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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益观点|买卖合同之违约金上限

《民法典》585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那么买卖合同违约金有约定的前提下,比如月利率3%,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减少,人民法院又是如何处理的?

01 LPR的1.95倍之说     

持这一观点的人的依据主要来自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再380号再审判决书。

      最高院再审认为:根据公平原则,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王A的损失,并在该计算标准基础上再加算30%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违约金。即1.5×1.3=1.95。

      本律师认为,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基本上目前也是按L P R 1.5倍计算,那么在有约定月利率3%的前提下,仅仅增加30%,显然不足以惩戒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更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包括资金占用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所以LPR的1.95倍并不可取。

02 年利率24%之说   

《九民纪要》第50条【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本律师认为,从《九名纪要》的上述规定来分析,不能简单地以年利率24%来计算买卖合同违约金的上限。

03 【莆田中院判例】年利率24%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永泰县云山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闽03民终1027号),它的说理是:本案中,一方面,云山石业公司与港隆公司已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违约金,一审判决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没有超过双方的约定标准,另一方面,港隆公司作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违约金过高,因此,港隆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总结:如何举证?最低可以调整到多少?

      首先,提出约定违约金过要求就低调整的当事人必须尽到举证责任;其次,评判的标准是: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年利率24 %,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就低调整,人民法院可以在LPR的四倍与年利率24%之间予以支持,也即最低是调整到LPR的四倍。

众益动态|我所开展买卖合同业务学习交流会暨二月三月生日会

为推进律所专业化建设,促进买卖合同法律实务经验交流,拓宽思维,提升业务能力,3月31日下午,我所曾建峰律师在会议室为大家开展一场《以热爱之名——买卖合同的七个忠告》主题的学习交流会。

会上,曾建峰律师通过具体分析其代理的三个案件,对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的整理,合同主体的确定,标的物之争等问题进行剖析,对该案涉及的一些实务操作和庭审中的心得体会进行重点分享。在讨论环节,各位律师就实务中处理买卖合同的有关经验进行了深入交流,现场讨论气氛热烈,曾律师也结合自己经办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详尽解答。

  买卖合同纠纷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我所律师也通过本次培训对买卖合同纠纷问题有了更全面深刻的了解,丰富了律师的知识面,提升了律师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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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位家人的生日都值得庆贺

众益律所二月三月生日会如约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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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时光总是短暂,前路漫漫亦灿灿,爱工作亦要爱生活。行至远处,不忘初心,很幸运在这灿烂的年华里相聚,再次祝愿众益二月三月的寿星们生日快乐,身体健康,心想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