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法释〔202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热烈祝贺我所王志工主任当选莆田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副会长!

2022年7月18日,莆田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第八次代表大会在莆田悦华酒店隆重召开。 大会审议通过市工商联(总商会)第七届执委会报告,选举产生了市工商联(总商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我所王志工主任当选莆田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

会议全面回顾总结了莆田市工商联过去五年的工作,并提出未来五年的工作展望,当前全市上下正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和关于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打造莆田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带、文化带、健康带、产业带、创新带,推动港产城联动,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着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高素质成长,系统推进工商联事业改革创新。努力把市工商联建设成为有方向感、获得感、归属感、荣誉感、认同感的“莆商之家”,为奋力答好谱写“福建篇章”莆田答卷汇聚莆商力量,莆田未来可期,莆商大有可为。

会后,王志工主任表示,一定会把本次大会的精神落实到本职工作中来,积极建诤言,献良策,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尽责履职,在企业合规经营、法律风险防控、法律专业保障上积极作为,为莆田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众益喜讯|我所郭丽双、刘心洋律师参加莆田市第三届优秀公诉人、律师论辩赛再创佳绩!

为加强公诉人与律师之间的业务交流,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7月14日上午,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莆田市司法局、莆田市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莆田市第三届优秀公诉人、律师论辩赛在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成功举办。

本次比赛,共有来自检察院和律师行业的18名选手组成的9支队伍,我所郭丽双、刘心洋两位律师代表莆田市律师参赛。选手们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对手,我所郭丽双律师对阵秀屿区人民检察院郭瑞萍检察官,刘心洋律师对阵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曾晓海检察官,两位律师与检察官们以“碰瓷敛财该当何罪”“巧令救亲 情法谁容”为辩题展开辩论,双方在10分钟时间内完成立论陈词、自由辩论、总结陈词等三项任务,将控辩“交锋”浓缩到有限时间的辩论场上,充分考验双方辩手的法律素养。

赛场上,虽然双方身份不同,但都将法律人的沉着冷静、逻辑清晰的法理之美、思辨之美、语言之美展现得淋漓尽致。给现场的观众带来了一场视觉与思想的盛宴。经过激烈的角逐,我所郭丽双律师获得莆田市第三届优秀公诉人、律师论辩赛"优秀辩手"称号,刘心洋律师获得莆田市第三届优秀公诉人、律师论辩赛"新秀辩手"称号。

此次论辩赛进一步加强了诉辩沟通联系,对构建彼此尊重、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全面提升莆田市检察官、律师职业能力水平,共同推进法治莆田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众益简讯|我所举行公司担保业务学习交流会暨副主任聘任仪式

为进一步提升我所律师的业务水平,7月8日下午,我所按照惯例在会议室举行业务交流会,所里30多名律师参加本次交流会。

会议的第一个议程,由法律专业讲师团成员许如金律师以“公司法之公司担保责任认定”为主题进行解析,许律师以自身办理的案例为切入点,结合《九民纪要》《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就公司对内提供担保和对外提供担保等法律问题,与全所律师进行了深入探讨。

会议第二个议程,王志工主任代表律师事务所宣布聘任蔡丽萍、陈金辉、蔡建成、孙霞、李庆耀、林丽香6位律师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聘任郭丽双律师为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聘任时间为2022年7月5日起开始,并向以上7名律师颁发聘书。

本次会议上,王志工主任感谢郭丽双、刘心洋、黄仪君(实习)、邓懿(实习)4位律师代表我所参加莆田市第三届青年律师辩论赛,对4位律师在本次辩论赛中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的肯定,并宣布了我所对4位参赛律师给予相应奖励的决定。 

最后,王志工主任表示,法律知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改善的,律师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永无止境的,希望全所律师在办案之余,也不能忽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众益党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开展”庆七一 ▪ 喜迎二十大”主题党日活动

为庆祝建党101周年,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进一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7月3日,我所党支部前往大洋乡闽中革命纪念园和白沙镇澳东村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军207团旧址,开展“庆七一 ▪ 喜迎二十大”主题党日活动。

第一站:闽中革命纪念园

莆田闽中支队司令部位于莆田涵江区大洋乡,创建于红军长征之后的1942年。当年的“闽中游击区”,北至福州以南,南至厦门以北的闽中、闽南区域,是我国南方八省十五块红色游击区之一,由邓子恢、陈国柱等老一辈革命家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同国民党反动派进行了英勇顽强的斗争,为闽中的解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闽中革命纪念园里,大家依次参观了闽中司令部陈列馆三个展厅陈列的图片、实物等史料。每一个物件的背后都承载着一段厚重的历史,每一幅图片的背后都蕴含着一个传奇的故事,大家在一件件红色文物前驻足端详,在一个个历史场景中深入追思,用心体悟中国共产党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不断走向胜利的百年辉煌历程,深刻感悟信仰的力量。最后,在党支部书记林文华的带领下,全体党员在党旗下高唱《歌唱祖国》“五星红旗迎风飘扬,胜利歌声多么响亮!……”慷慨激昂的歌声响彻展馆,表达对祖国的热爱之情。

第二站:红军207团革命旧址

下一站,我们来到了白沙镇澳东村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国工农红军第23军207团驻地旧址。这里曾创建莆田第一批农村党支部、农民协会。现该旧址已开设红军207团陈列馆、入党誓词展馆等,成为省、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莆田市党史研究教育基地。

在讲解员的引领下,大家认真聆听入党誓词的历史沿革,并先后参观了12句誓词对应的展区,追忆浴血革命的历程,接受红色教育的洗礼。在党支部书记林文华领誓下,全体党员胸前佩戴党徽,高举右拳,重温入党誓词“我自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铿锵有力的入党誓词,让党员们的初心受到洗礼,理想信念愈加坚定,进一步激发党员们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红色是初心不改,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本色和人生底色。党员同志们用慷慨激昂的歌声,铿锵有力的入党誓词声,表达了对党、对祖国的无限热爱,面对新时代新挑战,我所必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满怀信心,砥砺前行,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喜讯|祝贺我所郭丽双、黄仪君律师参加莆田市律师协会第三届青年律师辩论赛喜获佳绩

为了促进律师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同行之间的交流,培养辩论人才,提高业务能力,展现青年律师能言善辩的职业风采和蓬勃向上的良好形象,莆田市律师协会于2022年7月2日举办了“莆田市第三届青年律师辩论赛”,我所积极组织响应,并由郭丽双、刘心洋、黄仪君、邓懿4位律师代表参赛。

在辩论赛场上,我所律师辩手们开篇立论、旁征博引、妙语连珠、观点鲜明,虽与对方辩手争锋相对但却不失风度,充分展现了我所青年律师的专业功底、法律素养和论战技巧,精彩的辩论赢得了在场观摩律师的阵阵掌声,为观众带来了一场辩论盛宴。本次比赛,我所郭丽双律师获得莆田市第三届青年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奖、黄仪君律师获得莆田市第三届青年律师辩论赛最佳风采奖!

  本次律师辩论赛充分展现了我所青年律师们的辩论风采、专业知识水平及精神风貌,为有效提升我所律师业务素养和执业技能,增强业务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平台和展示舞台。今后,我所将更注重青年律师的培养,以青年律师的不断发展推动律所的全面发展,促进我国律师行业繁荣发展。

众益动态|我所林希平律师受邀为莆田市水文局开展《民法典》讲座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6月30日下午,我所林希平律师受莆田市水文局邀请,为全省水文局开展民法典讲座,全省其他各地市水文局通过现场转播的形式在线听课。

林希平律师以《民法典合同编热点解读》为题,围绕民法典学习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合同编热点条款解读等进行了讲解。讲座中,林希平律师重点介绍了电子合同、赠与合同、保证合同等几种常见的合同类型,通过典型案例向与会者生动地解读了《民法典》的规定。最后,林希平律师还就本次《民法典》编纂中的亮点,如“居住权”制度、民间借贷利率如何约定等和与会者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会议在愉快的互动与交流中结束。与会者们一致认为,讲座内容深刻、阐释精当、贴近实务,既有理论高度,又有生动案例,对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民法典》尤其是合同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众益简讯|我所开展家庭财富传承学习交流会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中国高净值家庭对“财富传承”的需求日渐凸显,为提高律师对家办的业务范畴和业务性质的认知与实务能力,2022年6月24日下午,我所法律专业讲师团成员郑昉律师在会议室为大家开展一场以“如果我有钱——家族财富传承的那些事”为主题的学习交流会。

会上,郑昉律师从当前社会热点出发,结合经典案例,从税收、债务、婚变、遗产等角度,详细剖析了高净值家庭财富传承与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债务连带风险、婚变析产风险、遗产继承风险、税务风险、资产代持风险等。从如何进行各种风险控制和隔离,郑律师认为只有通过系统的规划,专业的设计,综合利用金融和法律工具才能更好的规避风险。高净值家族的财富传承与管理势必要依托法律架构设计,选择专业人士来管理家族财富是其必然选择。结合金融、税务等一系列工具,进而使财富的传承安全合规、健康稳定,同时也进一步拓宽律师业务合作的宽度与广度。

会后,参会律师纷纷表示,此次课程内容丰富,生动形象,对家办的业务范畴和业务性质有了更清晰的认知,今后将不断加强理论学习、不断丰富实务经验,增强自身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众益简讯|我所举办知识产权的实缴及应用专题讲座

2022年6月17日晚上,我所举办以“知识产权的实务应用”为主题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中国医药物资协议副会长张秋龙,我所30多名律师参加了本次讲座。

一、知识产权实缴的概念

知识产权出资来完成实缴是指企业通过专利技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定价后,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进行实缴。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来完成实缴,能够在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大大增强企业在同行业的竞争力。

二、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中第三条规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知识产权实缴流程

企业尽调→设计股权架构→匹配适合知识产权→评估验资→办理工商手续→报备公示

四、知识产权实缴的好处

1、减轻出资股东现金压力;

2、完成注册实缴规避认缴法律风险;

3、增加企业科技创新含量,利于企业申报高新。

本次讲座现场交流气氛热烈,互动活跃,不仅开阔了律师们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同时也增强了自身的实务能力。与会律师纷纷表示此次专业讲座受益匪浅,收获满满!

众益简讯|我所举办离婚房产分割实务要点学习交流会

当下离婚率居高不下,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协议离婚因具有自由、高效、低成本等特点,成为夫妻离婚的主要选择。然而实践中,夫妻双方尽管签订了离婚协议,但事后产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为提高律师办理离婚案件的实务能力,2022年6月17日下午,我所在会议室召开“离婚房产分割实务要点”为主题的学习交流会。

图:学习会现场

本次学习会采用线上视频学习模式,学习内容为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张丽珍律师的《离婚房产分割实务要点——15讲打通N种解决方案》。众所周知,离婚案件核心争议点为三个方面:一是离不离婚;二是抚养权归属;三是怎么分割财产。其中离婚财产分割的焦点正在于房产分割,张丽珍律师讲授的 “离婚房产分割实务要点”课程,详细阐释了父母出资购房,婚前婚后购房,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双方名下房产的分割难题,梳理了离婚房产分割相关的各项法律规定,并运用案例展示了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直击离婚房产分割案件面临的各种困境,同时指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并做出风险提示,为婚姻家事律师提供了详尽、全面、高效的办案指引。

本次学习后,所内律师纷纷表示,收获颇丰,对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的问题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婚姻家事是律师执业最普遍的业务,但是仍然需要不断地学习和实践,今后,我所将继续举行各种形式的学习,全面提高全所律师的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