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益说法|“宠”爱有方,做文明养犬人

小狗是人类的朋友,但因为部分养犬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困扰,甚至人身伤害。

近日,一段“女童遭烈犬撕咬”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上传播,引发广大网友讨论关注。视频中的烈犬是罗威纳犬,此类犬多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已被多地明确列为“禁养犬”。我国多个城市已经出台养犬管理规定,虽然成都公布的22种烈性犬中,没有罗威纳犬的名字,但狗主人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从民事角度出发,狗主人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从网传视频及警方通报来看,这只罗威纳犬并没有拴绳,且造成了他人受伤的严重后果,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司法实践,狗主人应当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同时,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服务方,对这个小区的公共场所具有管理职责,若物业方未能及时制止,或者是未尽到安全的保障义务的话,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从刑事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该罗威纳犬的主人明知其饲养的烈性犬,外出不栓狗绳,或者是没有尽到看管义务的,导致烈犬重伤他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另外,基于饲养条件、饲养环境等情况,烈性犬咬伤咬死多人的,还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提示:目前莆田已在全市内规范文明养犬行为,根据《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携犬出户时未采取束犬链牵引、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不拴狗绳已是违法,放纵烈犬游荡,更是公然挑衅社会秩序的行为。真正爱狗人士,不是任它到处乱跑,还美名言曰“给它自由”,依法养犬、安全养犬、文明养犬,是每位养犬人的基本必修课,希望爱狗人士都能够从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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