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 2025年5月22日

众益动态|我所开展《以两高涉税犯罪司法解释视角探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罪辩护》专题讲座

          为进一步提升律师专业技能,适应涉税领域变化的新要求,促进学术与实务之间的交流。4月28日下午,我所王志工主任在会议室为大家开展《以两高涉税犯罪司法解释视角探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罪辩护》专题讲座。
          会上,王志工主任以两高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为切入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关罪名的理解、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讲解与交流,对税法上的虚开和刑法上的虚开进行区分,同时结合实例分析,与大家共同探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罪辩护的思路。
          本次讲座既有理论深度,又提供了丰富的实操借鉴。现场气氛热烈,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此次讲座,对涉税司法解释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学到了很多实用的辩护技巧。           接下来,众益律所将持续开展通过开展业务学习交流会,不断提升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法律实务能力,为社会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众益喜讯|我所王志工主任获聘为莆田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莆田市司法局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精神,我所王志工主任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与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获聘为莆田市司法局法律顾问,聘期三年。
          此次受聘,是莆田市司法局对我所律师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认可。我所将以此次聘任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不负领导、同仁的重托,以专业能力服务法治实践,积极为莆田市法治建设建言献策,助力法律服务事业新发展!

众益动态|我所许如金律师、陈金辉律师受邀参加《莆田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草案)》二审前立法调研座谈会

          5月16日下午,莆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莆田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草案)》二审前立法调研座谈会在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召开。此次会议旨在听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人大常委会以及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提升《条例(草案)》的质量。           我所许如金律师作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咨询委员、陈金辉律师作为莆田市律师协会代表受邀参加此次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
          会上,两位律师结合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围绕《莆田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草案)》的核心内容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并与参会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研讨,为完善条例草案、推动莆田市法治化建设贡献专业力量。
          律师是法律专业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之一,此次参与草案的调研活动,是充分发挥律师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作用。今后,众益律师将继续以高度的热情、精深的专业参与立法修法的工作,为地方立法工作贡献更多力量。

众益动态|我所陈磊律师受邀至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开展《保密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提升公司保密工作水平,增强全员保密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5月16日下午,我所陈磊律师受邀至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开展《保密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陈磊律师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核心条款,从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结合中石化公司的业务特点,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讲解。同时,针对企业日常运营中常见的保密风险点,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揭示了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存在的泄密风险。
          通过本次培训,使全体参训人员对保密管理和信息安全知识有了更全面系统的认识,有效增强了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为中石化的保密工作筑牢了思想防线。 

众益党建|我所党支部联合莆田市红十字会开展2025年莆田市“红十字博爱周”活动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5月9日下午,我所党支部与莆田市红十字会等多家单位联合开展2025年“红十字博爱周”活动,党支部副书记陈金辉等一行人前往莆田市荔城区九华广场为群众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实际行动解民忧、疏民困、暖民心。
          活动中,党员律师向来往群众发放民法典宣传手册,引导群众积极学习民法典。同时,律师还围绕财产安全、婚姻关系、借贷关系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典知识为群众提供讲解,现场解答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是守护公平的盾牌,人道是温暖社会的光芒。未来,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将充分发挥自身的法律专业优势,把法治宣传与公益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以专业力量赋能公益事业,为构建法治社会、传递生命关怀贡献更多力量。

城厢区委社会工作部领导莅临我所调研党建工作

          4月15日上午,城厢区委社会工作部部长陈伟、四级主任科员李玲一行莅临我所调研党建工作,市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唐华明、律所党支部书记林文华、副主任蔡建成、支部委员翁争霞、郭惠碧及党员律师参加了调研座谈。
          调研组一行参观了党员活动室、党建文化墙、律师办公及接待区等场所。座谈会上,我所党支部书记林文华向各位领导介绍了律所关于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党支部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党员荣誉、组织党员律师进行的一些公益活动等等。
          陈伟部长对我所的党建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律所党支部充分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建工作与律所发展紧密结合,实现了党建与业务的双赢,希望律所能够继续巩固并强化党建工作,持续发挥党建促所建的引领作用。
          此次调研是对众益律所党建工作的有力推动,相信在各级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下,众益律所将不断开创党建工作新局面,为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众益党建|我所党支部前往玉湖祖祠陈文龙纪念馆、莆田御史文化馆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律师队伍党性修养与廉洁自律意识,4月11日下午,中共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律师前往玉湖祖祠陈文龙纪念馆、莆田御史文化馆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活动的第一站,大家来到了玉湖祖祠陈文龙纪念馆,是二丞相和八太师的祖居地,有着“一门二丞相,九代八太师”的美誉。通过一幅幅展示廉政故事的画作、一条条耳熟能详的廉政警言,一个个警醒世人的历史典故,发挥“倡廉于有形、润物于无声”的作用,为党员律师树立了“修身律己、崇德尚法”的标杆。
          党员律师依次参观莆田御史文化馆“孕育”“风骨”“传承”三大展厅,在“千载清风”长廊学习历代莆阳御史的生平事迹。通过展板、文物及观看专题纪录片,深入了解莆阳御史陈俊卿、陈文龙等30余位历史名臣的铁腕反腐事迹,感悟其“心系百姓、不徇私情”的品格。
          在廉政讲堂中,集体观看纪录片《御史风骨》,并借助VR技术“穿越”至古代监察现场,身临其境感悟御史巡查办案的严谨公正。
          通过历史与现实的对话,律师们深刻认识到:廉洁是法律职业的底色,唯有严守执业纪律,才能赢得公众信任。众益律所将以此次主题党日活动为起点,持续深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将“御史清风”转化为规范执业、服务民生的不竭动力,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专业力量!

众益动态|我所许如金律师受邀参加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活动

          4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宗兴带队开展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我所许如金律师作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咨询委员受邀参加本次调研活动。
          许如金律师随人大法工委主任宋群胜一行走访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参加立法调研座谈会。会上,许如金律师从法律专业角度对《莆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就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做好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同与会人员进行交流。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律师作为立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为立法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今后,众益律师将继续积极发挥律师作用,以专业的法律服务为莆田市更新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维权315(五)|作为消费者,你知道这些消费权利吗?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品和服务交易充斥着每个人的生活,每个人都是消费者群体的一员。作为消费者,我们希望得到的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交易体验,这一消费期待在法律层面上集中体现为消费者的权利。在消费过程中,牢记法律赋予的权利,拿起权利的武器,才能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安全保障权

01法律定义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02基本案情

          小明去洗浴中心洗浴,手机放在更衣室柜子里,洗完后打开柜子发现手机被盗。小明与洗浴中心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03法院审理

          洗浴中心侵犯了小明的安全保障权。小明到洗浴中心洗浴,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有保证小明财产安全的义务,洗浴中心未尽到该义务造成财产损失,酌定洗浴中心赔偿3500元。

知悉真情权

01法律定义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02基本案情

          小兰在手机店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手机店承诺所出售手机为纯原装国行机,全新批,100%电池,纯原装无拆修,但实际出售的手机确实无法享受全国联保的资源机。小红要求退还购机款并要求三倍赔偿。

03法院审理

          手机店的行为侵犯了小兰的知情权,手机质量、性能、是否使用、激活、有效期限及可否全国联保等因素均是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信息,手机店隐瞒了该手机无法享受全国联保的资源机的事实,致使小兰陷入错误认识,订立合同形成交易,手机店的行为已违反经营者的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最终支持了原告退一赔三的请求。

自主选择权

01法律定义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02基本案情

          小宁在商场购买了一台容声冰箱,现场标价2000元,售货员对小宁说:“促销搞活动只要1900元,你再掏50元就可以得到三年的延保”。小宁明确表示不要,小宁到收银台交纳1900元后拿到发票,发现冰箱原价是2000元,现价1800元,折扣200元,另外100元为延保。小宁便向售货员询问,售货员称100元延保是赠送的。小宁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诉至法院要求退回延保费用100元,并要求三倍赔偿。

03法院审理

          商家的行为侵犯了小宁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小宁已经明确表示不需要该项服务,但商家仍收取了该项服务的费用100元,属于强制交易,故支持小宁退回延保费用的请求。但因小宁实际只支付1900元,商家通过报高冰箱售价的方式实现了其强制销售延保服务的目的,对小宁购买冰箱未产生影响,故未支持三倍赔偿的请求。

公平交易权

01法律定义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02基本案情

          小壮在超市购买了5个奇异果,价钱标注总价应为12.5元,但结账时结账小票为39.5元,小壮发现后找超市,超市又给小壮重新打了一个价签,小壮认为超市构成价格欺诈,要求赔偿500元。

03法院审理

          超市侵犯了小壮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超市销售散装商品时,称重计量总价与实际结款总价不符导致多收取小壮价款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已构成欺诈,故应承担民事责任,支持了小壮的请求。

依法求偿权

01法律定义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02基本案情

          小星在电动车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之后小星在驾驶该电动车的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该电动车过火烧损,但无人员伤亡。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该电动车行驶中出现电气故障引发火灾事故。小星在与车店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产品质量侵权导致电动车自燃等各项损失。

03法院审理

          该电动车的起火原因系行驶中出现电器故障引发,小星作为消费者从电动车店购买电动车,其在使用该车辆过程中引发火灾事故,造成该车辆毁损,电动车店作为该电动车的销售者,依法应对小星予以赔偿,故最终支持了小星的赔偿请求。

维护尊严权

01法律定义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02基本案情

          小婷在超市购物结账后准备离开时,超市的保安和一名女员工拦住小婷,要求小婷回店内进行检查,小婷随超市工作人员回到店内柜台前,将自己挎包内物品掏出,未发现没有结账的商品,超市工作人员仍说看见小婷装巧克力了,小婷把衣兜翻开,并把衣服撩起,也没有发现巧克力,遂让小婷离开超市。这一过程前后持续约三分钟,监控录像显示当场除超市几名工作人员外,另有两名售货员,并有多名顾客从此经过,有几名顾客在柜台前停留观看约一分钟。在此期间,双方未发生过肢体接触。小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及精神损害。

03法院审理

          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小婷的人格尊严,也实际影响了他人对小婷品德、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致使小婷的名誉受到一定的损害,给小婷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最终再审判决超市向小婷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维权315(四)|这些消费维权知识点你了解了吗?

PART 01

在直播间冲动消费,收到货后不想要了,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如果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就能适用。即除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这些不适用的情况外,其他商品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不过退回商品要保持完好,且网络直播消费与网购性质类似,若直播平台或商家无特殊规定,应遵循该法条。

PART 02

自动续费忘记取消,被扣了好几个月费用,能要回来吗?

可以尝试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若商家未按此规定,未尽到提醒义务,消费者可要求退还不合理扣费,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消协投诉或走法律途径。

PART 03

老年人被忽悠买了高价保健品,感觉被骗,怎么维权?

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若遇到这种情况,老人或家属可保留好购买凭证、宣传资料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先与商家协商退款,协商不成可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PART 04

在二手交易平台买到假货,平台要负责吗?

要看情况。若二手销售者出售自己闲置物品,数量有限且交易频率、交易模式未形成规模化、专业化,通常不宜认定其属于经营者。但如果平台明知商家售假却未采取措施,或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可要求平台承担一定责任。

PART 05

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却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处理,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属于霸王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该条款无效。

PART 06

在饭店吃饭,被强制收取餐具费,怎么办?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饭店强制收取餐具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拒绝支付,若商家坚持,可向消协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

PART 07

商家泄露了我的个人信息,导致我收到很多骚扰电话,我能得到什么赔偿?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若商家泄露信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责任。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损失确定,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因骚扰导致精神痛苦等)。

PART 08

购买的商品宣传功效与实际严重不符,是否属于欺诈?

属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次充好、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均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PART 09

在美容店办卡后,店铺突然搬走,联系不上人,钱还能要回来吗?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应提前30日在醒目位置公告。若商家未公告且失联,消费者可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若能找到商家,依据办卡合同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退还未消费金额。

PART 10

旅游时导游强制购物,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导游强制购物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可拒绝购物。若导游继续强制,可向旅游监管部门投诉或保留证据向法院起诉。

PART 11

购买的智能设备存在隐私泄露风险,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须符合安全标准,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包括个人信息安全。消费者可要求商家对智能设备进行整改消除风险,若已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如协商不成,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PART 12

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对同一商品不同消费者设置不同价格,违法吗?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消费者若发现被“杀熟”,可保留价格对比等证据,向平台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PART 13

购买的商品保修期内多次维修仍未解决问题,消费者能要求退换吗?

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可凭维修记录等向商家主张退换 。

PART 14

参加商场抽奖活动,奖品有质量问题,商家以“赠品概不负责”为由不管,合法吗?

不合法。销售者有义务保证赠品的质量,消费者因使用免费赠品遭受权益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没有明确单独法条,但根据消费者索赔权及公平交易权相关法理,商家不能以“赠品概不负责”逃避责任。

PART 15

在网上预订酒店,到店后被告知预订无效,商家该承担什么责任?

商家构成违约。消费者与商家通过网络预订形成合同关系,商家应按约定提供服务 。商家若单方面宣布预订无效,应退还消费者已支付费用,并赔偿消费者因重新找酒店产生的额外费用等损失,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维权。

PART 16

下载手机软件被强制要求授权多项个人信息,否则无法使用,消费者该怎么办?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自行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软件强制要求授权多项个人信息,侵犯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可拒绝不合理授权,若软件因此无法使用,可向相关软件监管部门投诉,或选择其他同类软件。

PART 17

买保险时被误导,以为是储蓄产品,该如何维权?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可收集误导销售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要求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协商不成可向银保监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PART 18

在电影院看电影,被强制要求购买高价爆米花和饮料,消费者能拒绝吗?

能拒绝。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电影院强制消费侵犯了这些权利。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拒绝购买高价食品,若影院强制,可向消协或相关文化监管部门投诉。

PART 19

购买的商品标签信息不全,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能要求赔偿吗?

经营者须向消费者客观、真实地展示商品或服务的全貌,标签信息不全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可先要求商家补充完整信息,若因此造成损失,如购买到不适合自己的商品,可要求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PART 20

健身房突然倒闭,会员卡剩余费用还未退还,消费者如何追讨?

消费者可联合其他会员,收集好办卡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先尝试与健身房负责人协商退款。若负责人失联或拒绝退款,可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如果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PART 21

消费者维权时,需要留存哪些证据?

发票、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等。发票是首要证据,其内容和形式必须真实、有效。使用说明书要查看是否与所购商品匹配;合格证是衡量商品质量的重要依据;保修卡在商品维修时起关键作用,维修后要要求如实填写维修信息。这些证据能帮助消费者在维权时证明自己的消费行为和商品情况。

PART 22

被商家欺诈消费,消费者能获得怎样的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比如花200元买了假货,可要求赔偿600元;若商品价格50元,可要求赔偿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