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判定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加加(化名)状告被告学校要求赔偿12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没有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加加是被告学校的一名六年级学生。一天下午下课后,加加同其他学生在教室外玩耍,一位同学在奔跑时撞到加加,致使加加摔倒造成右小腿胫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伤残为十级。

  法院认为,伤害发生之时,原告已经十一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读六年级,接受了一定教育,对课间随意奔跑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认知;本起伤害事故并非在原告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时造成的;事情发生后,学校第一时间将加加带进办公室并及时通知其父母亲。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不完全统计,校园意外受伤事故中,大部分为男学生,以小学生、初中生为主;操场是最易导致校园受伤的地点,其次为楼道、教室、食堂等地;受伤时间大都发生在课后自由活动期间;五成多的意外伤害案件,系学生之间互相追逐打闹时“推倒”、“撞倒”所致;最易受伤的部位为手臂、腿部、牙齿、眼睛等。

  律师认为,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来把握,同时结合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场所、事故现场、伤情结果等判断。一是事前学校管理预防是否到位,安全风险是否提前防范,每天安全日记是否及时更新,导护师是否及时到位及正常巡查;二是事中教育管理是否及时,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苗头是否及时警示并及时管理制止;三是事后处置是否恰当,是否第一时间救治或及时通知家长。

     律师还认为,虽然校园伤害案件应当秉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同时亦应合理兼顾校方利益,严格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予以归责。若过于苛责校方责任,表面上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但也会导致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缩手缩脚,因噎废食,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

律师说案|房子赠人了,能否撤销要回?

郭某与前妻生有一子,再婚后又生育一子。旧房征迁,可分两期安置两套房子,第一期一套在东侧,可读第一实验小学;第二期一套在西侧,可在第二实验小学就读。

与政府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前,郭家内部有约在先,第一期安置房把小儿子登记名下,第二期安置房登记给大儿子。为让大儿子的孩子将来也可以在第一实验小学就读,小儿子同意将第一期安置房让大儿子挂名四分之一,但约定大儿子的孩子小学毕业后,必须马上退出该安置房挂名。

如今,大儿子的孩子小学毕业,大儿子却反悔了。郭某与前妻离婚之后,大儿子随母亲回娘家仙游居住生活,现在也在仙游成家立业,与郭某感情生疏。

多次协商无果后,郭某一纸诉状将大儿子告上法庭。郭某认为,旧房老宅是自己辛辛苦苦搭建起来,大儿子在二期已有完整一套安置房,不该再占有弟弟的四分之一。

“我62岁了,已经到了退休年龄、需要孩子赡养的时候,大儿子从来不曾关心我。因为这个四分之一产权退回的事情,大儿子不仅在微信上甩出狠话,还将我在二期安置房的衣物全部抛出窗外;更用刀子在我面前晃动威胁,准备闯进一期安置房居住。早知道他如此不孝,当初就不该把一期安置房让他挂名四分之一。”法庭上,老父亲声泪俱下。

房子到手了,赠与人能不能主张撤销呢?代理这起撤销房屋赠与纠纷案件的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建峰介绍,民法典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郭某的大儿子房子到手,不给父亲养老,还出言不逊,甚至拔刀相见,郭某完全有权在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郭某不仅可以撤销一期安置房的四分之一,还可以将二期的安置房一并撤销收回。

众益动态|我所郑爱美律师应邀为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开展业务培训

为全面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6月25日上午,我所郑爱美律师应邀为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培训会上,郑爱美律师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全民守法、依法行政等三个方面讲解,围绕《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亮点解析及合同编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地阐述,并针对行政处罚进行风险点提示。在注重理论传授的同时还穿插了生动、鲜活的案例分析,内容接地气,方法重实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操作性,不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又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通过培训,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对促进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众益动态|我所许如金律师受邀为莆田市总工会开展《劳动法》专题讲座

为扎实推进法律服务进万家,提高职工群众法律意识,6月20日下午,我所高级合伙人许如金律师受莆田市总工会的邀请,在高楼邮政支局开展《劳动法》专题讲座。

  讲座上,许如金律师结合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深厚的理论功底,运用大量实务案例,通过“理论+案例”相结合的形式,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劳动法的概念、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制度等内容。不仅让大家对常见的法律专用名词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更让大家充分认识到维护劳动者权利的重要性。本次讲座内容贴近实际,引发了大家的共鸣。

      此次活动为职工群众普及了劳动法等相关知识,提高了职工群众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接下来众益律所将继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帮助职工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说案|为他人债务作担保 应注意明确担保方式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经常会要求提供第三人作为“担保人”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保证方式对债权人和保证人所带来的法律效果不同。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一般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换言之,除上述的四种特殊情形外,一般保证人只有在债权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确认后且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在履行顺序上,债务人应先行履行清偿义务,保证人在后履行清偿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承担债务的,一般保证人可以按该规定作为抗辩理由进行抗辩。但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下,债务人只要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仅单独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债务。显然,对于债权人而言,选择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方式更有利于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例如,2020年1月1日黄某向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黄某向刘某借款人民币62万元,月利率1.5%,本人承诺于2020年7月30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本人到期无法偿还,担保人李某愿意代为偿还,立此为据。”李某在该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签字确认。后黄某未归还借款,刘某将黄某和李某诉至法院。在该案中借条中并未写明保证方式,那么李某应当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呢?

民法典实施之前,最高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观点为,因上述表述“如本人到期无法偿还,担保人李某愿意代为偿还”表明了李某保证责任承担的顺序性,李某仅在借款到期、且黄某无法偿还,即客观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方才承担保证责任,而非债务到期、黄某未偿还债务时,即无条件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因此,李某提供的系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但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作出了重大改变。之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现已失效)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则改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民事主体在签订借款协议或者保证合同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所出具的借条等协议,债权人应当注意写明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而非简单地约定作为“保证人”。债务的保证人也应当在充分了解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所带来的不同法律后果之后再为债务作保证。 

律师说案|借条没有配偶签字,如何让配偶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与被告阮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阮某于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以投资加油站为由向原告陈某借款170000元。借款之后,被告阮某仅还款8000元(6000元由阮某的丈夫杨某偿还),其余款项拒不支付。在原告陈某的催讨下,2022年11月17日,被告阮某出具借条,确认尚欠原告借款162000元,每个月还款3000元,月利率1.1%。借条出具后,被告阮某仍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原告陈某向另一被告杨某(阮某的丈夫)电话催讨,录音中杨某表示“这两天安排一下”。但二被告始终没有还款。无奈之下,原告陈某起诉法院,法院被告阮某与杨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判决

被告杨某未在借条上签字,且录音中杨某仅说“这两天安排一下”,不是对债务的全部确认。故,对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杨某共同偿还涉案债务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被告阮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000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对上述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陈某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再次向杨某催讨债务,并做了电话录音。二审中补充提供了与杨某的一段电话录音。二审认为,录音中陈某说“那个时候你们说投资,我二话不说是吧”,杨某回答“是呀…对你这笔借款我肯定认定”,该对话内容可见杨某表示出还款的意思,以及杨某在借款后有实际履行还款,能够形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链条。判决:杨某对陈某的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分析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1、共债共签的原则。

     借条、欠条要求配偶一方共同签字确认。如果没有签字的,在事后催讨中应及时采取微信、电话录音等方式向配偶一方进行催讨,并注意证据保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取证。

2、有证据证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较广,往往是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最好能证明借款用途是用于家庭开支、孩子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日出,建议在款项转账的时,备注具体的用途。此时,债权人是可以举证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公司,款项用于公司的经营,且配偶一方在公司中有股份、担任董监高之类高管等情形。

     本案中,债权人陈某将资金转给阮某,借条也是阮某的签字。那么想到让阮某的配偶杨某承担还款责任,就是让杨某追认债务,在律师的指导下,陈某成功取得电话录音的追认证据,在二审中获得支持。

众益观点|买卖合同之违约金上限

《民法典》585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那么买卖合同违约金有约定的前提下,比如月利率3%,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减少,人民法院又是如何处理的?

01 LPR的1.95倍之说     

持这一观点的人的依据主要来自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再380号再审判决书。

      最高院再审认为:根据公平原则,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王A的损失,并在该计算标准基础上再加算30%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违约金。即1.5×1.3=1.95。

      本律师认为,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基本上目前也是按L P R 1.5倍计算,那么在有约定月利率3%的前提下,仅仅增加30%,显然不足以惩戒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更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包括资金占用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所以LPR的1.95倍并不可取。

02 年利率24%之说   

《九民纪要》第50条【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本律师认为,从《九名纪要》的上述规定来分析,不能简单地以年利率24%来计算买卖合同违约金的上限。

03 【莆田中院判例】年利率24%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永泰县云山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闽03民终1027号),它的说理是:本案中,一方面,云山石业公司与港隆公司已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违约金,一审判决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没有超过双方的约定标准,另一方面,港隆公司作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违约金过高,因此,港隆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总结:如何举证?最低可以调整到多少?

      首先,提出约定违约金过要求就低调整的当事人必须尽到举证责任;其次,评判的标准是: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年利率24 %,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就低调整,人民法院可以在LPR的四倍与年利率24%之间予以支持,也即最低是调整到LPR的四倍。

律师说案|起诉时间如何把握?

《孟子·公孙丑下》有言:“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孙膑兵法·月战》亦言:“天时、地利、人和,三者不得,虽胜有殃。”故而,得天时、地利、人和,后能成事也。在法庭争锋中,这条经验也是制胜良言,掌握天时就是把握起诉的时点,在合适的时间提起诉讼。 

      通常所说的起诉时间,会想到诉讼时效限制。原则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若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就是说,当一件令我们不满的事情发生了,我们可以在3年的时间内要求法院让这件事恢复到、补偿到或者赔偿到令我们满意的状态。比如说,邻居养的小猫偷吃掉我们养在水池中的鱼,3年之内我们可以要求邻居赔偿我们被吃掉的鱼的等值货币。此时不论邻居是否拒绝,法院都将判令邻居赔付我们的损失。但3年之内我们没有提出此事,3年之后再提此事,知法、懂法的邻居提出3年之期已过,鱼儿已经魂归大自然,拒绝赔付。此时,法院将不会判令邻居赔付我们的损失,这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若遇到不知法、不懂法的邻居,不知道3年期间限制的,我们还是有望获得鱼儿的赔款,因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鱼的事情上,知法、懂法的我们宜早提起诉讼,避免权利过期作废。  

     太迟提起诉讼,会使我们在法庭的战斗中失败,而太早提起诉讼,也会使我们在天平的争夺中败北。虽然邻居的小猫偷吃池中的鱼非常可恶,但邻居诚恳道歉,并表示愿意在小猫诞下猫仔时赠与我们一只以相伴,我们欣然受之。转眼数月已过,仍不见猫仔,迫不及待的我们认为邻居故意拖延,提起诉讼,要求邻居交付猫仔一只。此时,法院一定会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因为邻居的猫尚未诞仔,向我们交付猫仔的条件还未成就,诉讼时效期间也尚未开始,这就是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在猫的事情上,知法、懂法的我们宜迟提起诉讼,待我们享有的权利生效后提出请求,避免徒劳无功。 

      几经等待,邻居向我们交付可爱的小猫一只,但小猫太过幼小,只愿意食用猫粮。邻居不忍小猫挨饿,要求我们精心喂养小猫,其承包3年之内的猫粮,逐月给付。3月之后,随着小猫开始在楼宇之间飞檐走壁,邻居没有继续按月赞助猫粮一袋。我们虽感不满,但总盼着邻居能够幡然醒悟。3年之后,我们喜得猫仔3只,看着猫仔食不下咽,记起了邻居欠我们的30余袋猫粮,诉至法院,请求邻居按约交付猫粮。此事虽前后蹉跎四载,已过3年之期,但邻居仍要补给缺少的猫粮,因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猫粮的事情上,知法、懂法的我们做到了或早或晚,不如恰当其时。 

      起诉的时点,要因事、因时、因势而定,顺时而动,则诉已胜三分。

众益喜讯|众益律师在莆田市第四届青年律师辩论赛中获得佳绩

为进一步提升青年律师逻辑思维和思辨能力,提供青年律师成长平台,培养造就一支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律师队伍,莆田市律师行业党委、莆田市律师协会于2023年6月10日举办“莆田市第四届青年律师辩论赛”。我所积极组织响应,由翁争霞、陈雪薇、欧河山、曾雅俐4位律师代表参赛。

  本次比赛,共有来自全市各律所的32名选手参赛,比赛采取“一对一”辩论形式,参照法庭辩论程序,分为立论陈词、自由辩论和总结发言3个环节。经过十六场,四个辩题的比赛,控辩双方辩手针锋相对、唇枪舌剑,辩手们引经据典、旁征博引,精彩的辩论博得场下观众的阵阵掌声。最终,经过激烈角逐,我所陈雪薇律师获得莆田市第四届青年律师辩论赛最佳专业知识奖!

      本次辩论赛为我所青年律师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展示平台,引导青年律师重视修身立德、思考创新、提升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我所将以本次大赛为契机,推动青年律师实践、学习、提升专业水平,进一步展示众益律师的精神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