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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益说法|发丝的毫厘之争

知法,用法,不以事大而特事特办,不因事小而遇事忍让,发挥规则的作用,相信法治的力量,让法治融入生活的方方面面,让消费者权益受到时时刻刻保护。本文与读者朋友们一同了解一次日常生活中的法治实践。

事情是这样的。一位即将举办婚礼的消费者到美发店,请专业的理发师为其设计和剪裁发型。在理发师开始着手前,消费者和理发师就发型、发色、发长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在理发师一通专业操作后,消费者发现因为理发师不听从要求,将发长多剪了十厘米,导致发长不足以支撑原定的发型和发饰。消费者既难过又生气,便要求理发师退还服务价款,退还会员账户内未消费的剩余存款并赔偿精神损失。理发师认为,虽然剪裁后的效果与商定的效果不同,但同样具有美发效果,不同意退款。消费者当即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现场调取了消费者到达美发店后的视频监控,确定消费者和理发师确有对发长等发型设计要求进行过协商,建议理发师和美发店与消费者协商理赔。

经市场监管部门主持调解失败,消费者将理发店和理发师告上法庭,要求判决理发店和理发师退还消费款项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认为,这件事的争议焦点在于美发店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即美发店是否按照双方约定的长度为消费者修剪头发。为了查明事实,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店内公共监控视频。视频显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之前曾经与理发师就头发长短问题进行过沟通,理发师曾经比对头发长度至消费者手肘部位,后用手截取头发至消费者上臂中段部位,消费者方才就座开始接受服务。然而,受限于监控视频没有声音,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消费者关于具体发长的主张。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最终认定以理发师最后与消费者确定的修剪位置即消费者上臂中段部位为双方协商确定的修剪部位。本案中,理发师为消费者提供修剪头发服务后,消费者的头发被修剪至过肩,短于双方约定的长度。理发师作为专业的理发师,理应对顾客修剪头发的长度具备高度敏感性,其未能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长度为消费者修剪头发,导致修剪后的头发与约定的长度存在差异,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

在赔偿金额方面,由于美发店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且在纠纷发生后未积极妥善解决纠纷,导致该纠纷长时间得不到解决,消费者因多方维权必然造成一定的误工费及交通费,综合全案证据,法院酌定由美发店赔偿消费者合理损失,但头发修复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消费者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另外,关于消费者要求的退还会员卡内余额900元,美发店对该项诉讼请求不持异议,法院予以支持。事后,理发店对此事公开道歉,并承诺积极提高服务水平。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消费者: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在商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只能组织和建议商家与消费者进行调解,但无法强制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最终消费争议仍需要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消费者一定要妥善保存消费记录等相关证据。每一位消费者积极行使权利,才能监督商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服务,形成良性的行业竞争,反推商家创新服务产品和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各行各业的产业升级,发挥法治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强大作用。

众益说法丨“七天不见面,就能一次性离婚”靠谱吗?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各类法律营销号层出不穷。一些法律营销短视频号打出“七天不见面,一次性离婚”的标题,该说法是否可信?回答这个问题要了解两个点:离婚的方式有哪几种?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

民法典第1076条、1079条规定,离婚的方式有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两种方式。其中,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规定,用到两个“亲自”,一是“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二是“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显然,协议离婚必须男女双方两次亲自到场,要“见面”情况下才能办理离婚手续,不存在“不见面离婚”说法。

诉讼离婚是男女双方对离婚的条件、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践中,很多法院采用线上立案、线上开庭的便捷做法,不需要男女双方到法院立案、开庭,一般通过“云庭、微法院”等小程序直接进行诉讼活动,极大方便了诉讼活动。可即便是线上庭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离婚案件是需要男女双方本人亲自出庭。线上庭审也会有双方线上“见面”场景。为此,“不见面离婚”的说法是不可信的。

提出离婚诉讼,不代表一定能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法定条件的,只有“感情确已破裂”才能判决离婚。

那么,有没有快捷的离婚方式呢?答案是肯定的。如男女双方都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不经过30天离婚冷静期“快速”离婚。

众益说法|“一件代发”靠谱吗?

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该项授权。2年后,甲发现乙在电商平台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的商品,遂购买了该侵权产品,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乙在庭审中表示案涉产品的销售模式为客户在其店铺下单,其根据订单信息向第三方供货商购买产品,由第三方供货商向客户发货,其销售的商品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无侵权之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现处于有效期内且权利状态稳定,原告合法的专利权益应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和销售者主观上实际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其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

所谓“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该案被告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足以明确聊天双方的主体身份,未体现被诉侵权产品的采购信息,无法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为其向案外人采购,故对此抗辩不予采信。被告采取“一件代发”运营模式,并不免除或降低其作为经营者对所售产品合理的注意义务,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相关标识,系“三无产品”,因此被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有过错,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网络通讯技术更新进步与消费数字化转型的交互作用之下,电子商务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应运而生以低资金成本投入、操作简便、无须仓储货源即可售货的“一件代发”新型电商销售模式。该模式由商家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向消费者展示第三方供货商所售的商品样式图片,在接受消费者订单与款项后再转单给第三方供货商,由第三方供货商直接向消费者发货,商家在其中充当“中间商”的角色赚取转售差价。这种运营模式看似便捷,实则容易引发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一件代发”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订立有直接的网络购物合同,其应当承担合同项下相应的风险责任。“一件代发”商家应注意谨慎选择第三方商品进行销售,关注所售产品质量,注重消费者权益;妥善保存其向第三方供货商购买代发产品的聊天记录、订单信息、出库单以及转账记录等交易信息以证明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商家应向第三方供货商支付合理对价,该合理对价不得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否则易被认定为不符合交易惯例、抗辩无效;对于销售食品、药品等特殊产品的商家更应从正规渠道进货,对供货商是否具备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资质以及是否对产品享有知识产权进行严格审核,尽到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商家在店铺页面介绍产品时要立足实际,如若自己不是所售产品制造者,不应对外虚假宣传其为生产厂家,否则在其无法证明产品合法来源时,易被推定为所售产品的制造者来承担赔偿责任;在店铺页面使用他人图片时要事先征得肖像权人以及著作权人的同意。此外,“一件代发”商家还要注意一个认识误区,即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虽然可以免除商家的赔偿责任,但并不意味其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其仍需承担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

众益说法|合同中,违约金约定多少合适?

B公司从A公司购买水泥,双方签订《水泥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六条约定:“每月5日前核对上月账,二月结(第三月25日之前付第一月水泥款,以此类推)”,第七条第一款同时约定:“若甲方(指B公司)未能按时付款,乙方有权暂停供货,逾期支付货款,按应付款总金额每月1.5%计息,直至款项结清。”合同签订之后,A向B交付水泥,B支付部分货款。2023年4月双方最后一次对账结算:截止至3月,B公司共欠A公司货款900多万元。

双方对货款本金无疑义,B公司也表示可以立即偿还。争议的焦点是:合同约定的“按应付款总金额每月1.5%计息”是否有效?B公司认为约定过高,应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违约金约100万元。A公司则认为有诺必守,严格按合同约定,违约金约500万元。双方无法达成共识,A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取了个折中法,LPR的195%,即年利率7.1175%,违约金约200多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结合公平原则,本院酌定本案违约金以每期逾期货款按LPR加计50%,再上浮30%,即违约时一年期LPR的1.95倍计算。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曾经有过违约金太高下调至LPR的1.95倍的案例,但只是个案,并不是指导性案例。A公司认为,LPR的1.95倍根本不足以赔偿其实际损失,年利率7.1175%无法在民间借到钱,因为B公司的巨额拖欠,企业濒临倒闭。A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依法上诉至中院。

近日,二审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上诉请求,改判B公司除偿还900多万元本金外,另按约定的月利率1.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意思表示优先。当事人意思表示与任意性规范并存时,首先选择意思表示;第二,违约金不仅具有弥补性功能,还具有惩罚性功能,B公司不仅没有证据月利率1.5%超出A公司损失的30%,且该约定也是B公司合同签订之时可预期的;第三,A公司在B公司拖欠巨额货款的前提下,没有选择合同约定的停止供货,而是继续交付水泥以维护B公司企业正常运营,自身不具有过错;第四,A公司在合同履行中秉承诚实守信、恪守契约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正面价值取向,也与民法典所规定的诚实信用一脉相承。

曾建峰律师团队则认为,月利率应为2%。首先,月利率1.5%已经被法院支持,说明并不过高,还有上调空间;其次,违约金具有惩罚金性质,可以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酌情提高;再次,也许对方并不认为过高,并没有向法院申请下调;最后,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也有可能认为月利率2%其实并不过高,对方要证明损失估计难度大,可以约定优先。

众益说法|报警“无价”, 报假警“有代价”

110、119等报警电话既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线”,又是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线”。可偏偏有人谎报警,做出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7月13日18时许,王某乐报案称,其于当天凌晨1时许,在家附近的村道被“多名身份不明的歹徒用棍棒殴打,致身上骨折且有6颗牙齿被打落”。当地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民警展开调查。根据取证情况,所谓的“案发现场”未发现打斗痕迹,报警人的车里也没有血迹遗留,反而在其家中的楼梯处、厕所里发现了血迹残留。在证据面前,王某乐无法自圆其说,只得承认了自己谎报警情。

原来,王某乐饮酒过量,在自家楼梯上摔倒受伤。因伤情严重,又碍于面子,不愿承认自己喝断片摔伤,在亲友的关心询问中谎称是“被打的”。为了圆谎,他又一步步编造了“被打”的时间、地点等细节,还听取亲友建议,“报警做伤情鉴定”。

无独有偶,8月23日,陈某报警称“民房火灾有大人小孩被困”“所有东西都被烧了”。消防救援人员和当地派出所民警先后抵达现场。但经侦查,并未发现起火情况,询问周边居民,也均表示没有发生火灾。为慎重起见,消防救援人员拨打了报警人陈某的电话进行确认。她才表示,因为家里大门口被一辆小车挡住进出不便,报114挪车无果后就想通过谎报火警挪走车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谎报火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最终,王某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陈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报警是“无价”的,但报假警是“有代价”的,捏造事实谎报警情、案情,延误警情的处理,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提醒,医生、警察、消防员等应急处置人员是生命最坚实的后盾,每个人都应牢记报警电话,在遇到危急情况时理性拨打报警电话,但不可以谎报。谎报警情、险情等行为,浪费应急资源的同时,严重影响到其他应急事件的处置。把有限的资源留给最需要的人,共建共享平安城市。

众益说法|“宠”爱有方,做文明养犬人

小狗是人类的朋友,但因为部分养犬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困扰,甚至人身伤害。

近日,一段“女童遭烈犬撕咬”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上传播,引发广大网友讨论关注。视频中的烈犬是罗威纳犬,此类犬多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已被多地明确列为“禁养犬”。我国多个城市已经出台养犬管理规定,虽然成都公布的22种烈性犬中,没有罗威纳犬的名字,但狗主人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从民事角度出发,狗主人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从网传视频及警方通报来看,这只罗威纳犬并没有拴绳,且造成了他人受伤的严重后果,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司法实践,狗主人应当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同时,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服务方,对这个小区的公共场所具有管理职责,若物业方未能及时制止,或者是未尽到安全的保障义务的话,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从刑事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该罗威纳犬的主人明知其饲养的烈性犬,外出不栓狗绳,或者是没有尽到看管义务的,导致烈犬重伤他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另外,基于饲养条件、饲养环境等情况,烈性犬咬伤咬死多人的,还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提示:目前莆田已在全市内规范文明养犬行为,根据《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携犬出户时未采取束犬链牵引、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不拴狗绳已是违法,放纵烈犬游荡,更是公然挑衅社会秩序的行为。真正爱狗人士,不是任它到处乱跑,还美名言曰“给它自由”,依法养犬、安全养犬、文明养犬,是每位养犬人的基本必修课,希望爱狗人士都能够从中吸取教训。

众益说法|是“合伙投资”还是“借款”?

2008年至2012年,张某将某客车线路的经营权以及该线路运营下的4辆客车所有权评估作价,以转让部分股权的名义,向不特定的郑某等12人邀请投资入股。郑某等12人与张某签订多份《股权承包协议》,股权金额总计200万元。《股权承包协议》是格式化文本,均一致约定,如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相关政策变化,所有股东共同承担风险和法律责任。经营期间,郑某等12人均未参与管理,只是每个月收取固定的分红。 2012年5月,张某在没有取得郑某等12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康某签订《购车转让协议》,将上述线路的经营权以及运营车辆全部转让给康某,转让价款总计300万元。2007年至2012年间,张某还向不特定的100多人借款2000余万元。2012年9月,因为无力还本付息,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事发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郑某等人向涉案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郑某等人是涉案合同运营线路的原始股东,即实际享有案涉合同约定线路经营权和运营车辆的所有权;并请求判令张某和康某签订的《购车转让协议》部分无效。法院最终认定郑某和张某之间并不成立合伙关系,《股权承包协议》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判决驳回郑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民事法律行为虽然首先遵循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但人民法院作为事后的中立裁判者,断案首先以证据为依据。案例中,郑某等人虽与张某签有《股权承包协议》,但没有进行合伙企业工商登记,不满足法定的合伙形式要求。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股权承包协议》约定,郑某等人的出资可以随时要求张某退还,对企业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每月固定收益在法定的民间借贷利息限额以内。因此,《股权承包协议》在实体权利义务内容上不具有合伙协议的法律特征,符合借款合同法律特征。从形式和实体两个方面审查张某与郑某等人之间的《股权承包协议》及协议实际履行情况,法院认定该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款。律师建议,拟定合同要围绕交易目的,从法律规定出发,兼顾形式要求和实体要求,达到形、名、实一致,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

众益说法|远离地下黑彩 共创文明城市

作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远离地下黑彩,方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地下黑彩,即非法博彩活动,最为常见的是六合彩。当前,我国政府没有批准六合彩发行,合法发行的彩票仅有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地下六合彩一般是境内赌博人员利用我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六合彩博彩规则和开奖结果为赌博规则,在内地组织开设赌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犯罪分子以收取六合彩押注为名,以港澳地区六合彩开奖结果为依据,与投注人进行结算,有关犯罪分子实际与港澳地区六合彩销售组织没有关联,对实施的赌博犯罪活动自负盈亏。

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或者开设赌场的,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地下六合彩虽然都以六合彩名义开展犯罪活动,但其组织形式、开展方式和方法、金额、人员构成等犯罪事实在个案中多有不同,须对前述与犯罪构成要件相关的犯罪事实进行具体评价,适用最为契合的罪名。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组织实施地下六合彩的犯罪分子,主要以“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或者“赌博罪”定罪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拘留,并处或者单处罚款。因此,对投注地下六合彩的人员一般给予行政处罚,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误入歧途的涉赌人员,要主动认错认罚,争取从宽处理,也要勇于行使自我辩护和委托辩护的权利,尽早委托律师介入释法明理,分析案情,帮助正确定性罪行、定量刑罚。不论是组织赌博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还是参与赌博的人员,在定罪量刑时,犯罪方式、方法、赌资金额、获利等犯罪事实与情节对罪行定性、定量有重大影响。通过行使律师的阅卷权,帮助嫌疑人审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作用是否符合事实,审查办案机关认定的赌资金额是否准确,保障嫌疑人在认错认罚的同时,不夸大其罪行,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效果,能够更好地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每一位公民都有拒绝赌博的义务,没有人赌博,赌博犯罪活动就没有滋生的土壤,因赌博产生的盗窃、诈骗、打架斗殴等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也会随之减少,居住环境也就更加安全、文明、美好!

众益说法|小区文体活动用房归谁所有?

莆田某大型小区占地面积16万多平方米,建筑总面积41万多平方米。2015年,开发商委托设计并报送原莆田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该小区《总平面图》上明确注明:计容物业等配套公共设施建筑面积合计5300多平方米,其中幢号为S1的文体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为2500多平方米。然而,在该文体活动用房建成后,开发商并未交付给全体业主,而是作为健身会所出租给他人自己收益。2021年底,该小区业委会成立后,于2022年8月委托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林青、董金添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该文体活动用房判属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开发商向法院递交答辩状辩称:案涉文体活动用房系开发商建设,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理应归开发商所有;且开发商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第七条明确约定:未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分摊的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会所、酒店、综合楼、学校、商业街、配套楼、停车场(地上、地下)、架空层、农贸市场、超市等配套建筑,其所有权、收益权属于出卖人,而案涉文体活动用房未计入公摊,应属开发商所有。

林青和董金添律师认为:第一,原《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此作了相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还明确规定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案涉文体活动用房在原莆田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总平面图》上明确注明为配套公共设施,应认定为上述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产权应归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第二,该小区业主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上也明确记载该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第三,案涉文体活动用房虽为开发商建设,但在开发商自己报送审批的《总平面图》中已注明其为配套公共设施的情况下,应视为开发商同意案涉文体活动用房作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使用,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依法不适用“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四,法律明确规定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而是否列入公摊并不是判断产权归属的法定标准,故开发商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明显违反前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林青和董金添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小区业主的请求,判决案涉文体活动用房属于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该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开发商占用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情形时有发生,小区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应履行职责,勇于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案涉文体活动用房价值约4000万元,单就提起诉讼需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就达23万多元。该小区业委会顶住巨大压力,在依法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取得胜诉,切实维护了该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众益说法|电影《孤注一掷》中各角色涉嫌何种犯罪?

近日,反诈骗主题电影《孤注一掷》在国内大火。电影中以陆经理和阿才为首的境外诈骗集团利用高薪工作等幌子,将潘生、梁安娜等人骗去境外之后,采取非法拘禁、暴力殴打、施加电刑等手段强迫他们为诈骗集团工作,实施电信诈骗。

观众们在见识到诈骗分子凶残暴戾的同时,也对他们的诈骗手法有了更深的了解,培养了一定的防范意识。正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本文就来分析一下影片中各角色都涉嫌哪些犯罪。

有观众产生疑问:这些人在境外犯罪,我们国家的法律还管得了他们吗?答案是肯定的。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的属人主义原则,只要诈骗分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犯罪都受我国刑法的管束。第二,根据刑法的保护主义原则,任何针对我国公民的犯罪行为都属于我国刑法管辖范围。也就是说,无论何人于何地,其任何针对我国公民的犯罪行为都将被我国司法机关制裁。

首先讲到最大反派陆经理,他是影片中诈骗集团一切犯罪活动的幕后指挥者,具有中国公民身份。从招募和控制集团的底层人员,到组织实施针对中国境内的公民的诈骗和洗钱活动,再到对试图逃跑的人员实施电刑、处决等“家法”,都是在陆经理的授意下完成的。而这些行为,直接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这些罪名中,故意杀人罪性质最为恶劣,这对陆经理被引渡回国后被依法判处死刑起到决定性影响。

其次是影片中诈骗集团的打手头目阿才。影片中,几乎所有针对受害者的暴力行为都是由阿才直接实施的,这些行为都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犯故意伤害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再有是影片的主角潘生和梁安娜。二人被强迫从事诈骗活动,他们相互配合,诈骗了国内受害者近千万元的资金。被营救回国后,潘生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梁安娜仅仅是被判处两年徒刑,且获得了缓刑。很多观众有了疑惑:他们难道不是诈骗犯吗?为什么判得如此轻?究其原因,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潘生是在遭受了惨无人道的殴打后不得已参加诈骗活动的,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所以并没有追究他的责任。而梁安娜为了高昂的报酬最终主动参加诈骗活动,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但后面因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被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影片中还出现了偷渡、洗钱、网络赌博等情节,这些行为分别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

天上不会掉馅饼。大家要多看多学反诈骗知识,提高反诈骗意识,树立正确的奋斗观、价值观,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让诈骗分子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