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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购房需要于2020年10月6日向借款30万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直接将30万元购房款汇入房产经纪人江某某账户,帮助李四成功购买房屋,李四也承诺将尽快归还借款30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江某某索要, 被告、江某某拒不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02 曾律师的代理经过及被告的答辩意见
1、被告李四人在厄瓜多尔,这是一个兵荒马乱的非洲国家,其国内家属找到曾律师时,已经临近开庭时间,委托公证显然已经来不及了,后来通过视频公证的方式,曾律师与李四办理了委托手续; 2、让被告提供微信聊天录屏。正常情况下,原告起诉一般会提供聊天记录,以此来佐证民间借贷的成立,但是在本起案件当中,原告没有提供。曾律师让被告提供自己跟原告的聊天记录,发现长达10年的时间记录,原告对案涉30万元借款只字未提,从来没有催讨过!相反的,聊天记录还体现了被告向原告出售、维修轮胎等相关业务以及微信转账凭证往来。 3、申请证人出庭。被告的哥哥正好跟被告一起在青海向原告出售、维修工业轮胎。曾律师申请被告的哥哥出庭作证,除印证微信聊天记录中证明的轮胎销售及维修业务,还向法庭证实,被告实际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银行转账凭证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轮胎货款。03 法官的精彩说理
1、本案30万元款项交付时间为2020年10月6日,原告张三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在此期间,原告还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交付多笔小额款项,原告在双方的微信聊天中都没有提及或催讨本案30万元款项; 2、本案30万元款项交付当时,原告、被告及被告妻子均在场,原告未当场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且原告知晓转账可以附言的同时,转账附言备注为“购房款”而非“出借给李四的购房款”等内容,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 3、原告向本院提交其与被告妻子的通话录音欲证实其主张(通话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被告与其妻子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但被告妻子通话录音中的陈述“(李四说)轮胎什么 的款,就相当于说抵扣完了以后,就意思说没再欠你多少钱……”04 判决结果及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 讼,被 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照上述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代为支付购房款抵偿货款,结合本院对上述争议焦点的分析认定,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原告诉请被告偿还30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05 曾律师的代理心得
1、“一份判决书,几家欢乐愁。”今天被告胜诉了开心了,但原告败诉他的律师得好好向委托人解释,作为律师同行,其实是没有什么可值得炫耀的; 2、只有转账凭证,没有欠条借条,这里的纠纷在司法实践当中,能否认定为债权成立,争议是非常大的。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受托律师都应当殚精竭虑,最大限度向法庭还原对各自委托人最有利的案件事实; 3、委托律师向法庭提供证据应当十分小心,证据不是越多越好,还要考虑是否起到反作用。原告辛辛苦苦向被告前妻所做的录音,并把它整理成书面文字,实际上在本案当中是起到了对其不利的结果。 4、律师应该多多拜读法官的判决书。法官的每一份判决书都十分严谨,他们往往十几年专门专注某一专业领域的审判工作,其写出的判决书,用字精练,力透纸背,层层剥落说理,最后瓜熟蒂落,不是年青法律工作者,短时间内就可以望其项背的。01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7日至同年4月1日间,被告人张三受其同学李四纠集,明知李四要让其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为获利,仍向李四提供payoneer收款账户,与李四合伙将前述资金以转账、提现方式转移后交给李四上家,张三与李四分别非法获利8.8万元。2023年5月11日,张三经公安机关通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伙同李四转移涉案钱款的主要犯罪事实。 李四之前己被人民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02 公诉机关观点
检察机关认为,张三虽然自动投案,也承认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是,第一,张三对资金的来源只是陈述到“灰色的,不合法”,对主要犯罪事实故意避重新轻;第二,李四已经承认这些资金是从派安盈账户盗窃取得,张三作为李四的发小,彼此间关系十分亲密,张三不可能不知道资金的盗窃来源;第三,张三的一位亲戚证明到,张三在喝茶时有提到资金是从网上帐户偷来的;所以,张三虽然有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不构成自首。03 自首的量刑减轻幅度
自首量刑可以在基准刑40%以下从宽幅度,加上认罪认罚从宽10%,前后是有50%的从宽幅度的差距,这对被告人减轻量刑影响巨大。04 辩护律师观点
曾律师坚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自首,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自始至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名不持任何异议,其认罪没有任何问题;其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对犯罪所得在主观故意上仅要求概括明知,不一要求完全明知,在本案中,被告人也承认资金的来源是“灰色的,是不合法的”,已经达到概括明知的认罪标准;而且,整个犯罪过程也就15天左右,需要一个认识判断的时间过程;再次,网络犯罪就大众通识来说,一般就是认为电信诈骗,盗窃微乎其微;同时,张三没有故意隐瞒资金来源是盗窃而不是诈骗的动机,因为在犯罪构成与量刑标准,两者是一致的;最后,为了鼓励被告人自首,减少司法资源,在认定标准上,应当从宽。05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06 法官说理
经查,张三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可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伙同李四转移涉案资金的主要犯罪事实,后虽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够如实供述,根据《最高人⺠法院关 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辩护人该节辩解、辩护意⻅,予以采纳。07 判决结果
三年有期徒刑08 律师办案心得
1、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差点就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然这一具结书是在不认定自首的前提下,检察机关给的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2、被告人就是不服气,就是不甘心,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最后委托曾律师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据理力争,最后为自己争取到了六个月的量刑减轻幅度; 3、在自首构成要件中,什么是主要犯罪事实,什么是合理辩解?在司法实践当中是有一定交叉的,需要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好好沟通,认真甄别; 4、做错事了,就应当老老实实认罪,把态度摆正,争取政府的从宽处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不要抱有任何侥幸的幻想。02律师提醒
律师提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此类案件,作为雇工,在提供劳务时应加强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技能,避免意外发生;作为雇主,应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雇员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也可为雇员购买相关保险,增强自身责任承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