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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315(一)|医美乱象何时休

          近年来,在“颜值经济”趋势下,双眼皮、隆鼻等传统医疗美容热度不减。然而,通过医美手段提升颜值的同时,风险亦如影随形,来自消费者的投诉也不断增多。在巨大经济利益面前,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医疗美容侵权纠纷层出不穷,隐藏诸多隐患。

01什么是医疗美容?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达到美化改善人们容貌、体形的目的。常见的医疗美容项目包括:光子嫩肤、肉毒毒素注射、玻尿酸注射、水光针注射、割双眼皮、鼻综合等。在这些美容项目中,美容医疗机构一般通过低价诱惑、容貌焦虑、虚假宣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美容项目。

02案例警示

          林某(化名)并不具备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的资质,但对医美兴趣浓厚,自学医美注射技术后,便业余在杂物间经营美容诊所。但这家“杂物间美容院”未在市监部门登记备案,也未依法取得设立美容医疗机构的相关批准许可。陈某(化名)因有医美需求,主动联系林某,双方经协商决定进行除皱、瘦身等项目。在注射“除皱针”“瘦身针”后,陈某身体即出现严重不适。多次就医治疗后,陈某将林某诉至法院,诉请林某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假一赔三”责任。

03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明知自身不具备主诊医师资质、场所也不具备美容医疗机构资质,仍为消费者提供医美服务,属于未取得资质即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应当返还陈某进行除皱、瘦身项目的花费,并额外支付费用三倍的赔偿。

04律师说法

          随着民众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人们对美的向往愈发迫切,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医美行为来改善自己的精神面貌,集聚的需求催生了医美产业近几年井喷式的发展,但是行业疾速发展的同时,诸多问题也暴露显现。据统计,目前我国合法合规开展医美项目的机构仅占24%,“黑机构”数量超8万,非法从业者多达十万之众。大家在进行医疗美容活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认清资质,选择正规机构。

          医疗美容机构不同于生活美容机构,消费者不能将二者混淆。消费者在选择医美机构时,应优先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http://www.nhc.gov.cn/)→服务 →信息查询 →医卫机构。输入所在省份、医疗机构名称(需至少四个字)进行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查看医美项目是否在诊疗范围内查询。

二要核验医师职业资格,警惕“伪医生”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凡涉及医疗美容临床操作的,执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认证的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其他任何形式的“证书”均不具备法律效力。建议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务必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http://www.nhc.gov.cn/)→服务 →信息查询 →医卫人员。输入所在省份、医师(护士)姓名、所在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查询,对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等信息进行核实。尤其要注意,资质核验应以官网实时数据为准,不可轻信纸质证书复印件,避免遭遇伪造证照的非法从业者。

三要查证产品认证信息,选择合规产品。

          医美所采用的设备、耗材应该为“械”准字号;药物应该为“药”准字号。目前用于注射的玻尿酸、胶原蛋白等产品持“械”准字号,且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批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很多产品如果只为“消”“妆”字号,则属于卫生消毒用品、化妆品范畴,只能外用,不能用于注射。凡用于注射玻尿酸、瘦脸针、水光针的器械都必须要有“三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建议消费者在进行医美项目前,可进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的“公众查询”或“中国药品监管”APP进行核实,核验医美机构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是否合法合规。

四要签订正规合同,留存消费凭证。

          建议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前签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项目名称、次数、收费明细、效果承诺、风险告知及售后条款,应避免在空白或有留白的文书中签名。此外,术后务必保留病历、缴费凭证、产品外包装(可拍照留存),以便维权时作为证据。

五要科学应对风险,依法维护权益。

          消费者若术后出现红肿、感染、功能异常等情况,立即到治疗的医美机构或其他正规医院就诊,避免延误治疗。如发生消费纠纷,应首先与商家积极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拨打当地12345热线电话反映,也可登录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投诉或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5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虚假的“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3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八妇女节特辑”(六)|离婚常识知多少

PART 01

小红和小明是夫妻关系,小明在工作时受伤,小明领取的工伤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是。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PART 02

小红和小明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二人多年不联系,小明在分居期间的收入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是。只要未离婚,分居期间收入仍属共同财产。

PART 03

小红和丈夫小明离婚后发现对方转移财产,小红如何维权?

可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并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PART 04

小红和小明离婚后发现小明婚内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多久之内小红可再次申请财产分割?

3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PART 05

小明结婚前购买一套房屋,结婚后因修建高速路房屋被征收,小明获得房屋补偿款10万元,该1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的,针对原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PART 06

小红结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因资金需要出售该房子,婚内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婚前房产在婚后增值属于自然增值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PART 07

小红和小明于2025年1月1日结婚,小红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可以,但必须具备特殊情形。

《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PART 08

小红和小明签署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该协议书是否需要公证吗?

‌婚内财产协议不需要公证,但公证后的协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PART 09

小红在离婚诉讼中委托律师调取丈夫小明的微信流水后发现,丈夫小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高额打赏主播,小红该如何维权?

可以主张小明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PART 10

小红和小明在2024年1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25年1月小红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是小明却以自己与小红没有感情为由,想要离婚。小明能否向法院起诉离婚。

不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82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PART 11

小红和小明在2024年1月1日办理结婚,于2025年2月10日生育婚生男孩陈阳阳,小红生完孩子后发现小明在其孕期内出轨,小红想要起诉离婚。那么,婚生男孩陈阳阳由谁抚养?

若小红想要抚养权,因陈阳阳未满两周岁,由小红抚养。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PART 12

小红和小明婚后生育儿子陈阳阳(11岁)、女儿陈朵朵(3个月),因感情不和,小红起诉离婚。儿子陈阳阳、女儿陈朵朵由谁抚养?

小红和小明可以协商抚养权的归属,如何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女儿陈朵朵未满两周岁由小红抚养,儿子陈阳阳已满八周岁,征求其本人意愿,考虑经济能力、养育精力认定抚养权归属。

PART 13

小红和小明婚后生育儿子陈阳阳,若小红没有拿到陈阳阳的抚养权,是不是就可以对陈阳阳不管不问?

不可以。无论是否直接抚养子女,父母对于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如果没有抚养权,仍需要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PART 14

小红和小明离婚后儿子陈阳阳的抚养权归小明,小明能不让小红看望孩子吗?

不能。探望权是法定权利,父母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与子女见面、定期或不定期共同生活以及相互交往等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应予以协助。并且离婚协议中不得约定“不抚养的一方不能再见孩子”等限制探望权的内容。

PART 15

小红和小明婚后生育一子陈阳阳,小红和小明抚养陈阳阳的条件基本相同,若陈阳阳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陈阳阳由谁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7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八妇女节特辑”(五)|女性婚内必须理清的钱袋子

婚姻不仅是情感的纽带,也涉及财产的法律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这些看似遥远的问题,实则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梳理18个夫妻财产高频问题,助您明晰法律边界,守护自身权益。

PART  01

结婚后,女方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PART  02

老婆做全职太太,离婚能分老公的收入吗?

能。婚内收入均为共同财产,且家务付出方还可额外主张补偿。

PART  03

我婚后开了一家小店,经营所得是共同财产吗?

是。婚后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像小店的盈利,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PART  04
女方的住房公积金是共同财产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PART  05
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女方的名字,离婚时女方能分吗?

可以。加名视为赠与,房产转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可能按贡献比例或均分。

PART  06

婚后女方继承了父母的一套房产,这房子算谁的?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只由一方继承,那么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PART  07

我们婚后共同贷款买的房子,怎么算?

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不管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贷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PART  08

婚前男方付首付买的房,婚后一起还贷,房子怎么分?

房子归婚前付首付一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要求补偿。

PART  09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算赠与谁?

无特别约定,默认赠与夫妻双方;若父母与子女签借款协议,则属男女双方的共同债务。 

PART  10

男方获得的工伤赔偿款,是共同财产吗?

不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个人财产。

PART  11

结婚后,男方买的彩票中奖了,
奖金怎么算?

若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奖,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PART  12

夫妻一方婚后知识产权的收益算共同财产吗?

算。婚后一方创作作品获稿费、专利许可他人使用获的报酬等知识产权收益,即便创作等行为主要由一方完成,也归夫妻共有。

PART  13

婚后男方购买的保险,其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吗?

如果是具有理财性质的保险,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若是人身性质且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一般不属于。

PART  14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属于共同财产吗?

不属于。比如一方婚前房产自然增值,因非人为经营产生,仍归个人;但若是通过装修、改造等经营行为增值,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

PART  15

离婚时,彩礼需要返还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彩礼应当返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或者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况下,也会依据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酌情考虑是否部分返还彩礼以及确定具体的返还比例。

PART  16

分居期间收入是否共有?

只要未离婚,分居期间收入仍属共同财产。

PART  17

夫妻之间可以约定财产归属吗?

可以。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PART  18

如何避免夫妻之间财产纠纷?

①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② 大额资产登记明确;

③ 父母赠与注明归属;

④ 保留资金流水凭证。 

法律是婚姻的”安全锁”,明晰财产归属既是对感情的尊重,更是对权益的保障。梳理纷乱的财产纠葛,规避潜在的风险,让你在婚姻的道路上,既能勇敢地拥抱爱情,又能安心地守护属于自己的幸福。

“三八妇女节特辑”(四)|女性必知的婚内财产处理知识

问1小红和小明感情破裂,双方办理了离婚,之后小明又以离婚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一条,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只要完成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就已合法解除,不能再以虚假意思表示主张无效。

问2小红和小明系夫妻,婚后二人向朋友小王借款10万元,离婚时小明将共有房产给了小红,并与小红约定小王借款10万元由小明承担。后小明无力偿还小王借款,小王能采取什么措施?

:小王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小明将共有房产给小红的条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

问3小红与小明结婚时,小明答应将婚前买的房子登记给小红,但是小明没有遵守约定。后小明提起离婚诉讼,房子产权归属哪一方?

:一般房屋归小明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小明对小红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

问4小明婚后沉迷打游戏,且将共同财产用在直播平台打赏,其妻子小红该如何维权?

:若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

问5小明婚后与异性女朋友小王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还为其购买房子,作为妻子的小红如何维权?

:小明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如与小红之间没有特别约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明将财产赠与小王,属于无权处分。小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返还小明所赠与的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

问6:小明和小红结婚后,小明的父母为他们全款购置了房子,后二人感情破裂,问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首先,看小明的父母在购房时,有没有签署赠与合同,明确赠与给哪一方。其次,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产的所有权归小明,但是会综合考虑小明和小红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小明对小红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

问7小明和小红婚后开立一家公司,股权登记在小明一人名下,小明在没有告知小红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小王。小红能否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不能,除非小红有证据证明小王和小明恶意串通损害小红合法权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九条

问8小明和小红婚后用共同财产投资一家公司,双方均登记为股东,问离婚后如何分配股权?

:股权不会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分割。先由小明小红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小红和小明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条

问9小红和小明结婚后,小明在没有告知小红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放弃继承其母亲遗产的决定,小红能否起诉要求确认该放弃继承的决定无效?

:不能。除非小红有证据证明小明放弃继承导致小明不能履行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问10小明和小红感情破裂,双方分居一年多,小明想要起诉离婚,在起诉前小明到小红娘家强行将孩子带走,并不让小红接触孩子。小红该如何维权?

:小红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小明归还孩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认定孩子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予以协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问11小红和小明婚后生育婚生男孩陈阳阳,陈阳阳5岁时,小红和小明感情破裂,小明提起离婚诉讼,小明和小红均要求抚养婚生男孩陈阳阳,陈阳阳的抚养权如何分配?

:人民法院认定抚养权归属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如小明存在以下行为,人民法院优先考虑由小红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问12小红和小明婚后为未成年的儿子陈阳阳买了一套学区房,后小明认为陈阳阳未成年,不能管理学区房对其财产有损害,要求确认登记行为无效?

:不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问13小红和小明离婚时约定,离婚后婚生男孩陈阳阳随小红生活,抚养费由小红自己承担,与小明无关。是否有法律效力?

: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如果小红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小红可以请求小明负担抚养费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问14小红和小明离婚后,二人的婚生子陈阳阳的抚养权归小红,小明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但是离婚一年后小明就开始不支付抚养费,陈阳阳该怎么办?

:’陈阳阳可以请求小明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问15小明和小红离婚时,约定房子过户给陈阳阳,但是离婚登记手续办完后,小明拒不履行约定,不把房子过户给陈阳阳,小红该怎么办?

:小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明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小红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三八妇女节特辑”(三)|聪明女人婚前必读法律知识

PART 01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几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PART 02

有哪些禁止结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PART 03

什么情形下的婚姻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PART 04

婚前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婚后如何救济?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PART 05

因自身不便,可以委托亲友代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吗?

不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PART 06

夫妻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改用自己的姓氏或者不让对方出去工作、学习?

不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PART 07

婚前财产指的是什么?

婚前财产指的是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双方对婚前财产没有特别约定时,一方的婚前财产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PART 08

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若婚前一方全款购置,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在双方无特别约定时,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若是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PART 09

女性如何保护自己婚前财产?

  一般而言,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性质,女性如果在婚前有财产的,可以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进行隔离。比如单独开设银行账户、购买保险等。同时可以考虑与另一半签署《财产协议书》,约定婚前财产仍归自己所有。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另《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故双方也可通过公证增强证明效力。

PART 10

就婚前财产签订的协议,其法律效力如何?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及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若婚前财产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那么该婚前协议就是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PART 11

婚前协议可以对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吗?

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律允许在婚前协议中就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内容要具体明确,否则原则上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PART 12

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吗?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可要求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离婚后,男方才能主张返还彩礼,是否需要返还、返还比利多少,可以双方协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

PART 13

婚前一方的负债,婚后另一方也需要共同还款吗?

一般是不需要的,但是债权人能证明所借的款项用于婚后男女双方家庭开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PART 14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2)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PART 15

未婚生子,应由哪一方直接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谁直接抚养,可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所确定的原则予以判定。

“三八妇女节特辑”(二)|沉默不会让家庭暴力停止

201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

什么是家庭暴力?

遇到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

下面让我们

一起向家庭暴力坚决说“不”

PART 01

什么行为算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注意:同居关系、离异后共同生活等情形也可参照适用。

PART 02

遭遇家暴如何第一时间保护自己?

          1、立即报警:避免与施暴者正面冲突,优先确保自身安全,可躲至邻居家、公共场所或拨打110求助。《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必须出警制止暴力,调查取证并协助伤情鉴定。报警记录、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意见等均是后续维权的重要证据。           2、固定证据:如现场照片、伤情照片、就诊记录、施暴者悔过书、威胁短信或通话录音等。特别注意保存报警回执、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些文件可直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依据。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受到家暴时或面临家暴时,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骚扰、跟踪、接触等措施。           4、寻求临时安置:若暴力导致重伤或面临持续危险,公安机关应通知民政部门将受害人安置至庇护所或救助机构。

PART 03

家暴证据如何收集?

          1. 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告诫书;            2. 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            3. 现场录音、录像、施暴者悔过书;            4. 邻居、亲友的证人证言;            5. 妇联、社区调解记录等。

PART 04

什么情况下受害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PART 05

精神病人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维权?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PART 06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PART 07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遇到家庭暴力,在收集证据后向申请人居住地或者施暴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PART 08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PART 09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是多久?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PART 10

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PART 11

当事人有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民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PART 12

家暴施暴者会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家暴受害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主张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施暴者需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可责令施暴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通过训诫加强教育。           2、行政责任:家暴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施暴者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1000元罚款;若施暴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家暴致人轻伤以上,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最高可判死刑。虐待罪:长期虐待家庭成员且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罪名:家暴还可能构成非法拘禁、侮辱、遗弃等罪,按较重罪名定罪处罚。

PART 13
哪些机构可以提供帮助?

          1. 公安机关:紧急情况拨打110;            2. 妇联:12338妇女维权热线;            3. 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4.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与代理;            5. 社会组织:如反家暴公益机构、心理咨询机构。           “沉默不会让暴力停止”,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家暴;及时保存证据是维权关键;沉默可能纵容暴力,必要时请勇敢求助!如果你或身边人正在经历家暴,那么转发本人,让更多的女性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春风如你,熠熠芳华 |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三八妇女节暖心活动圆满举行

春意渐浓,万物复苏,

在这个充满生机与希望的季节里,

我们迎来了第115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

          为致敬每一位在职场与生活中绽放光彩的女性,3月7日下午,我所精心策划了一场以“律政玫瑰·破茧计划”为主题的节日活动,向全体女律师、女员工致以节日的祝福。
          活动当日,常太“这不厝”的庭院内绿意环绕,女律师们暂时放下案卷与法条,沉浸于品茶、畅谈的惬意时光。聊天中的欢声笑语,无不彰显着同事间的默契与温情,以轻松的形式让女性同仁在繁忙工作中“偷得浮生半日闲”,感受身心的双重放松。           同时,律所内经验丰富的资深女律师,也分享她们在职业生涯中的成长历程、应对挑战的策略,用她们的宝贵经验,为年轻女律师们指引前行的方向,助力大家在职业道路上行稳致远。
          此次活动,让女同胞们感受到了律所的关怀和温暖,也增强了团队凝聚力和向心力。大家纷纷表示,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今后的工作中,为律所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展现新时代女性的风采!

“三八妇女节特辑”(一)|职场女性必知的法律常识

          春风拂面,花开有声,在这个充满温柔与力量的日子里,我们迎来了专属于女性的节日。作为职场女性,她们如同春日里最娇艳的花朵,以坚韧不拔的姿态,在每个岗位上发光发热。           近年来,《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为女性职工撑起了“保护伞”。           那么,职场中女职工需要知道哪些法律知识呢?

PART 01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或者哺乳期间,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PART 02
女职工怀孕期间,能否不参加夜班劳动?

          可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PART 03
女职工流产的,能不能享受产假?

          可以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13点规定,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PART 04
哺乳婴儿期间,女职工能不能不参加加班?

可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PART 05
女职工哺乳期有多久?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14点规定,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哺乳期为婴儿1周岁以前。

PART 06
夜班劳动具体指哪个时间段?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7点规定,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间从事劳动。

PART 07
女职工可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规定,女职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但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临时性的工作除外。

PART 08

女职工的产假有多长?

          产假的天数是国家法定的生育假期98天+各地奖励天数。《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PART 09

用人单位招用女性职工时,可以要求签署不生育的协议书吗?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利。

PART 10
职场女性遇到性骚扰,该怎么办?

          女性在职场中遇到性骚扰,不要觉得不好意思,也不要忍气吞声,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说“不”。如果遇到性骚扰,第一收集证据,比如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录像等。第二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PART 011

用人单位是否有预防和制止对妇女性骚扰的义务?

          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PART 12

女职工怀孕,请假去医院产检,是否计入劳动时间?

          计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PART 13

女员工怀孕,用人单位为了减少人力成本,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PART 14

离婚后再婚还可以享受婚假吗?

          可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婚假的条件没有限制为初次结婚,婚假不以结婚次数而定,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不论是“头婚”、”二婚”还是”复婚”,都可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婚假,待遇都是一样的。

PART 15

女职工休产假后,还可以享受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吗?

          可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故,产假和年休假是不冲突的,只要符合年休假的享受资格即可。

PART 16

女职工权益被侵犯,如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场中女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工会、妇联等组织或拨打12345(市民热线)、12333(社保热线)、12338(妇女维权热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申诉,或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权益的维护,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努力和关心,才能创造一个安全、平等的就业环境。

众益动态|我所成功举办《AI赋能法律服务升级》专题讲座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AI赋能法律服务已成为新常态。为提升律师对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服务领域应用的认知与实践能力,提升律师办案效率与办案质量,2月28日下午,我所邀请Alpha GPT区域负责人、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张雪娇老师在所内举办了《AI赋能法律服务升级》专题讲座。
          张雪娇老师通过现场实操,生动展示了律师专用AI助手Alpha GPT与DeepSeek在法律领域的协同应用,并详细介绍了AI技术在法律咨询、法律检索等场景中的显著优势,尤其是在提升服务效率和准确性方面的突破性进展,引发了与会律师的广泛共鸣和热烈讨论。
           此次 “AI 赋能法律服务升级” 专题讲座,是众益律所在数字化转型道路上的重要一步。通过对AI技术的深入学习和应用,众益律所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未来,我们将继续积极探索AI与法律的更多融合可能,引领法律服务行业的新发展,以专业实力和创新能力铸就众益律所的卓越品牌。

众益喜讯|我所​郑新平、王志工、蔡建成三位律师被中共莆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为莆田市村级重大产业发展投资专家

        &nbsp 为进一步提升村级产业项目投资决策水平,降低村财投资风险,持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市委研究决定市级层面组建村级重大产业发展投资专家小组。         &nbsp 经单位推荐与个人自荐、资格审查、社会公示,我所郑新平、王志工、蔡建成三位律师被中共莆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为莆田市村级重大产业发展投资专家。
        &nbsp 众益律所一直积极响应“乡村振兴”的号召,致力于公益法律服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所律师将以法治建设为切入点,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夯实乡村治理法治基础,推进乡村文明新风建设,为乡村全面振兴贡献力量,为法治乡村建设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