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益说法|借条和欠条,有何不同?

原告持《欠款证明》要求被告还款,该《欠款证明》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是借条还是欠条?二者法律效果有何不同?本文通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探究这些法律问题。

唐某持《欠款证明》一份,将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欠款证明》载明:“因薛某自繁育小麦品种交由唐某包装后发到某地致使当地小麦大面积死亡,经多方协商,薛某赔偿农户80万元,因薛某当时资金不足,借用唐某30万元整并委托张某直接打款给农户。出借人唐某,借款人2019年4月25日,欠款人签字处有‘薛某’字样,该字样上有指纹印一枚。”唐某提交案外人名下银行流水一份,以证明自己使用配偶名下银行账户依约向薛某指定的农户汇款30万元。薛某辩称,该《欠款证明》系其在空白纸张上签字捺印后,唐某打印了《欠款证明》的内容,且该《欠款证明》的性质为欠条,现已超过诉讼时效。

案经审理,归结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欠款证明》的法律性质该如何认定?唐某与薛某各执一词。唐某主张《欠款证明》的性质实际为借条,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日期,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薛某偿还,诉讼时效应当自唐某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薛某则主张《欠款证明》的性质为欠条,诉讼时效应从《欠款证明》出具之日起计算。

法院认为,从《欠款证明》内容来看,薛某为向农户支付赔偿款而自唐某处借款并指令唐某将款项汇到指定账户,并有“出借人”“借用”等字样,结合《欠款证明》出具时间和汇款时间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应当认定《欠款证明》的法律性质为借条。因《欠款证明》未约定还款期限,本案诉讼时效应自唐某可随时向薛某主张权利起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薛某偿还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借款利息。

结合案例,笔者认为,借条和欠条均属于债权债务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它证明当事各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后形成的结算凭证,仅是一份债权债务凭证,不会引起借款合同所要求的资金流动等行为。在法律效果上,借条与欠条主要有两点不同:第一,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不同。在约定了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都是自约定的还款日期起算;而在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情况下,两者的诉讼时效相差甚远,借条自出借人首次要求借款人还款之日起算,而欠条则固定自欠条出具之日起算。第二,证明力不同,借条的证明力要强于欠条。在法庭调查中,权利人围绕借条简要介绍借款经过,法庭一般就会采纳该借条。而欠条则需权利人详细说明欠款所依据的原因并就欠款原因的真实性和金额构成等提供翔实证据,增加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在处理经济事务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恰当使用借条或者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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