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新冠肺炎更名, 变“乙类乙管”! 变病假工资!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重磅公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这将意味着感染新冠病毒不能上班不能再享受正常工资了,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资”终于要变“病假工资”了。

公    告

2022年第7号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26日

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了《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机制综合组。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效统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妥有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有力有序有效应对调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背景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全面加强对防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了疫情防控的体制机制、策略原则、目标任务、工作要求,为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和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我国的疫情防控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各地区各部门密切协作、履职尽责,因时因势动态优化调整防控措施,不断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14亿人民同心抗疫、坚韧奉献,有效应对全球先后五波疫情流行冲击,成功避免了致病力相对较强的原始株、德尔塔变异株的广泛流行,极大减少了重症和死亡,也为疫苗、药物的研发应用以及医疗等资源的准备赢得了宝贵的时间。我国疫情流行和病亡数保持在全球最低水平,人民健康水平稳步提升,统筹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取得世界上最好的成果,有力彰显负责任大国担当,创造了人类同疾病斗争史上的防控奇迹。

当前,随着病毒变异、疫情变化、疫苗接种普及和防控经验积累,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从病毒变异情况看,国内外专家普遍认为病毒变异大方向是更低致病性、更趋向于上呼吸道感染和更短潜伏期,新冠病毒将在自然界长期存在,其致病力较早期明显下降,所致疾病将逐步演化为一种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从疫情形势看,奥密克戎变异株已成为全球流行优势毒株,虽然感染人数多,但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占比超过90%,重症率和病亡率极低。从我国防控基础看,我国目前累计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超过34亿剂次,3岁以上人群全程接种率超过90%;国内外特异性抗病毒药物研发取得进展,我国筛选出“三药三方”等临床有效方药;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积累了丰富的疫情防控和处置经验,防治能力显著提升。

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基础等因素,我国已具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基本条件。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完善应对准备,调整防控措施,统一规则、分类指导、防范风险,平稳有序实施“乙类乙管”。

(二)工作目标。围绕“保健康、防重症”,采取相应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三)进度安排。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我国大规模的疫苗接种实践证明,我国的新冠病毒疫苗是安全、有效的。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动员力度,科学评估接种禁忌,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覆盖率,优先采取序贯加强免疫,努力做到“应接尽接”。在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基础上,在感染高风险人群、60岁及以上老年人群、具有较严重基础疾病人群和免疫力低下人群中推动开展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

(二)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相关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做好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对症治疗药物、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抗原检测试剂的准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三个月的日常使用量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解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服务人口数的15%-20%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对症治疗药物和抗原检测试剂,人口稠密地区酌情增加;药品零售企业不再开展解热、止咳、抗生素和抗病毒4类药物销售监测。各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切实担负起药品试剂准备的领导责任。

(三)加大医疗资源建设投入。重点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配足配齐高流量呼吸治疗仪、呼吸机、ECMO等重症救治设备,改善氧气供应条件。各地按照“应设尽设、应开尽开”的原则,二级以上医院均设置发热门诊,配备充足的医疗力量;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发热门诊或者诊室。定点医院重症床位和可转换重症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20%。二级综合医院应当独立设置重症医学科,二级传染病、儿童专科医院应当设置重症监护病房。三级医院要强化重症医疗资源准备,合理配备重症医护力量,确保综合ICU监护单元可随时使用,通过建设可转换重症监护单元,确保需要时24小时内重症监护资源增加一倍。根据人口规模,将符合条件的方舱医院提标改造为亚(准)定点医院,其他方舱医院仍然保留。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备配备和升级改造,尽快实现发热诊室(门诊)“应设尽设、应开尽开”。各地要加大投入,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确保完成建设改造。

(四)调整人群检测策略。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对医疗机构收治的有发热和呼吸道感染症状的门急诊患者、具有重症高风险的住院患者、有症状的医务人员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疫情流行期间,对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工作人员和被照护人员定期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对社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长期血液透析患者、严重糖尿病患者等重症高风险的社区居民、3岁及以下婴幼儿,出现发热等症状后及时指导开展抗原检测,或前往社区设置的便民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外来人员进入脆弱人群聚集场所等,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现场开展抗原检测。在社区保留足够的便民核酸检测点,保证居民“愿检尽检”需求。保障零售药店、药品网络销售电商等抗原检测试剂充足供应。

(五)分级分类救治患者。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采取居家自我照护;普通型病例、高龄合并严重基础疾病但病情稳定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在亚定点医院治疗;以肺炎为主要表现的重型、危重型以及需要血液透析的病例,在定点医院集中治疗;以基础疾病为主的重型、危重型病例,以及基础疾病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亚定点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的,在三级医院治疗。

全面实行发热等患者基层首诊负责制,依托医联体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分级诊疗,加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健康监测,对于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高龄合并基础疾病等特殊人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密切监测其健康状况,指导协助有重症风险的感染者转诊或直接到相应医院接受诊治。

确保重症高风险人员及时发现、及时救治。统筹应急状态医疗机构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进一步完善医疗救治资源区域协同机制。动态监测定点医院、二级以上医院、亚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资源使用情况,以地市为单位,当定点医院、亚定点医院、综合医院可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救治床位使用率达到80%时,医疗机构发出预警信息。对于医疗力量出现较大缺口、医疗服务体系受到较大冲击的地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视情通过省内协同方式调集医疗力量增援,必要时向国家申请采取跨地区统筹方式调派医疗力量增援,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

(六)做好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和分类分级健康服务。摸清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合并基础疾病(包括冠心病、脑卒中、高血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糖尿病、慢性肾病、肿瘤、免疫功能缺陷等)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根据患者基础疾病情况、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感染后风险程度等进行分级,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和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作用,提供疫苗接种、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用药指导、协助转诊等分类分级健康服务。社区(村)协助做好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围绕老年人及其他高风险人群,提供药品、抗原检测、联系上级医院等工作。

(七)强化重点机构防控。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人群集中场所结合设施条件采取内部分区管理措施。疫情严重时,由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经科学评估适时采取封闭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防范疫情引入和扩散风险,及时发现、救治和管理感染者,建立完善感染者转运机制、与医疗机构救治绿色通道机制,对机构内感染人员第一时间转运和优先救治,控制场所内聚集性疫情。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和就诊患者个人防护指导,强化场所内日常消毒和通风,降低场所内病毒传播风险。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大型企业等人员聚集的重点机构,应做好人员健康监测,发生疫情后及时采取减少人际接触措施,延缓疫情发展速度。疫情严重时,重点党政机关和重点行业应原则上要求工作人员“两点一线”,建立人员轮转机制。

(八)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做好农村居民宣教引导。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作用,做好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加强医疗资源配置,配足呼吸道疾病治疗药物和制氧机等辅助治疗设备。依托县域医共体提升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保障能力,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村-乡-县重症患者就医转介便捷渠道,统筹城乡医疗资源,按照分区包片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与县级医院对口帮扶机制。畅通市县两级转诊机制,提升农村地区重症救治能力,为农村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等高风险人群提供就医保障。根据区域疫情形势和居民意愿,适当控制农村集市、庙会、文艺演出等聚集性活动规模和频次。

(九)强化疫情监测与应对。动态追踪国内外病毒变异情况,评估病毒传播力、致病力、免疫逃逸能力等特点变化,及时跟踪研判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监测社区人群感染水平,监控重点机构暴发疫情情况,动态掌握疫情流行强度,研判疫情发展态势。综合评估疫情流行强度、医疗资源负荷和社会运行情况等,依法动态采取适当的限制聚集性活动和人员流动等措施压制疫情高峰。

(十)倡导坚持个人防护措施。广泛宣传倡导“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坚持戴口罩、勤洗手等良好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保持人际距离,及时完成疫苗和加强免疫接种。疫情严重时,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及孕妇、儿童等尽量减少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落实居家自我照护,减少与同住人接触,按照相关指南合理使用对症治疗药物,做好健康监测,如病情加重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十一)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制定疫情信息报告和公布方案,逐步调整疫情发布频次和内容。全面客观宣传解读将“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目的和科学依据,充分宣传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分级分类诊疗等措施对于应对疫情的关键作用,筑牢群防群控的基础。

(十二)优化中外人员往来管理。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可来华,无需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健康码,将结果填入海关健康申明卡。如呈阳性,相关人员应在转阴后再来华。取消入境后全员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健康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者,可放行进入社会面。取消“五个一”及客座率限制等国际客运航班数量管控措施。各航司继续做好机上防疫,乘客乘机时须佩戴口罩。进一步优化复工复产、商务、留学、探亲、团聚等外籍人士来华安排,提供相应签证便利。逐步恢复水路、陆路口岸客运出入境。根据国际疫情形势和各方面服务保障能力,有序恢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优化调整各工作组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工作专班,积极稳妥推进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各项措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力量统筹,周密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各项工作。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向地方派出督查组,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应对准备和措施调整工作。

(三)强化培训指导。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协调相关工作组或专班,通过全国疫情防控视频会商会、调度会等方式,对疫苗接种、药物储备、医疗资源准备、分级分类诊疗、疫情监测、宣传引导等工作开展部署培训和政策解读,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要求,推动工作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解读问答

一、《总体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全面加强对防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因时因势动态优化调整防控措施,不断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经受住了全球疫情的多轮冲击,成功避免了致病力相对较强的原始株、德尔塔变异株等在我国的广泛流行,极大减少了重症和死亡,也为疫苗、药物的研发应用以及医疗等资源的准备赢得了宝贵的时间。我国疫情流行和病亡数保持在全球最低水平,人民健康水平稳步提升,统筹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取得世界上最好的成果。

当前,国内外专家普遍认为新冠病毒变异大方向是更低致病性、更趋向于上呼吸道感染和更短潜伏期。奥密克戎变异株成为全球流行优势毒株,虽然感染人数多,但致病力较早期明显下降,所致疾病将逐步演化为一种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综合考虑病毒特点、疫情形势、疫苗接种、医疗资源准备和防控经验等因素,我国已具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基本条件。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

二、《总体方案》中为何将“新冠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出于哪些考虑?

2020年1月20日,经报国务院批准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当时命名为“新冠肺炎”,主要考虑疫情初期病例大部分有肺炎表现。随着奥密克戎变异株成为主要流行株以后,致病力减弱,仅有极少数病例有肺炎表现。考虑到肺炎仅反映了病毒感染后较为严重的患病状况,不能概括所有感染者临床特征,将“新冠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更加符合目前的疾病特征和危害。

三、《总体方案》对“乙类乙管”实施的时间进度安排是什么?如何平稳有序过渡?实施“乙类乙管”后的工作目标将做怎样的调整?

《总体方案》明确指出,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完善应对准备,调整防控措施,统一规则、分类指导、防范风险,确保平稳有序实施“乙类乙管”。实施“乙类乙管”后,防控工作目标要围绕“保健康、防重症”,采取相应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主要有哪些应对措施?

一是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在重症高风险人群中推动开展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二是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相关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满足患者用药和检测需求。三是加大医疗资源建设投入,重点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四是调整人群检测策略,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五是根据疾病严重程度,分级分类救治患者。六是做好社区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和分级服务,摸清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合并相关基础疾病和疫苗接种情况,提供分类分级健康服务。七是强化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大型企业等重点机构防控,严防场所内聚集性疫情风险。八是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为农村老年人、基础疾病患者等高风险人群提供就医保障。九是强化疫情监测与应对,研判疫情发展态势,依法动态采取适当的限制聚集性活动和人员流动等措施压制疫情高峰。十是倡导坚持个人防护措施,落实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十一是做好信息公布和宣传教育,全面客观宣传解读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目的和科学依据。十二是优化中外人员往来管理,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取消入境后全员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取消“五个一”及客座率限制等国际客运航班数量管控措施。

五、《总体方案》对进一步推动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是如何安排的?

疫苗接种是疫情防控的重要措施之一,是预防重症、减少死亡的有效手段。从个体上看,可以有效保障老年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全社会看,可有效减少发生医疗卫生资源挤兑的风险。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行“乙类乙管”后,老年人等高风险人群持续面临被感染的风险,《总体方案》对接种工作再次作出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动员力度,科学评估接种禁忌,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覆盖率。

六、在加强免疫接种时,对疫苗选择和时间间隔有什么要求?

目前所有批准附条件上市的或紧急使用的13种疫苗都可用于第二剂次加强免疫,包括新增紧急使用的4种疫苗,优先推荐序贯加强免疫,或含奥密克戎毒株或对奥密克戎毒株具有良好交叉免疫的疫苗。各地将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周密组织实施,优化服务形式,继续做好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感染高风险人群、60岁及以上老年人群、具有较严重基础性疾病的人群和免疫力低下的人群,在完成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满6个月后,可进行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

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如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治疗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工作?如何提高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的可及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药品在治疗过程中不可或缺,是医疗救治的重要保障。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治疗药品和检测试剂的准备,满足群众使用需求,《总体方案》明确要求,一方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三个月的日常使用量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解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物;按照分级分类诊疗要求,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居家自我照护,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售机构等也要做相应的准备以保证药品的可及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服务人口数的15-20%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对症治疗药物和抗原检测试剂,人口稠密地区酌情增加。各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担负起药品试剂准备的领导责任,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另一方面,各省份要基于人口基数、疫情发展形势、各型病例比例等因素,提前测算药品的需求量,并将测算结果提供相关部门来指导企业积极做好药品保供相关工作,引导合理有序精准投放,有效缓解患者买药难、用药难等问题,平稳度过疫情高峰期。

八、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需要作哪些医疗资源准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如何做好医疗服务?

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做好医疗救治资源准备是“先手棋”、“关键棋”。《总体方案》要求各地加大建设投入力度,尽快完成医疗资源准备任务,重点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一是进一步加强发热门诊设置,二级以上医院发热门诊“应设尽设、应开尽开”,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开设发热诊室(门诊),配备充足的医疗力量,满足患者就医需要。二是要以地级市为单位,根据人口规模,迅速将符合条件的方舱医院升级改造为亚(准)定点医院,并保障医疗力量充足。三是定点医院加强重症床位设置。省会城市、发挥区域医疗中心作用的中心城市,其定点医院还要设置独立的血液透析中心、分娩室、儿科病房,满足特殊患者救治需求。同时,要组建多学科医疗团队,建立上级医院对口指导关系,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四是要求二级医院按标准建设和改造重症监护单元,确保各重症监护单元随时可使用,作为三级医院重症医疗资源的有益补充。五是要求三级医院强化重症医疗资源准备,合理配备重症医护力量,确保综合ICU监护单元可随时使用,通过建设可转换重症监护单元确保24小时内重症监护资源增加一倍。提前组织医护人员开展重症医学专业培训,迅速扩充重症医学队伍力量。建立重症医学专业医护人员和其他经培训医护人员混合编组工作模式,确保重症患者医疗救治工作有序开展。

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哪些人群需要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

《总体方案》规定,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为保证居民检测需求,要求社区保留一定数量的便民核酸检测点,零售药店、药品网络销售电商等要充足供应抗原检测试剂。

同时,考虑到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的场所,有关脆弱人群发生重症风险较高,一旦传染源引入,易发生聚集性疫情,因此提出对以下几类人群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一是对医疗机构收治的有发热和呼吸道感染症状的门急诊患者、具有重症高风险的住院患者、有症状的医务人员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二是疫情流行期间,对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工作人员和被照护人员,定期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三是对社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长期血液透析患者、严重糖尿病患者等重症高风险的社区居民、3岁及以下婴幼儿,出现发热等症状后及时指导开展抗原检测,或前往社区设置的便民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四是外来人员进入脆弱人群聚集场所时,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现场开展抗原检测。

十、如何实施分级分类诊疗?如何使重症高风险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总体方案》要求依托医联体构建分级诊疗体系,医联体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有各自的功能定位,以满足患者就医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做好人群健康监测和健康管理,特别对老年人合并基础疾病等重症高风险人群要实施分级健康服务;医联体内二级医院主要提供技术支持,提高基层医生对高风险人群的识别、诊断和处置能力,同时做好居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工作;医联体内牵头三级医院负责急危重症患者救治,并为基层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在病情变化需要就诊时提供绿色通道。

在提升基层重症救治能力的同时,还要提高基层医生对高风险人群的识别、诊断和处置能力,加强分级分类收治工作,指导地方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制,要求以地级市为单位,建立三级综合医院分片包干责任制。按照分区包片原则,为每一家三级综合医院划定责任范围,对口收治划定区域内高龄合并新冠病毒感染的重型、危重型患者,实现老年重症患者包干管理“全覆盖”。需要指出的是,分区包片划定的是责任范围,并不意味着只负责划定区域内患者的收治,任何医院不得以划定区域为理由推诿、拒收其他区域转来的重症患者。对三级医院来说,划定责任区域是相对的,落实首诊负责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是绝对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将完善三级医院收治老年重症患者监督考核机制,建立三级医院收治老年重症患者和阳性患者“日报告”制度,并将收治情况纳入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十一、《总体方案》明确对哪些人群开展健康调查?如何推进分类分级健康服务?

主要是对65岁及以上老年人尤其是合并基础疾病(包括冠心病、脑卒中、高血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糖尿病、慢性肾病、肿瘤、免疫功能缺陷等)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进行摸底。分类综合考虑了基础疾病情况、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和感染后风险程度等,是由专家进行综合研判制订的标准。一级服务主要是对一般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引导未接种加强免疫疫苗的老年人,经医生评估后符合接种条件的,尽快接种疫苗。二级服务是在一级服务的基础上,对于次重点人群,对居家治疗的无症状或症状轻微的感染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通过网络、视频、电话、远程或线下方式指导开展抗原检测、健康监测,提供健康咨询、用药指导等。如出现持续高热、呼吸困难、指氧饱和度小于93%等情况应尽快转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进行随访,至居家治疗观察结束。社区(村)协助落实对居家治疗感染者的管理,对有定期就医需求的指导协助就医,协助提供购药送药等服务。三级服务主要是对重点人群,在二级服务的基础上,对于失能老人或高龄行动不便感染者,经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专家团队或上级医院评估后决定收治方式。对重点人群感染者和有紧急医疗需求的人群,社区(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转诊。

十二、《总体方案》对重点机构疫情防控做了哪些规定?

《总体方案》要求,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等人群集中场所结合设施条件采取内部分区管理措施。疫情严重时,由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经科学评估适时采取封闭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防范疫情引入和扩散风险,及时发现、救治和管理感染者,建立完善感染者转运机制、与医疗机构救治绿色通道机制,对机构内感染人员第一时间转运和优先救治,控制场所内聚集性疫情。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和就诊患者个人防护指导,强化场所内日常消毒和通风,降低场所内病毒传播风险。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大型企业等人员聚集的重点机构,应做好人员健康监测,发生疫情后及时采取减少人际接触措施,延缓疫情发展速度。疫情严重时,重点党政机关和重点行业应原则上要求工作人员“两点一线”,建立人员轮转机制。

十三、《总体方案》对农村地区做好疫情应对准备提出哪些要求?出于哪些考虑?

考虑到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基础相对薄弱、医疗卫生资源相对不足等实际情况,为最大限度减少疫情流行高峰对农村地区的影响,最大程度保护农村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总体方案》将农村地区疫情防控作为一个重要方面,细化实化各项疫情应对准备工作。做好农村居民宣教引导,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作用,做好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加强医疗资源配置,配足有关治疗药物和设备。依托县域医共体提升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保障能力,建立重症患者就医转介便捷渠道,统筹城乡医疗资源,建立健全综合性医院与县级医院对口帮扶机制,为农村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等高风险人群提供就医保障。根据区域疫情形势和居民意愿,适当控制农村集市、庙会、文艺演出等聚集性活动规模和频次。

十四、《总体方案》对疫情监测提出了哪些要求?在疫情应对过程中需注意哪些问题?

按照《总体方案》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要继续动态追踪国内外病毒变异情况,评估病毒传播力、致病力、免疫逃逸能力等特点变化,及时跟踪研判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同时要监测社区人群感染水平,监控重点机构暴发疫情情况,动态掌握疫情规模、范围、强度和病毒变异情况,研判疫情发展态势。此外,继续依托全国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对法定传染病病例个案信息实时、在线监测。在疫情应对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实时综合评估疫情流行强度、医疗资源负荷和社会运行情况等,依法动态采取适当的限制聚集性活动和人员流动等措施压制疫情高峰,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十五、《总体方案》对如何做好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有哪些要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倡导个人继续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加强个人防护,按照要求分级分类就诊。《总体方案》指出,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大家要继续坚持戴口罩、勤洗手等良好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保持人际距离,及时完成疫苗和加强免疫接种。疫情严重时,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孕妇、儿童等尽量减少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落实居家自我照护,减少与同住人接触,按照相关指南合理使用对症治疗药物,做好健康监测,如病情加重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十六、《总体方案》对中外人员往来管理做了哪些优化?

按照《总体方案》要求,一是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可来华,无需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健康码,将结果填入海关健康申明卡。如呈阳性,相关人员应在转阴后再来华。二是取消入境后全员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健康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者,可放行进入社会面。三是取消“五个一”及客座率限制等国际客运航班数量管控措施。四是各航司继续做好机上防疫,乘客乘机时须佩戴口罩。五是进一步优化复工复产、商务、留学、探亲、团聚等外籍人士来华安排,提供相应签证便利。逐步恢复水路、陆路口岸客运出入境。根据国际疫情形势和各方面服务保障能力,有序恢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来源:最高裁判实务

国十条后13个涉疫情劳动合同 工资 休假等劳动用工问题

疫情防控“新十条”公布后,很多企业和职工非常关心涉疫情的劳动合同、工资、休假等劳动用工问题。现将目前正在执行的部分涉疫情劳动用工政策汇总如下,供企业与职工参考使用。企业与职工要按照有关政策,加强沟通协商,稳定劳动关系。后续我们将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相关政策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关于劳动合同处理问题

(一)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等人员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上述因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受疫情影响,企业新招用职工或者劳动合同到期,无法及时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可合理顺延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待相应影响情形消失后1个月内订立或续订,也可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职工拒绝返岗,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采取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对拒绝返岗职工,经劝导无效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企业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提前通知对方的,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或职工无法当面向对方递交书面通知的,可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不见面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

二、关于工资支付问题

(五)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等人员的工资如何支付?

对于依法实行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六)企业停工停产,如何发放工资和生活费?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提高生活费标准。

(七)如何理解“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周期是指,企业与职工约定发放工资时间间隔天数。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从停工停产当日开始计算,到工资支付周期对应天数的最后一日止,与具体发薪日期无关。以按月支付工资为例,某企业从2月3日开始停工停产,则该企业2月3日至3月2日为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从3月3日起进入停工停产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

(八)企业确定职工生活费的程序有什么要求?

企业应依法履行协商民主程序,并将生活费发放标准、时长等结果公示或告知职工。

(九)职工生活费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吗?

职工生活费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可依法代扣代缴。

(十)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可以延期支付吗?

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三、关于工作时间问题

(十一)复工复产后企业能否要求职工“补班”?

企业复工复产后,不能要求职工通过加班、补班、倒班等方式,“补回”因疫情停工停产影响的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应依法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十二)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班时间有何规定?

企业应遵守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十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时能否调剂?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在充分保障职工休息的前提下,可对停工停产期间的工时进行调剂。

来源:法务之家

新法速递|“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2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2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15日

法释〔202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

(一)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二)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是否属于“拒不执行”,应当综合考虑行政决定、命令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行政决定、命令的内容和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行为人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执行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的“危险物品”,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确定。

对于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危险物品”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地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第五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情形之一,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等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

(一)故意伪造的;

(二)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四)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影响评价结论,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对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无主观故意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有本条第二款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四)两年内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在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及其获利情况、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第八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该中介组织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解释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宪法宣传周 | 一起来学习宪法知识

国家宪法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目的在于纪念现行宪法的诞生,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培养社会公众崇尚宪法、服从宪法和遵守宪法的意识。

宪法宣传周

“宪法宣传周”是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部署开展的宣传活动,2018年12月4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一个“宪法宣传周”。

2022年12月4日是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今年的主题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

万事之仪表也。”

让我们一起尊崇宪法、学习宪法

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让宪法成为我们共同的信仰!

宣传挂图

来源:央视新闻网、中国普法网

众益普法|我所王英律师受邀为莆田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普法讲座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弘扬宪法精神,营造学习民法典的良好氛围,2022年12月8日,我所王英律师受邀为莆田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题为“宪法伴我行——民法典时代的公民生活”的普法讲座。

  讲座上,王英律师就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与合同编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并针对胎儿利益保护、离婚后财产分割、民间借贷利息约定、债权人撤销权等民法典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亮点内容进行了详尽说明,引导广大职工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关乎我们每个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通过此次普法活动,有效提高了与会人员对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激发了企业职工守法、学法、用法的热情,有力促进企业形成崇尚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风尚。

众益动态|众益所与灵川镇下辖15个村(居)举行村(居)法律顾问签约仪式

为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切实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2022年12月7日上午,我所与城厢区灵川镇下辖15个村(居)开展“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签约仪式。灵川镇司法所所长蔡明华,助理员吴述军、灵川镇各村居书记与调解主任出席,我所林希平、郑爱美、李凯妮、林晟育、徐心怡等五位律师参加本次签约。

  本次签约仪式由灵川镇司法所所长蔡明华主持,蔡所长宣读了关于“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的有关文件,对“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深刻意义作了全面阐述。会上,林希平律师代表众益所与15个村(居)签订《聘请常年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并进行公示牌授牌。

会后,林希平律师结合村居管理的实际情况,就《民法典》的主要亮点和框架结构等内容进行了专业解读。林希平律师通过自身办理的案例,运用以案说法的方式,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现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

  活动当天,律师们就地开展宪法宣传活动,通过现场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发放宪法宣传单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宪法知识,进一步增强群众尊法、知法、学法、用法、守法意识。

      在以后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中,众益律所将以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着力于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积极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乡村法治环境,为推动乡村的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宪法宣传周 众益在行动|我所孙霞副主任应邀为城厢区东海镇开展宪法宣讲活动

2022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现行宪法公布实施第四十周年。12月6日,城厢区东海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宪法进机关”法治宣讲活动,我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孙霞律师特邀主讲,旨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弘扬宪法精神,增强东海镇各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活动现场,孙霞律师围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使命”这个主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详细讲解什么是宪法、宪法有哪些特征、宪法的原则、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宪法日的由来及意义等方面的内容,让在场村干部对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一重要地位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进一步唤醒在场村干部心中对于宪法的敬畏及尊崇,把宪法镌刻在心中。

      本次宣讲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激发了东海镇各村干部学习宪法、遵守宪法、运用宪法的浓厚兴趣和热情,让各村干部对宪法的基本内容有了更深了解,进一步树立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以实际行动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的理念。

众益动态|我所许如金律师受邀为莆田文献中学学生开展“拒绝校园欺凌,共建平安校园”专题讲座

为增强广大学生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提高学生预防校园欺凌和处置暴力事件的能力,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12月5日下午,我所高级合伙人许如金律师受邀至莆田文献中学为该校学生开展“拒绝校园欺凌  共建平安校园”专题讲座。

讲座上,许如金律师通过丰富的案例展示、知识点问答等形式,向学生阐述了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以及校园欺凌的危害和产生的原因。提醒学生如何正确应对校园欺凌,若遭遇校园暴力不要独自一人承受恐惧和痛苦,更不能以暴制暴,应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向警察求助,必要时更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用正确的方法面对校园欺凌,敢于向校园暴力说“不”!

本次讲座有效的帮助青少年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培养他们的基本法治观念、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为平安校园建设奠定了基础。今后,众益律师将继续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理念,为助力创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织密未成年人安全成长的保护网,守护祖国未来贡献微薄之力。

众益动态|众益所与东海镇下辖13个村(居)举行村(居)法律顾问签约仪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切实推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加强法治乡村建设,进一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2022年12月5日下午,我所与城厢区东海镇下辖13个村(居)举行村(居)法律顾问签约仪式。东海镇副镇长黄剑恒、东海镇海头社区、东海村等13个村的党支部书记、工作人员出席,我所副主任孙霞及执业律师刘建勋、翁争霞、曾缘、俞子勇、郑澈一并参加本次签约。

本次签约仪式由东海镇副镇长黄剑恒主持,黄镇长先向与会人员传达“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的方案,并介绍本次村(居)法律顾问的相关服务事项。我所副主任孙霞在会上表示,本次村(居)法律顾问是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继2019年为东海镇13个村(居)提供法律服务后,与东海镇的第二次结缘,今后将加强与各个村(居)的联系与交流,服务乡村振兴的大局。会上,13个村(居)与众益所签订《聘请常年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并进行公示牌授牌。

会后,孙霞、刘建勋律师分别前往海头社区、东海村开展“法律明白人”的法律培训。在海头社区的培训会场中,孙霞律师就“民间借贷常见问题”中的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诉讼管辖、律师费承担方式以及借条规范书写等问题进行了阐述,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使在场群众深入了解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东海村的培训会上,刘建勋律师与东海村两委干部就村(居)治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展开交流,刘建勋律师提出,《民法典》时代下,村干部依法管理村居有了新的挑战,特别是疫情管控中对特殊人员的临时照料,参加农村纠纷调解等工作,前提要立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鉴于本周是“宪法宣传周”,活动当天,我所还与东海司法所携手开展“宪法进村居”活动,通过现场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发放《宪法知多少》资料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宪法知识,营造学习宪法的氛围。

今后,众益所将通过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等各种方式,切实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切实解决群众的法律问题,以实际行动为东海镇的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众益动态|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破产重整案入选“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2022年11月29日,福建高院发布11起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成功入选。

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01基本案情

  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莆田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5日,注册资本15亿元,公司共有三名股东,其中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公司)持股80%。公司经营建设的冷轧项目定位于以汽车和家电用冷轧板和镀锌板为主,具有较强竞争力,对于延伸钢铁产业深加工链条、推进跨地区战略布局、促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该项目投资较大,并恰逢钢铁市场价格大幅下跌,致使公司持续经营亏损,陷入生产经营困境。鞍钢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占股80%)和最大债权人,有意向推动鞍钢莆田公司重整。2021年12月29日,经债权人申请,莆田中院裁定受理对鞍钢莆田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2年1月18日指定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02审理经过

  鞍钢莆田公司重整一案,债务规模巨大(45.75亿元)、涉职工人数众多(215名),在莆田中院指定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后,我所全力做好重整前期工作,多次与莆田中院、鞍钢莆田公司沟通,开展资产调查、委托评估、债权审查、偿债能力测算,全面掌握资产、债权债务、职工等情况,为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做好准备。根据鞍钢莆田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和论证,在原有方案基础上,动员财产担保债权人放弃现金清偿(共计11.48亿元),一并予以债转股,担保财产作为鞍钢莆田的经营资产,继续用于企业的后续生产经营,有效保障重整后的企业价值。2022年3月25日,莆田中院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准备充分、沟通细致,本案创造了莆田市破产案件债权人到会率、投票率、赞成率历史最高记录。2022年3月31日,莆田中院裁定批准鞍钢莆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

03典型意义

本案是提升债权清偿率,助力民营企业纾难解困,有效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双优双赢”的典型案例。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该企业自行营业,结合公司债权债务情况、主要资产价值等,通过债转股、分期偿债等方式,让重整企业恢复经营,相关债权人的债权也得到保障。本次鞍钢莆田公司破产重整的成功,激发市场活力,带动就业创业,促进了复工复产不仅赋予了企业重生的机会,更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图片

   此次入选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既是对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尽职履责的认可,也是对众益律师专业能力、切实帮助国有企业重整、恢复生机能力的肯定。众益将继续以法律为依托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更多企业通过清算、重整实现转型发展,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平稳有序运行与持续有效发展。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破产与重组专业团队简介

自2007年起,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就专注于困境企业拯救和破产管理业务,逐步成熟于2016年,之后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破产与重组专业团队由十多名优秀律师组成,在公司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公司并购、公司重组改制及外商投资等多个相关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且已经被载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是莆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主要发起人,是莆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会长单位。凭借卓越的破管专业能力、丰富的破管实践经验及良好的业界声誉,于2022年作为唯一的管理人入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名册。

自2007年起至今,成功办理了福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天尊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福州华钢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闽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项目,福州开发区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项目,莆田市川龙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莆田市集友艺术框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莆田县对外贸易公司破产清算案法律顾问和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重整项目等等。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天尊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福州华钢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闽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入选2019-2021年福州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2022年莆田中院审理的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入选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团队成员所撰写的文章多次参加省、市律师实务论坛并获奖,如:《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税收处理问题》参加省律师实务论坛,《试谈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清收机制》和《破产企业个别清偿的若干实务问题探讨》分别获得2020年和2021年度《莆田市律师实务论坛》一等奖、二等奖,《浅谈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现实障碍与完善》、《认缴制下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分析》分别获得2021年度和2022年度《莆田市律师实务论坛》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