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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争议焦点
本案看似简单,张三主张退款协议有效,协议已经签订,李四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剩余的7万元。但是合同总价为17万元,李四完成了绝大部分的施工任务,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有没有义务再退还这12万元?退款协议是否属于趁人之危或者显示公平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02 原告张三举证
1、《定制家具零售销售合同》、转帐凭证、《退款协议》、现场照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这些都属于双方正常的聊天记录,其实也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2、《退款协议》签订整个过程的手机录音,这个就厉害了,录音完整体现了退款过程是有商场经理第三方在场见证,经过了前后八个小时的充分协商,退款的理由是李四提供的家具品牌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双方多次修改协议内容,李四在与其合伙人充分协商后,最后签订。03 被告李四举证
李四提供了一张由张三手写的退款协议,以此来证明该退款协仪是张三提供的格式合同,并以此主张退款协议无效。 一般来讲,作为张三的代理人,我们的正常的质证意见就是,以最后双方正式签订的退款协议为准,手写部分只是双方的一个协商过程,并不具有法律效力。04 法官的审查
法庭调查阶段,法官问李四,张三手写的退款协议书初稿上原来有“因全屋定制品牌不相符事由”字样,但最后正式协议时,又改成“因前端销售售前沟通及安装过程原因”? 李四没有回答。 这一改动对李四明显不利,不仅证明不到他想达到的格式条款,反而“此地无银三百两”地反证了:李四“品牌不符”是真,规避“以一罚三”是真,“乘人之危”是假,“显失公平”是假。05 判决结果
李四作为经营者,若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可能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风险,双方经过反复沟通才达成了120,000元的退款金额,李四主张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退款协议》显失公平,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其要求撤销2024年5月4日签订的《退款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继续返还款项70,000元及逾期利息。06 案后反思
对于法官在法庭上问的上面那个问题,说老实话,这个细节我作为张三的代理人,当时没有注意到,一是这份证据是当场提供的,二是那一条字是划去,没有认真去看,三是庭审毕竟紧张,还要顾及其它证据。 但是,法官却注意到了,这是你不得不佩服人家的地方。一是她开庭之前有看案卷材料,二是她还看得十分仔细认真,三是对整个庭审的把控与掌握。 这个过程让我再次提醒自己,己方的证据是把双刃剑,对自己可能有利,也有可能不利,提供之前一定要十分小心慎重;细节决定成败,夸夸其谈只能是浮云,唯有静下心来认真琢磨每一份证据,才是诉讼之道。01 案件导入
李四系A公司的员工。2022年期间,其介绍张三投资A公司的酒业理财产品。之后,张三表示同意,并通过个人账户向A公司汇款20万元。同时,李四出具《担保函》,内容:“本人介绍张三投资酿酒公司两年期产品,金额20万元整,本人承诺负责该产品到期回购担保,若有投资损失,本人补足差额。李四2022 年5 月23 日。” 产品到期后,A公司无法兑现张三的投资利益。张三依据李四出具的《担保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四偿还20万元及利息。02 代理思路
我所曾建峰律师及其团队,接受张三的委托,向法院起诉李四,要求偿还20万元及利息。争议的焦点有:
1、李四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担保函》载明“本人承诺负责该产品到期回购担保”,从该语义上分析,李四具有为A公司回购事宜提供担保之义。故,李四应承担还款责任。2、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单从《担保函》出具的时间上看,得出的结论是一般保证,这也是被告律师一直坚持的观点;酿酒公司已经涉及非法吸收存款,而且不在福建省内,张三还要等待先刑后民,还要异地起诉,还要等酿酒公司破产清算,显然对其十分不利。 从内容上分析,“到期回购担保”,“补足差额”,表达的是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吗?说实话,律师当时也没有十足的信心,从时间前后顺序上看,“补足差额”是在酿酒公司到期不补的前提下才产生的义务,张三是否负有上述的举证义务?3、李四是不是债务的加入?
曾律师以及团队律师几次讨论,预判诉讼风险。其团队中郭律师主张,主债务是张三与酿酒公司,李四主动愿意加入,且张三同意,可以适用《民法典》第552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
03 法院审理
1、保证责任与债务加入,只能两者择一。 这起案件开了两次庭,第二次专门解决上述问题,法庭告知,不可以既选择连带保证责任,又选择债务的加入。 在律师和委托人沟通之后,选择了债务的加入。 法庭当场释明,如果法庭认为是保证责任,张三是否愿意同意按保证责任主张?当时一听完了,这下估计可能会输了。但也没办法,只能选择保证责任。2、法院判决
最终案件经审理法院认定,“结合本案出具《担保函》的背景及上下文文义,可以认定上述内容的明确约定,李四承担保证责任,无须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为前提条件,便承担回购义务,即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判决李四向张三偿还2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目前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04 代理总结
1、律师应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工作内容之一就是预判案件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哪怕胜券在握的案件,也要把风险告知给委托人。曾律师团队在一开始对案件进行充分研究并及时研判诉讼,取得了委托人的信任,为案件最后的胜诉奠定基础。本起案件,委托人一直都说:“输赢没关系,你尽力了就好了。”给了律师很大的前进的勇气。 2、律师代理案件中不妨多请求几点对委托人有利的法律关系。律师毕竟不是法官,在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选择上多几个保障,实在不行,最后还有法院释明筛选,大浪淘沙金在后。05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01 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购房需要于2020年10月6日向借款30万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直接将30万元购房款汇入房产经纪人江某某账户,帮助李四成功购买房屋,李四也承诺将尽快归还借款30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江某某索要, 被告、江某某拒不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02 曾律师的代理经过及被告的答辩意见
1、被告李四人在厄瓜多尔,这是一个兵荒马乱的非洲国家,其国内家属找到曾律师时,已经临近开庭时间,委托公证显然已经来不及了,后来通过视频公证的方式,曾律师与李四办理了委托手续; 2、让被告提供微信聊天录屏。正常情况下,原告起诉一般会提供聊天记录,以此来佐证民间借贷的成立,但是在本起案件当中,原告没有提供。曾律师让被告提供自己跟原告的聊天记录,发现长达10年的时间记录,原告对案涉30万元借款只字未提,从来没有催讨过!相反的,聊天记录还体现了被告向原告出售、维修轮胎等相关业务以及微信转账凭证往来。 3、申请证人出庭。被告的哥哥正好跟被告一起在青海向原告出售、维修工业轮胎。曾律师申请被告的哥哥出庭作证,除印证微信聊天记录中证明的轮胎销售及维修业务,还向法庭证实,被告实际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银行转账凭证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轮胎货款。03 法官的精彩说理
1、本案30万元款项交付时间为2020年10月6日,原告张三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在此期间,原告还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交付多笔小额款项,原告在双方的微信聊天中都没有提及或催讨本案30万元款项; 2、本案30万元款项交付当时,原告、被告及被告妻子均在场,原告未当场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且原告知晓转账可以附言的同时,转账附言备注为“购房款”而非“出借给李四的购房款”等内容,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 3、原告向本院提交其与被告妻子的通话录音欲证实其主张(通话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被告与其妻子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但被告妻子通话录音中的陈述“(李四说)轮胎什么 的款,就相当于说抵扣完了以后,就意思说没再欠你多少钱……”04 判决结果及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 讼,被 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照上述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代为支付购房款抵偿货款,结合本院对上述争议焦点的分析认定,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原告诉请被告偿还30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05 曾律师的代理心得
1、“一份判决书,几家欢乐愁。”今天被告胜诉了开心了,但原告败诉他的律师得好好向委托人解释,作为律师同行,其实是没有什么可值得炫耀的; 2、只有转账凭证,没有欠条借条,这里的纠纷在司法实践当中,能否认定为债权成立,争议是非常大的。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受托律师都应当殚精竭虑,最大限度向法庭还原对各自委托人最有利的案件事实; 3、委托律师向法庭提供证据应当十分小心,证据不是越多越好,还要考虑是否起到反作用。原告辛辛苦苦向被告前妻所做的录音,并把它整理成书面文字,实际上在本案当中是起到了对其不利的结果。 4、律师应该多多拜读法官的判决书。法官的每一份判决书都十分严谨,他们往往十几年专门专注某一专业领域的审判工作,其写出的判决书,用字精练,力透纸背,层层剥落说理,最后瓜熟蒂落,不是年青法律工作者,短时间内就可以望其项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