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起诉时间如何把握?

《孟子·公孙丑下》有言:“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孙膑兵法·月战》亦言:“天时、地利、人和,三者不得,虽胜有殃。”故而,得天时、地利、人和,后能成事也。在法庭争锋中,这条经验也是制胜良言,掌握天时就是把握起诉的时点,在合适的时间提起诉讼。 

      通常所说的起诉时间,会想到诉讼时效限制。原则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若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就是说,当一件令我们不满的事情发生了,我们可以在3年的时间内要求法院让这件事恢复到、补偿到或者赔偿到令我们满意的状态。比如说,邻居养的小猫偷吃掉我们养在水池中的鱼,3年之内我们可以要求邻居赔偿我们被吃掉的鱼的等值货币。此时不论邻居是否拒绝,法院都将判令邻居赔付我们的损失。但3年之内我们没有提出此事,3年之后再提此事,知法、懂法的邻居提出3年之期已过,鱼儿已经魂归大自然,拒绝赔付。此时,法院将不会判令邻居赔付我们的损失,这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若遇到不知法、不懂法的邻居,不知道3年期间限制的,我们还是有望获得鱼儿的赔款,因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鱼的事情上,知法、懂法的我们宜早提起诉讼,避免权利过期作废。  

     太迟提起诉讼,会使我们在法庭的战斗中失败,而太早提起诉讼,也会使我们在天平的争夺中败北。虽然邻居的小猫偷吃池中的鱼非常可恶,但邻居诚恳道歉,并表示愿意在小猫诞下猫仔时赠与我们一只以相伴,我们欣然受之。转眼数月已过,仍不见猫仔,迫不及待的我们认为邻居故意拖延,提起诉讼,要求邻居交付猫仔一只。此时,法院一定会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因为邻居的猫尚未诞仔,向我们交付猫仔的条件还未成就,诉讼时效期间也尚未开始,这就是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在猫的事情上,知法、懂法的我们宜迟提起诉讼,待我们享有的权利生效后提出请求,避免徒劳无功。 

      几经等待,邻居向我们交付可爱的小猫一只,但小猫太过幼小,只愿意食用猫粮。邻居不忍小猫挨饿,要求我们精心喂养小猫,其承包3年之内的猫粮,逐月给付。3月之后,随着小猫开始在楼宇之间飞檐走壁,邻居没有继续按月赞助猫粮一袋。我们虽感不满,但总盼着邻居能够幡然醒悟。3年之后,我们喜得猫仔3只,看着猫仔食不下咽,记起了邻居欠我们的30余袋猫粮,诉至法院,请求邻居按约交付猫粮。此事虽前后蹉跎四载,已过3年之期,但邻居仍要补给缺少的猫粮,因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猫粮的事情上,知法、懂法的我们做到了或早或晚,不如恰当其时。 

      起诉的时点,要因事、因时、因势而定,顺时而动,则诉已胜三分。

律师说案|子女抚养权之争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在离婚案件数量普遍上涨的背景下,当事人离婚时,除财产分割外,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往往成为双方据理力争的一大焦点。

      朱甲和李丙于2012年9月相识,并于2012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10月,双方生育女儿朱小乙,又于2016年8月生育男孩朱小丁。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甲开始接触赌博且日渐沉迷,对家庭不闻不问,还经常殴打、辱骂李丙。李丙曾于2020年3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一直分居,不再往来,李丙于2021年3月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两个孩子由李丙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李丙自行承担。朱甲表示同意离婚,但两个孩子应由朱甲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朱甲自行承担。

      法院最终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朱甲也同意离婚,故支持了李丙的离婚请求。对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其中女孩朱小乙已年满8周岁,经征求其意见,其本人表示要与李丙共同生活,故女孩朱小乙由李丙抚养。而男孩朱小丁一直在朱甲家生活,从不改变孩子原有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男孩朱小丁由朱甲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立法上遵循的根本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原则。其中,不满两周岁的子女规定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当达不成协议时,法院一般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裁决。而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则应当充分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但这一原则的前提是父母双方均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且均有意愿直接抚养。除子女年龄因素外,子女主要由哪一方照料或共同生活、是否有祖父母或外祖父助力、是否有利于孩子教育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有无过错等方面均是影响能否直接抚养子女的重要因素。

      律师建议,为了能在离婚诉讼的孩子抚养权争夺大战中争取到更大的优势和主动权,需要积极搜集各方面的有利证据,以证明未成年子女由自己直接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具体有以下五个方面:

1、孩子原有生活环境的取证

      司法实践中,陪伴的重要性是抚养条件与能力中最重要的一项。常见证据有与孩子长期共同生活、接送上下学、辅导作业、课外活动、旅游等方面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以及学杂费、生活费等费用的缴费记录等。

2、自身基本条件的取证

      自身基本条件包含工资收入、教育程度、身体情况等,可以提供工资收入凭证、学历证明以及体检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3、孩子的意愿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一般会认真倾听孩子的意见,因此在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需要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让其作出自己的选择。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愿

      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要求并有能力有条件帮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对方抚养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证据

     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有明显过错的,诸如婚外情、家暴、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者对方品质恶劣,多次被刑事、行政处罚,屡教不改,亦或对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均属于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

众益观点|反向穿透,揭开一人公司的神秘面纱

01问题提出

      上周四上午,我所曾建峰律师及其团队,在涵江区法院开了这样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将几百万的投资款汇给被告个人,用于被告经营砂石场。二个月时间不到,原告要求退股,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个人及其实际控股的一个公司还款,但没有加盖一人公司公章。

02争议焦点

      问题是:该一人公司应否对股东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在其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正向穿透。

      那么反过来呢?也即当股东个人对外存在债务时,其各下一人公司是否应与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反向穿透成立吗?

03律师观点

      代理人认为:反向穿透具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即股东一人名下公司,因对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反向穿透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判例,案号是(2020)最高法民申2158号。这份判决书里是这样说理的:“第四,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虽系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公司亦可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4立法精神

      现代公司制度的有限责任是为了保护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被追溯,但反过来又成为了某些股东利用其规避责任甚至牟取不当利益的工具。

      在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愈演愈烈的环境下,人民法院应当大祭反向穿透的大旗,让那些企图利用现代公司人格独立来逃避个人债务的不法之徒无藏身之地,也与当下穿透性审判、实质性审判的司法理念一脉相承。

律师说案|对婚姻第三者的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吗?

王某与查某2014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家庭幸福美满。某日,李三突然来到王某家中,声称怀上查某的孩子。王某了解到李三与查某系同事关系发展为情人,2020年3月至10月,两人一直在外同居。其间,查某频繁向李三微信转账“520”“1314”等代表特定感情含义的金额。不仅如此,查某通过绑定微信亲属卡交易的方式,多次为李三购买物品,赠送财物等,累计金额达十余万元。王某多次要求李三与查某断绝来往未果,随后便要求其返还这些钱款,但李三拒不返还,引发纠纷,王某诉至法院。

      本案中,王某与查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9年,有坚实稳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查某转账给李三的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对这些款项财物等具有平等处理权,查某未经王某的同意,擅自向婚外情对象李三转账大额款项的赠与行为严重损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王某有权主张返还。

      本案中的赠与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何为平等处理权?王某可以向李三主张返还一半还是全部款项?

      平等处理权是指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进行处分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平等处理权并非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也并非只有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而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生效的前提。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全部无效,非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王某有权要求李三返还全部赠与款项,而非一半的款项。查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李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也违背了公平原则。该行为也未得到王某的事后追认,故应属无效。

      同时,婚外情行为系社会道德风俗所不提倡和不允许的,更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的赠与行为系建立在查某与李三的婚外情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综上所述,查某与李三之间的赠与行为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有权要求李三予以返还上述全部款项。

      律师提醒:如遇到这样的情况,作为财产权益受损害的夫妻一方首先应当保持沉着冷静,尽快收集相关证据,例如:酒店入住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等能够确认婚外情关系和财产线索等证据以便应对解决,也可以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说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承包人一地二转怎么办?

1996年10月1日,彭一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了村里35亩鱼塘,承包期限从1996年起至2015年止。2003年1月,彭一将鱼塘进行扩建。2004年3月,彭一与村委会重新签订合同,确认了扩大后的承包面积为38亩鱼塘,承包期限从2004年3月起至2028年2月,合同约定彭一可以转让承包合同。     

2000年3月,彭一将35亩鱼塘转包给陈二,承包期满时间为2015年2月。2003年3月,彭一将扩建部分也交给陈二经营。2004年4月,彭一又与叶三签订合同,将其在村里承包的38亩鱼塘以165000元的价格全部转包给叶三,转包期限自2005年3月起至2028年2月止,彭一在2005年2月28日以前将38亩鱼塘交给叶三。合同签订后,叶三依约向彭一支付了165000元。一年后,彭一没有按照约定将鱼塘交给叶三,叶三知晓后极为不满,将彭一和陈二诉至法院。     

案经审理,此次事件的争议焦点是:承包人将鱼塘转包后,在转包期间是否有权将鱼塘再转包给他人?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王志工律师认为:我国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鱼塘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等。彭一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后,取得了38亩鱼塘的承包经营权,有权将鱼塘的经营权再以转包、出租、转让进行流转。因此,彭一与陈二签订的鱼塘经营权转包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法律保护,合法有效。在彭一已经将鱼塘经营权以转包的方式流转给陈二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彭一丧失了对38亩鱼塘的经营权,陈二取得了鱼塘的经营权,彭一再将鱼塘经营权转包给叶三,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要发生法律效力,要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即取得陈二的追认。陈二当庭拒绝追认,则彭一擅自将鱼塘经营权转包给叶三的合同对陈二没有约束力,彭一与叶三签订的转包合同部分无效。因陈二的承包期限到2015年2月止,叶三的承包期限到2028年2月止,对2015年3月到2028年2月的承包时间,叶三仍然可以要求彭一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38亩鱼塘,陈二取得经营权在先,经营权流转期限远未届满,且至本案开庭审理时一直由陈二正常经营,为保护土地流转秩序,提倡诚实信用,应优先保护陈二的合法权益,判决驳回叶三的诉讼请求,案涉38亩鱼塘由陈二按照合同继续经营。     

律师特别提醒,当事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经营权的,应先做好情况调查,了解相应土地的权属情况;确定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或者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律师说案|离婚那些事

“如果我走出法庭,他尾随过来在暗地里打我,我该怎么办?”一名女子委托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曾建峰团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她又担忧遭到丈夫报复。

该名女子提供了多张被丈夫家暴的照片。一张是头顶,一处3公分长的头皮裂伤,绽开的头皮可见白色的头骨;一张是嘴角的红肿与血迹;还有一张是腰部被打的淤青。

开庭之前,该名女子一直担心,在法庭上会被丈夫打。律师团队一直安慰,但仍无法打消她的顾虑。为此,律师决定为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第一次写进法律,是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的人身保护令,向社会传递对家暴坚决说“不”的鲜明信号。

2021年9月,女子收到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法官的说理是:“丈夫没有注意方法方式,致使夫妻感情隔阂……今后只要能改正不足,在夫妻发生争执之时改变方式……夫妻关系是有望和好的。”收到这份判决书,女子很绝望。

离婚一般得经过两次起诉。虽然《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证据很难固定,且家暴程度的轻与重很难区分,也没有形成统一尺度,故很难判决一次离成。

2022年11月,女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法律规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半年后可以再次提出诉讼,但是《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同时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涵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见面,化解矛盾,既对丈夫的家暴行为严肃批评,也劝说妻子看在两个孩子的份上,看在7年婚姻一路走来着实不易的份上,原谅过去,面对未来。希望双方可以调解离婚,和平分手。

最后,双方调解离婚,妻子放弃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丈夫不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离婚案件中双方并非“仇家”,当事人曾经风雨而来,有一定的情感基础,离婚后双方基于子女还会有联系,不管是律师还是法官,都本着“化干戈为玉帛,泯恩怨于江湖”和平化解双方矛盾。一次成功的调解,胜过一份最好的判决。

律师说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同

“我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费没有按时缴纳,向单位反映,单位却说和我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用给我购买社会保险。我明明是应聘入职的,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入职后也是定期汇报工作,单位也定期给我发工资,我该怎么办?”近日,陈先生向社区法律顾问咨询求助。

  受理的律师介绍,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大不相同。根据《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规范文件,两种关系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标准是不同的。如果是劳动关系,单位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年轻时,因工受伤有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养老保险,保障劳动者年老时,享受由个人、单位、国家补贴三方出资构成的养老金。医疗保险,为劳动者减轻看病购药的负担。失业保险,保障劳动者在意外失业的时候,不必担心基本的衣食住行。生育保险,为劳动者在生育子女时,添一份经济保障和社会关怀。

  劳动关系是保证在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和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会轻易失去生活经济来源,增强劳动者的抗风险能力。可以说,劳动关系下的社会保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之一。相反,劳务关系下,单位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也就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待遇相差如此之大,如何辨别自己和单位之间属于哪一种关系呢?律师认为,首先从双方的真实意思判断。真实意思,直观体现是双方之间的书面约定,也可通过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交流记录间接体现。就是说,双方之间应有这样的共识:我单位录用这个劳动者,要负责给劳动者发工资、交社保,同时可以在工作时间指挥劳动者开展工作。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新经济业态、新产业不断涌现,一些工作因成本控制、成果展现形式等因素,更适用劳务关系,比如小程序设计、广告设计等等,因此,真实意思是辨别关系的第一要素。

  其次,双方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单位的主体类型来判断。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单位主体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属于法定主体范围的,自然不构成劳动关系。

  再次,双方的关系可以从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来判断。工作方式上,劳动关系中,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场所、工作设施设备、工资的同时,也可以对工作时间内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作出合理的限制,比如不能迟到、早退,不能旷工,不能消极怠工,也可以指挥劳动者处理一些与本职工作具有关联性的其他工作;相反,劳务关系下,单位不必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劳动者也不必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约定以外的工作也不必处理,只要劳动者将工作成果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形式交付单位即可,双方之间是纯粹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工作内容来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内容通常为单位的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业务必要的辅助或关联业务;劳务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内容通常不是单位的主营业务或者与之密切相关的业务。

  因此,律师建议,陈先生可以通过提供自己每天的打卡记录、与单位负责人的聊天记录、是否有因为请假或迟到早退被扣工资等证明,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双方存在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后,以裁决书为证据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单位为陈先生补缴社会保险费。律师提醒,劳动者找工作要了解清楚,单位计划录用人员以何种形式,从事什么具体工作,入职后查看自己的法定福利待遇是否到位,与单位良好沟通,创造和享受和谐的劳资关系和工作氛围。    

律师说案|远离酒驾,平安回家

 4月11日上午9时,在涵江区人民法院第二大法庭,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的曾建峰律师、陈雪薇律师正在参加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检察官指控:“被告人醉酒驾车,追尾撞上被害人,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应从重处罚……”

  去年12月3日晚上6时,关某受邀参加一场葡萄酒品鉴会,席上欢声笑语,杯盏交错。晚上九时,走出酒楼的关某已经醉了,但他仍然选择上车驾车回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司法实践中,80毫克/100毫升就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期就在一个月拘役或一个月以上。

  不只是危险驾驶,关某驾车离开酒楼不到10分钟,就在涵江南环城路,追尾撞上前方同向开电动三轮的被害人方某,致方某当场死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时,关某交通肇事罪的刑期上升到一年六个月左右。

  撞人之后的关某,没有选择及时报警,而是选择逃逸回家,结果等待他的是更加严厉的法律惩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他的刑期,就从原来的一年六个月上个档次,增加到三年以上。对于这起案件,检察机关最初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四年九个月有期徒刑。

  酒醒之后,取保候审在外的关某积极认罪认罚,并主动寻找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最后赔偿受害人56万元,取得对方谅解。鉴于上述情节,最后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三年六个月。

  交通事故猛于虎。酒后醉酒的开车行为,就是一把挥舞的滚动的锋利无比的剑,威胁他人安全。曾建峰辩护律师再次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千万不要有一丁点的侥幸心理;人醉车醉,家人心碎;远离酒驾,平安回家。

律师说案|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侵犯名誉须担责任

  3月13日上午9时,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座无虚席,备受瞩目的一起侵犯名誉权案件公开宣判。

   “被告许太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在微信平台上向原告元秋赔礼道歉不下十五日,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俞法官宣读判决书。

  所谓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特别是微信平台的广泛应用,侵犯名誉权频频出现。该案元秋以生意经营为由向许太借款20万元,期限届满之后,许太多次向元秋催讨,元秋以各种理由推诿,赖着不还。许太情急之下,就在朋友圈发了一句“元秋是个诈骗犯”,想以此给对方压力,迫使元秋尽快还款。元秋看到这条信息之后,将这条微信截图,向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名誉权之诉。

  俞法官经审查认为,许太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对元秋具有负面评价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和针对性,主观上具有损害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损害行为,造成元秋名誉损害,对元秋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

  参与代理此案的曾建峰律师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需理性发声。公民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等网络空间发布信息,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权可以,但不可为所欲为,发布的内容要有证据证明,如生效的裁判文书或公证文书,切不可意气用事,图一时之快,“按键伤人”,一旦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许太的款项被欠,本来是名受害者,其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比如民事诉讼加以解决,他不该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侵犯名誉的信息,以期“走捷径”“短平快”解决问题,最后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成了被告人,被法院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其结局令人唏嘘。每一个网络参与者,都应当遵守网络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健康、正向、包容、清朗的网络环境。 

律师说案|重整制度,让濒危企业“起死回生”

因市场需求变化、流动资金不足、公司负责人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很多企业出现了财务危机,陷入经营困境,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那么,现行法律制度是如何为濒危企业脱离困境提供保障,重获新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了,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重整制度是指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恢复正常经营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企业重整就是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解决企业债务负担、实现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众益律所承办的A公司重整一案便是典型的濒危企业重生案例。

2022年11月,福建高院发布了11起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众益律所担任管理人承办的A公司重整案入选。A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注册资本15亿元。因公司项目投资规模大,恰逢国内材料市场形势变化,致使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陷入生产经营困境。2021年12月,经债权人申请,莆田中院裁定受理对A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2年1月指定众益律所担任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众益律所立即着手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债权审查、偿债能力测算等重整工作,并顺利理清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职工等情况。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结合A公司的实际情况,管理人主导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管理人及债务人等多方的共同努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超高通过率顺利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等各项表决,创造了莆田市破产案件债权人到会率、投票率、赞成率历史最高记录。2022年3月,莆田中院裁定批准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在管理人的监督下,A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清偿债权,并在经营上完成预算目标值,基本达到了重整计划规定的阶段预期目标。

从法院受理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总历时仅六个月,A公司负责人看着昔日陷入困境的公司解除财务危机、恢复正常经营,对法院及管理人表示由衷的感谢,并感叹A公司的重整之路是一条“重生”之路,是对濒危企业的保护之路。

然而在实践中,虽然企业破产已经很常见,但大部分濒危企业仍是不愿意接受自己企业破产,更是不愿意去了解破产重整制度,认为“破产”就是企业注销市场主体。实际上,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为濒危企业提供法律救济途径,特别是重整制度,中心不在破,而在立,也就是重生。

重整成功后,濒危企业可以避免被清算退出市场,重新获得生命力和生产力;债权人在重整条件下可以获得比破产清算更高的清偿率,更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市场活力被激发,带动就业创业,促进了复工复产,从而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经济形势稳定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破产与重组专业团队简介

自2007年起就专注于困境企业拯救和破产管理业务,逐步成熟于2016年,之后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团队由十多名优秀律师组成,在公司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公司并购、公司重组改制及外商投资等多个相关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且已经被载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是莆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主要发起人,是莆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会长单位。凭借卓越的破管专业能力、丰富的破管实践经验及良好的业界声誉,于2022年作为唯一的管理人入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名册。

自2007年起至今,成功办理了福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天尊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福州华钢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闽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项目,福州开发区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项目,莆田市川龙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莆田市集友艺术框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莆田县对外贸易公司破产清算案法律顾问和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重整项目等等。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天尊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福州华钢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闽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入选2019-2021年福州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2022年莆田中院审理的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入选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团队成员所撰写的文章多次参加省、市律师实务论坛并获奖,如:《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税收处理问题》参加省律师实务论坛,《试谈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清收机制》和《破产企业个别清偿的若干实务问题探讨》分别获得2020年和2021年度《莆田市律师实务论坛》一等奖、二等奖,《浅谈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现实障碍与完善》、《认缴制下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分析》分别获得2021年度和2022年度《莆田市律师实务论坛》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