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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益说法|证人证言在认定案件事实上的重要性

案件信息

仙游县人民法院(2023)闽0322民初4979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2日,吴某某被发现溺亡在某鳗鱼场旁一水池内。公安机关排除他杀。该水池系某村委会发包给村民陈某某。吴某某家属以村委会和陈某在管理和使用水池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赔偿死亡总损失的百分二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水池四周有围墙,围墙上安有铁门,吴某某系成年人,自行翻越围墙并溺亡在水池中,故其家属主张村委会和陈某某存在过错,证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后语

这个案件法官判原告输,核心证据是被告方的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证明了案发当晚,死者吴某某案发当晚是翻墙而过,而不是穿门而进,进而被法院采信。

那么涉案水池并没有安装监控,法官如何认定这一待证事实的?答案就是证人证言。被告方申请出庭的证人恰恰看见吴某某的爷爷第一时间把水池的门锁砸掉,进而在里面的池中发现吴某某掉在池中。

证人证言,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我们有时候并不重视证人证言,一般觉得证人与申请作证的一方关注密切,否则不会出庭,所以其证明力低,一般以“证言不具有真实性,不具有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一言概过。再加证人一般不愿意出庭作证的大背景,长期以往,作为举证的一方,也往往忽视去申请证人出庭。

但这个案件就不一样,看看判决书的说理:本院认为,证人陈述水池周围围墙的铁门是锁着的,吴某某的爷爷砸了门锁进了水池才发现吴某某溺亡在水中……,足以证明陈某某已经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所以,凡事不可一概而论,轻易否定一道选项。首先,必须理顺哪些待证事实是本案的关键,其次,这些待证事实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然后,认认真真与委托人沟通,寻找被委托人略过的,而对法庭却是极其重要的证据,像证人证言。

众益喜讯|我所多名律师荣获莆田市律师协会2021-2022年度表彰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对律师提出的“五点希望”,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2024年1月6日,莆田市律师协会在悦华酒店国际会议中心凌云厅举办全市律师、实习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与警示教育培训,并举行“2021-2022年度莆田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公职(公司)律师”颁奖仪式。

根据中共莆田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莆田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开展“2021-2022年度莆田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优秀律师 优秀青年律师 优秀公职(公司)律师”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各律师事务所、专门、专业委员会、公职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申报、推荐,莆田市律师协会评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评选,并报莆田市律师行业党委审核通过,我所蔡建成、许如金两位律师获评“2021-2022年度莆田市优秀律师”,众益(涵江)律所郭丽双获评“2021-2022年度莆田市优秀青年律师”。

优秀律师

优秀青年律师

此次市律协向我所律师颁发的荣誉,不仅是对律师们专业能力的肯定,更是鼓舞律师们不断进步的强大动力。众益律师将再接再厉,做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专业力量。

众益说法|论交通事故中基础性疾病参与度与赔偿比例扣减

案件信息

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202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8日16:49许,周某某驾驶货车与姚某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受伤,经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姚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姚某某送至九五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姚某某伤残程度五级(大腿截肢),姚某某自身糖尿病与右下肢截肢所致的伤残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轻微作用,自身疾病参与度为百分十五。

案件焦点

姚某某是否应对其自身糖尿病而自负15%的责任?

裁判要旨

虽然姚某某自身糖尿病与其右下肢截至所致的伤残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为轻微作用。其交通事故创伤为本次截肢的主要因素,故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不考虑损伤参与度。

律师后语

第一,虽然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某自身糖尿病参于度为15%,但是与截肢五级伤残鉴定结果,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不会有姚某某截肢的损害结果;第二,自身糖尿病并非姚某某自己的过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因为姚某某糖尿病对事故发生并没有过错,所以对基础性疾病不应扣减赔偿比例。

众益说法|旅游途中遇到侵权行为,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节假日里,许多人选择带上家人、邀上朋友出门旅游。但如果在旅行中遇到令人不悦的事,旅途的好心情就自然大打折扣。那么,在旅游过程中遇到侵权行为,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一、酒店对提前下订单的消费者以“停业”“装修”名义退单,随后又悄悄涨价,消费者应该如何应对?

商家宁愿违约也要砍单涨价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也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针对酒店恶意退单,实则是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顾客有权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消费者可以这样做:保存被取消的订单截图,收集能够证明商家恶意解约的材料;联系平台进行投诉,并要求平台提供商家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可以向消协、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追究商家的行政责任;采取司法手段,将纠纷诉诸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处理。
二、旅行过程中,发现旅行团存在强制消费、加价等行为,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若消费者遭遇强制购物,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证明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强制购物。比如,使用手机录制视频资料、保存购物小票。随后可以通过投诉、提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跟团旅游期间受伤了,谁来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如果是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当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是旅游者自身有过错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责任。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提醒,旅途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突发情况或纠纷,切忌着急,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及时采取措施维权。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我们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让旅行更加美好。

众益动态|我所吴林鹰律师受邀至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法律专题讲座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12月27日上午,我所吴林鹰律师受邀前往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讲授《依法行政及法律风险》讲座。

讲座中,吴林鹰律师围绕依法行政的发展背景、基本要求、行政法基础知识、常见行政法律风险四个部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理论讲解和典型案例相结合的方式,现场答疑解惑,以案释法,为参会人员讲授了一场主题鲜明、全面系统、内涵丰富、生动精彩的法律专题讲座。

本次讲座加深了参会人员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理解与认识,增强了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奠定了基础。

惩治与预防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

12月18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曾建峰律师有两点要说:

一是酒精度150毫克/毫升以下的,无罪但并非没有任何代价。根据《意见》第十二条第(一)的规定,150毫克/毫升以下的,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国家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又一显著举措!无罪,一下子从原来80毫克/毫升提高到150毫克/毫升,我们以前讲危险驾驶罪是当下第一大罪,我相信从今往后一定可以“退居二线”。

但是并不意味着你可以随便海喝,因为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等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该条规定,法院不追刑,但公安机关可以吊销驾驶证,而且五年之内禁考。

二是短距离挪车与停车入位无罪的问题《规定》第十二条……(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第一是酒精度没有封底,不论是150毫克/毫升,180毫克/毫升,还是更高,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无罪(我认真研读了该条款,的确是如此,似乎有点后怕?);其次有三个充分且必要条件,一是居民小区、停车场,二是挪车或停车;三是短距离,这三个条件中前面两个条件好理解,那么什么是“短距离”,5米之内,10米之内,还是更长?这是的确不好把握。荔园小区从小区入口到停车位,长的有约200米,这算不算“短距离”?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统一尺度。

总之,这个《规定》出台的好,以致律师朋友们第一时间在朋友圈转发,这并不是说政策放开让大家大胆去喝,而是我刚刚说过的,是国家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大举措,标志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不断向前推进。

证据篇|自认与认可

上周收到莆田市中院关于一起民间借贷改判的判决,其中关于证据法上的自认规则与认可规则,写写关于这方面的办案心得。

案情是这样:A与B是亲戚关系,A通过B,借给C十万美金,C通过B支付了部分利息给A。之后,A向B 催讨借款,B以自己是介绍人、C才是借款人,拒绝还款。A于是起诉B和C,要求C还款,B承担保证责任。

C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在与A的微信聊天中承认自己是借款人。开庭时,C的律师否认了借款事实。庭审之后法院调解时,C的律师同意分期还款。因为A要求B一并担保,调解不成。一审以A不能提供借条和转帐凭证驳回A的诉讼请求,二审以C构成自认改判C承担还款责任。

又是一份冰火两重天的迥然不同判决。

什么是自认?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C在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明确承认有收到A通过B给他的借款,构成自认。对于自认,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哪怕A不能提供借条及转帐凭证,C承认有向A借款,法院仍可判C还款。

这里延伸第二个问题,如果C没有在聊天记录中承认有向A借钱,法庭上也不承认,但是开庭之后的调解中同意分三期还款,是否构成自认?

这也是C方二审答辩的主要观点,理由是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这就是平常所讲的认可。

曾建峰律师认为,十万美金不是小数目,C不可能随意作为还款的承诺,所以C不是“为达成调解协议作为妥协而认可”,而是为达成调解让A作为让步、分三期还款的意思表示。否则,就会出现:明明法官内心确信C有欠款、却作为驳回A诉请的相反判决,也与目前民事审判所强调的“穿透性审判”以及“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一脉相承。

众益内训|我所开展《行政复议法》新旧对比学习交流会

为全面掌握新《行政复议法》立法精神,扎实做好新旧法律适用的衔接工作,12月15日下午,我所吴林鹰律师在会议室为大家开展《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比简要解读》学习交流会。

会上,吴林鹰律师结合新《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背景和必要性,对《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历程与十大新亮点、新修订的主要内容和新旧条款对比进行了全面解读,通过实际办理案例剖析,让晦涩法条变得通俗易懂。课程内容丰富、分析透彻,既有理论的高度,又有实践的深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本次学习会进一步提升了众益律师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了解,助力众益律师将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众益说法|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随着推进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成为社会公众学习、工作、生活中常用的获取相关资料的便利渠道。本文旨在探讨申请人如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更快、更准地获取所需要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在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以前,申请人可以在政府网站、公共图书馆、公共查阅室等官方设立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自行查阅。依申请公开有法定的办理期限,对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助查询更为便捷、高效。

通过自助查询无果时,申请人再进一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此时,一份相对准确的申请书能够帮助负责公开的单位更为快速、准确地判断和提供申请人所需要的信息。为此,申请人要做好事前调查。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政府信息是指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第一要了解所需信息的载体形式,通常有纸质文本、电子数据、音频、视频、文字、图片等类型。

政府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的部门负责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从社会主体获取的信息,由负责保存的部门负责公开;在工作过程中,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得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政府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管理不同领域的社会事务,申请人第二要了解所需的信息涉及哪一方面的事务,判断该信息属于哪一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并据此向对应的部门申请公开。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该提供区别于其他政府信息的特征,比如名称、文号、年份、日期、内容涉及的主体、内容涉及的事项或者载体形式等等。政府信息浩如烟海,每一个有效特征都可以帮助负责公开的部门快速缩小查找范围甚至精准定位相关信息,故申请人第三要尽量了解和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特征。

政府部门的不同内设机构负责不同方面的具体工作,为了避免申请在流转过程中遗失和延误时间,申请人第四要了解所申请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通讯信息。政府部门会在工作网站上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

完成以上四项事前准备工作,申请人还需要提供自身的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以及获取的信息的方式。申请人通常需要填写政府部门提供的预制表单,填报上述申请信息。

具备上述申请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一份相对准确的申请,能够帮助申请人快速、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律师提醒,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公众的权利,但权利应当按需、合理使用,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节约行政资源和自然资源。

“宪”在进行时|我所开展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积极开展宪法宣传系列活动。

一、莆田市理工技术学校法治宣传讲座 

为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12月1日上午,我所欧河山律师走进莆田市理工技术学校,为学生们带来“遵守宪法和法律,做模范青年”为主题的法治宣传讲座。

欧律师从交通安全、防溺水、校园欺凌、防拐骗、消防安全、远离毒品、防电信诈骗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生动形象分析了典型案例以及校园中常见安全问题,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日常生活中需要具备的自我保护知识,用同龄人的案例向同学们讲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诠释了法不可违,向同学们提出遇到犯罪行为应该及时向老师家长寻求帮助、家校联合,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本次讲座增强了全体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让法治意识在每一个学生心中生根发芽,系好了青少年的第一颗“法治扣子”,为创建平安法治校园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东海镇西厝中学法律知识讲座

12月4日上午,我所实习律师许志兴受东海司法所邀请,为西厝中学的学生开展宪法法律知识讲座。许律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同学们详细讲述了宪法的历史、意义、地位与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联系生活实际,用生动的语言、鲜活的案例为同学们讲述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法律规定。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

通过本次讲座,让同学们明白,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同学们培养自身法律素养,增强法治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三、东海镇社区矫正人员法治宣讲

为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12月4日下午,我所许志兴实习律师受邀至东海镇人民政府,为东海镇社区矫正对象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讲座中,许律师从宪法的概念、特征讲起,阐述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发展历程等内容,重点对《宪法》总纲的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知识进行了讲解,使参加教育的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对《宪法》有了比较全面、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提高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宪法意识和自觉维护宪法权威的责任感。

讲座后,许律师为社区矫正对象解答各类法律问题。大家纷纷表示今天的专题宣传活动很有意义,今后一定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填补知识盲区,学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绝不触犯法律红线。

四、宪法宣讲进军营——武警执勤二中队 

为纪念延安双拥运动80周年,巩固双拥共建成果,深入学习宪法关于军人履行职责、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等内容,助力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12月5日上午,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建峰律师应邀来到莆田监狱边上的武警执勤二中队,给那里的官兵指战员们进行宪法知识宣讲。本次宣讲由涵江区军人退役局领导孙喜明主持。参加宣讲的同时还有涵江区司法局领导陈武,张军,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曾律师以军人军属常见涉法问题为切入点,结合《民法典》颁布以来近三年中出现的新纠纷,典型案例,以亲身代理过的案件为抓手,围绕讼时效、民间借贷、保护军婚、夫妻共债、高空抛物等广大官兵关心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全面细致地讲解,并就官兵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现场解答,现场气氛活跃,反映热烈。

军有所需,法有所应。今后,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将进一步依托“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积极维护武警官兵的合法权益,将提高法律服务和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入探索司法拥军新模式,为不断开创司法拥军、军地法治建设新局面贡献律师应有的力量。

五、石庭华侨学校法治讲座 

依托宪法日,12月5日下午,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建峰律师,应邀来到涵江石庭华侨学校,给九年级的两个班级一百多位同学们进行一节“《民法典》与我们的青春环环相扣”的法治讲座。

15周年的孩子为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5周岁的孩子涉及哪些犯罪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父债子要不要还,遇到校园欺凌怎么办,什么是强迫交易,高空抛物可能被追刑,见义勇为无需担责,体育运动中的自陷风险……同学们听的很认真,曾律师讲的很投入。曾律师告诉同学们,法律是人类发明的最好的东西,它不要求人们有多高尚,但它同时也规定了人们行为的底线。

最后,曾律师说:“从你们无邪的眼睛上,我看见了以前的自己。希望你长大后,做一个善良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做一个高尚的人。”同学们纷纷表示,一定会好好学习,努力学习,长大后争当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也严格要求自边的朋友和亲戚,为国家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六、企业经营专题讲座 

为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规避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12月7日,郑昉律师应邀到莆田市木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与规避》专题讲座。

讲座上,郑昉律师针对企业在运营中普遍会遭遇的问题,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针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常见的签约及履约风险、资金及担保风险、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等内容展开了细致分析,强调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于未然对企业的重要性。

本次讲座有效增强了干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在集团上下营造出“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也为进一步提高集团依法治企水平、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提供法律保障。

七、宪法进校园——灵川镇东进小学

12月7日下午,我所实习律师陈一夫和陈龙泽应邀前往灵川镇东进小学,以“学宪法讲宪法,争做宪法小卫士”为主题,向师生们生动、详细解读了我国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宪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宪法修正案及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重要作用。深入阐述了宪法日的由来、定义、作用和重大意义,然后延伸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到场师生深入意识到每个人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自觉做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同时,两位律师携手灵川镇司法所蒲公英志愿者共同发放《宪法知识手册》等宣传资料,引导他们培养自身法律素养,增强法治观念。

此次宪法宣传系列活动开展,旨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守法、用法意识,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氛围,让宪法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基层治理与普法宣传献上众益律师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