由时,适用二级案由;二级案由仍不对应的,适用一级案由。在有下一层级案由可适用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上一层级案由。例如,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刑事拘留侵害人身自由申请赔偿,应适用三级案由“违法刑事拘留赔偿”,而非“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或者“刑事赔偿”。

(二)选择性案由适用规则

本次修改,《案由规定》中共有选择性案由9个,即“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致死赔偿”“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违法没收、拒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赔偿”“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无依据、超范围执行赔偿”“违法不执行、拖延执行赔偿”。在适用选择性案由时应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具体理由、请求确定,如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刑讯逼供致身体伤残申请赔偿,案由应为“刑讯逼供致伤赔偿”,并非“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扣押、追缴财产致财产损失申请赔偿,案由应为“刑事违法扣押、追缴赔偿”,并非“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

(三)多个案由合并适用规则

赔偿义务机关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赔偿请求人在一个案件中申请一并赔偿时,可以并列适用不同的案由。如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刑事拘留并刑讯逼供致身体受伤申请赔偿,案由应为“违法刑事拘留、刑讯逼供致伤赔偿”。如果多个案由分属不同层级,按照由下至上的顺序排列案由。如赔偿请求人主张执行法院错误执行其享有质权的财产,并在其申诉过程中存在拉扯拖拽行为致身体伤害申请赔偿,可适用三级案由“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赔偿”和一级案由“非刑事司法赔偿”,在决定书中可表述为“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非刑事司法赔偿”。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性质和功能。《案由规定》不是司法赔偿案件受案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具体个案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时,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不能以《案由规定》作为判断依据。

(二)申请赔偿的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赔偿的具体理由确定相应案由,如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被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虽不属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仍可适用“再审无罪赔偿”案由。如以民事、行政判决错误为由请求作出原错判的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可以适用“非刑事司法赔偿”案由。

(三)案件名称的表述应与案由表述保持一致,不能用申请赔偿的理由代替案由。如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违法保全侵犯财产权申请赔偿,案件名称应表述为“某某申请某某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赔偿案”,不应表述为“某某以违法保全为由申请某某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辖区内法院相关人员对《案由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到人,尤其是从事立案登记和司法统计的人员。今后在适用《案由规定》填写案由时,各级人民法院务必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予以填写。对于未做培训或者不负责任、随意填写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予以通报批评。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4月19日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202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司法赔偿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司法赔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一、刑事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职权时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赔偿案件。

(一)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职权时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案件。

1.违法刑事拘留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或者时限采取拘留措施的赔偿案件。

2.变相羁押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超出法定时限连续传唤、拘传,实际已达到刑事拘留效果的赔偿案件。

3.无罪逮捕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采取逮捕措施错误的赔偿案件。

4.二审无罪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二审已改判无罪,赔偿义务机关此前作出一审有罪错判的赔偿案件。

5.重审无罪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二审发回重审后已作无罪处理,赔偿义务机关此前作出一审有罪错判的赔偿案件。

6.再审无罪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已再审改判无罪或者改判部分无罪,赔偿义务机关此前作出原生效有罪错判的赔偿案件。

(二)生命健康损害刑事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职权时侵犯生命健康的赔偿案件。

1.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刑讯逼供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2.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以殴打、虐待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3.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致死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未尽法定监管、救治职责,造成被羁押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三)财产损害刑事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职权时侵犯财产权益的赔偿案件。

1.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措施的赔偿案件。

2.违法没收、拒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法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无正当理由对应当退还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赔偿案件。

3.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原判罚金、没收财产执行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已再审改判财产刑的赔偿案件。

二、非刑事司法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等非刑事司法活动中,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赔偿案件。

(四)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赔偿案件。

1.违法司法罚款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司法罚款的赔偿案件。

2.违法司法拘留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司法拘留的赔偿案件。

(五)违法保全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或者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赔偿案件。

(六)违法先予执行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赔偿案件。

(七)错误执行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赔偿案件。

1.无依据、超范围执行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范围执行的赔偿案件。

2.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未依法保护案外人优先受偿权等合法权益,或者对其他法院已经依法保全、执行的财产违法执行的赔偿案件。

3.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交付等执行措施,或者在采取前述措施过程中存在未履行监管职责等过错的赔偿案件。

4.违法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执行强制措施的赔偿案件。

5.违法不执行、拖延执行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违法不执行、拖延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赔偿案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忆西政|最忆仲民老师的儒雅与雄辩

西政归来,大家都为李仲民老师的高谈雄辩和谦谦之风所折服。李老师的授课时间是5月10日上午,讲授的题目是《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内容分为企业合规的基本概念,律师在合规中的作用,律师从事企业合规的途径,律师如何维护合规客户。

      授课的八位老师中,唯一着正装系领带的就是李老师。这本身就是一种对授课的态度,一种对听众的尊重(我想李老师在其它正式场合一定也是如此玉树临风的。我想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也应该像他这样着装。)

      李老师一米八的高度,身材魁梧,气宇轩昂,玉树临风,风度翩翩。西政教授的底气加持,光环自带,自信满满。再加强大的口才,标志的普通话,语言话风自带感情,语速缓急控制自如,声音高低拿捏得体。为大家带来一场顶级的听觉盛宴。

李老师整场授课金句不断,印象最深的是:作为一名合规律师,应当懂得如何向顾客“贩卖焦虑”,这个动宾词组放在法学课堂,我的确是闻所未闻,令人耳目一新。

      还有就是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一起合规案例。芜湖中院首次以二审法院身份,主导完成涉刑企业合规整改案,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将一审的缓刑判决,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核心工作是税务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家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的专家评估意见。这个案例为广大学员办理刑事合规业务提供一条办案思路。

    “企业合规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在授课的最后,李老师就这个问题与广大学员上下互动。大家在台下各抒己见踊跃发言,李老师在台上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看着全场热烈的气氛,我想像着李老师作为一名兼职律师,在法庭上他该是如何激情四射!

      忆西政,最忆李老师的儒雅和雄辩。他用一节课的时间告诉我们:在理论和学识上,西政为我们树立了一座丰碑;在形象与口才上,我们可以要求自己的,还有更多更多。

律师说案|离婚那些事

“如果我走出法庭,他尾随过来在暗地里打我,我该怎么办?”一名女子委托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曾建峰团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她又担忧遭到丈夫报复。

该名女子提供了多张被丈夫家暴的照片。一张是头顶,一处3公分长的头皮裂伤,绽开的头皮可见白色的头骨;一张是嘴角的红肿与血迹;还有一张是腰部被打的淤青。

开庭之前,该名女子一直担心,在法庭上会被丈夫打。律师团队一直安慰,但仍无法打消她的顾虑。为此,律师决定为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第一次写进法律,是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的人身保护令,向社会传递对家暴坚决说“不”的鲜明信号。

2021年9月,女子收到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法官的说理是:“丈夫没有注意方法方式,致使夫妻感情隔阂……今后只要能改正不足,在夫妻发生争执之时改变方式……夫妻关系是有望和好的。”收到这份判决书,女子很绝望。

离婚一般得经过两次起诉。虽然《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证据很难固定,且家暴程度的轻与重很难区分,也没有形成统一尺度,故很难判决一次离成。

2022年11月,女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法律规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半年后可以再次提出诉讼,但是《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同时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涵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见面,化解矛盾,既对丈夫的家暴行为严肃批评,也劝说妻子看在两个孩子的份上,看在7年婚姻一路走来着实不易的份上,原谅过去,面对未来。希望双方可以调解离婚,和平分手。

最后,双方调解离婚,妻子放弃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丈夫不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离婚案件中双方并非“仇家”,当事人曾经风雨而来,有一定的情感基础,离婚后双方基于子女还会有联系,不管是律师还是法官,都本着“化干戈为玉帛,泯恩怨于江湖”和平化解双方矛盾。一次成功的调解,胜过一份最好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