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与预防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

12月18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曾建峰律师有两点要说:

一是酒精度150毫克/毫升以下的,无罪但并非没有任何代价。根据《意见》第十二条第(一)的规定,150毫克/毫升以下的,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国家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又一显著举措!无罪,一下子从原来80毫克/毫升提高到150毫克/毫升,我们以前讲危险驾驶罪是当下第一大罪,我相信从今往后一定可以“退居二线”。

但是并不意味着你可以随便海喝,因为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等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该条规定,法院不追刑,但公安机关可以吊销驾驶证,而且五年之内禁考。

二是短距离挪车与停车入位无罪的问题《规定》第十二条……(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第一是酒精度没有封底,不论是150毫克/毫升,180毫克/毫升,还是更高,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无罪(我认真研读了该条款,的确是如此,似乎有点后怕?);其次有三个充分且必要条件,一是居民小区、停车场,二是挪车或停车;三是短距离,这三个条件中前面两个条件好理解,那么什么是“短距离”,5米之内,10米之内,还是更长?这是的确不好把握。荔园小区从小区入口到停车位,长的有约200米,这算不算“短距离”?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统一尺度。

总之,这个《规定》出台的好,以致律师朋友们第一时间在朋友圈转发,这并不是说政策放开让大家大胆去喝,而是我刚刚说过的,是国家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大举措,标志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不断向前推进。

YLing5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