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益喜讯|众益案例入选福建律师民商事诉讼优秀案例

为提高福建省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业务水平,促进律师业务交流和学习,省律协民商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民商事诉讼案例征集评选工作。根据评选规则和程序,案例评审小组从105件申报案例中评选出30件福建律师民商事诉讼优秀案例。其中,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蔡建成律师、郑澈律师的案例《吴某某诉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功入选。

吴某某诉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01案情简介

吴某某与林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4月初,双方协商一致合伙做口罩生意,初始资金80万元,双方各出资40万元,各持股50%股份,资金由吴某某负责统筹安排使用,双方未签署书面合伙协议。时林某某因资金转困难,仅出资3万元,另有37万元向吴某某借款用于支付出资款给吴某某。2020年4月3日,林某某出具一份借款金额为37万元的借条交由吴某某收执,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计息,借期6个月。借条内容为:“兹向吴某某借到人民币370000元(叁拾柒万元正),月息2%即每月利息7400元(柒仟肆佰元正),借期6个月到2020年9月3日,借款人:林某某,2020年4月3日”,林某某在该借条中的借款人一栏上签名并按手印。吴某某自认林某某出具该份借条时,视为林某某已支付37万元出资款。因林某某未归还本案借款,吴某某多次向林某某催讨,但林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吴某某遂于2023年5月15日提起诉讼。

本案经莆田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林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吴某某借款37万元及该款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争议焦点

本案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林某某认为,林某某与吴某某确于2020年4月初商定各出资40万元一起合伙经营口罩生意,林某某也确于2020年4月3日向吴某某提出借款37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款金额为37万元的借条交吴某某收执,但吴某某收到借条后以资金不足为由,没有实际向林某某交付37万元款项,故本案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后林某某向案外人借款后,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4月13日分别转账10万元、30万元(共计40万元)给吴某某,林某某已全额出资完毕。林某某与吴某某合伙经营期间,林某某没有让吴某某垫付投资款,吴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帮林某某垫付了37万元投资款,吴某某主张其已代垫林某某37万元出资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案借贷关系不成立。

03代理意见

一、被告因与原告合伙经营口罩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37万元,有2020年4月3日由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相应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且至今借条原件仍由原告收执,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主张没有收到借款完全是在做虚假陈述。

1、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在借到37万元的款项后由原告直接用于双方合伙经营的口罩生意,且款项也均已实际支出,故原告已完成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也已出具借条张交由原告收执,对借款事宜予以了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且明确,更为重要的是,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至今都由原告收执,且被告从未要求收回借条,也从未主张其已还清借款,更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原告的诉求应予认定。

2、现被告抗辩其没有收到借款,与事实不符,根本不能成立。因本案涉及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合伙经营口罩,先有借贷关系,后有合伙关系,故在被告借条出具当日,就视为原告已认可被告完成了合伙出资的义务,而被告出具借条的行为亦是对原告已完成交付借款的义务的认可,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伙关系在被告出具借条当日先后成立,如果没有37万元借条的存在被告就无法成为原告认可的合伙人,双方的合伙关系也就不复存在,现双方均在庭上承认合伙的事实,因此也就不存在被告抗辩的其没有实际收到借款一说。

3、如被告没有实际收到37万元借款,那么被告缘何不找原告拿回借条原件,也从未向原告提出过异议,更是在原告多次催讨后在电话录音中还承认拖欠原告的钱一分一厘都不会少?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对此被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对其主张理应予以驳回。

二、双方合伙开始之后被告先后分两次向原告汇款10万元、30万元,确系合伙增资款。

1、根据庭审笔录显示,被告一直都没有主张该两笔共计40万元的款项系归还原告37万元的借款,也就证实了本案37万元借条上的借款至今未偿还,37万元的债务仍然存续,被告仍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的文务。

2、被告称其支付的40万元系初始投资款,也不符合常理,实际上这40万元为后续增资款项,并非初始投资款,因合伙初始被告已经用自有资金实际出资了3万元,如果按照被告所说的其一共就投资40万元,那么加上其后续两笔汇款的40万元就是43万元,那不是多投资了3万元?被告前后陈述明显自相矛盾,根本不能成立。

3、关于为什么借条中会约定2分利息,且被告后续的汇款40万元并不是还款或初始投资的问题,主要原因是适逢2020年4月份新冠疫情爆发,口罩求量急剧增加,从事口罩生意的利润巨大,短期投资即可收回成本并获的可观利润,利润根本不是月息2%可以比拟的。也是基于此,双方在合伙期间才会在短短一个多月期间就投资一百多万元。

4、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双方合伙的账单,里面清晰记载了各自的投资金额以及合伙资金的使用去向,并有相应的银行流水予以证实,被告在收到原告发的账单后至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更未对双方合伙期间各自投资的总金额提出异议,如按其所说的其只投资40万元,那么账单当中记载的双方各自投资80万元各占50%股份,其为何不立即提出异议?因为投资多少占比多少这是最基本的事实,按照交易习惯以及常理分析,相信没人会不清楚自己投资了多少占比多少,对不是自己投资的部分怎么可能不提出异议?因原告已完成双方有增资的举证义务,微信账目已经记载的很清楚,而被告对双方没有增资的主张却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且对多投资3万为何没有提出异议、没有收回借条件等均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对其主张应予驳回。

案件体会

借条系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续的有效证据,出借人持涉案借条原件提起诉讼,已经初步完成了出借人的基本举证义务。借款人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并将借条交付出借人,其对自己的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应该是明知的,借款人认可借条的真实性,却主张并未收到该款项,且在出具借条后的三年多时间里未向出借人要回讼争的借条,不符合常理。借款人借款的目的在于支付自己尚未出资到位的投资款,出借人亦认可借款人出具借条给其时己视为全额出资完毕,即可视为出借人代为垫付投资款并完成借款交付义务。

众益动态丨iCourt团队在我所举办《法律服务数智化解决方案》主题培训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所律师的办案效率,加强利用数字化信息平台优化法律服务的能力,4月24日下午,我所举办《法律服务数智化解决方案》主题培训会。本次培训诚邀iCourt浙沪闽区域负责人侯丹、Alpha金牌讲师张然到我所进行现场授课,为我们提供了专业的讲解、精彩的分享。

张然老师从如何通过检索功能升级,市场开拓,AI智能技术为法律赋能三个方向展开,并用实操演示的方式,详细讲解了智慧检索、AlphaGPT等新功能,帮助在场律师进行了系统的检索思维体系搭建,进一步加深律师对Alpha各项新功能和新用法的了解。AI技术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实例,包括智能问答、智能合同审查等,让律师们深刻感受到科技的力量。

通过本次培训,律师们对Alpha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对于今后提高案件流程化管理、团队化协同办公及法律检索,以及更好服务客户打下坚实的基础。

众益说法|欠工程款5000多元还是9万多元?

甲公司通过其公司联络人魏某及程某,将其中标承包的某村步道工程交给王某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已将全部工程款付清给甲公司。因甲公司尚欠王某9万多元工程款迟迟未支付,王某诉至法院,诉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万多元及利息,但一审法院仅判决甲公司支付给王某工程款5000多元。

收到一审这份相当于败诉的判决书,王某食不能安,寝不能寐,官司要不要继续打?继续打,二审没有新证据,能赢吗?经过与代理律师深入沟通,王某最终选择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董金添、游玲玲律师代王某起草了《民事上诉状》,上诉观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一审判决以魏某等与王某之间存在合伙体,且王某对支付6万元未提出异议为由,将甲公司支付给魏某的6万元认定为是支付给王某的工程款是错误的。因为事实上魏某及程某是甲公司指定与王某联络的人,系甲公司的代表,不可能与王某之间就案涉工程施工组成合伙体,也没有证据证明魏某及程某与王某之间有存在合伙关系。相反,本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系由王某个人向甲公司承包并个人承担全部投资。另外,甲公司支付给魏某6万元并未告知王某,王某不知情无从提出异议,不能证明甲公司支付给魏某6万元取得王某授权。二是一审判决以甲公司是法定纳税主体为由,采纳甲公司自行计算的案涉工程应纳税款是错误的。因为案涉工程税款已缴清,甲公司作为纳税主体,持有纳税凭证,但甲公司拒不向法院提供,且甲公司自行计算并提交给法院的应缴税款公式存在计算增值税时未区分含税价与不含税价,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时适用的税率与财税部门规定严重不符等,是明显错误的。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仍拒不向法院全面提交案涉工程的纳税凭证。代理律师依托自身财税专业背景,通过对王某已预缴的税种税款金额进行还原换算的方式,协助二审法院理清了案涉工程所涉的税种税款计算公式及正确的应缴税款金额。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董金添、游玲玲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众益律师依托专业的法律知识,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最终促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生效判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众益动态|我所俞子勇律师受邀至城厢区东海镇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普法宣传讲座

今年4月15日是我国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推动国家安全教育法治宣传工作、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4月15日上午,我所俞子勇律师受城厢区东海镇司法所邀请,为全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日的普法宣传讲座。

讲座上,俞子勇律师从国家安全的基本常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相关罪名、如何维护国家安全、谁来保护国家安全四个方面进行讲述,结合《国家安全法》法律规定,通过列举了多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典型案例,对如何防范化解相关风险隐患的经验做法,以案释法,以法论事,讲座内容丰富详实。

本次讲座进一步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他们风险防范意识,引导他们知法明理、守法向善,为营造维护国家安全的浓厚法治氛围奠定了良好基础。

众益说法|斑马线上闯红灯 负事故同等责任

规则面前,既没有特权,也没有弱者。哪怕是行人,哪怕是走在斑马线上,如果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比如闯了红灯,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年1月30日傍晚6时39分,秀屿区秀港大道与荔港大道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行人周某走在斑马线上,被左侧驶来的一辆小轿车撞上。2月8日,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月18日,秀屿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小轿车司机负事故平等责任。

  交警是依据什么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行走在斑马线上的周某,怎么会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呢?《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这么写的:周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按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具有过错,其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起一定的作用;且与对方司机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当。

  很多人根深蒂固地认为,无论如何,车得让人,相对于小轿车,自行车和行人都是弱者,小轿车总得让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一定会同情弱者,在认定责任时会偏向自行车和行人一方。甚至有人一度认为,走在斑马线上的行人任何情况下都无需承担责任。

  然而,发生在秀屿区的这起事故,颠覆了很多人的错误观念,给自恃弱者的群体敲响了警钟。闯红灯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哪怕是走在斑马线上,该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作用,就该承担责任。

  好在这起事故,对方司机没有出现人伤或车损。否则,死者家属还须对对方司机的损失承担同等的赔偿责任。

  这起事故是对“中国式过马路”陋习的警示。红灯不是装饰,而是生命的守护,别因一时违章,毁掉一生的幸福。

众益动态|我所许如金律师受邀参加河湖林田长制立法调研活动

3月26日至27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宗兴带队开展河湖林田长制立法调研,我所许如金律师作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咨询委员受邀参加本次立法调研活动。

许如金律师随吴宗兴副主任一行先后赴涵江区萩芦镇、国欢镇、三江口镇实地调研河湖林田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并参加立法调研座谈会,根据调研情况对河湖林田长制立法提出专业建议意见,希望通过充分的前期立法调研,为推进河湖治理提质增效,做出应有的贡献。

众益动态|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2024年青年律师训练营第二期

为丰富青年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实务经验,增强办案能力,提高办案效率,3月29日下午,青年律师训练营第二期内容对调查取证实务经验进行交流分享,本期课程由王英律师主讲,全所青年律师和实习律师共同参与、热情讨论。

会上,王英律师通过实际案件为我们讲解调查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财产的途径及技巧,并进一步分享了如何避开雷区、确定调查取证思路、提高调查取证的效率、争取更佳的案件结果等精彩内容。

本期内容干货满满,在场的青年律师都感慨律师调查取证实属不易,并表示受益良多,对于开展律师调查取证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思考,帮助青年律师们在今后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总结了经验,提升了技能。

众益说法|借条和欠条,有何不同?

原告持《欠款证明》要求被告还款,该《欠款证明》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是借条还是欠条?二者法律效果有何不同?本文通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探究这些法律问题。

唐某持《欠款证明》一份,将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欠款证明》载明:“因薛某自繁育小麦品种交由唐某包装后发到某地致使当地小麦大面积死亡,经多方协商,薛某赔偿农户80万元,因薛某当时资金不足,借用唐某30万元整并委托张某直接打款给农户。出借人唐某,借款人2019年4月25日,欠款人签字处有‘薛某’字样,该字样上有指纹印一枚。”唐某提交案外人名下银行流水一份,以证明自己使用配偶名下银行账户依约向薛某指定的农户汇款30万元。薛某辩称,该《欠款证明》系其在空白纸张上签字捺印后,唐某打印了《欠款证明》的内容,且该《欠款证明》的性质为欠条,现已超过诉讼时效。

案经审理,归结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欠款证明》的法律性质该如何认定?唐某与薛某各执一词。唐某主张《欠款证明》的性质实际为借条,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日期,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薛某偿还,诉讼时效应当自唐某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薛某则主张《欠款证明》的性质为欠条,诉讼时效应从《欠款证明》出具之日起计算。

法院认为,从《欠款证明》内容来看,薛某为向农户支付赔偿款而自唐某处借款并指令唐某将款项汇到指定账户,并有“出借人”“借用”等字样,结合《欠款证明》出具时间和汇款时间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应当认定《欠款证明》的法律性质为借条。因《欠款证明》未约定还款期限,本案诉讼时效应自唐某可随时向薛某主张权利起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薛某偿还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借款利息。

结合案例,笔者认为,借条和欠条均属于债权债务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它证明当事各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后形成的结算凭证,仅是一份债权债务凭证,不会引起借款合同所要求的资金流动等行为。在法律效果上,借条与欠条主要有两点不同:第一,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不同。在约定了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都是自约定的还款日期起算;而在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情况下,两者的诉讼时效相差甚远,借条自出借人首次要求借款人还款之日起算,而欠条则固定自欠条出具之日起算。第二,证明力不同,借条的证明力要强于欠条。在法庭调查中,权利人围绕借条简要介绍借款经过,法庭一般就会采纳该借条。而欠条则需权利人详细说明欠款所依据的原因并就欠款原因的真实性和金额构成等提供翔实证据,增加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在处理经济事务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恰当使用借条或者欠条。

人之初,性本恶——河北邯郸初中生杀人事件分析

01消逝的少年

2024年3月10日,河北邯郸市三位初中生长期霸凌同学,将同学杀害后掩埋尸体。事件过去已有半个月多,但网上热度依然不退。

据报道,为掩埋尸体,三个未成年的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第一次挖掘是在3月9日,第二次是在案发当日。而面对警方询问,他们面不改色从容应对,表现出与其年龄极不相称的成熟;而在犯罪行为的实施上,据警方通报,该案是有预谋的杀人。虽然是未成年的孩子,但又胸有成竹极度自信,表现出极大的残忍性。

02年龄不是挡箭牌

3月20日至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宁夏固原、银川调研时指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我国司法习惯上分析,河北邯郸三个初中生涉嫌故意杀人,如果查明三个嫌疑人但已满12周岁,追究刑事责任几乎是实锤了。

03恶意年龄补足规则制度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调整——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种规定在司法上称为“恶意年龄补足规则制度”,该制度源于英国,说白点意思就是“年龄不够,恶意来凑”,也就是说,如果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实施犯罪时具有恶意,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并未整体性地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而只是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一种例外性下调。

04善与恶

人性本恶,还是本善?对于持悲观论的我而言,我是持人性本恶。

婴儿尚在襁褓时候,她抱住母亲死命的吮吸。在母亲看来,是甘心付出;在外人看来,其实都是欲望,都是自私,都是本恶。因为吃饱是她这个时候唯一的欲望,所以婴儿很好地掩饰了自己,所以有人就认为“人之初,性本善。”

随着她慢慢长大,她有抢玩具的欲望,她有玩游戏的欲望,她有考第一的欲望,她有美丽的欲望,她有被追求的欲望,她有权利和金钱的欲望……

眼耳鼻舌身意,色生香味触法。

绝大多数的人,之所以平安地走完他的一生,不是他本善,而是他在本恶与作恶之间,不断权衡,因为作恶的成本太大,所以压制了本恶。

不是有句名言:“人是神性与兽性的综合体,有你想像不到的善,也有你想像不到的恶。”

而压住本恶的,就是理智,就是年龄。

05如何罚

河北邯郸事件发生后,三个未成年嫌疑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刑期可判处多久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即未成年人是禁止死刑的,包括死缓。除了死刑外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三个嫌疑人共同作案,会区分主犯、从犯等因素,如果犯罪地位、作用相当,不排除三个人都判处无期徒刑的可能。同时,该案件是我国最高检第一个核准追诉案件,判处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是十五年。《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现有的报道,对三个未成年嫌疑人判处十二年的有期徒刑是最有可能的结果。

法律的作用永远有限,无论结果如何,在这起恶性暴力犯罪中,受害的少年再也回不来了,而对于三个施害的孩子而言,世界之门尚未打开,就被缓缓闭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很多方面造成的,如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缺失、同龄人的负面影响等等。面对频繁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们应该思索如何预防类似案件发生。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呼吁家长、学校、社会共同发力,在每一个霸凌事件发生时严肃对待,对每个霸凌者不姑息,及时制止和教育。年龄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如何为受害者家属撑起最后的法律天空,让我们拭目以待司法机关的最后判决。

党建联建聚合力 携手共建促发展|我所党支部与邮储银行城厢支行党支部共建签约并联合举办主题党日活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3月21日上午,我所党支部组织党员代表赴东圳事迹教育基地,与邮储银行城厢支行党支部共建签约,并联合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众益律所党支部书记林文华、邮储银行城厢支行党支部书记谢倩静出席签约仪式,律所主任王志工、市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唐华明以及共建双方党员们参加了本次活动。

在东圳事迹教育基地,党员们认真听取工作人员的解说,参观东圳水库兴建图片展和建库工具、仪器、生活用品等实物展示,详细了解了东圳水库建设、发展历程,现场观看了《与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专题教育片,感受到了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东圳精神”。深入了解了时任莆田县县长、东圳水库建设总指挥原鲁山带领全县军民团结一心,全力修建东圳水库的事迹。

签约仪式上,双方党支部分别对其发展历程、业务开展、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签订了《党建共建协议书》和《廉洁伙伴协议书》。

双方进行座谈交流,加深彼此了解,提升党建水平,相互学习借鉴党支部发展和建设中的工作经验。党支部之间将以此次合作共建为契机,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注重实效、共同发展”为原则,通过组织生活互促、党员互动互助、资源共享互补,开创合作共建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