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吗?试看以下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朱某与孟某签订协议约定:为解决孟某女儿就学问题,朱某与孟某结婚,婚期一年,到期后立刻办理离婚手续。在婚姻存续期间,朱某意外身亡,其生前未立遗嘱。为防止孟某争夺遗产,朱某的母亲与儿子便对孟某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朱某与孟某间不存在真实的结婚之意,但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在法律上孟某确实为朱某的配偶,当然有资格成为其法定继承人,故有权分得朱某的遗产,法院酌情确定孟某可继承遗产份额的10%。
案例二:陈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后陈某与张某签订“假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也进行了约定。离婚后,张某又与朱某办理结婚手续,后陈某根据协议要求撤销陈某与张某的离婚登记。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表示,陈某和张某在离婚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已办理离婚手续,故属于合法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张某和朱某的婚姻也符合法定条件,故此对陈某的要求不应予以支持。
以上案例表明,在“假结婚”“假离婚”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以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确立、解除夫妻关系之时,一般都不希望在将来发生由假成真的情况,多数当事人是希望借此手段以规避某些政策性原因从而达成自己的经济目的,或是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或为节省房产交易税费、或为逃避债务等,不一而足。倘若进展顺利,双方均得到了事前约定的利益,依约恢复原先的真实关系,但往往由于当事人所要追求的经济利益存在严苛要求和复杂程序,或者发生意外情况,当事各方就新情况达成一致的难度极高,容易产生纠纷。
尽管法学理论界对“假结婚”“假离婚”的效力存在不同观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已达成相对统一的裁判观点,即当事人只要办理了法定的结婚、离婚手续,且符合法定实体条件,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婚姻关系就随之成立或消灭。尽管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各式各样看似内容完备、程序严谨的“假结婚协议”“假离婚协议”,但由于这种协议系虚假的意思表示,且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并不会因为协议中有“双方必须复婚”的约定而判决假离婚无效。一言以蔽之:在法律意义上没有所谓真假结婚、离婚的问题,只要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婚姻关系就由此产生或解除。
律师提醒,“假结婚”“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很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一是自身的财产被无故分割。倘若假结婚的当事人没有签订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协议,那么在离婚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有可能被对方分割份额。二是背负无关债务。若假结婚的一方当事人对外举债,则有可能会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三是可能涉嫌财产犯罪。如有人为多分拆迁款而多次离婚复婚,后因户籍造假,以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四是假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效力不明。高某和马某协议约定假离婚,并对财产归属进行草率的协议约定,后因高某不想复婚,马某起诉要求按假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对于此类案件,各地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有判决认为协议签署过程中无欺诈、胁迫情形,故财产分割协议有效;也有判决认为该协议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