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初,性本恶——河北邯郸初中生杀人事件分析

01消逝的少年

2024年3月10日,河北邯郸市三位初中生长期霸凌同学,将同学杀害后掩埋尸体。事件过去已有半个月多,但网上热度依然不退。

据报道,为掩埋尸体,三个未成年的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第一次挖掘是在3月9日,第二次是在案发当日。而面对警方询问,他们面不改色从容应对,表现出与其年龄极不相称的成熟;而在犯罪行为的实施上,据警方通报,该案是有预谋的杀人。虽然是未成年的孩子,但又胸有成竹极度自信,表现出极大的残忍性。

02年龄不是挡箭牌

3月20日至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宁夏固原、银川调研时指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我国司法习惯上分析,河北邯郸三个初中生涉嫌故意杀人,如果查明三个嫌疑人但已满12周岁,追究刑事责任几乎是实锤了。

03恶意年龄补足规则制度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调整——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种规定在司法上称为“恶意年龄补足规则制度”,该制度源于英国,说白点意思就是“年龄不够,恶意来凑”,也就是说,如果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实施犯罪时具有恶意,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并未整体性地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而只是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一种例外性下调。

04善与恶

人性本恶,还是本善?对于持悲观论的我而言,我是持人性本恶。

婴儿尚在襁褓时候,她抱住母亲死命的吮吸。在母亲看来,是甘心付出;在外人看来,其实都是欲望,都是自私,都是本恶。因为吃饱是她这个时候唯一的欲望,所以婴儿很好地掩饰了自己,所以有人就认为“人之初,性本善。”

随着她慢慢长大,她有抢玩具的欲望,她有玩游戏的欲望,她有考第一的欲望,她有美丽的欲望,她有被追求的欲望,她有权利和金钱的欲望……

眼耳鼻舌身意,色生香味触法。

绝大多数的人,之所以平安地走完他的一生,不是他本善,而是他在本恶与作恶之间,不断权衡,因为作恶的成本太大,所以压制了本恶。

不是有句名言:“人是神性与兽性的综合体,有你想像不到的善,也有你想像不到的恶。”

而压住本恶的,就是理智,就是年龄。

05如何罚

河北邯郸事件发生后,三个未成年嫌疑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刑期可判处多久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即未成年人是禁止死刑的,包括死缓。除了死刑外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三个嫌疑人共同作案,会区分主犯、从犯等因素,如果犯罪地位、作用相当,不排除三个人都判处无期徒刑的可能。同时,该案件是我国最高检第一个核准追诉案件,判处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是十五年。《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现有的报道,对三个未成年嫌疑人判处十二年的有期徒刑是最有可能的结果。

法律的作用永远有限,无论结果如何,在这起恶性暴力犯罪中,受害的少年再也回不来了,而对于三个施害的孩子而言,世界之门尚未打开,就被缓缓闭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很多方面造成的,如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缺失、同龄人的负面影响等等。面对频繁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们应该思索如何预防类似案件发生。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呼吁家长、学校、社会共同发力,在每一个霸凌事件发生时严肃对待,对每个霸凌者不姑息,及时制止和教育。年龄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如何为受害者家属撑起最后的法律天空,让我们拭目以待司法机关的最后判决。

YLing5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