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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益说法|欠工程款5000多元还是9万多元?

甲公司通过其公司联络人魏某及程某,将其中标承包的某村步道工程交给王某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已将全部工程款付清给甲公司。因甲公司尚欠王某9万多元工程款迟迟未支付,王某诉至法院,诉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万多元及利息,但一审法院仅判决甲公司支付给王某工程款5000多元。

收到一审这份相当于败诉的判决书,王某食不能安,寝不能寐,官司要不要继续打?继续打,二审没有新证据,能赢吗?经过与代理律师深入沟通,王某最终选择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董金添、游玲玲律师代王某起草了《民事上诉状》,上诉观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一审判决以魏某等与王某之间存在合伙体,且王某对支付6万元未提出异议为由,将甲公司支付给魏某的6万元认定为是支付给王某的工程款是错误的。因为事实上魏某及程某是甲公司指定与王某联络的人,系甲公司的代表,不可能与王某之间就案涉工程施工组成合伙体,也没有证据证明魏某及程某与王某之间有存在合伙关系。相反,本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系由王某个人向甲公司承包并个人承担全部投资。另外,甲公司支付给魏某6万元并未告知王某,王某不知情无从提出异议,不能证明甲公司支付给魏某6万元取得王某授权。二是一审判决以甲公司是法定纳税主体为由,采纳甲公司自行计算的案涉工程应纳税款是错误的。因为案涉工程税款已缴清,甲公司作为纳税主体,持有纳税凭证,但甲公司拒不向法院提供,且甲公司自行计算并提交给法院的应缴税款公式存在计算增值税时未区分含税价与不含税价,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时适用的税率与财税部门规定严重不符等,是明显错误的。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仍拒不向法院全面提交案涉工程的纳税凭证。代理律师依托自身财税专业背景,通过对王某已预缴的税种税款金额进行还原换算的方式,协助二审法院理清了案涉工程所涉的税种税款计算公式及正确的应缴税款金额。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董金添、游玲玲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众益律师依托专业的法律知识,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最终促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生效判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众益说法|斑马线上闯红灯 负事故同等责任

规则面前,既没有特权,也没有弱者。哪怕是行人,哪怕是走在斑马线上,如果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比如闯了红灯,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年1月30日傍晚6时39分,秀屿区秀港大道与荔港大道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行人周某走在斑马线上,被左侧驶来的一辆小轿车撞上。2月8日,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月18日,秀屿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小轿车司机负事故平等责任。

  交警是依据什么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行走在斑马线上的周某,怎么会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呢?《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这么写的:周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按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具有过错,其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起一定的作用;且与对方司机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当。

  很多人根深蒂固地认为,无论如何,车得让人,相对于小轿车,自行车和行人都是弱者,小轿车总得让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一定会同情弱者,在认定责任时会偏向自行车和行人一方。甚至有人一度认为,走在斑马线上的行人任何情况下都无需承担责任。

  然而,发生在秀屿区的这起事故,颠覆了很多人的错误观念,给自恃弱者的群体敲响了警钟。闯红灯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哪怕是走在斑马线上,该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作用,就该承担责任。

  好在这起事故,对方司机没有出现人伤或车损。否则,死者家属还须对对方司机的损失承担同等的赔偿责任。

  这起事故是对“中国式过马路”陋习的警示。红灯不是装饰,而是生命的守护,别因一时违章,毁掉一生的幸福。

众益说法|借条和欠条,有何不同?

原告持《欠款证明》要求被告还款,该《欠款证明》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是借条还是欠条?二者法律效果有何不同?本文通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探究这些法律问题。

唐某持《欠款证明》一份,将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欠款证明》载明:“因薛某自繁育小麦品种交由唐某包装后发到某地致使当地小麦大面积死亡,经多方协商,薛某赔偿农户80万元,因薛某当时资金不足,借用唐某30万元整并委托张某直接打款给农户。出借人唐某,借款人2019年4月25日,欠款人签字处有‘薛某’字样,该字样上有指纹印一枚。”唐某提交案外人名下银行流水一份,以证明自己使用配偶名下银行账户依约向薛某指定的农户汇款30万元。薛某辩称,该《欠款证明》系其在空白纸张上签字捺印后,唐某打印了《欠款证明》的内容,且该《欠款证明》的性质为欠条,现已超过诉讼时效。

案经审理,归结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欠款证明》的法律性质该如何认定?唐某与薛某各执一词。唐某主张《欠款证明》的性质实际为借条,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日期,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薛某偿还,诉讼时效应当自唐某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薛某则主张《欠款证明》的性质为欠条,诉讼时效应从《欠款证明》出具之日起计算。

法院认为,从《欠款证明》内容来看,薛某为向农户支付赔偿款而自唐某处借款并指令唐某将款项汇到指定账户,并有“出借人”“借用”等字样,结合《欠款证明》出具时间和汇款时间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应当认定《欠款证明》的法律性质为借条。因《欠款证明》未约定还款期限,本案诉讼时效应自唐某可随时向薛某主张权利起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薛某偿还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借款利息。

结合案例,笔者认为,借条和欠条均属于债权债务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它证明当事各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后形成的结算凭证,仅是一份债权债务凭证,不会引起借款合同所要求的资金流动等行为。在法律效果上,借条与欠条主要有两点不同:第一,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不同。在约定了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都是自约定的还款日期起算;而在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情况下,两者的诉讼时效相差甚远,借条自出借人首次要求借款人还款之日起算,而欠条则固定自欠条出具之日起算。第二,证明力不同,借条的证明力要强于欠条。在法庭调查中,权利人围绕借条简要介绍借款经过,法庭一般就会采纳该借条。而欠条则需权利人详细说明欠款所依据的原因并就欠款原因的真实性和金额构成等提供翔实证据,增加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在处理经济事务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恰当使用借条或者欠条。

众益说法|遇到这些情形,是否需要支付物业费?

随着物业服务不断完善规范,因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不到位产生的物业服务纠纷越来越多。那么,业主如何判断是否需要支付物业费?一旦遇到常见的物业服务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已购买但未入住的房屋是否需要支付物业费?依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所以,房屋购买以后不论是否入住,都要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提供的是物业区划内的公共服务,以安保服务为例,业主虽然没有入住,但物业服务企业同样要为房屋提供公共监控、保安巡逻等服务或者在房屋受损或屋内财物失窃时配合业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所以,不论业主是否入住,都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有关服务,未入住就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既不符合事实,也违反法律规定。

  已购买但还没有交房是否需要支付物业费?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已购买但还没有交房不需要支付物业费,物业费仍然由开发商支付,直到向业主交房。

  物业服务不到位、不合格可以不交物业费吗?这需要根据不到位或者不合格的程度进行分析。依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对公共空间提供维修、养护、绿化、清洁、经营等服务,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如果生活垃圾没有及时清运、路灯没有及时更换等轻微程度的服务不到位,仍要支付物业费,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及时整改到位。如果因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规范或者安全保障不到位造成业主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构成重大过失或者重大瑕疵的,业主可以请求减免当期物业服务费,损失可以另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赔偿。

  购买二手房,交易之前的物业费由谁缴纳?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只约束对应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交易之前,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签订人是原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所以,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新业主不需要支付交易之前的物业费。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业主,要提前了解物业管理规定,关心小区内公共事务,及时、妥善处理物业服务纠纷,以享受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

众益说法|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解读

最新的《行政复议法》自今年元旦起实施。与旧《行政复议法》相比,新《行政复议法》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在原则方面,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从法律高度增加了行政复议领域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和为民原则。在此原则指导下,提出具体措施规定以达到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管理纠纷主渠道、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在行政复议范围方面,新《行政复议法》完善了列举范围,强调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制度是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初衷。

第三,在管辖方面,新《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相对集中的复议管辖制度,除海关、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部门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辖社会主体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设区市或者直辖市的行政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社会公众可以选择派出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设立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告知正确的复议管辖机关;行政行为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也要选择对口的衙门。

第四,在审理程序方面,新《行政复议法》增加了“简易程序”和“提级审理程序”,完善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与“听证程序”。

增加简易程序,指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或者内容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或者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或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复议机关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这些案件中,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留意复议机关所选择的程序,在规定的不同的期限内行使和履行应对行政复议的权利和义务。

增加提级审理程序,指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对于跨行政区划、影响力广的案件,提级审理有助于统一行政复议裁判意见,增强行政复议文书的公信力和社会公众的行为预期,发挥司法的教育和指引作用。

完善复议前置程序,指扩大和列举适用复议前置的情形。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或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或者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社会公众采取法律手段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行为涉及上述情形的,行政机关要注意在行政文书上告知行政复议前置规定,否则可能因行政相对人逾期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又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行政行为被认定影响相对人重大权益致使被撤销。

增加听证程序,指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必须组织听证,并对听证作了具体要求。重大、以南、复杂,一般是指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的;当事人或者被害人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存在激化社会矛盾风险的;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发后续批量诉讼的;可能对特定行业产业发展、特定群体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第五,在实体审查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这对于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而言,在行政复议答复中,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说明、解释和论证。

第六,在审查结果方面,增加“确认无效”形式,强化和细化了“变更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的适用情形。相较于旧法大多数撤销行政行为的结果,新《行政复议法》丰富了行政复议结果的形式,使复议结果更为契合司法实践需要,发挥行政复议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纠纷的制度作用。

众益说法|旅游途中遇到侵权行为,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节假日里,许多人选择带上家人、邀上朋友出门旅游。但如果在旅行中遇到令人不悦的事,旅途的好心情就自然大打折扣。那么,在旅游过程中遇到侵权行为,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一、酒店对提前下订单的消费者以“停业”“装修”名义退单,随后又悄悄涨价,消费者应该如何应对?

商家宁愿违约也要砍单涨价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也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针对酒店恶意退单,实则是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顾客有权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消费者可以这样做:保存被取消的订单截图,收集能够证明商家恶意解约的材料;联系平台进行投诉,并要求平台提供商家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可以向消协、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追究商家的行政责任;采取司法手段,将纠纷诉诸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处理。
二、旅行过程中,发现旅行团存在强制消费、加价等行为,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若消费者遭遇强制购物,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证明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强制购物。比如,使用手机录制视频资料、保存购物小票。随后可以通过投诉、提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跟团旅游期间受伤了,谁来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如果是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当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是旅游者自身有过错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责任。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提醒,旅途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突发情况或纠纷,切忌着急,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及时采取措施维权。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我们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让旅行更加美好。

众益说法|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随着推进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成为社会公众学习、工作、生活中常用的获取相关资料的便利渠道。本文旨在探讨申请人如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更快、更准地获取所需要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在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以前,申请人可以在政府网站、公共图书馆、公共查阅室等官方设立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自行查阅。依申请公开有法定的办理期限,对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助查询更为便捷、高效。

通过自助查询无果时,申请人再进一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此时,一份相对准确的申请书能够帮助负责公开的单位更为快速、准确地判断和提供申请人所需要的信息。为此,申请人要做好事前调查。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政府信息是指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第一要了解所需信息的载体形式,通常有纸质文本、电子数据、音频、视频、文字、图片等类型。

政府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的部门负责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从社会主体获取的信息,由负责保存的部门负责公开;在工作过程中,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得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政府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管理不同领域的社会事务,申请人第二要了解所需的信息涉及哪一方面的事务,判断该信息属于哪一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并据此向对应的部门申请公开。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该提供区别于其他政府信息的特征,比如名称、文号、年份、日期、内容涉及的主体、内容涉及的事项或者载体形式等等。政府信息浩如烟海,每一个有效特征都可以帮助负责公开的部门快速缩小查找范围甚至精准定位相关信息,故申请人第三要尽量了解和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特征。

政府部门的不同内设机构负责不同方面的具体工作,为了避免申请在流转过程中遗失和延误时间,申请人第四要了解所申请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通讯信息。政府部门会在工作网站上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

完成以上四项事前准备工作,申请人还需要提供自身的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以及获取的信息的方式。申请人通常需要填写政府部门提供的预制表单,填报上述申请信息。

具备上述申请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一份相对准确的申请,能够帮助申请人快速、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律师提醒,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公众的权利,但权利应当按需、合理使用,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节约行政资源和自然资源。

众益说法|发丝的毫厘之争

知法,用法,不以事大而特事特办,不因事小而遇事忍让,发挥规则的作用,相信法治的力量,让法治融入生活的方方面面,让消费者权益受到时时刻刻保护。本文与读者朋友们一同了解一次日常生活中的法治实践。

事情是这样的。一位即将举办婚礼的消费者到美发店,请专业的理发师为其设计和剪裁发型。在理发师开始着手前,消费者和理发师就发型、发色、发长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在理发师一通专业操作后,消费者发现因为理发师不听从要求,将发长多剪了十厘米,导致发长不足以支撑原定的发型和发饰。消费者既难过又生气,便要求理发师退还服务价款,退还会员账户内未消费的剩余存款并赔偿精神损失。理发师认为,虽然剪裁后的效果与商定的效果不同,但同样具有美发效果,不同意退款。消费者当即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现场调取了消费者到达美发店后的视频监控,确定消费者和理发师确有对发长等发型设计要求进行过协商,建议理发师和美发店与消费者协商理赔。

经市场监管部门主持调解失败,消费者将理发店和理发师告上法庭,要求判决理发店和理发师退还消费款项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认为,这件事的争议焦点在于美发店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即美发店是否按照双方约定的长度为消费者修剪头发。为了查明事实,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店内公共监控视频。视频显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之前曾经与理发师就头发长短问题进行过沟通,理发师曾经比对头发长度至消费者手肘部位,后用手截取头发至消费者上臂中段部位,消费者方才就座开始接受服务。然而,受限于监控视频没有声音,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消费者关于具体发长的主张。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最终认定以理发师最后与消费者确定的修剪位置即消费者上臂中段部位为双方协商确定的修剪部位。本案中,理发师为消费者提供修剪头发服务后,消费者的头发被修剪至过肩,短于双方约定的长度。理发师作为专业的理发师,理应对顾客修剪头发的长度具备高度敏感性,其未能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长度为消费者修剪头发,导致修剪后的头发与约定的长度存在差异,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

在赔偿金额方面,由于美发店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且在纠纷发生后未积极妥善解决纠纷,导致该纠纷长时间得不到解决,消费者因多方维权必然造成一定的误工费及交通费,综合全案证据,法院酌定由美发店赔偿消费者合理损失,但头发修复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消费者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另外,关于消费者要求的退还会员卡内余额900元,美发店对该项诉讼请求不持异议,法院予以支持。事后,理发店对此事公开道歉,并承诺积极提高服务水平。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消费者: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在商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只能组织和建议商家与消费者进行调解,但无法强制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最终消费争议仍需要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消费者一定要妥善保存消费记录等相关证据。每一位消费者积极行使权利,才能监督商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服务,形成良性的行业竞争,反推商家创新服务产品和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各行各业的产业升级,发挥法治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强大作用。

众益说法丨“七天不见面,就能一次性离婚”靠谱吗?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各类法律营销号层出不穷。一些法律营销短视频号打出“七天不见面,一次性离婚”的标题,该说法是否可信?回答这个问题要了解两个点:离婚的方式有哪几种?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

民法典第1076条、1079条规定,离婚的方式有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两种方式。其中,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规定,用到两个“亲自”,一是“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二是“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显然,协议离婚必须男女双方两次亲自到场,要“见面”情况下才能办理离婚手续,不存在“不见面离婚”说法。

诉讼离婚是男女双方对离婚的条件、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践中,很多法院采用线上立案、线上开庭的便捷做法,不需要男女双方到法院立案、开庭,一般通过“云庭、微法院”等小程序直接进行诉讼活动,极大方便了诉讼活动。可即便是线上庭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离婚案件是需要男女双方本人亲自出庭。线上庭审也会有双方线上“见面”场景。为此,“不见面离婚”的说法是不可信的。

提出离婚诉讼,不代表一定能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法定条件的,只有“感情确已破裂”才能判决离婚。

那么,有没有快捷的离婚方式呢?答案是肯定的。如男女双方都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不经过30天离婚冷静期“快速”离婚。

众益说法|“一件代发”靠谱吗?

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该项授权。2年后,甲发现乙在电商平台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的商品,遂购买了该侵权产品,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乙在庭审中表示案涉产品的销售模式为客户在其店铺下单,其根据订单信息向第三方供货商购买产品,由第三方供货商向客户发货,其销售的商品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无侵权之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现处于有效期内且权利状态稳定,原告合法的专利权益应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和销售者主观上实际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其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

所谓“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该案被告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足以明确聊天双方的主体身份,未体现被诉侵权产品的采购信息,无法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为其向案外人采购,故对此抗辩不予采信。被告采取“一件代发”运营模式,并不免除或降低其作为经营者对所售产品合理的注意义务,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相关标识,系“三无产品”,因此被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有过错,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网络通讯技术更新进步与消费数字化转型的交互作用之下,电子商务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应运而生以低资金成本投入、操作简便、无须仓储货源即可售货的“一件代发”新型电商销售模式。该模式由商家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向消费者展示第三方供货商所售的商品样式图片,在接受消费者订单与款项后再转单给第三方供货商,由第三方供货商直接向消费者发货,商家在其中充当“中间商”的角色赚取转售差价。这种运营模式看似便捷,实则容易引发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一件代发”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订立有直接的网络购物合同,其应当承担合同项下相应的风险责任。“一件代发”商家应注意谨慎选择第三方商品进行销售,关注所售产品质量,注重消费者权益;妥善保存其向第三方供货商购买代发产品的聊天记录、订单信息、出库单以及转账记录等交易信息以证明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商家应向第三方供货商支付合理对价,该合理对价不得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否则易被认定为不符合交易惯例、抗辩无效;对于销售食品、药品等特殊产品的商家更应从正规渠道进货,对供货商是否具备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资质以及是否对产品享有知识产权进行严格审核,尽到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商家在店铺页面介绍产品时要立足实际,如若自己不是所售产品制造者,不应对外虚假宣传其为生产厂家,否则在其无法证明产品合法来源时,易被推定为所售产品的制造者来承担赔偿责任;在店铺页面使用他人图片时要事先征得肖像权人以及著作权人的同意。此外,“一件代发”商家还要注意一个认识误区,即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虽然可以免除商家的赔偿责任,但并不意味其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其仍需承担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