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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益喜讯|我所林文华主任当选莆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吴林鹰副主任当选理事

3月21日,莆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楼会议室成功举行。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思容,莆田市民政局二级调研员、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书记周庆平,福建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王平及监事会成员,福建省各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等负责人,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陈凡等法官,莆田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主任科员林婷婷,以及基层法院法官代表等领导嘉宾应邀出席本次大会。

大会审议通过了莆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修订了《莆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莆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选举产生新一届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领导班子。

我所林文华主任当选莆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会长,吴林鹰副主任当选莆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此次当选既是对众益律所综合实力的高度认可,亦是对众益律所长期深耕破产法律服务领域所展现的专业能力、规范服务与责任担当的充分肯定。

林文华主任当选后作了表态发言。他表示,将带领新一届理事会,从提专业、强联动、优服务、守底线四方面发力,以专业立身、以实干成事,推动破产管理事业再上新台阶,为本地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专业力量!

未来,众益律所将以此次任职为契机,深度依托协会平台,持续深耕破产法律领域,加强与同行的协同联动,在企业纾困、债务化解、市场优化等方面主动作为,为莆田市破产法治事业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注入更强动力。

春风如你,芳华绽放|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三八节活动圆满落幕

三月春风暖,巾帼绽芳华。为致敬律所每一位闪闪发光的女性工作者,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我所于3月14日在有家茶院精心筹备了一场兼具身心放松与文化体验的专属活动,女同事欢聚一堂,共度美好时光。

活动中,女同事们根据喜好自主选择体验项目,开启专属美好时光。偏爱身心放松的同事们,体验了头道汤专业手艺人带来的肩颈舒缓推拿,专业的手法精准缓解了长期办公带来的肩颈疲劳,让身心在轻柔的按压中得到彻底放松;钟情文化体验的同事们,则参与了非遗螺钿手作体验,在专业老师的现场指导下,亲手制作螺钿工艺饰品,从选材到粘贴,从打磨到成型,每一步都饱含巧思,独一无二的成品更成为了节日里特别的纪念。

体验过后,健康火锅温馨聚餐如约而至。大家围坐一桌,畅谈生活与工作,在美食与欢笑中拉近彼此距离,感受律所大家庭的温暖。聚餐后,我们还特别安排了中医养生讲座,专业分享实用的养生知识,为女同事们的健康保驾护航,让大家在收获快乐的同时,也学到了科学的养生方法。

欢声笑语中,本次三八妇女节活动圆满落幕。此次活动不仅让律所女同事们度过了一个难忘的节日,更感受到了律所的关怀与温暖。未来,众益律所将继续秉持人文关怀,用心守护每一位员工的成长与幸福,也愿每一位女性同事都能永远自信从容、光芒万丈,在各自的岗位上绽放更多芳华,以更饱满的热情奔赴新程,共筑律所美好未来!

三八妇女节普法特辑|细说外嫁女的土地权益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的旧思想往往认为妇女一旦嫁出去就脱离了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其完全排除在外,使得外嫁女的土地权益等时常受到侵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妇女与男子的地位是平等的,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是不容任何组织或个人随意侵犯的。

PART 01 案件还原

孙某的父母是某县某镇某居委会十一组村民,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孙某取得该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户口也一直在该居委会。2011年,孙某与张某(非农业家庭户口)登记结婚,孙某的户口未迁出该居委会。近年来,该居委会将十一组柴田、粮田对外发包收取承包金。2020年,该居委会在使用该十一组2019年度柴田承包金时,对每位十一组成员发放柴田承包金分红,但孙某因属于“婚出姑娘”未享受该组柴田承包金分红。孙某要求取得2019年度柴田、粮田承包金分红未果,便诉至法院。

PART 02 法院审理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孙某依法取得某居委会相应份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结婚后户口未迁出该居委会,也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地,该居委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某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孙某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权利。该居委会以孙某属于“婚出姑娘”为由,不向其发放2019年度柴田承包金分红,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支持孙某要求某居委会支付相应份额的柴田承包金分红的诉求,对于孙某要求某居委会支付2019年度粮田承包金分红的诉求因未能提供证明证明粮田流转及收益分配等情况,故未予支持。

PART 03 维权指南:关键证据与维权建议

当外嫁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权益被违法侵犯时,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做好应对的准备,主要包括:

第一,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书、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台账等材料,可以向土地发包方、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档案馆等部门申请调取。

第二,户口未迁出的相关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等材料。

第三,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证明材料,可向婆家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申请开具未分配承包地的书面证明。

在上述证据材料收集整理后,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可先与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协商解决,并适时寻求乡镇政府或调解组织协助调解。

第二,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机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职权机关反映情况或投诉举报相关违法行为,要求监督并责令村委会或居委会纠正违法行为,但提醒注意方式和手段要合法适当。

第三,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维护自身享有的土地权益等合法权益。

图片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对妇女而言,男女平等体现为现实生活中的生育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发展权等各种权利依据。在农村土地收益分配、征迁安置补偿等过程中,外嫁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应受到同等对待,不应以外嫁为借口进行随意侵害。法律规定是外嫁女维权的底气和后盾,在面临外在的无理侵害时,唯有拿起法律的武器全力争取,方能守护自己的应有权益,进而才能助推法治建设和乡村振兴事业的不断发展。

三八妇女节普法特辑|向家庭暴力坚决说不!

作为一名婚家律师,我始终关注着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群体。在多年经办婚姻家事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见过太多女性在婚姻里遭遇身体与精神的双重伤害,也见证了她们挣脱家暴枷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坚定。
家暴从来不是”家务事”,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 面对家暴,隐忍换不来尊重,退让只会助长施暴者的气焰。唯有坚决反抗、依法维权,才能真正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PART 01
案件还原:遭遇长期家暴,依法维权一次判离

委托人林女士与男方结婚二十余年,婚姻存续期间,长期遭受男方的家庭暴力,从最初的言语辱骂、恐吓到肢体殴打,甚至出现掐脖、脚踢等严重伤害行为,林女士也曾 因家暴数次就医,留下了诊断记录,也多次报警寻求保护。

不堪忍受的林女士决定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委托我们提起离婚诉讼。

接收案件后,我们第一时间协助林女士梳理案件事实,指导其整理并固定关键证据,包括:

●男方亲笔书写的承认家暴事实的《保证书》

●公安机关多次出警记录及现场调解视频

●婚生子通话录音以及出庭证言

●林女士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记录

上述证据形成完整、扎实的证据链,充分证明男方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以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的现状。

庭审过程中,男方矢口否认家暴事实,辩称双方感情尚好,试图以转账记录歪曲事实,还对证人证言提出无理质疑。但法院结合在案的各项证据,依法认定男方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最终一审直接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林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男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ART 02
律师普法:认清家暴范畴,知晓法律依

面对家庭暴力,我国法律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一系列规定为受害女性筑牢维权屏障,首先要明确,家暴的范畴远不止肢体殴打,相关法律对家暴有清晰的定义和界定:

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行为种类,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同时,亦明确了施暴人员的范畴,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核心法律依据

1.家暴是法定离婚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只要证据充分,遭遇家暴的女性第一次起诉离婚,即可获得法院支持,无需反复拖延。

2.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根据家暴具体情节、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情况,依法酌定赔偿金额。

3.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驾护航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受害女性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可作出禁止施暴方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接触受害方、责令施暴方迁出住所等裁定,若施暴方违反裁定,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PART 03

维权指南:遭遇家暴,这样做才能有效保护自己

遭遇家暴后,最关键的是保持冷静,及时固定证据、果断采取行动,以下核心步骤,每一位女性都应牢记:

1. 第一时间报警:拨打 110 报警,要求警方出警处理,同时:

●要求警官制作笔录、开具告诫书

●必要时可请求伤情鉴定等

●妥善保留报警回执、出警记录等材料

●这是证明家暴事实的重要官方证据。

2. 全面留存证据

●及时拍摄伤情照片

●留存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

●让施暴方书写保证书、悔过书(需明确家暴事实)

●保存家暴现场的视听资料、双方沟通的视频或音频

●如有邻居、亲人等目睹,后续维权可申请其出庭作证。

3.寻求外界帮助

可向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组织求助,说明自身遭遇,留存相关求助记录。

4.申请保护令 / 及时诉讼

若身处家暴危险环境中,可直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隔绝施暴方的进一步伤害;

若决意离婚,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在这个专属于女性的节日里,我们想对每一位遭遇家暴的女性说:你不是孤身一人,不必为了所谓的 “家庭完整” 牺牲自己,不必因害怕流言蜚语选择隐忍,你的幸福与安全,远比一切都重要。如果你或者你身边的人正遭受家庭暴力,请勇敢站出来,我们愿意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让法律成为你的铠甲,我们一起向家暴说“不”!

马年的第一份缓刑判决

上周,3月2日,我们众益涵江分所曾建峰团队收到涵江区人民法院关于马某某开设赌场案的一审判决。 

本案最终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九个月圆满收官,当事人无需入狱服刑,成功实现了我们最初的辩护目标,这是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与辩护工作的最佳肯定。

这是我们团队在2026马年迎来的第一份缓刑判决,承载着当事人与家属的殷切期盼,也凝聚了全案办理过程中的细致研判、全力争取与人文考量,意义格外特殊。

案件回顾

2024年2月至2025年7月,马某某明知他人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为上线揽收参赌人员押注、上报赌注并结算输赢,从中抽成获利;经司法机关认定,涉案往来赌资数额逾29万多元,违法所得5000元,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辩护重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与辩护关键,在于赌资数额的认定。涉案流水经梳理筛查,最终认定赌资为29万余元,距30万元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门槛仅一步之遥。在办理过程中,我们严格区分赌博资金与正常经济往来,逐一剔除无关流水,精准锁定涉案赌资范围,最终未突破30万的法定加重处罚界限,为三年以下量刑奠定了基础。

其次是从犯地位的认定,马某某仅负责揽收押注、上报结算,未参与组织、策划赌博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从犯身份明确无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结合赌资未超加重标准、从犯两个核心情节,最终量刑降至有期徒刑一年,为适用缓刑创造了前提。

可怜之人

本案还有两个令人印象深刻的细节:一是我们首次会见,是在看守所指定的福德医院进行,马某某身患重疾,身体状况极差,根本无法适应羁押环境;二是她家庭困境特殊,上有高龄多病老人需照料,下有二级伤残的家人无自理能力,是整个家庭的唯一支柱,一旦判实刑,家庭将彻底陷入绝境。这些客观情况,也成为我们主张人道主义量刑、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案后反思

作为辩护人,我们穷尽法律与事实,为委托人争取到缓刑结果,守住了职业操守,不负当事人的委托与信任。但与此同时,我们始终对开设赌场这类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犯罪行为持明确谴责态度。法律惩戒之外,更重要的是引导当事人认清错误、回归正道,也警示更多人: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三八妇女节普法特辑|婚内出轨赠与第三者财产,原配如何全额追回?

“我丈夫在外面有情人了,我算过流水,从2023年到现在他给那个女人转了有20万余元。我可以起诉第三者要回财产吗?如果起诉我是能追回全部财产还是其中的一半?我又该如何追回?”

答案很明确:只要是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出轨方赠与给第三者的金额大小,原配都有权全额追回。

在这3月春暖花开的日子里,我们结合真实案例,手把手教各位女性朋友,如何用法律武器,追回被擅自赠与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财产,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

PART 01
案例分享

简要案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发现自己的丈夫张某男与第三者王某女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维系这段婚外情,张某男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王某女累计转款20万余元。

李女士经与张某男、王某女沟通,要求王某女返还相关财产,但王某女以“张某男是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返还,张某男也态度敷衍,拒不配合。李女士无奈之下将张某男、王某女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张某男对王某女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王某女全额返还所有款项。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无过错的夫妻一方起诉婚外第三者,请求返还上述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张某男对王某女的全部赠与行为无效,王某女向李女士全额返还20万余元款项。

PART 02
核心解读和法律依据:为什么能请求全额返还?

1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性”: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财产制度。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赠与行为的“无效性”: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出轨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一方面是无权处分,另一方面是该赠与行为基于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与人应当全部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二项: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PART 03
原配维权实操指南

遇到此类情况,不用慌,按以下步骤操作,高效维权、全额追回财产:

第一步:收集以下四类证据

证据是胜诉的关键,一定要提前固定,不要打草惊蛇:

1、出轨证据:微信/QQ/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照片/视频、出轨方写的保证书/承诺书、开房记录等,证明出轨方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2、赠与证据: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购物发票、房产/车辆过户记录等,明确赠与的金额、财物明细;

3、身份证据: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出轨方与第三者的身份证信息(便于法院立案);

4、共同财产证据:出轨方的工资流水、存款证明、夫妻共同房产/车辆证明等,证明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步:启动维权协商不成果断起诉

1、先与出轨方、第三者协商,要求返还财产,留存协商记录(录音、聊天记录);

2、协商无果,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全额返还;

3、诉讼过程中,可申请法院保全第三者的财产(如银行账户、房产),防止其转移财产,确保判决后能顺利执行。

PART 4
致每一位女性朋友

婚姻的本质是双向奔赴,忠诚是底线,而财产权益是女性最坚实的底气。

1、不要被第三者的“他自愿给,与你无关”“都已经花光了”等话术糊弄,法律和道德永远站在原配这边。

2、发现配偶财产异常(如不明转账、大额消费),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不要拖延,避免财产被挥霍、转移。

3、自己无法解决,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少走弯路。

愿每一位女性朋友,既有爱人的勇气,也有护己的底气;既有面对背叛的清醒与决绝,也有捍卫权益的智慧与能力。

三八妇女节普法特辑|婚姻不是枷锁:从GPS追踪案看女性如何捍卫婚内隐私权与人格自由

在传统婚姻观念中,“夫妻之间无秘密”似乎成为一种共识。然而,随着人格权独立成编,夫妻之间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人身自由权,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女性权益保护的重要新领域。婚姻关系不等于人格依附,亲密关系更不意味着权利让渡。本文以一起典型婚内人格权侵权案件为切入点,解读婚姻家庭中女性最容易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新型权利。

PART  01 案例:丈夫长期监控妻子手机与行踪,妻子起诉获赔

刘某(丈夫)与路某(妻子)系合法夫妻,因婚姻矛盾处于离婚纠纷期间。

丈夫刘某在未告知、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前往妻子车辆处,秘密安装GPS定位追踪器,持续获取、监控妻子的行踪轨迹、出行路线、活动范围等私密个人信息。

妻子发现后,认为丈夫的行为严重侵犯其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导致其精神高度不安、生活被侵扰,遂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丈夫抗辩:夫妻之间有权知晓对方行踪,不构成侵权。

PART  02 法院认定:

1、即便为夫妻关系,一方亦无权私自监控、定位另一方;

2、被告安装GPS追踪器的行为,构成隐私权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侵害;

3、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4、二审维持原判,明确:婚姻关系不能成为侵犯人格权的免责理由。

PART  03 律师专业解读:婚内人格权保护,女性必须知道的3个关键

1、夫妻之间,依然享有隐私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配偶身份,不属于免责事由。

手机密码、社交账号、私密沟通、行踪轨迹,均属于隐私与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查看、获取、监控。

2、控制型关系≠爱,可能构成侵权

现实中,以“爱你、在乎你”为名实施的:

(1)私自登录手机

(2)定位跟踪

(3)偷录、偷拍

(4)限制社交、限制工作

(5)查看转账、监控消费

本质上是对人格独立与人身自由的侵害,属于法律禁止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违法甚至犯罪。

3、女性有权独立、自由、不被控制地生活

新时代女性权益保护,早已不止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更强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精神安宁。

法律保护的,是女性在婚姻中不依附、不被控制、不被侵犯的完整权利。

PART  04 律师提示:女性在婚姻中如何保护自身人格权

1、个人手机、账号、密码有权不向对方公开;

2、明确拒绝任何形式的定位、监控、偷录、偷拍;

3、遭遇侵扰时,及时留存证据(截图、记录、报警);

4、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5、婚姻的基础是信任与尊重,而非控制与监视。

真正健康的婚姻,是两个独立灵魂的并肩同行,而非一方对另一方的占有与管控。

在三八妇女节这个特别的节点,我们希望更多女性意识到:

你首先是你自己,才是妻子、母亲、家人。

你的隐私应当被尊重,你的人格应当被保护,你的自由应当被守护。

法律从不为控制与侵害背书,只为平等、尊严、自由撑腰。

三八妇女节普法特辑|暴力抢娃≠赢抚养权

作为长期经办婚姻家事的律师,我们见过很多案例,夫妻双方把孩子当成筹码,特别是在离婚期间、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突然抢夺、藏匿孩子。自以为谁抢到孩子,谁就抢到孩子的抚养权,其实离婚抢娃≠赢抚养权。且看真实案例:

PART 01   案件背景

王某与陈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生育婚生女王小昕,王小昕自出生至今一直由王某抚养和亲自照料。2025年2月起,王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25年1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求与陈某离婚且婚生女孩王小昕归王某抚养。法院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作出民事判决不准离婚。上述判决后,王某与陈某仍保持分居状态。

2026 年1月,陈某与其母亲前往王某住所实施暴力抢夺婚生女孩王小昕。陈某母亲使用暴力将王某拖倒、按压控制住,陈某趁机强行带走婚生女王小昕。事后,王某多次要求陈某告知婚生女王小昕的消息和下落,陈某及其父母拒不告知。

PART 02   案件诉讼

在婚生女孩王小昕被抢后,王某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为了证实陈某婚内实施抢夺、藏匿婚生女王小昕行为,律师指导王某进行证据收集工作。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将王小昕带走,导致王某未能见到婚生女王小昕,其行为侵害了王某监护权的行使,不利于未成年的身心健康。陈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条件,并依法作出裁定:被申请人陈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王某监护权的侵害。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PART 03   律师说法

(一)陈某及其母亲暴力抢夺王小昕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即,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本案中,陈某使用暴力手段抢夺王小昕,并拒绝将王小昕送回王某身边,致使王某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导致王小昕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陈某及其母亲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王某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二)抢夺、藏匿孩子,本身违法,还有可能直接丧失抚养权?

暴力抢娃,使孩子被强行带走、离开熟悉的环境,看不到爸爸/妈妈,对孩子而言是巨大的心理创伤。从法律上讲,暴力抢娃,还有可能丧失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人民法院确定抚养权归属是根据最有利于成长原则,对抢娃、藏娃的一方,通常会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孩子被抢,一方最该做这几件事:

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报警,固定证据,向派出所提取出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固定证据:现场录像、向对方要求归还孩子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如果在抢夺中受伤的,及时去医院治疗,保留伤情照片、治疗记录。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该规定,可以通过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维护合法权益。

婚姻可以结束,但是离婚并不能隔断亲情。孩子不是财产,不是武器,更不是诉讼胜负的筹码。暴力抢娃、藏娃,只是对孩子一时的控制,毁掉的是孩子一生的安全感。真正爱孩子是给予孩子一个安全的心理,一个安宁的环境。愿每一位父母都能理性守护自己的孩子。

众益动态|深耕顾问联动,助力依法行政

2月28日下午,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建峰律师受邀为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开展《我身边的民法典——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法律风险与管理》专题讲座。

讲座由中心主任陈进芳主持,四十余名工作人员参训。曾律师围绕民法典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7编内容,结合社会生活与司法实践,每编均选取群众身边常见案例进行解读;同时紧扣政务服务工作实际,重点针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出具、婚姻登记办理、行政事项时限承诺等窗口高频场景,深入梳理法律风险、争议焦点与裁判思路,并给出务实可行的合规应对方案。

参训人员表示,授课内容贴近生活、贴合工作,实用性与指导性强,有效厘清日常服务中的法律模糊点,助力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系我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新春伊始,我所持续深化顾问单位联动,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启新程,法护航|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2026年开工大吉!

春风送暖入庭户,法韵铿锵启新篇。2026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初八,在这个寓意“八方来财、开工大吉”的好日子里,众益律所全体同仁齐聚一堂,举办2026年迎春茶话会。我们辞别新春的团圆暖意,整装待发,以饱满的热忱迎接丙午马年的崭新征程。

上午十时许,迎春茶话会在热烈的掌声中正式拉开帷幕。林文华主任致辞,为全体同仁送上新春寄语。茶话座谈环节,现场气氛轻松而热烈。同仁们围坐畅谈,有的分享了春节期间的趣事,有的交流了新一年的执业规划,还有的针对律所发展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想法。大家各抒己见,思维的火花在交流中不断碰撞。

时光荏苒,茶话会在温馨的氛围中落下帷幕。癸卯辞旧岁,丙午启新程,2026年,是充满机遇与挑战的一年,也是律所乘势而上、再创辉煌的一年。

新的一年,众益律所全体同仁将继续秉持“奉法 明辨 诚信 笃行”的执业理念,将立足本土,深耕专业领域,拓展服务边界,在复杂的法律实务中攻坚克难,在公益普法的道路上步履不停,用专业与担当书写法治事业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