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挂名有风险,落笔须谨慎

近日,家住涵江区卓坡村的王中同志,给我所的曾律师送来一面锦旗,感谢曾律师为他在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据理力争,最后赢得官司。“非常后悔,当初随便答应王太,给他的公司当挂名法人,一辈子安分守己,没想到现在年老了,却被吃官司,”王中同志双目噙泪,不胜唏嘘,“多谢曾律师这几个月时间的倾力相助,现在好了,二审判下来了,这压了我六个月的200万的大包袱,今天终于可以卸下了。”

 事情还得从十年之前说起。2013年2月18日,木又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注资200万元成立艺术公司。木又公司委派王中同志担任艺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只是挂名法人,为避免今后生事,王中特地让木又公司出具一张《豁免函》,内容大致为:艺术公司的经济责任由股东木又公司承担,与我王中个人无关。”十天之后,也即2013年2月28日,从艺术公司帐上有100万、99万转入木又公司,款项性质备注为货款。

  问题就出在这两笔转出的199万元身上。后来木又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重组,公司旗下的艺术公司被网上拍卖。原告十羊公司以一万元竞得艺术公司股权,摇身一变,在2021年3月成为艺术公司的唯一股东。“新官上任三把火”,十羊公司的第一把火,烧向的就是王中———王中,你得赔偿在2013年2月28日转出的这199万元,因为你是法人,协助抽逃出资。

“我只是个庄稼人,在卓坡村生活了六十年,世世代代面朝黑土背靠天,以做菜为生,哪里懂得什么抽逃注册资本?200万元是木又公司汇进来的,十天之后又汇给木又公司,里面是什么机缘,我是真的什么都不清楚,我只是个挂名法人,不是股东,怎么可能有这么大的责任?200万元,我的全部家当,贴上老命,也不够这个数呀!”总之,那段时间,王中总是“祥林嫂”似的,四处悲天悯人,卜卦问佛,一颗苍老的心,似济公腰间的酒葫芦,摇头晃脑,无处安放。

  十羊公司的起诉,似乎也有它的道理。《最高院关于〈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14条第一款规定,“……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十羊公司认为:王中虽不是股东,但你是法人,艺术公司进了200万元,十天之后又出了199万元,不是抽逃出资又是什么?如果没有你法人的签字盖章,艺术公司帐上的这199万元是转不出的!所以你就是“共犯”,所以你必须赔偿。

 一审开庭中,王中被对方说得脸红耳赤,一肚子的话想说又表达不出,只恨爹妈少生几张嘴。但公理自在人心,法官心中有数。一审法院驳回了十羊公司的诉讼请求,十羊不服上诉,二审莆田中院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转出的这199万元备注是货款;之后的艺术公司帐上还有“货款、往来款,费用”等不同形式资金流转;抽逃与股东密切相关,协助抽逃不宜作扩大解释……总之,一审二审都判十羊公司输了。正义有时迟到,往往不会缺席。

  王中在200万元的“山车”翻转中过了把瘾,最后算是有惊无险,平安降落,当然值得庆幸。但是如果后来的199万元没有备注,如果没有艺术公司的《豁免函》,如果艺术公司之后的银行账户没有其它流水……这个官司的结果是很难预测的。民法虽是慈祥的母亲,但绝大多数她是严厉无私的。通过这起案件,再次告诫大家:名字不能随便出借,法人不能随意担任;十年之前的一次落笔无意,十年之后可能就是狂风暴雨。

YLing5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