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 2023年5月16日

忆西政|最忆周清林老师的纵横与睿智

  周清林老师是西政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民商事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公派牛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民法哲学》主编。周老师的授课时间在5月9日上午,题目是《最高院合同案例裁判思维实务问题》,围绕合同主体,合同性质,合同成立三大问题为大家逐一分析。

      周老师个子不高,置身茫茫人海他也是平凡的一位。但老师往讲堂上一站,就换了一个人,他神采奕奕,额头发亮,左顾右盼,针砭时弊,“腹中有书气自虹”,一旦抓住一个知识点,便身䧟其中,忘乎所以,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底下听的学员们眼睛都不敢眨一下,手中的笔刷刷刷刷记录着,担心跟不上他的思路,害怕漏过每一个知识点。

  难忘周老师对授课的负责任态度。他说为了让我们的这些律师这次来西政学有所获,他特地精心准备了十五个人民法院判例。单就老师的这份诚意,就足以令我们感动不已。

      难忘周老师对《民法典》每个条款的如数家珍,了如指掌。你一定知道“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这个法条,但你不一定知道它在《民法典》中是在第61条。但周老师脱口而出,如数家珍。

      难忘周老师讲课时高屋建瓴,中外纵横,时不时告诉大家,一个法律概念的渊源。债权代位权大家一定是知道的,但债权代位权最早源自《拿破仑法典》,却是周老师告诉我的。我在心中平添了两份尊敬,一份是对《拿破仑法典》,一份是对周老师。

      难忘周老师对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375号案例的解读。两份独立的借款合同,出借人王德圣,突破借款人陈世雅,再突破出借人苏金针,直接抵达小华煤业公司,这种“石破天惊”的穿透性审判,之前完全是“不曾领教”。

      下课后,我和郑主任私下讨论了这个案例。主任告诉我,这种判法在司法实践中,估计也没几个法官敢这么判,但通过周老师的授课,至少为大家今后办案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思路。

      忆西政,最忆周清林老师的纵横与睿智。接下来的时间里,我打算好好研读周老师的课件,把这十五个案例逐一研读——“欲穷千里目”,以期在今后的办案中——“更上一层楼”。

新法速递|最高法发布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附全文)

2023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并就准确适用司法赔偿案件案由下发通知。
《案由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设置了三级司法赔偿案件案由,其中一级案由2个、二级案由7个、三级案由20个,并逐个说明案由适用范围。《案由规定》在尊重既往案由使用习惯的基础上,遵循必要性、实用性修改原则,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进行了修改,解决了原有案由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案由划分过于粗疏、部分案件无案由可用以及以申请赔偿理由代替案由等问题。修改后的案由体系更加完整、分类更加准确、适用更加方便,可以为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立案、审判工作精细化发展以及准确统计各类司法赔偿案件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法〔2023〕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已于2023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法﹝2012﹞32号)同时废止。现将《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适用《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案由规定》

本次对案由规定进行修改,坚持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据,重点解决原案由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案由划分过于粗疏以及司法赔偿审判实践中部分案件无案由可用、以申请赔偿理由代替案由等问题。案由规定的修改以必要性和实用性为原则,尊重既往案由使用习惯,结合审判实践需要,确保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体系完整、分类准确、适用方便。

准确适用司法赔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立案、审判工作的精细化,有利于提高案件统计的准确性,可以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有效参考。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准确适用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案由规定》,理解案由层级式列举的体系和具体适用规则,准确选择适用具体案由,依法维护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权利,切实落实新时代司法赔偿审判工作“人民性”理念,不断促进司法赔偿审判精细化发展。

二、案由的体系编排和确定标准

《案由规定》坚持以国家赔偿法篇章体系为依据,将案由的列举方式由原案由规定的平铺式改为层级式,以“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2个一级案由为基础,进行三级分类,使每一个司法赔偿案件都有可适用的案由。其中,“刑事赔偿”案由按照侵权客体分为3个二级案由,分别是“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生命健康损害刑事赔偿”和“财产损害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案由按照侵权行为分为4个二级案由,分别是“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赔偿”“违法保全赔偿”“违法先予执行赔偿”和“错误执行赔偿”。

三级案由以原有的14个案由为基础,除“违法保全赔偿”“错误执行赔偿”被保留为二级案由外,其他12个原有案由均被保留为三级案由。同时,根据司法赔偿审判实践需要,新增三级案由8个,分别是“变相羁押赔偿”“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致死赔偿”“违法没收、拒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赔偿”以及涉执行司法赔偿案由“无依据、超范围执行赔偿”“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赔偿”“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赔偿”“违法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赔偿”“违法不执行、拖延执行赔偿”。

三、案由具体适用规则

(一)一般适用规则

《案由规定》实现了人民法院各种司法赔偿案件类型的全覆盖。在具体适用时,不应在《案由规定》之外创设其他案由,如“其他赔偿”“国家赔偿”等。应当按照层级递进原则,由下至上,先适用三级案由;无对应的三级案由时,适用二级案由;二级案由仍不对应的,适用一级案由。在有下一层级案由可适用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上一层级案由。例如,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刑事拘留侵害人身自由申请赔偿,应适用三级案由“违法刑事拘留赔偿”,而非“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或者“刑事赔偿”。

(二)选择性案由适用规则

本次修改,《案由规定》中共有选择性案由9个,即“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致死赔偿”“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违法没收、拒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赔偿”“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无依据、超范围执行赔偿”“违法不执行、拖延执行赔偿”。在适用选择性案由时应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具体理由、请求确定,如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刑讯逼供致身体伤残申请赔偿,案由应为“刑讯逼供致伤赔偿”,并非“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扣押、追缴财产致财产损失申请赔偿,案由应为“刑事违法扣押、追缴赔偿”,并非“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

(三)多个案由合并适用规则

赔偿义务机关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赔偿请求人在一个案件中申请一并赔偿时,可以并列适用不同的案由。如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刑事拘留并刑讯逼供致身体受伤申请赔偿,案由应为“违法刑事拘留、刑讯逼供致伤赔偿”。如果多个案由分属不同层级,按照由下至上的顺序排列案由。如赔偿请求人主张执行法院错误执行其享有质权的财产,并在其申诉过程中存在拉扯拖拽行为致身体伤害申请赔偿,可适用三级案由“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赔偿”和一级案由“非刑事司法赔偿”,在决定书中可表述为“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非刑事司法赔偿”。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性质和功能。《案由规定》不是司法赔偿案件受案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具体个案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时,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不能以《案由规定》作为判断依据。

(二)申请赔偿的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赔偿的具体理由确定相应案由,如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被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虽不属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仍可适用“再审无罪赔偿”案由。如以民事、行政判决错误为由请求作出原错判的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可以适用“非刑事司法赔偿”案由。

(三)案件名称的表述应与案由表述保持一致,不能用申请赔偿的理由代替案由。如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违法保全侵犯财产权申请赔偿,案件名称应表述为“某某申请某某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赔偿案”,不应表述为“某某以违法保全为由申请某某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辖区内法院相关人员对《案由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到人,尤其是从事立案登记和司法统计的人员。今后在适用《案由规定》填写案由时,各级人民法院务必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予以填写。对于未做培训或者不负责任、随意填写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予以通报批评。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4月19日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202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司法赔偿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司法赔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一、刑事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职权时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赔偿案件。

(一)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职权时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案件。

1.违法刑事拘留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或者时限采取拘留措施的赔偿案件。

2.变相羁押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超出法定时限连续传唤、拘传,实际已达到刑事拘留效果的赔偿案件。

3.无罪逮捕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采取逮捕措施错误的赔偿案件。

4.二审无罪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二审已改判无罪,赔偿义务机关此前作出一审有罪错判的赔偿案件。

5.重审无罪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二审发回重审后已作无罪处理,赔偿义务机关此前作出一审有罪错判的赔偿案件。

6.再审无罪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已再审改判无罪或者改判部分无罪,赔偿义务机关此前作出原生效有罪错判的赔偿案件。

(二)生命健康损害刑事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职权时侵犯生命健康的赔偿案件。

1.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刑讯逼供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2.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以殴打、虐待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3.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致死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未尽法定监管、救治职责,造成被羁押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三)财产损害刑事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职权时侵犯财产权益的赔偿案件。

1.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措施的赔偿案件。

2.违法没收、拒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法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无正当理由对应当退还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赔偿案件。

3.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原判罚金、没收财产执行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已再审改判财产刑的赔偿案件。

二、非刑事司法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等非刑事司法活动中,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赔偿案件。

(四)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赔偿案件。

1.违法司法罚款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司法罚款的赔偿案件。

2.违法司法拘留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司法拘留的赔偿案件。

(五)违法保全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或者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赔偿案件。

(六)违法先予执行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赔偿案件。

(七)错误执行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赔偿案件。

1.无依据、超范围执行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范围执行的赔偿案件。

2.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未依法保护案外人优先受偿权等合法权益,或者对其他法院已经依法保全、执行的财产违法执行的赔偿案件。

3.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交付等执行措施,或者在采取前述措施过程中存在未履行监管职责等过错的赔偿案件。

4.违法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执行强制措施的赔偿案件。

5.违法不执行、拖延执行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违法不执行、拖延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赔偿案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忆西政|最忆仲民老师的儒雅与雄辩

西政归来,大家都为李仲民老师的高谈雄辩和谦谦之风所折服。李老师的授课时间是5月10日上午,讲授的题目是《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内容分为企业合规的基本概念,律师在合规中的作用,律师从事企业合规的途径,律师如何维护合规客户。

      授课的八位老师中,唯一着正装系领带的就是李老师。这本身就是一种对授课的态度,一种对听众的尊重(我想李老师在其它正式场合一定也是如此玉树临风的。我想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也应该像他这样着装。)

      李老师一米八的高度,身材魁梧,气宇轩昂,玉树临风,风度翩翩。西政教授的底气加持,光环自带,自信满满。再加强大的口才,标志的普通话,语言话风自带感情,语速缓急控制自如,声音高低拿捏得体。为大家带来一场顶级的听觉盛宴。

李老师整场授课金句不断,印象最深的是:作为一名合规律师,应当懂得如何向顾客“贩卖焦虑”,这个动宾词组放在法学课堂,我的确是闻所未闻,令人耳目一新。

      还有就是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一起合规案例。芜湖中院首次以二审法院身份,主导完成涉刑企业合规整改案,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将一审的缓刑判决,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核心工作是税务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家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的专家评估意见。这个案例为广大学员办理刑事合规业务提供一条办案思路。

    “企业合规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在授课的最后,李老师就这个问题与广大学员上下互动。大家在台下各抒己见踊跃发言,李老师在台上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看着全场热烈的气氛,我想像着李老师作为一名兼职律师,在法庭上他该是如何激情四射!

      忆西政,最忆李老师的儒雅和雄辩。他用一节课的时间告诉我们:在理论和学识上,西政为我们树立了一座丰碑;在形象与口才上,我们可以要求自己的,还有更多更多。

律师说案|离婚那些事

“如果我走出法庭,他尾随过来在暗地里打我,我该怎么办?”一名女子委托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曾建峰团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她又担忧遭到丈夫报复。

该名女子提供了多张被丈夫家暴的照片。一张是头顶,一处3公分长的头皮裂伤,绽开的头皮可见白色的头骨;一张是嘴角的红肿与血迹;还有一张是腰部被打的淤青。

开庭之前,该名女子一直担心,在法庭上会被丈夫打。律师团队一直安慰,但仍无法打消她的顾虑。为此,律师决定为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第一次写进法律,是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的人身保护令,向社会传递对家暴坚决说“不”的鲜明信号。

2021年9月,女子收到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法官的说理是:“丈夫没有注意方法方式,致使夫妻感情隔阂……今后只要能改正不足,在夫妻发生争执之时改变方式……夫妻关系是有望和好的。”收到这份判决书,女子很绝望。

离婚一般得经过两次起诉。虽然《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证据很难固定,且家暴程度的轻与重很难区分,也没有形成统一尺度,故很难判决一次离成。

2022年11月,女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法律规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半年后可以再次提出诉讼,但是《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同时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涵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见面,化解矛盾,既对丈夫的家暴行为严肃批评,也劝说妻子看在两个孩子的份上,看在7年婚姻一路走来着实不易的份上,原谅过去,面对未来。希望双方可以调解离婚,和平分手。

最后,双方调解离婚,妻子放弃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丈夫不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离婚案件中双方并非“仇家”,当事人曾经风雨而来,有一定的情感基础,离婚后双方基于子女还会有联系,不管是律师还是法官,都本着“化干戈为玉帛,泯恩怨于江湖”和平化解双方矛盾。一次成功的调解,胜过一份最好的判决。

诚聘英才|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招聘

No.01 律所简介

众益为莆田市规模最大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现拥有合伙人、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政辅助人员共80多名,多数律师毕业于国内著名法学院校,形成一支有实力、经验丰富的法律服务队伍。众益是全市唯一拥有从事证券和省级破产管理人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经过 30多年的积累和发展,众益不仅在诉讼法律服务上取得了骄人的成绩,非诉讼法律服务同样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除了为政府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二百多家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外,众益不断开拓新型非诉讼服务领域,成功办理多起企业破产案件,其中福建闽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入选2019-2021年福州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2022年莆田中院审理的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入选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在莆田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为全市二百多个村(居)提供法律指导,获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众益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众益被福建省司法厅、莆田市政府等部门多次授予“福建省优秀律师事所”、“先进集体”、“先进律师事务所”、“文明单位”、“支持公益事业爱心单位”、“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示范点”称号。

No.02 招聘岗位

银行案件律师助理/文员

工作职责

01 、主要负责协助律师整理案件资料;

02、通过电话及信函对银行信用卡、贷款逾期的客户进行诉讼前的调解、确认债务人是否有还款意向,引导债务人还款。

03、根据律师的指导,制作诉讼资料;

04、完成专职律师交代的其他任务

任职要求

01 、原则上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不限专业;

02、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注重团队协作;

03、熟悉办公软件Office,Excel的使用;

04、具有良好的适应能力和抗压能力。

No.03 福利待遇

01、月工资3000元起;

02、五天工作制;

03、完善的培训体系;


No.04 简历投递

01、简历命名:应聘职位+姓名

02、投递邮箱:lawyerlkn@163.com

03、投递要求:附带个人近期证件照的PDF版本中文简历

律师说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同

“我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费没有按时缴纳,向单位反映,单位却说和我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用给我购买社会保险。我明明是应聘入职的,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入职后也是定期汇报工作,单位也定期给我发工资,我该怎么办?”近日,陈先生向社区法律顾问咨询求助。

  受理的律师介绍,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大不相同。根据《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规范文件,两种关系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标准是不同的。如果是劳动关系,单位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年轻时,因工受伤有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养老保险,保障劳动者年老时,享受由个人、单位、国家补贴三方出资构成的养老金。医疗保险,为劳动者减轻看病购药的负担。失业保险,保障劳动者在意外失业的时候,不必担心基本的衣食住行。生育保险,为劳动者在生育子女时,添一份经济保障和社会关怀。

  劳动关系是保证在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和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会轻易失去生活经济来源,增强劳动者的抗风险能力。可以说,劳动关系下的社会保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之一。相反,劳务关系下,单位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也就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待遇相差如此之大,如何辨别自己和单位之间属于哪一种关系呢?律师认为,首先从双方的真实意思判断。真实意思,直观体现是双方之间的书面约定,也可通过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交流记录间接体现。就是说,双方之间应有这样的共识:我单位录用这个劳动者,要负责给劳动者发工资、交社保,同时可以在工作时间指挥劳动者开展工作。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新经济业态、新产业不断涌现,一些工作因成本控制、成果展现形式等因素,更适用劳务关系,比如小程序设计、广告设计等等,因此,真实意思是辨别关系的第一要素。

  其次,双方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单位的主体类型来判断。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单位主体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属于法定主体范围的,自然不构成劳动关系。

  再次,双方的关系可以从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来判断。工作方式上,劳动关系中,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场所、工作设施设备、工资的同时,也可以对工作时间内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作出合理的限制,比如不能迟到、早退,不能旷工,不能消极怠工,也可以指挥劳动者处理一些与本职工作具有关联性的其他工作;相反,劳务关系下,单位不必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劳动者也不必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约定以外的工作也不必处理,只要劳动者将工作成果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形式交付单位即可,双方之间是纯粹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工作内容来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内容通常为单位的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业务必要的辅助或关联业务;劳务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内容通常不是单位的主营业务或者与之密切相关的业务。

  因此,律师建议,陈先生可以通过提供自己每天的打卡记录、与单位负责人的聊天记录、是否有因为请假或迟到早退被扣工资等证明,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双方存在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后,以裁决书为证据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单位为陈先生补缴社会保险费。律师提醒,劳动者找工作要了解清楚,单位计划录用人员以何种形式,从事什么具体工作,入职后查看自己的法定福利待遇是否到位,与单位良好沟通,创造和享受和谐的劳资关系和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