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同

“我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费没有按时缴纳,向单位反映,单位却说和我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用给我购买社会保险。我明明是应聘入职的,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入职后也是定期汇报工作,单位也定期给我发工资,我该怎么办?”近日,陈先生向社区法律顾问咨询求助。

  受理的律师介绍,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大不相同。根据《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规范文件,两种关系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标准是不同的。如果是劳动关系,单位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年轻时,因工受伤有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养老保险,保障劳动者年老时,享受由个人、单位、国家补贴三方出资构成的养老金。医疗保险,为劳动者减轻看病购药的负担。失业保险,保障劳动者在意外失业的时候,不必担心基本的衣食住行。生育保险,为劳动者在生育子女时,添一份经济保障和社会关怀。

  劳动关系是保证在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和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会轻易失去生活经济来源,增强劳动者的抗风险能力。可以说,劳动关系下的社会保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之一。相反,劳务关系下,单位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也就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待遇相差如此之大,如何辨别自己和单位之间属于哪一种关系呢?律师认为,首先从双方的真实意思判断。真实意思,直观体现是双方之间的书面约定,也可通过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交流记录间接体现。就是说,双方之间应有这样的共识:我单位录用这个劳动者,要负责给劳动者发工资、交社保,同时可以在工作时间指挥劳动者开展工作。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新经济业态、新产业不断涌现,一些工作因成本控制、成果展现形式等因素,更适用劳务关系,比如小程序设计、广告设计等等,因此,真实意思是辨别关系的第一要素。

  其次,双方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单位的主体类型来判断。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单位主体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属于法定主体范围的,自然不构成劳动关系。

  再次,双方的关系可以从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来判断。工作方式上,劳动关系中,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场所、工作设施设备、工资的同时,也可以对工作时间内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作出合理的限制,比如不能迟到、早退,不能旷工,不能消极怠工,也可以指挥劳动者处理一些与本职工作具有关联性的其他工作;相反,劳务关系下,单位不必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劳动者也不必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约定以外的工作也不必处理,只要劳动者将工作成果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形式交付单位即可,双方之间是纯粹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工作内容来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内容通常为单位的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业务必要的辅助或关联业务;劳务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内容通常不是单位的主营业务或者与之密切相关的业务。

  因此,律师建议,陈先生可以通过提供自己每天的打卡记录、与单位负责人的聊天记录、是否有因为请假或迟到早退被扣工资等证明,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双方存在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后,以裁决书为证据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单位为陈先生补缴社会保险费。律师提醒,劳动者找工作要了解清楚,单位计划录用人员以何种形式,从事什么具体工作,入职后查看自己的法定福利待遇是否到位,与单位良好沟通,创造和享受和谐的劳资关系和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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