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益动态|我所许如金律师受邀为莆田文献中学学生开展“拒绝校园欺凌,共建平安校园”专题讲座

为增强广大学生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提高学生预防校园欺凌和处置暴力事件的能力,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12月5日下午,我所高级合伙人许如金律师受邀至莆田文献中学为该校学生开展“拒绝校园欺凌  共建平安校园”专题讲座。

讲座上,许如金律师通过丰富的案例展示、知识点问答等形式,向学生阐述了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以及校园欺凌的危害和产生的原因。提醒学生如何正确应对校园欺凌,若遭遇校园暴力不要独自一人承受恐惧和痛苦,更不能以暴制暴,应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向警察求助,必要时更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用正确的方法面对校园欺凌,敢于向校园暴力说“不”!

本次讲座有效的帮助青少年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培养他们的基本法治观念、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为平安校园建设奠定了基础。今后,众益律师将继续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理念,为助力创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织密未成年人安全成长的保护网,守护祖国未来贡献微薄之力。

众益动态|众益所与东海镇下辖13个村(居)举行村(居)法律顾问签约仪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切实推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加强法治乡村建设,进一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2022年12月5日下午,我所与城厢区东海镇下辖13个村(居)举行村(居)法律顾问签约仪式。东海镇副镇长黄剑恒、东海镇海头社区、东海村等13个村的党支部书记、工作人员出席,我所副主任孙霞及执业律师刘建勋、翁争霞、曾缘、俞子勇、郑澈一并参加本次签约。

本次签约仪式由东海镇副镇长黄剑恒主持,黄镇长先向与会人员传达“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的方案,并介绍本次村(居)法律顾问的相关服务事项。我所副主任孙霞在会上表示,本次村(居)法律顾问是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继2019年为东海镇13个村(居)提供法律服务后,与东海镇的第二次结缘,今后将加强与各个村(居)的联系与交流,服务乡村振兴的大局。会上,13个村(居)与众益所签订《聘请常年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并进行公示牌授牌。

会后,孙霞、刘建勋律师分别前往海头社区、东海村开展“法律明白人”的法律培训。在海头社区的培训会场中,孙霞律师就“民间借贷常见问题”中的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诉讼管辖、律师费承担方式以及借条规范书写等问题进行了阐述,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使在场群众深入了解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东海村的培训会上,刘建勋律师与东海村两委干部就村(居)治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展开交流,刘建勋律师提出,《民法典》时代下,村干部依法管理村居有了新的挑战,特别是疫情管控中对特殊人员的临时照料,参加农村纠纷调解等工作,前提要立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鉴于本周是“宪法宣传周”,活动当天,我所还与东海司法所携手开展“宪法进村居”活动,通过现场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发放《宪法知多少》资料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宪法知识,营造学习宪法的氛围。

今后,众益所将通过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等各种方式,切实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切实解决群众的法律问题,以实际行动为东海镇的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众益动态|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破产重整案入选“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2022年11月29日,福建高院发布11起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成功入选。

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01基本案情

  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莆田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5日,注册资本15亿元,公司共有三名股东,其中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公司)持股80%。公司经营建设的冷轧项目定位于以汽车和家电用冷轧板和镀锌板为主,具有较强竞争力,对于延伸钢铁产业深加工链条、推进跨地区战略布局、促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该项目投资较大,并恰逢钢铁市场价格大幅下跌,致使公司持续经营亏损,陷入生产经营困境。鞍钢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占股80%)和最大债权人,有意向推动鞍钢莆田公司重整。2021年12月29日,经债权人申请,莆田中院裁定受理对鞍钢莆田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2年1月18日指定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02审理经过

  鞍钢莆田公司重整一案,债务规模巨大(45.75亿元)、涉职工人数众多(215名),在莆田中院指定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后,我所全力做好重整前期工作,多次与莆田中院、鞍钢莆田公司沟通,开展资产调查、委托评估、债权审查、偿债能力测算,全面掌握资产、债权债务、职工等情况,为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做好准备。根据鞍钢莆田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和论证,在原有方案基础上,动员财产担保债权人放弃现金清偿(共计11.48亿元),一并予以债转股,担保财产作为鞍钢莆田的经营资产,继续用于企业的后续生产经营,有效保障重整后的企业价值。2022年3月25日,莆田中院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准备充分、沟通细致,本案创造了莆田市破产案件债权人到会率、投票率、赞成率历史最高记录。2022年3月31日,莆田中院裁定批准鞍钢莆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

03典型意义

本案是提升债权清偿率,助力民营企业纾难解困,有效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双优双赢”的典型案例。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该企业自行营业,结合公司债权债务情况、主要资产价值等,通过债转股、分期偿债等方式,让重整企业恢复经营,相关债权人的债权也得到保障。本次鞍钢莆田公司破产重整的成功,激发市场活力,带动就业创业,促进了复工复产不仅赋予了企业重生的机会,更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图片

   此次入选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既是对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尽职履责的认可,也是对众益律师专业能力、切实帮助国有企业重整、恢复生机能力的肯定。众益将继续以法律为依托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更多企业通过清算、重整实现转型发展,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平稳有序运行与持续有效发展。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破产与重组专业团队简介

自2007年起,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就专注于困境企业拯救和破产管理业务,逐步成熟于2016年,之后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破产与重组专业团队由十多名优秀律师组成,在公司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公司并购、公司重组改制及外商投资等多个相关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且已经被载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是莆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主要发起人,是莆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会长单位。凭借卓越的破管专业能力、丰富的破管实践经验及良好的业界声誉,于2022年作为唯一的管理人入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名册。

自2007年起至今,成功办理了福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天尊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福州华钢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闽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项目,福州开发区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项目,莆田市川龙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莆田市集友艺术框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莆田县对外贸易公司破产清算案法律顾问和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重整项目等等。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天尊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福州华钢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闽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入选2019-2021年福州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2022年莆田中院审理的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入选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团队成员所撰写的文章多次参加省、市律师实务论坛并获奖,如:《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税收处理问题》参加省律师实务论坛,《试谈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清收机制》和《破产企业个别清偿的若干实务问题探讨》分别获得2020年和2021年度《莆田市律师实务论坛》一等奖、二等奖,《浅谈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现实障碍与完善》、《认缴制下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分析》分别获得2021年度和2022年度《莆田市律师实务论坛》三等奖。

新法速递|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法发﹝202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

  为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制定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2022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属于前款规定的法律,《教师资格条例》属于前款规定的行政法规。

  二、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三、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四、对有必要禁止教职员工从事相关职业或者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

  五、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

  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九、本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众益喜讯|我所王志工主任、林丽香副主任受聘担任莆田市企业合规监督评估专业人员

为依法推进莆田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莆田市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机制,根据中共莆田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推动企业合规建设的意见(试行)》,以及莆田市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公开选任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第二批)的公告》、《涉案企业合规监督管理委员会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通过发布公告、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材料审核、考察了解等程序,确定第二批莆田市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专业人员。我所王志工主任和林丽香副主任被聘为莆田市企业合规监督评估专业人员,聘期三年。

此次受聘为莆田市企业合规监督评估专业人员,是对众益律师在企业合规方面专业能力的充分肯定。在今后的工作中,众益律师必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发挥法律专业人员的特长与优势,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为莆田市企业合规建设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工作贡献智慧和力量。

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4日

法释〔2022〕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2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法律、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依据前款规定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该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相应的管辖区域。

第五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审理。

第六条  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众益动态|莆田市司法局副局长蔡东清莅临我所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

 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在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11月15日下午,莆田市司法局副局长蔡东清莅临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向律所全体人员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活动。

  会上,莆田市司法局副局长蔡东清从八个方面就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参会人员做交流。他指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主要目的是增长新的本领,担当新使命,最终的落脚点是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从党的二十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让我们人民群众看到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实际成效。同时,蔡东清副局长还特别强调,作为律师,应该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律师职业定位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讲政治、找定位,把党的领导贯穿始终,讲大局、提能力,把服务中心贯彻始终,以满腔热情来投入我们法治莆田建设中。

      最后,我所党支部书记林文华律师表示,要认真学习领会报告内容,践行报告要求,充分发挥专业能力,时刻牢记人民律师为人民,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下一步,在工作实践中,众益将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推进法律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众益动态|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与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郑樵文化促进会、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夹漈草堂文物保护管理所签订合作协议

为深入学习、深刻领悟、全面把握党的二十大精神,增强文化自信,激发律师行业文化创新创造活力,11月13日上午,我所管委会主任郑新平、律所主任王志工、执行主任林玲等一行人应邀参加首届郑樵文化节暨纪念郑樵诞辰918周年系列活动。

纪念活动上,王志工主任作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代表,与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郑樵文化促进会、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夹漈草堂文物保护管理所共同签订合作协议,并在夹漈草堂设立文化自信教育实践基地。至此,双方正式达成文化共建共识,今后众益律所将在该基地开展各类文化自信教育活动,同时,众益律所也将为郑樵文化促进会提供免费法律顾问服务。

      夹漈草堂文物保护管理所董事长余剑明对众益律所在夹漈草堂挂牌设立文化自信教育实践基地,与夹漈草堂文物保护管理所、郑樵文化促进会开展文化共建表示热忱欢迎,对众益律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表示衷心感谢。

众益喜讯|我所许如金律师受聘担任莆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咨询委员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服务,推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经10月1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我所高级合伙人许如金律师被聘为莆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咨询委员。

  许如金律师表示,此次当选莆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咨询委员深感责任重大,必将积极担当使命,尽心履职,持续发挥律师在法治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加强立法调研工作,为法治莆田建设增砖添瓦,贡献自身力量。

律|师|介|绍

许如金

许如金律师系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律所公司与合同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福建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理事、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委员会主任、莆田市第四届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莆田市招商法律服务智囊团首届成员、莆田市女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执行主任、莆田市律师协会民事与行刑事等专业委员会委员。涵江区新社会阶层监事长。曾代理小龙监护权撤销案,此个案不仅成为国内公开司法判例中首例通过第三方介入转移监护权的案件,且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同时被评为2014年十大公益诉讼案件,2014年十大儿童权益事件,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点赞。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和《社会与法》栏目、《南方周末》、福建电视台《新闻启示录》均予以专题报到,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在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特别栏目《小撒探会》对此也作了专题报道。

众益动态|我所蔡建成副主任受邀为莆田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开展《招投标项目案例释法》专题讲座

为进一步提升招投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解决企业招投标中的疑难法律问题,11月8日下午,我所副主任蔡建成律师应邀至莆田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开展题为《招投标项目案例释法》专题讲座,共有三十多名员工参加本次讲座。 

     讲座中,蔡建成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十个违规招投标的典型案例,详细讲解了招投标过程中易发生的问题和法律责任,点明招投标工作中应注意的风险点,以案释法,贴近实际,较为全面的向参加讲座的人员解读了招投标法律实务中的运用问题。

    此次讲座的开展,在帮助企业甄别风险,规范企业招投标行为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在场人员纷纷表示,通过这次讲座的学习,不仅了解到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规范,而且对今后在招投标过程中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