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益说法丨“七天不见面,就能一次性离婚”靠谱吗?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各类法律营销号层出不穷。一些法律营销短视频号打出“七天不见面,一次性离婚”的标题,该说法是否可信?回答这个问题要了解两个点:离婚的方式有哪几种?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

民法典第1076条、1079条规定,离婚的方式有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两种方式。其中,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规定,用到两个“亲自”,一是“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二是“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显然,协议离婚必须男女双方两次亲自到场,要“见面”情况下才能办理离婚手续,不存在“不见面离婚”说法。

诉讼离婚是男女双方对离婚的条件、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践中,很多法院采用线上立案、线上开庭的便捷做法,不需要男女双方到法院立案、开庭,一般通过“云庭、微法院”等小程序直接进行诉讼活动,极大方便了诉讼活动。可即便是线上庭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离婚案件是需要男女双方本人亲自出庭。线上庭审也会有双方线上“见面”场景。为此,“不见面离婚”的说法是不可信的。

提出离婚诉讼,不代表一定能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法定条件的,只有“感情确已破裂”才能判决离婚。

那么,有没有快捷的离婚方式呢?答案是肯定的。如男女双方都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不经过30天离婚冷静期“快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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