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五一劳动节放假通知

莆田地区规模最大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
4月11日上午9时,在涵江区人民法院第二大法庭,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的曾建峰律师、陈雪薇律师正在参加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检察官指控:“被告人醉酒驾车,追尾撞上被害人,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应从重处罚……”
去年12月3日晚上6时,关某受邀参加一场葡萄酒品鉴会,席上欢声笑语,杯盏交错。晚上九时,走出酒楼的关某已经醉了,但他仍然选择上车驾车回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司法实践中,80毫克/100毫升就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期就在一个月拘役或一个月以上。
不只是危险驾驶,关某驾车离开酒楼不到10分钟,就在涵江南环城路,追尾撞上前方同向开电动三轮的被害人方某,致方某当场死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时,关某交通肇事罪的刑期上升到一年六个月左右。
撞人之后的关某,没有选择及时报警,而是选择逃逸回家,结果等待他的是更加严厉的法律惩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他的刑期,就从原来的一年六个月上个档次,增加到三年以上。对于这起案件,检察机关最初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四年九个月有期徒刑。
酒醒之后,取保候审在外的关某积极认罪认罚,并主动寻找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最后赔偿受害人56万元,取得对方谅解。鉴于上述情节,最后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三年六个月。
交通事故猛于虎。酒后醉酒的开车行为,就是一把挥舞的滚动的锋利无比的剑,威胁他人安全。曾建峰辩护律师再次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千万不要有一丁点的侥幸心理;人醉车醉,家人心碎;远离酒驾,平安回家。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4月20日下午,我所林希平律师受邀至莆田第九中学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题教育讲座。本次讲座由政教处副主任黄东海主持,政教处主任肖奕及七、八年级部分特殊群体学生参加本次讲座。
讲座上,林希平律师用通俗易懂、形象生动的语言,以学校周边、学生身边的各类鲜活案例为题材,向在场学生讲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并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分析了青少年对违法犯罪行为在思想上认识的误区,把涉及青少年的问题与学生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分别从如何预防校园欺凌、远离毒品、预防交通事故、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盗窃等方面做出重点讲解,教育引导同学们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本次专题讲座,进一步引导未成年人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思维,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得到了广大师生的热烈反响和一致认可。今后,我所律师将继续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营造校园安全氛围,创建温馨学习环境,护航学生平安健康成长。
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往往在审理中发现证据没有送货单、送货单上只有个人签名等情况,导致原告在举证上出现问题。那么如何写一张完美的对账单,结合办案经验,给大家一点小建议。
1、对账单的标题要清晰。直接写“对账单”“往来对账表”“账目明细单”等字眼,明确表达双方存在结算、对账的意思表示,不建议写“借条”,因为买卖和借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哦。要写“欠条”,也要明确基础的交易事实。
2、在函头部分应明确写明交易双方的真实名称。注意了,公司名称必须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为准,且要加盖公司的公章。切勿仅仅让经办人签字而不加盖公司盖章。避免诉讼中公司抗辩是个人交易,或者个人离辞后不能证明个人代表公司签字交易的风险。
3、写明交易金额。特别是写明截至结算日的交易总金额、已支付金额、未付款金额。
4、写明付款期限。双方确认未付款金额后,应确认款项的具体付款时间,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具体时间、金额。
5、写明违约责任。对账单中可明确约定逾期支付款项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一定得写,后期诉讼可由对方承担)等。
6、写明诉讼的管辖法院、送达方式。为对账单中写明管辖法院,作为出卖人可尽量选择自己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减少诉讼成本。送达方式如收件人、送达地址、收件电话等信息也直接载明,后期的诉讼是可以避免诉讼因公告送达导致的期限太长。
当然买卖合同属于合同之债,有条件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使得债权更有保障。同时,大家在日常的交易中尽量采用书面的买卖合同,并且保留交易过程中的送货单、提货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对账单最好选择当面签署,避免使用微信、传真等不易被保存的方式签署。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2023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法释〔202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已于2023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0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豫高法〔2023〕36号)收悉。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合规管理水平,提高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风险意识,4月13日下午,我所特邀请江苏通税(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晓辉律师为大家开展一场以“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管理”为主题的学习交流会,所内30多名律师参与学习。
会上,王晓辉律师以律所税务风险发生的原因分析为切入点,从律所受票风险及管控措施、律所收入端涉税风险、律所未足额申报个税的案件解析、律所涉税风险的综合案件解析等方面进行讲解,对律所、律师普遍存在的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费用、未足额缴纳个税等问题进行一一分析,提出了律所税收优化的思路和方案。随后,王律师还对律师事务所办案支出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并就实务操作提出建议。最后,在课后交流环节,大家就实务中遇到的问题积极踊跃与王晓辉律师探讨,课程气氛活跃,得到与会律师一致好评。
本次讲座,不仅普及了税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同时让大家意识到税务合规的重要性,更为律所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税收风险防范提供了应对策略。在今后事务所的管理过程中,我所将加强税务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提升事务所税务合规水平。
3月13日上午9时,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座无虚席,备受瞩目的一起侵犯名誉权案件公开宣判。
“被告许太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在微信平台上向原告元秋赔礼道歉不下十五日,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俞法官宣读判决书。
所谓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特别是微信平台的广泛应用,侵犯名誉权频频出现。该案元秋以生意经营为由向许太借款20万元,期限届满之后,许太多次向元秋催讨,元秋以各种理由推诿,赖着不还。许太情急之下,就在朋友圈发了一句“元秋是个诈骗犯”,想以此给对方压力,迫使元秋尽快还款。元秋看到这条信息之后,将这条微信截图,向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名誉权之诉。
俞法官经审查认为,许太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对元秋具有负面评价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和针对性,主观上具有损害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损害行为,造成元秋名誉损害,对元秋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
参与代理此案的曾建峰律师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需理性发声。公民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等网络空间发布信息,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权可以,但不可为所欲为,发布的内容要有证据证明,如生效的裁判文书或公证文书,切不可意气用事,图一时之快,“按键伤人”,一旦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许太的款项被欠,本来是名受害者,其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比如民事诉讼加以解决,他不该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侵犯名誉的信息,以期“走捷径”“短平快”解决问题,最后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成了被告人,被法院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其结局令人唏嘘。每一个网络参与者,都应当遵守网络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健康、正向、包容、清朗的网络环境。
小益是我对事务所的简称。4月10日是它34岁的生日。如果不是林律师在群上发了一条祝福,大家几乎都忘了这重要的一天。
本来应该是当天要送上的祝福,可我因为这几天忙着案件,竟然拖到了现在。所以,凡事都得马上去做。所以,请原谅我的红尘颠倒———我亲爱的小益。
如果以一位男子来比喻,三十四岁的小益正值壮年,书生意气,挥斥方遒,粮仓丰实,世道太平,娇妻在侧,幼儿绕膝。可是小益,为何你的眼里仍带着忧伤?
如果以一棵树来形容,你说,小益应该是棵什么树呢?菩萨木过于慈悲,凤凰木过于秀丽。我说,我更愿意你是棵白杨,扎根于莆阳大地,深情于穷乡僻壤,在他们需要法律帮助的时候,献上一树树清凉的绿荫。
小益,现在我就站在你的身下,深情地与你对视,这三十四年,你栉风沐雨,实在不易;这三十四年,我见证了你的适时而动,你的不甘平凡,你的独领风骚,你的雷霆万钧。
———你辛苦了!
在你生命最美丽的时刻,小益,我祝你生日快乐。愿你一直正直,善良,严谨,寡言,慎独,勤奋,好学,坚贞……人间四月,草长莺飞,岁月静好,你我走过。
2023年4月8日至9日,由福建省律师协会主办,厦门市律师协会协办的2022年福建律师论坛在厦门市圆满举办。本届论坛以“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与律师业发展”为主题,来自全省各地市律师协会的92篇论文经层层选拔入选本次论坛,其中,我所共入选3篇论文。
最终通过各专家评委的评选,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荣获“2022年福建律师论坛”论文组织奖,田航劲律师撰写的论文《对于影视聚合平台深度链接行为的著作权侵权思考》荣获“2022年福建律师论坛”论文三等奖。
众益所一直十分注重律师队伍专业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律师提升业务能力,以理论研究指导业务实践,已连续多年在律师论文评选中取得佳绩,这些荣誉的取得是对众益律师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今后,众益所将继续通过深入的学术研究提高整体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为办理大案、要案、难案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因市场需求变化、流动资金不足、公司负责人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很多企业出现了财务危机,陷入经营困境,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那么,现行法律制度是如何为濒危企业脱离困境提供保障,重获新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了,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重整制度是指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恢复正常经营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企业重整就是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解决企业债务负担、实现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众益律所承办的A公司重整一案便是典型的濒危企业重生案例。
2022年11月,福建高院发布了11起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众益律所担任管理人承办的A公司重整案入选。A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注册资本15亿元。因公司项目投资规模大,恰逢国内材料市场形势变化,致使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陷入生产经营困境。2021年12月,经债权人申请,莆田中院裁定受理对A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2年1月指定众益律所担任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众益律所立即着手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债权审查、偿债能力测算等重整工作,并顺利理清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职工等情况。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结合A公司的实际情况,管理人主导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管理人及债务人等多方的共同努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超高通过率顺利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等各项表决,创造了莆田市破产案件债权人到会率、投票率、赞成率历史最高记录。2022年3月,莆田中院裁定批准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在管理人的监督下,A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清偿债权,并在经营上完成预算目标值,基本达到了重整计划规定的阶段预期目标。
从法院受理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总历时仅六个月,A公司负责人看着昔日陷入困境的公司解除财务危机、恢复正常经营,对法院及管理人表示由衷的感谢,并感叹A公司的重整之路是一条“重生”之路,是对濒危企业的保护之路。
然而在实践中,虽然企业破产已经很常见,但大部分濒危企业仍是不愿意接受自己企业破产,更是不愿意去了解破产重整制度,认为“破产”就是企业注销市场主体。实际上,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为濒危企业提供法律救济途径,特别是重整制度,中心不在破,而在立,也就是重生。
重整成功后,濒危企业可以避免被清算退出市场,重新获得生命力和生产力;债权人在重整条件下可以获得比破产清算更高的清偿率,更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市场活力被激发,带动就业创业,促进了复工复产,从而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经济形势稳定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破产与重组专业团队简介
自2007年起就专注于困境企业拯救和破产管理业务,逐步成熟于2016年,之后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团队由十多名优秀律师组成,在公司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公司并购、公司重组改制及外商投资等多个相关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且已经被载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是莆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主要发起人,是莆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会长单位。凭借卓越的破管专业能力、丰富的破管实践经验及良好的业界声誉,于2022年作为唯一的管理人入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名册。
自2007年起至今,成功办理了福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天尊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福州华钢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闽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项目,福州开发区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项目,莆田市川龙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莆田市集友艺术框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莆田县对外贸易公司破产清算案法律顾问和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重整项目等等。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天尊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福州华钢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闽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入选2019-2021年福州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2022年莆田中院审理的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入选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团队成员所撰写的文章多次参加省、市律师实务论坛并获奖,如:《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税收处理问题》参加省律师实务论坛,《试谈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清收机制》和《破产企业个别清偿的若干实务问题探讨》分别获得2020年和2021年度《莆田市律师实务论坛》一等奖、二等奖,《浅谈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现实障碍与完善》、《认缴制下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分析》分别获得2021年度和2022年度《莆田市律师实务论坛》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