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长期经办婚姻家事的律师,我们见过很多案例,夫妻双方把孩子当成筹码,特别是在离婚期间、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突然抢夺、藏匿孩子。自以为谁抢到孩子,谁就抢到孩子的抚养权,其实离婚抢娃≠赢抚养权。且看真实案例:
PART 01 案件背景
王某与陈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生育婚生女王小昕,王小昕自出生至今一直由王某抚养和亲自照料。2025年2月起,王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25年1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求与陈某离婚且婚生女孩王小昕归王某抚养。法院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作出民事判决不准离婚。上述判决后,王某与陈某仍保持分居状态。
2026 年1月,陈某与其母亲前往王某住所实施暴力抢夺婚生女孩王小昕。陈某母亲使用暴力将王某拖倒、按压控制住,陈某趁机强行带走婚生女王小昕。事后,王某多次要求陈某告知婚生女王小昕的消息和下落,陈某及其父母拒不告知。
PART 02 案件诉讼
在婚生女孩王小昕被抢后,王某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为了证实陈某婚内实施抢夺、藏匿婚生女王小昕行为,律师指导王某进行证据收集工作。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将王小昕带走,导致王某未能见到婚生女王小昕,其行为侵害了王某监护权的行使,不利于未成年的身心健康。陈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条件,并依法作出裁定:被申请人陈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王某监护权的侵害。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PART 03 律师说法
(一)陈某及其母亲暴力抢夺王小昕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即,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本案中,陈某使用暴力手段抢夺王小昕,并拒绝将王小昕送回王某身边,致使王某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导致王小昕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陈某及其母亲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王某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二)抢夺、藏匿孩子,本身违法,还有可能直接丧失抚养权?
暴力抢娃,使孩子被强行带走、离开熟悉的环境,看不到爸爸/妈妈,对孩子而言是巨大的心理创伤。从法律上讲,暴力抢娃,还有可能丧失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人民法院确定抚养权归属是根据最有利于成长原则,对抢娃、藏娃的一方,通常会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孩子被抢,一方最该做这几件事:
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报警,固定证据,向派出所提取出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固定证据:现场录像、向对方要求归还孩子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如果在抢夺中受伤的,及时去医院治疗,保留伤情照片、治疗记录。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该规定,可以通过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维护合法权益。
婚姻可以结束,但是离婚并不能隔断亲情。孩子不是财产,不是武器,更不是诉讼胜负的筹码。暴力抢娃、藏娃,只是对孩子一时的控制,毁掉的是孩子一生的安全感。真正爱孩子是给予孩子一个安全的心理,一个安宁的环境。愿每一位父母都能理性守护自己的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