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益动态|我所联合莆田农商银行前往莆田市红十字万康应急救护培训中心开展急救知识与急救技能培训

          为推动我所律师加强自身健康管理,增强律师安全急救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11月16日上午,我所联合莆田农商银行前往莆田市红十字万康应急救护培训中心急救知识与急救技能培训。
          培训采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先,李圆婷医生结合生动的图文资料和真实案例,详细讲解了心肺复苏、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海姆立克急救法等急救知识的使用前提、操作步骤和关键注意事项。随后,李医生利用人体模型现场演示了心肺复苏全过程的急救手法以及按压技术要点。参培人员积极参与互动,提出疑问,医生则耐心解答,确保每位参与者都能理解和掌握。
          此次培训旨在提升律师团队的应急救护能力,使律师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够更有效地保护生命安全。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所还将持续关注律师的身心健康,提升律师的安全意识,鼓励律师加强自身健康管理,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充沛的精力、健康的体魄投入到律师工作中。

众益观点|一起民间借贷不能成立的成功代理

          近日,我所曾建峰律师收到一起民间借贷判决书,这起案件,曾律师是代理被告李四这边,原告张三起诉被告李四要求偿还借款30万及利息,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01 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购房需要于2020年10月6日向借款30万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直接将30万元购房款汇入房产经纪人江某某账户,帮助李四成功购买房屋,李四也承诺将尽快归还借款30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江某某索要, 被告、江某某拒不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02 曾律师的代理经过及被告的答辩意见

          1、被告李四人在厄瓜多尔,这是一个兵荒马乱的非洲国家,其国内家属找到曾律师时,已经临近开庭时间,委托公证显然已经来不及了,后来通过视频公证的方式,曾律师与李四办理了委托手续;           2、让被告提供微信聊天录屏。正常情况下,原告起诉一般会提供聊天记录,以此来佐证民间借贷的成立,但是在本起案件当中,原告没有提供。曾律师让被告提供自己跟原告的聊天记录,发现长达10年的时间记录,原告对案涉30万元借款只字未提,从来没有催讨过!相反的,聊天记录还体现了被告向原告出售、维修轮胎等相关业务以及微信转账凭证往来。           3、申请证人出庭。被告的哥哥正好跟被告一起在青海向原告出售、维修工业轮胎。曾律师申请被告的哥哥出庭作证,除印证微信聊天记录中证明的轮胎销售及维修业务,还向法庭证实,被告实际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银行转账凭证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轮胎货款。

03 法官的精彩说理

          1、本案30万元款项交付时间为2020年10月6日,原告张三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在此期间,原告还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交付多笔小额款项,原告在双方的微信聊天中都没有提及或催讨本案30万元款项;           2、本案30万元款项交付当时,原告、被告及被告妻子均在场,原告未当场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且原告知晓转账可以附言的同时,转账附言备注为“购房款”而非“出借给李四的购房款”等内容,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           3、原告向本院提交其与被告妻子的通话录音欲证实其主张(通话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被告与其妻子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但被告妻子通话录音中的陈述“(李四说)轮胎什么 的款,就相当于说抵扣完了以后,就意思说没再欠你多少钱……”

04 判决结果及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 讼,被 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照上述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代为支付购房款抵偿货款,结合本院对上述争议焦点的分析认定,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原告诉请被告偿还30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05 曾律师的代理心得

          1、“一份判决书,几家欢乐愁。”今天被告胜诉了开心了,但原告败诉他的律师得好好向委托人解释,作为律师同行,其实是没有什么可值得炫耀的;           2、只有转账凭证,没有欠条借条,这里的纠纷在司法实践当中,能否认定为债权成立,争议是非常大的。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受托律师都应当殚精竭虑,最大限度向法庭还原对各自委托人最有利的案件事实;           3、委托律师向法庭提供证据应当十分小心,证据不是越多越好,还要考虑是否起到反作用。原告辛辛苦苦向被告前妻所做的录音,并把它整理成书面文字,实际上在本案当中是起到了对其不利的结果。           4、律师应该多多拜读法官的判决书。法官的每一份判决书都十分严谨,他们往往十几年专门专注某一专业领域的审判工作,其写出的判决书,用字精练,力透纸背,层层剥落说理,最后瓜熟蒂落,不是年青法律工作者,短时间内就可以望其项背的。

众益党建|我所党支部组织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等内容

          11月12日下午,我所党支部召开学习会,围绕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等内容。党支部书记林文华主持会议并发言,莆田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林新袍、市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唐华明、律所主任王志工出席本次会议。
          会议强调,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学习、深刻领悟,奋勇争先、砥砺前行,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要提高政治站位学深悟透,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紧密结合起来,全面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
          党员们纷纷表示,要坚持“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的定位,发挥律师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参加公益法律服务,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认真践行为民服务宗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众益观点|一起掩隐罪案件自首从轻的成功辩护

          近日,我所曾建峰律师及其团队接受被告人张三的委托,代理了一起检察机关指控不构成自首,但法院依法认定为自首的成功案例,为委托人争取了少判六个月的判决结果。

01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7日至同年4月1日间,被告人张三受其同学李四纠集,明知李四要让其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为获利,仍向李四提供payoneer收款账户,与李四合伙将前述资金以转账、提现方式转移后交给李四上家,张三与李四分别非法获利8.8万元。2023年5月11日,张三经公安机关通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伙同李四转移涉案钱款的主要犯罪事实。           李四之前己被人民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02 公诉机关观点

          检察机关认为,张三虽然自动投案,也承认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是,第一,张三对资金的来源只是陈述到“灰色的,不合法”,对主要犯罪事实故意避重新轻;第二,李四已经承认这些资金是从派安盈账户盗窃取得,张三作为李四的发小,彼此间关系十分亲密,张三不可能不知道资金的盗窃来源;第三,张三的一位亲戚证明到,张三在喝茶时有提到资金是从网上帐户偷来的;所以,张三虽然有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03 自首的量刑减轻幅度

          自首量刑可以在基准刑40%以下从宽幅度,加上认罪认罚从宽10%,前后是有50%的从宽幅度的差距,这对被告人减轻量刑影响巨大。

04 辩护律师观点

          曾律师坚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自首,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自始至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名不持任何异议,其认罪没有任何问题;其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对犯罪所得在主观故意上仅要求概括明知,不一要求完全明知,在本案中,被告人也承认资金的来源是“灰色的,是不合法的”,已经达到概括明知的认罪标准;而且,整个犯罪过程也就15天左右,需要一个认识判断的时间过程;再次,网络犯罪就大众通识来说,一般就是认为电信诈骗,盗窃微乎其微;同时,张三没有故意隐瞒资金来源是盗窃而不是诈骗的动机,因为在犯罪构成与量刑标准,两者是一致的;最后,为了鼓励被告人自首,减少司法资源,在认定标准上,应当从宽。

05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06 法官说理

          经查,张三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可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伙同李四转移涉案资金的主要犯罪事实,后虽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够如实供述,根据《最高人⺠法院关 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辩护人该节辩解、辩护意⻅,予以采纳。

07 判决结果

          三年有期徒刑

08 律师办案心得

          1、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差点就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然这一具结书是在不认定自首的前提下,检察机关给的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2、被告人就是不服气,就是不甘心,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最后委托曾律师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据理力争,最后为自己争取到了六个月的量刑减轻幅度;           3、在自首构成要件中,什么是主要犯罪事实,什么是合理辩解?在司法实践当中是有一定交叉的,需要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好好沟通,认真甄别;           4、做错事了,就应当老老实实认罪,把态度摆正,争取政府的从宽处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不要抱有任何侥幸的幻想。

众益喜讯|我所王志工主任、欧河山律师受聘为莆田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福建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经单位推荐与个人自荐、资格审查、社会公示,我所王志工主任、欧河山律师受聘为莆田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期三年(2024年10月23日至2027年10月22日)。
          众益律师长期致力于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为基层村居、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赢得了社会赞誉。今后,众益律师将立足岗位优势和专业优势,肩负起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为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发挥应有的作用。

众益动态|我所律师走进城厢区灵川镇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为充分发挥好村(居)法律顾问作用,切实增强基层村民法治观念,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10月29日上午,众益律师前往城厢区灵川镇开展普法宣传暨“蒲公英”普法志愿服务活动。
          活动现场,陈一夫围绕与群众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民间借贷主题,从民间借贷定义、诉讼时效、如何书写正确的借条等方面出发,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案例分析的方式,详细阐述了民间借贷的关键要点、潜在风险、应遵循的规则以及纠纷解决途径。引导大家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为大家上了一堂“干货”满满的法治课。
          讲座结束后,众益律师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方式入村进户,重点对村民和调解员工作中常遇到日常生活中关系密切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方面内容进行深入讲解。同时现场对村民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引导村民们养成自觉维权意识和法治意识。           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村民们的知法、懂法、守法的法律意识,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下一步,众益律所将持续做实做好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切实让群众感受到零距离的法律服务。

【律师助力博览会】众益律师为2024莆田鞋业交易博览会暨莆田鞋嗨购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0月18日上午,以“莆田鞋 行天下”为主题的2024莆田鞋业交易博览会暨莆田鞋嗨购节在莆田工艺美术城开幕。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王志工主任、林文华书记带领多名律师组成专业法治力量,现场为本届鞋业交易博览会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长,为鞋博会的顺利举办保驾护航。
          在现场,众益律师为前来参加展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法律帮助,普及法律知识,尤其针对鞋业行业内逐渐增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为各方企业及观会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对参展企业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建议,受到了举办方和参展人员的高度好评。期间还和参会单位或企业互递名片、发放律所宣传资料。
          本次博览会,众益律师充分发挥公益法律服务作用,用专业知识护航经济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后,众益律师将继续不断尝试以更新、更优的方式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法治莆田建设贡献了众益力量。

众益动态|我所翁争霞律师受邀至东海镇西厝中学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治讲座

          为提升广大青少年学生预防违法犯罪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自我防范能力,10月11日,我所翁争霞律师受邀至东海镇西厝中学开展“关爱未来 法治护航——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题法治讲座。
          翁争霞律师从违法犯罪的定义、近年来未成年刑事犯罪的总体情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析、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等方面,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积极引用大量数据和鲜活案例深入浅出的为大家讲解阐述,引导同学们树立法律意识,自觉抵制不法行为,并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今后的工作中,众益律所将继续加大青少年法治宣传力度,通过开展送法进校园、现场法律咨询等活动帮助青少年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用法治力量护航“青春之路”。

众益动态|我所助力东海镇司法所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题法治讲座暨“蒲公英”普法志愿服务活动

          9月18日,城厢区司法局东海司法所组织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题法治讲座暨“蒲公英”普法志愿服务活动,我所郑澈律师受邀为东海镇5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讲座。
          讲座中,郑澈律师围绕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三大突出问题、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方面进行深入浅出的阐述,并通过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社区矫正对象明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需要政府、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一个完善的家庭结构、和睦的家庭氛围对青少年良好品行的养成至关重要。           今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将继续通过多种方式向未成年人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群体的法治教育力度,点亮未成年人心中的法治灯塔。今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将继续通过多种方式向未成年人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群体的法治教育力度,点亮未成年人心中的法治灯塔。

众益观点|雇工受伤,雇主遭殃?

          雇主与雇工,表面上看似亲密无间。雇主在外辛苦揽活,收到单后组织雇工,风里雨里把活干完。工作结束后,大家找间KTV,大块吃肉,大碗喝酒,高唱周华健的《朋友》,其乐融融。           但是人生不如意事,十有八九。这不,2024年3月16日下午2点许,雇工姚某在一工厂厂房内,欲上人字梯安装灯架,还末等到工友过来扶梯,就忽冲冲手持电钻一人上去,结果梯倒人倒,姚某右肘关节着地,造成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伤残十级。协商不成后,姚某向涵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侯某赔偿213165元。           我所律师曾建峰团队接受雇主侯某的委托,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认为姚某虽是为侯某提供劳务,但作为一名十几年工作经验的老师傅,不应该在没人扶助的情况,一个独自上人字梯,这种“偏向虎山行”造成的受伤,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为证明姚某受伤经过,曾律师特申请在场另一个雇工出庭作证。           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讲法律规定,讲之前判过案例,引导双方在合法的基础上协商处理。曾律师也积极做委托人思想工作,判决有风险,上诉耗精力,努力促进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一致同意,以侯某在已支付医疗费1.6万元的基础上,再支付4.5万元,了结此案。委托人对曾律师十分满意,收到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02律师提醒

          律师提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此类案件,作为雇工,在提供劳务时应加强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技能,避免意外发生;作为雇主,应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雇员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也可为雇员购买相关保险,增强自身责任承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