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益观点|一起民间借贷不能成立的成功代理

          近日,我所曾建峰律师收到一起民间借贷判决书,这起案件,曾律师是代理被告李四这边,原告张三起诉被告李四要求偿还借款30万及利息,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01 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购房需要于2020年10月6日向借款30万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直接将30万元购房款汇入房产经纪人江某某账户,帮助李四成功购买房屋,李四也承诺将尽快归还借款30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江某某索要, 被告、江某某拒不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02 曾律师的代理经过及被告的答辩意见

          1、被告李四人在厄瓜多尔,这是一个兵荒马乱的非洲国家,其国内家属找到曾律师时,已经临近开庭时间,委托公证显然已经来不及了,后来通过视频公证的方式,曾律师与李四办理了委托手续;           2、让被告提供微信聊天录屏。正常情况下,原告起诉一般会提供聊天记录,以此来佐证民间借贷的成立,但是在本起案件当中,原告没有提供。曾律师让被告提供自己跟原告的聊天记录,发现长达10年的时间记录,原告对案涉30万元借款只字未提,从来没有催讨过!相反的,聊天记录还体现了被告向原告出售、维修轮胎等相关业务以及微信转账凭证往来。           3、申请证人出庭。被告的哥哥正好跟被告一起在青海向原告出售、维修工业轮胎。曾律师申请被告的哥哥出庭作证,除印证微信聊天记录中证明的轮胎销售及维修业务,还向法庭证实,被告实际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银行转账凭证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轮胎货款。

03 法官的精彩说理

          1、本案30万元款项交付时间为2020年10月6日,原告张三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在此期间,原告还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交付多笔小额款项,原告在双方的微信聊天中都没有提及或催讨本案30万元款项;           2、本案30万元款项交付当时,原告、被告及被告妻子均在场,原告未当场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且原告知晓转账可以附言的同时,转账附言备注为“购房款”而非“出借给李四的购房款”等内容,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           3、原告向本院提交其与被告妻子的通话录音欲证实其主张(通话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被告与其妻子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但被告妻子通话录音中的陈述“(李四说)轮胎什么 的款,就相当于说抵扣完了以后,就意思说没再欠你多少钱……”

04 判决结果及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 讼,被 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照上述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代为支付购房款抵偿货款,结合本院对上述争议焦点的分析认定,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原告诉请被告偿还30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05 曾律师的代理心得

          1、“一份判决书,几家欢乐愁。”今天被告胜诉了开心了,但原告败诉他的律师得好好向委托人解释,作为律师同行,其实是没有什么可值得炫耀的;           2、只有转账凭证,没有欠条借条,这里的纠纷在司法实践当中,能否认定为债权成立,争议是非常大的。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受托律师都应当殚精竭虑,最大限度向法庭还原对各自委托人最有利的案件事实;           3、委托律师向法庭提供证据应当十分小心,证据不是越多越好,还要考虑是否起到反作用。原告辛辛苦苦向被告前妻所做的录音,并把它整理成书面文字,实际上在本案当中是起到了对其不利的结果。           4、律师应该多多拜读法官的判决书。法官的每一份判决书都十分严谨,他们往往十几年专门专注某一专业领域的审判工作,其写出的判决书,用字精练,力透纸背,层层剥落说理,最后瓜熟蒂落,不是年青法律工作者,短时间内就可以望其项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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