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普法特辑|细说外嫁女的土地权益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的旧思想往往认为妇女一旦嫁出去就脱离了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其完全排除在外,使得外嫁女的土地权益等时常受到侵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妇女与男子的地位是平等的,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是不容任何组织或个人随意侵犯的。

PART 01 案件还原

孙某的父母是某县某镇某居委会十一组村民,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孙某取得该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户口也一直在该居委会。2011年,孙某与张某(非农业家庭户口)登记结婚,孙某的户口未迁出该居委会。近年来,该居委会将十一组柴田、粮田对外发包收取承包金。2020年,该居委会在使用该十一组2019年度柴田承包金时,对每位十一组成员发放柴田承包金分红,但孙某因属于“婚出姑娘”未享受该组柴田承包金分红。孙某要求取得2019年度柴田、粮田承包金分红未果,便诉至法院。

PART 02 法院审理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孙某依法取得某居委会相应份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结婚后户口未迁出该居委会,也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地,该居委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某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孙某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权利。该居委会以孙某属于“婚出姑娘”为由,不向其发放2019年度柴田承包金分红,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支持孙某要求某居委会支付相应份额的柴田承包金分红的诉求,对于孙某要求某居委会支付2019年度粮田承包金分红的诉求因未能提供证明证明粮田流转及收益分配等情况,故未予支持。

PART 03 维权指南:关键证据与维权建议

当外嫁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权益被违法侵犯时,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做好应对的准备,主要包括:

第一,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书、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台账等材料,可以向土地发包方、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档案馆等部门申请调取。

第二,户口未迁出的相关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等材料。

第三,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证明材料,可向婆家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申请开具未分配承包地的书面证明。

在上述证据材料收集整理后,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可先与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协商解决,并适时寻求乡镇政府或调解组织协助调解。

第二,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机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职权机关反映情况或投诉举报相关违法行为,要求监督并责令村委会或居委会纠正违法行为,但提醒注意方式和手段要合法适当。

第三,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维护自身享有的土地权益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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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对妇女而言,男女平等体现为现实生活中的生育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发展权等各种权利依据。在农村土地收益分配、征迁安置补偿等过程中,外嫁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应受到同等对待,不应以外嫁为借口进行随意侵害。法律规定是外嫁女维权的底气和后盾,在面临外在的无理侵害时,唯有拿起法律的武器全力争取,方能守护自己的应有权益,进而才能助推法治建设和乡村振兴事业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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