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律师提醒
律师提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此类案件,作为雇工,在提供劳务时应加强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技能,避免意外发生;作为雇主,应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雇员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也可为雇员购买相关保险,增强自身责任承担能力。众益观点|雇工受伤,雇主遭殃?
雇主与雇工,表面上看似亲密无间。雇主在外辛苦揽活,收到单后组织雇工,风里雨里把活干完。工作结束后,大家找间KTV,大块吃肉,大碗喝酒,高唱周华健的《朋友》,其乐融融。
但是人生不如意事,十有八九。这不,2024年3月16日下午2点许,雇工姚某在一工厂厂房内,欲上人字梯安装灯架,还末等到工友过来扶梯,就忽冲冲手持电钻一人上去,结果梯倒人倒,姚某右肘关节着地,造成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伤残十级。协商不成后,姚某向涵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侯某赔偿213165元。
我所律师曾建峰团队接受雇主侯某的委托,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认为姚某虽是为侯某提供劳务,但作为一名十几年工作经验的老师傅,不应该在没人扶助的情况,一个独自上人字梯,这种“偏向虎山行”造成的受伤,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为证明姚某受伤经过,曾律师特申请在场另一个雇工出庭作证。
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讲法律规定,讲之前判过案例,引导双方在合法的基础上协商处理。曾律师也积极做委托人思想工作,判决有风险,上诉耗精力,努力促进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一致同意,以侯某在已支付医疗费1.6万元的基础上,再支付4.5万元,了结此案。委托人对曾律师十分满意,收到了良好的代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