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益动态|我所许如金律师受邀参加《莆田市住宅物业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座谈会暨立法论证会

          为坚持民主立法,广泛听取意见,5月23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莆田市住宅物业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座谈会暨立法论证会。我所许如金律师作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咨询委员受邀参加此次会议。
          会上,专家及代表们畅所欲言,围绕有关物业管理委员会、应急物业服务、法律责任规定的合法性、可行性等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分析。许如金律师结合法律专业及实务工作经历,对莆田市住宅物业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提出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准备充分,讨论深入,气氛热烈,针对性强。           此次会议是我所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助力莆田市物业行业规范发展并为地方立法工作建言献策的生动实践。未来,我所也将始终如一地为莆田市的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为法治莆田的建设贡献力量。

众益动态|我所开展《以两高涉税犯罪司法解释视角探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罪辩护》专题讲座

          为进一步提升律师专业技能,适应涉税领域变化的新要求,促进学术与实务之间的交流。4月28日下午,我所王志工主任在会议室为大家开展《以两高涉税犯罪司法解释视角探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罪辩护》专题讲座。
          会上,王志工主任以两高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为切入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关罪名的理解、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讲解与交流,对税法上的虚开和刑法上的虚开进行区分,同时结合实例分析,与大家共同探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罪辩护的思路。
          本次讲座既有理论深度,又提供了丰富的实操借鉴。现场气氛热烈,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此次讲座,对涉税司法解释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学到了很多实用的辩护技巧。           接下来,众益律所将持续开展通过开展业务学习交流会,不断提升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法律实务能力,为社会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众益喜讯|我所王志工主任获聘为莆田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莆田市司法局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精神,我所王志工主任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与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获聘为莆田市司法局法律顾问,聘期三年。
          此次受聘,是莆田市司法局对我所律师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认可。我所将以此次聘任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不负领导、同仁的重托,以专业能力服务法治实践,积极为莆田市法治建设建言献策,助力法律服务事业新发展!

众益动态|我所许如金律师、陈金辉律师受邀参加《莆田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草案)》二审前立法调研座谈会

          5月16日下午,莆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莆田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草案)》二审前立法调研座谈会在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召开。此次会议旨在听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人大常委会以及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提升《条例(草案)》的质量。           我所许如金律师作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咨询委员、陈金辉律师作为莆田市律师协会代表受邀参加此次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
          会上,两位律师结合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围绕《莆田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草案)》的核心内容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并与参会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研讨,为完善条例草案、推动莆田市法治化建设贡献专业力量。
          律师是法律专业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之一,此次参与草案的调研活动,是充分发挥律师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作用。今后,众益律师将继续以高度的热情、精深的专业参与立法修法的工作,为地方立法工作贡献更多力量。

众益动态|我所陈磊律师受邀至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开展《保密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提升公司保密工作水平,增强全员保密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5月16日下午,我所陈磊律师受邀至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开展《保密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陈磊律师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核心条款,从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结合中石化公司的业务特点,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讲解。同时,针对企业日常运营中常见的保密风险点,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揭示了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存在的泄密风险。
          通过本次培训,使全体参训人员对保密管理和信息安全知识有了更全面系统的认识,有效增强了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为中石化的保密工作筑牢了思想防线。 

众益党建|我所党支部联合莆田市红十字会开展2025年莆田市“红十字博爱周”活动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5月9日下午,我所党支部与莆田市红十字会等多家单位联合开展2025年“红十字博爱周”活动,党支部副书记陈金辉等一行人前往莆田市荔城区九华广场为群众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实际行动解民忧、疏民困、暖民心。
          活动中,党员律师向来往群众发放民法典宣传手册,引导群众积极学习民法典。同时,律师还围绕财产安全、婚姻关系、借贷关系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典知识为群众提供讲解,现场解答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是守护公平的盾牌,人道是温暖社会的光芒。未来,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将充分发挥自身的法律专业优势,把法治宣传与公益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以专业力量赋能公益事业,为构建法治社会、传递生命关怀贡献更多力量。

城厢区委社会工作部领导莅临我所调研党建工作

          4月15日上午,城厢区委社会工作部部长陈伟、四级主任科员李玲一行莅临我所调研党建工作,市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唐华明、律所党支部书记林文华、副主任蔡建成、支部委员翁争霞、郭惠碧及党员律师参加了调研座谈。
          调研组一行参观了党员活动室、党建文化墙、律师办公及接待区等场所。座谈会上,我所党支部书记林文华向各位领导介绍了律所关于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党支部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党员荣誉、组织党员律师进行的一些公益活动等等。
          陈伟部长对我所的党建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律所党支部充分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建工作与律所发展紧密结合,实现了党建与业务的双赢,希望律所能够继续巩固并强化党建工作,持续发挥党建促所建的引领作用。
          此次调研是对众益律所党建工作的有力推动,相信在各级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下,众益律所将不断开创党建工作新局面,为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众益党建|我所党支部前往玉湖祖祠陈文龙纪念馆、莆田御史文化馆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律师队伍党性修养与廉洁自律意识,4月11日下午,中共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律师前往玉湖祖祠陈文龙纪念馆、莆田御史文化馆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活动的第一站,大家来到了玉湖祖祠陈文龙纪念馆,是二丞相和八太师的祖居地,有着“一门二丞相,九代八太师”的美誉。通过一幅幅展示廉政故事的画作、一条条耳熟能详的廉政警言,一个个警醒世人的历史典故,发挥“倡廉于有形、润物于无声”的作用,为党员律师树立了“修身律己、崇德尚法”的标杆。
          党员律师依次参观莆田御史文化馆“孕育”“风骨”“传承”三大展厅,在“千载清风”长廊学习历代莆阳御史的生平事迹。通过展板、文物及观看专题纪录片,深入了解莆阳御史陈俊卿、陈文龙等30余位历史名臣的铁腕反腐事迹,感悟其“心系百姓、不徇私情”的品格。
          在廉政讲堂中,集体观看纪录片《御史风骨》,并借助VR技术“穿越”至古代监察现场,身临其境感悟御史巡查办案的严谨公正。
          通过历史与现实的对话,律师们深刻认识到:廉洁是法律职业的底色,唯有严守执业纪律,才能赢得公众信任。众益律所将以此次主题党日活动为起点,持续深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将“御史清风”转化为规范执业、服务民生的不竭动力,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专业力量!

众益动态|我所许如金律师受邀参加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活动

          4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宗兴带队开展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我所许如金律师作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咨询委员受邀参加本次调研活动。
          许如金律师随人大法工委主任宋群胜一行走访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参加立法调研座谈会。会上,许如金律师从法律专业角度对《莆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就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做好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同与会人员进行交流。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律师作为立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为立法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今后,众益律师将继续积极发挥律师作用,以专业的法律服务为莆田市更新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维权315(五)|作为消费者,你知道这些消费权利吗?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品和服务交易充斥着每个人的生活,每个人都是消费者群体的一员。作为消费者,我们希望得到的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交易体验,这一消费期待在法律层面上集中体现为消费者的权利。在消费过程中,牢记法律赋予的权利,拿起权利的武器,才能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安全保障权

01法律定义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02基本案情

          小明去洗浴中心洗浴,手机放在更衣室柜子里,洗完后打开柜子发现手机被盗。小明与洗浴中心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03法院审理

          洗浴中心侵犯了小明的安全保障权。小明到洗浴中心洗浴,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有保证小明财产安全的义务,洗浴中心未尽到该义务造成财产损失,酌定洗浴中心赔偿3500元。

知悉真情权

01法律定义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02基本案情

          小兰在手机店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手机店承诺所出售手机为纯原装国行机,全新批,100%电池,纯原装无拆修,但实际出售的手机确实无法享受全国联保的资源机。小红要求退还购机款并要求三倍赔偿。

03法院审理

          手机店的行为侵犯了小兰的知情权,手机质量、性能、是否使用、激活、有效期限及可否全国联保等因素均是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信息,手机店隐瞒了该手机无法享受全国联保的资源机的事实,致使小兰陷入错误认识,订立合同形成交易,手机店的行为已违反经营者的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最终支持了原告退一赔三的请求。

自主选择权

01法律定义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02基本案情

          小宁在商场购买了一台容声冰箱,现场标价2000元,售货员对小宁说:“促销搞活动只要1900元,你再掏50元就可以得到三年的延保”。小宁明确表示不要,小宁到收银台交纳1900元后拿到发票,发现冰箱原价是2000元,现价1800元,折扣200元,另外100元为延保。小宁便向售货员询问,售货员称100元延保是赠送的。小宁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诉至法院要求退回延保费用100元,并要求三倍赔偿。

03法院审理

          商家的行为侵犯了小宁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小宁已经明确表示不需要该项服务,但商家仍收取了该项服务的费用100元,属于强制交易,故支持小宁退回延保费用的请求。但因小宁实际只支付1900元,商家通过报高冰箱售价的方式实现了其强制销售延保服务的目的,对小宁购买冰箱未产生影响,故未支持三倍赔偿的请求。

公平交易权

01法律定义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02基本案情

          小壮在超市购买了5个奇异果,价钱标注总价应为12.5元,但结账时结账小票为39.5元,小壮发现后找超市,超市又给小壮重新打了一个价签,小壮认为超市构成价格欺诈,要求赔偿500元。

03法院审理

          超市侵犯了小壮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超市销售散装商品时,称重计量总价与实际结款总价不符导致多收取小壮价款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已构成欺诈,故应承担民事责任,支持了小壮的请求。

依法求偿权

01法律定义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02基本案情

          小星在电动车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之后小星在驾驶该电动车的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该电动车过火烧损,但无人员伤亡。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该电动车行驶中出现电气故障引发火灾事故。小星在与车店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产品质量侵权导致电动车自燃等各项损失。

03法院审理

          该电动车的起火原因系行驶中出现电器故障引发,小星作为消费者从电动车店购买电动车,其在使用该车辆过程中引发火灾事故,造成该车辆毁损,电动车店作为该电动车的销售者,依法应对小星予以赔偿,故最终支持了小星的赔偿请求。

维护尊严权

01法律定义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02基本案情

          小婷在超市购物结账后准备离开时,超市的保安和一名女员工拦住小婷,要求小婷回店内进行检查,小婷随超市工作人员回到店内柜台前,将自己挎包内物品掏出,未发现没有结账的商品,超市工作人员仍说看见小婷装巧克力了,小婷把衣兜翻开,并把衣服撩起,也没有发现巧克力,遂让小婷离开超市。这一过程前后持续约三分钟,监控录像显示当场除超市几名工作人员外,另有两名售货员,并有多名顾客从此经过,有几名顾客在柜台前停留观看约一分钟。在此期间,双方未发生过肢体接触。小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及精神损害。

03法院审理

          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小婷的人格尊严,也实际影响了他人对小婷品德、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致使小婷的名誉受到一定的损害,给小婷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最终再审判决超市向小婷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