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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案|起诉时间如何把握?

《孟子·公孙丑下》有言:“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孙膑兵法·月战》亦言:“天时、地利、人和,三者不得,虽胜有殃。”故而,得天时、地利、人和,后能成事也。在法庭争锋中,这条经验也是制胜良言,掌握天时就是把握起诉的时点,在合适的时间提起诉讼。 

      通常所说的起诉时间,会想到诉讼时效限制。原则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若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就是说,当一件令我们不满的事情发生了,我们可以在3年的时间内要求法院让这件事恢复到、补偿到或者赔偿到令我们满意的状态。比如说,邻居养的小猫偷吃掉我们养在水池中的鱼,3年之内我们可以要求邻居赔偿我们被吃掉的鱼的等值货币。此时不论邻居是否拒绝,法院都将判令邻居赔付我们的损失。但3年之内我们没有提出此事,3年之后再提此事,知法、懂法的邻居提出3年之期已过,鱼儿已经魂归大自然,拒绝赔付。此时,法院将不会判令邻居赔付我们的损失,这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若遇到不知法、不懂法的邻居,不知道3年期间限制的,我们还是有望获得鱼儿的赔款,因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鱼的事情上,知法、懂法的我们宜早提起诉讼,避免权利过期作废。  

     太迟提起诉讼,会使我们在法庭的战斗中失败,而太早提起诉讼,也会使我们在天平的争夺中败北。虽然邻居的小猫偷吃池中的鱼非常可恶,但邻居诚恳道歉,并表示愿意在小猫诞下猫仔时赠与我们一只以相伴,我们欣然受之。转眼数月已过,仍不见猫仔,迫不及待的我们认为邻居故意拖延,提起诉讼,要求邻居交付猫仔一只。此时,法院一定会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因为邻居的猫尚未诞仔,向我们交付猫仔的条件还未成就,诉讼时效期间也尚未开始,这就是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在猫的事情上,知法、懂法的我们宜迟提起诉讼,待我们享有的权利生效后提出请求,避免徒劳无功。 

      几经等待,邻居向我们交付可爱的小猫一只,但小猫太过幼小,只愿意食用猫粮。邻居不忍小猫挨饿,要求我们精心喂养小猫,其承包3年之内的猫粮,逐月给付。3月之后,随着小猫开始在楼宇之间飞檐走壁,邻居没有继续按月赞助猫粮一袋。我们虽感不满,但总盼着邻居能够幡然醒悟。3年之后,我们喜得猫仔3只,看着猫仔食不下咽,记起了邻居欠我们的30余袋猫粮,诉至法院,请求邻居按约交付猫粮。此事虽前后蹉跎四载,已过3年之期,但邻居仍要补给缺少的猫粮,因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猫粮的事情上,知法、懂法的我们做到了或早或晚,不如恰当其时。 

      起诉的时点,要因事、因时、因势而定,顺时而动,则诉已胜三分。

众益喜讯|众益律师在莆田市第四届青年律师辩论赛中获得佳绩

为进一步提升青年律师逻辑思维和思辨能力,提供青年律师成长平台,培养造就一支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律师队伍,莆田市律师行业党委、莆田市律师协会于2023年6月10日举办“莆田市第四届青年律师辩论赛”。我所积极组织响应,由翁争霞、陈雪薇、欧河山、曾雅俐4位律师代表参赛。

  本次比赛,共有来自全市各律所的32名选手参赛,比赛采取“一对一”辩论形式,参照法庭辩论程序,分为立论陈词、自由辩论和总结发言3个环节。经过十六场,四个辩题的比赛,控辩双方辩手针锋相对、唇枪舌剑,辩手们引经据典、旁征博引,精彩的辩论博得场下观众的阵阵掌声。最终,经过激烈角逐,我所陈雪薇律师获得莆田市第四届青年律师辩论赛最佳专业知识奖!

      本次辩论赛为我所青年律师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展示平台,引导青年律师重视修身立德、思考创新、提升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我所将以本次大赛为契机,推动青年律师实践、学习、提升专业水平,进一步展示众益律师的精神风采!

众益动态|我所林青副主任受邀为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开展法律专题讲座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升学院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3年6月8日上午,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中学习会在学院七层会议室举行,我所副主任林青律师受邀参加开展法律专题讲座。讲座由学院党委纪检委员、副院长李德煌主持,学院党委委员、支部书记、全体教职工共70多人参加。

会上,林青律师以“以案释法 教学职责”为主题,通过教师的权利义务(教师法)、教育机构责任及归责(民法典)和新法速递(两高解释)等三个方面展开,采取案例分析的方式,以案释法,深入浅出、解疑释惑,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讲座结束后,学院党委纪检委员、副院长李德煌对讲座予以高度评价,认为讲座准备精心、内容丰富、案例生动,通过林青律师的深度解读,对相关法律的了解和应用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下一步,众益律所将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讲活动,承担社会普法宣传责任,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为法治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护航高考 助力圆梦|众益律师积极参与助力高考党员志愿服务活动

十年寒窗终不负,一生韶华亦可期。一年一度的高考已然来临,为助力广大学子圆梦高考,6月7日-9日,局机关党委、局社会组织行业党委、市律师行业党委与共建的荔城区南郊社区联合开展“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助力高考党员志愿服务活动,众益律所党支部积极参与护航高考行动,为广大考生、家长提供暖心服务。

高考期间,众益律所志愿者们一大早就来到莆田第四中学高考考点外设置“爱心助考”志愿服务站,暖心助力,为莘莘学子们和考场外等待的家长免费提供及发放矿泉水、小扇子等,并送上定制的临时停车牌,为开车接送考生的家长提供便利。在考生家长等待休息之余,志愿者们主动与考生家长们进行交流,分发法治宣传资料,做好法律知识普及宣传,缓解家长们等待的焦虑情绪,并提醒送考的家长不要大声喧哗,为考生安心高考,创造一个好的外围环境。

此次志愿服务活动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生动实践,进一步弘扬爱心奉献和志愿服务精神,受到了广大考生家长的一致好评。今后,众益律所将继续秉持公益初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践行党员律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社会的文明、和谐和法治贡献力量,共筑美好未来。

最后,众益律所祝全国所有考生

十年寒窗有所得,

辛勤汗水有回报。

所有的终点亦是起点,

希望你们在合上笔盖的那一刻,

像剑客收剑回鞘般骄傲。

以笔为剑,光耀万里,

以梦为马,不负韶华,

乘风破浪,金榜题名!

律师说案|子女抚养权之争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在离婚案件数量普遍上涨的背景下,当事人离婚时,除财产分割外,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往往成为双方据理力争的一大焦点。

      朱甲和李丙于2012年9月相识,并于2012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10月,双方生育女儿朱小乙,又于2016年8月生育男孩朱小丁。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甲开始接触赌博且日渐沉迷,对家庭不闻不问,还经常殴打、辱骂李丙。李丙曾于2020年3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一直分居,不再往来,李丙于2021年3月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两个孩子由李丙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李丙自行承担。朱甲表示同意离婚,但两个孩子应由朱甲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朱甲自行承担。

      法院最终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朱甲也同意离婚,故支持了李丙的离婚请求。对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其中女孩朱小乙已年满8周岁,经征求其意见,其本人表示要与李丙共同生活,故女孩朱小乙由李丙抚养。而男孩朱小丁一直在朱甲家生活,从不改变孩子原有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男孩朱小丁由朱甲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立法上遵循的根本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原则。其中,不满两周岁的子女规定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当达不成协议时,法院一般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裁决。而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则应当充分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但这一原则的前提是父母双方均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且均有意愿直接抚养。除子女年龄因素外,子女主要由哪一方照料或共同生活、是否有祖父母或外祖父助力、是否有利于孩子教育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有无过错等方面均是影响能否直接抚养子女的重要因素。

      律师建议,为了能在离婚诉讼的孩子抚养权争夺大战中争取到更大的优势和主动权,需要积极搜集各方面的有利证据,以证明未成年子女由自己直接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具体有以下五个方面:

1、孩子原有生活环境的取证

      司法实践中,陪伴的重要性是抚养条件与能力中最重要的一项。常见证据有与孩子长期共同生活、接送上下学、辅导作业、课外活动、旅游等方面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以及学杂费、生活费等费用的缴费记录等。

2、自身基本条件的取证

      自身基本条件包含工资收入、教育程度、身体情况等,可以提供工资收入凭证、学历证明以及体检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3、孩子的意愿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一般会认真倾听孩子的意见,因此在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需要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让其作出自己的选择。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愿

      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要求并有能力有条件帮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对方抚养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证据

     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有明显过错的,诸如婚外情、家暴、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者对方品质恶劣,多次被刑事、行政处罚,屡教不改,亦或对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均属于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

众益观点|反向穿透,揭开一人公司的神秘面纱

01问题提出

      上周四上午,我所曾建峰律师及其团队,在涵江区法院开了这样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将几百万的投资款汇给被告个人,用于被告经营砂石场。二个月时间不到,原告要求退股,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个人及其实际控股的一个公司还款,但没有加盖一人公司公章。

02争议焦点

      问题是:该一人公司应否对股东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在其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正向穿透。

      那么反过来呢?也即当股东个人对外存在债务时,其各下一人公司是否应与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反向穿透成立吗?

03律师观点

      代理人认为:反向穿透具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即股东一人名下公司,因对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反向穿透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判例,案号是(2020)最高法民申2158号。这份判决书里是这样说理的:“第四,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虽系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公司亦可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4立法精神

      现代公司制度的有限责任是为了保护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被追溯,但反过来又成为了某些股东利用其规避责任甚至牟取不当利益的工具。

      在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愈演愈烈的环境下,人民法院应当大祭反向穿透的大旗,让那些企图利用现代公司人格独立来逃避个人债务的不法之徒无藏身之地,也与当下穿透性审判、实质性审判的司法理念一脉相承。

民法典宣传月|众益律师普法在行动,护航美好新生活

  今年5月,是我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民法典精神,维护民法典权威,我所开展一系列《民法典》普法宣讲活动。

01秀屿区人民政府《民法典》宣讲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5月23日,我所郑爱美律师受邀前往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开展以“民法典时代的公民生活”为主题的普法宣讲活动。

      讲座上,郑爱美律师就《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与合同编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针对胎儿利益保护、离婚后财产分割、民间借贷利息约定、债权人撤销权等民法典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亮点内容进行了详尽说明,引导广大干部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整场讲座干货满满,内容丰富,案例详实,让大家深刻认识到《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与会人员纷纷表示,通过郑律师的讲解,对《民法典》有了更深刻地理解,感到受益匪浅。

02东海镇东沙中学预防校园欺凌讲座

法治润心声,守护共成长。为强化青少年法治意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5月24日上午,我所孙霞律师受邀前往东海镇东沙中学为学生开展一场“预防校园欺凌,守护少年的你”的普法宣传讲座。

  讲座上,孙霞律师分别从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类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情况以及面对校园欺凌怎么办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真实生动的案例,深刻阐述了校园欺凌对青少年的危害和对社会的恶劣影响。在问答环节,同学们积极参与互动,纷纷踊跃发言,在轻松活跃的氛围中学习了有效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的法治知识。

     健康成长无小事,本次普法讲座,进一步提高了学生们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能力,为创建法治校园,平安校园奠定基础,为维护校园平安和谐提供了有力保障。

03东海镇西厝中学《民法典》宣讲

为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树立安全法治观念,5月26日下午,我所孙霞律师受邀至东海镇西厝中学,为该校七年级学生开展《民法典》普法讲座。

     讲座中,孙霞律师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及认知程度,简单介绍了《民法典》的基本情况,对《民法典》中有关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常识作了一一解读,并重点讲解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紧急情况下未成年人被临时照料、高空抛物等一些发生在学校周边、孩子们身边的现实案例,采取以案讲法、以案学法的形式,教导同学们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开展一系列普法宣讲活动,有效推动了《民法典》的学习宣传普及,达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下一步,众益律所将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讲活动,承担社会普法宣传责任,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为法治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众益党建|党建引领法治 民法“典”亮生活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动“民法典”精神落实落地,促进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同时也为了进一步提高律所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丰富大家的业余文化生活,5月26日,我所组织全体人员前往仙游县游洋镇开展了一场以“ 学习二十大  奋进新征程”为主题的党日团建活动,市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朱桂龙共同参加本次活动。

01追溯红色记忆

此次活动参观了位于莆田市仙游县游洋镇兴山村上宫自然村的中共上宫支部旧址。中共上宫支部是仙游第一个党支部,成立于1927年4月,其前身是坐落于馨山书院,始建于宋代,系古时莆、仙、永三县山区士子负笈求学的学府,作为现存的清代建筑,依山而建,分下、中、上三层成梯进式“回”字形建筑。

      在中共上宫支部旧址,讲解员带领大家观看了图片展、文献宣教资料和实物陈列,一幅画面就是一场斗争,一段文字就是一次悲壮,述说着共产党人在暗夜里不断沥血前行的岁月。大家缓步前行,在讲解员的介绍中再一次缅怀革命先烈,深刻感悟中国共产党人坚定的理想信念、崇高的革命精神、真挚的为民情怀、刚正的风骨气节。

 最后,在党支部书记林文华领誓下,全体党员胸前佩戴党徽,高举右拳,重温入党誓词“我自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铿锵有力的入党誓词,让党员们的初心受到洗礼,理想信念愈加坚定,表达了大家对党的无限忠诚和牢记初心使命的坚定意志。

02《民法典》宣传

  五月,时值“民法典宣传月”,由国家税务总局仙游县税务局、仙游县游洋镇人民政府、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仙游县游洋镇计生协会共同主办的“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在兴山村会议室举办。活动现场中,通过发放《民法典50问》宣传资料、接受法律咨询等方式,向兴山村的村民普及《民法典》知识,引导村民积极学习运用《民法典》。

此次宣传活动,加深了群众对《民法典》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了自觉守法遇事找法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群众日常生活中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03畅游天马村

结束兴山村的行程后,大家前往天马村风景区参观石门峡谷和古村落。在游玩过程中,大家结伴而行,呼吸着新鲜的空气,畅聊着开心的话题,每个人的脸上都洋溢着喜悦和快乐。大家精神奕奕、步伐矫健,互相鼓励、充满活力,展示出众益律师极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使大家在繁重的工作之余度过了健康、快乐、温馨和难忘的时光,促进了团队建设,丰富了文化生活,营造了奋发进取、积极向上的浓厚氛围。

律师说案|对婚姻第三者的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吗?

王某与查某2014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家庭幸福美满。某日,李三突然来到王某家中,声称怀上查某的孩子。王某了解到李三与查某系同事关系发展为情人,2020年3月至10月,两人一直在外同居。其间,查某频繁向李三微信转账“520”“1314”等代表特定感情含义的金额。不仅如此,查某通过绑定微信亲属卡交易的方式,多次为李三购买物品,赠送财物等,累计金额达十余万元。王某多次要求李三与查某断绝来往未果,随后便要求其返还这些钱款,但李三拒不返还,引发纠纷,王某诉至法院。

      本案中,王某与查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9年,有坚实稳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查某转账给李三的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对这些款项财物等具有平等处理权,查某未经王某的同意,擅自向婚外情对象李三转账大额款项的赠与行为严重损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王某有权主张返还。

      本案中的赠与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何为平等处理权?王某可以向李三主张返还一半还是全部款项?

      平等处理权是指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进行处分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平等处理权并非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也并非只有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而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生效的前提。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全部无效,非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王某有权要求李三返还全部赠与款项,而非一半的款项。查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李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也违背了公平原则。该行为也未得到王某的事后追认,故应属无效。

      同时,婚外情行为系社会道德风俗所不提倡和不允许的,更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的赠与行为系建立在查某与李三的婚外情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综上所述,查某与李三之间的赠与行为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有权要求李三予以返还上述全部款项。

      律师提醒:如遇到这样的情况,作为财产权益受损害的夫妻一方首先应当保持沉着冷静,尽快收集相关证据,例如:酒店入住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等能够确认婚外情关系和财产线索等证据以便应对解决,也可以及时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